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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 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5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

    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5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②。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③到了万历十六年(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万历十九年(59)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② 《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③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②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③。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②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73%;奏讨者占2.2%;自买者占0.8%。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因为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②。册籍不载,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③,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④。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⑤。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②。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③。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须同时出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②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⑤ 《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③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⑤。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②。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⑤ 《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第三章户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户贴制的颁行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②。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发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发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3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③。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3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89 年第3、4 期。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3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3),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首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②。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② 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同之处”。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38)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980 年第3 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②。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 《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② 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 页)。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②。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89 年第3、4 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39)至正统十二年(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 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300余户。

    “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 。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30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 。

    (续表)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02230 户,计男女98550 人。未复业者32050 余户,男女4020 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000 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3400 户。《明太宗实录》卷0 。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 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97 。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 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00 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2 。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0 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500 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 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 。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 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40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3 。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0 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3 。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00 余人,计780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29 。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0 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5 。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0300 余户,继又逃者2500 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52 。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0 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54 。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00 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55 。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0 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②他还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③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④,“迁徙不常”⑤。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390),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②。洪武二十四年(39),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③。永乐七年(40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发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④。永乐十九年(42),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③ 《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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