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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苏、松各地核田亩,定赋税。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而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征敛失中,百姓必然生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超过限度损害百姓。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派周铸等人前去各地核实田亩、定其赋税。又告诉周铸等人说你们经理田亩,必须据实奏报,不要重复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害吾民。否则,国法难容②。

    此后,明太祖在抓户口建设的同时,认真抓紧核实田亩,严禁欺隐田地,为制定全国田籍做好准备。

    制定黄册、鱼鳞册洪武四年(37)六月,中山侯汤和统帅大军进入四川重庆,“夏国”

    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

    洪武十三年(380),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②。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② 沈度《圣君初政记》;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七。

    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洪武十四年(38)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②,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发挥作用,相辅相成。

    于是,从洪武十九年(38)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③,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其具体内容为第一,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④。

    洪武二十年(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首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③ 参见《明史》卷一五○《古朴传》、卷一五一《吕震传》。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封建国家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明太祖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并于洪武三年(370)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发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计,多者至近百万顷。请看洪武元年(38)迄十六年(383)全国的垦田数洪武元年全国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

    洪武二年全国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山东、河南、江西府州县垦田数达二千一百三十五顷。

    洪武四年全国郡县垦田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

    洪武六年全国垦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余顷。

    洪武七年全国郡县垦荒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南直隶宁国诸府、山西、陕西、江西、浙江等省开垦田地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

    洪武九年全国开垦田地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六十四顷。

    洪武十年垦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二年垦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

    洪武十三年开垦荒闲田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六年垦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常 《明史》卷七七《食贷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顷,山西平阳县五百二十七顷)。

    以上十六年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另据《诸司职掌》等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393)全国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②。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又决定了当时各项法律不可能贯彻始终。“赋役黄册”,到了后来已是“十之**”变了样,“誊旧塞责,遂成故套”,“鱼鳞图册”的命运也差不多。

    鱼鳞图册名存实亡“鱼鳞图册”之作,非始于明代,至迟在元朝已经有之。核田亩,定赋税,亦是历代相沿的惯例,而历朝历代没有一个能坚持下去。明代“鱼鳞图册”,在洪、永二朝以后很快就受到冲击。税粮与田亩相分离,“有田者无粮”、“有粮者无田”,田产已去而税粮犹存,无田者纳无穷之税的怪现象,比比皆是。

    在北方广大农村,由于大亩、小亩之制引发的土地不均现象日益加剧,并为地方在赋税上大做手脚、欺骗上司,提供了便利条件。当时,北方凡田以近城为上地,远者为中地、下地。计亩的方法,以五尺为一步,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而河北诸州县的地亩,却有大亩、小亩之分,两者的步尺完全不同。起初,明太祖沿用元代里社制,原来居住在当地的居民以社分里甲,称为“社民”。后来移民屯田,新迁入者叫“屯民”。屯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原占有的亩大,屯民新占有的亩小,故又称社地为大亩,屯地为小亩。至宣德朝,土地政策开始改变。国初规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垦荒田地,以及低洼、盐碱之地而无粮者,一概量出作数,列入赋额。是以原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超过旧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恐怕亩数增多,引起朝廷不满,为使符合原额之数,乃以大亩当小亩,至有数亩当一亩者。自是每次编制册籍,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以大亩上报朝廷,用小亩向小民派粮。由大、小亩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人们可以随意伸缩地亩,为经理者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开了绿灯。亩数的随意性,终于使鱼鳞册渐渐成了一纸空文。

    北方地区大、小亩之异对田籍的破坏,终归还只是局部性的问题。尤为 以上据《明太祖实录》卷三七、四八、五九、七○、八六、九五、一○三、一一○、一一六、一二八、一三四、一五八。

