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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②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发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3)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元朝至正二十六年(3),置两淮盐官。吴元年(3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 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② 《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
洪武四年(37),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② 以上参见《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②。
洪武二十二年(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③。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发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发,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发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首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②。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42)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③。
宣德三年(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④。
宣德四年(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40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
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980 年版,第4 页。② 《明仁宗实录》卷二。
③ 《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④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430)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
宣德七年(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②。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 《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② 《明宣宗实录》卷**。
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②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③,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④。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②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二○○。
第四节限制庄田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陆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②。
天顺三年(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③,成化三年(4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4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 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 页。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三○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陆皇庄之外,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②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480)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③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发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 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陆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② 《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50)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50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5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5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5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5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2.9 上升为∶4.4。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②。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 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秦金《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此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嘉靖二年(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 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尽撤管庄之人②。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38)首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393)生,“逾月殇”,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408)以前就藩之国。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②。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洪武五年② 《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不称亲王。②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②、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③。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529)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549)升为一万余人。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万历二十三年(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②。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否则,何以为计。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洪熙元年(425)至弘治十八年(50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4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45)至成化二十三年(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488)至弘治十八年(50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正德元年(50)至万历四十二年(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52),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② 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②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522)至嘉靖四十五年(5),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57)至隆庆六年(572),一次,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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