    ② 一般以为此数偏大,实际为六百五十万顷左右。

    即在乡村里中以五十家为一社,二十家为一甲。

    严重的是全国各地田制发生混乱。当初,明太祖治乱世,刑用重典,执法严猛,人们多数不敢以身试法,如实申报、登记,欺隐田土的现象尚不十分普遍。明中叶以后,由于法制日趋松废,土地兼并之风盛行,鱼鳞图册已是名存实亡,田土多被欺隐,见籍纳税者日为减少。嘉靖八年(529)六月癸酉,詹事霍韬等奏曰臣等奉命修《大明会典》,各该衙门未见送到册籍。未及编纂,臣等先于私家将旧典各书翻阅。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顷有奇,失额四百二十六万八千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则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二百二十万,今存额二十三万,失额一百九十七万。河南额由一百四十四万,今存额四十一万,失额一百三万。此失额极多者,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不然何致此极也?若广东额田二十三万,今存额七万,失额十六万,又不知何故致此也?盖广东无藩府拨给,而疆里如旧,非荒据于寇贼,则欺隐于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额田已减强半。再数百年,减失不知又何如也。乞敕户部考求洪武初年额田原数,备查弘治十五年失田额数,及今日额田实数,送馆稽纂。仍乞特诏户部尚书询之。洪武初年,甫脱战争,人庶鲜少,田野多荒,田额宜少也,乃犹垦辟八百万顷。今奕世承平,人渐生聚,田野尽辟,田额宜多也,乃失额四百万顷。总国计者,可不究心乎?天下有司,受猾民赃利,为之欺隐额田,蠹国害民,弊无纪极。

    霍韬这份奏疏列举了中叶以后田土失额的严重情况,分析了失额的原因和危害,历来为治明代经济史者所注意。田土大量减额,田赋无从所出,国家财政日益困难。于是嘉靖以后,统治阶级中的某些有识之士怀抱忧患意识,纷纷上书请求核实田亩,丈地之议由此兴起。江南、江西、河南等处的地方官,首先身体力行,履亩丈量,均平赋役。但是,由于“法未详具,人多疑惮”,一些豪民大户亦乘势而起,攻击他们是变乱祖宗成法,结果不少是“虽有均田之名,殊无平赋之实”,不了了之。稍后,福建各州县又掀起一股丈地浪潮,同时编造经、纬二册,登记土地和户口。其法虽详,而“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大搞名堂,丈地工作遂告失败。自是全国各地欺隐田土的现象有增无减。

    隆庆元年(57),巡按御史董尧封奏言查出苏、松、常、镇四府投献、诡寄田土共计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亩。这一事实再次说明田土确实非清丈不可了。

    张居正清丈田土万历改元,明神宗朱翊钧用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525—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荆州府江陵县(今湖北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547)进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杰自许。隆庆时即上六事疏,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

    请求革新时政。为内阁首辅以后,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张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主持阁政期间,积极饬吏治,整边备,综核名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讲求富国强兵。当时,豪强地主大量欺隐田地,致使国家“无田”、“无赋”,“公室日穷”、“私室日富”。国家田赋收入岌岌可危。张居正进行改革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皇权统治。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豪强欺隐田地,坚决进行清丈田粮。这项工作,首先在福建进行试点。试点成功以后,进一步在全国推广。万历八年(580)十一月初十日,户部下令全国田亩通行丈量,并具体规定八条丈量细则,说明丈量的方针政策、方法和计划步骤,以及丈量经费和其他有关事宜,时限三年完成。这八项细则是一、明清丈之例谓失额者丈,全者免;二、议应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三、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四、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五、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自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毕);七、行丈量磨算之法;八、处纸札供应之费。

    对此八条,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

    张居正办事讲求实效,执法严厉,凡事“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各级官吏不敢文过饰非,怠慢消极,“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②,认真贯彻,全国绝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内按期完成清丈任务。

    这次清丈,成绩显著。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赋役也相对得到均平。万历六年(578)全国土田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进行丈量以后,仅山东、江西、北直隶保定府、山西、浙江、贵州、南直隶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河南、湖广、四川、广东、陕西等十二个省直,丈后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万零九十八余顷,约占万历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经过清丈,勋贵、宦官、豪绅地主欺隐田土的不法行为受到一些限制,民间虚粮赔 《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详参林金树《万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07—22 页。

    纳之弊有所减少。如北直隶沧州地区,“清丈以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②。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③。随着国家所能控制的纳税田土的增加,税粮收入亦大为增加。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额每亩三升五合五勺计算,丈后新增的一百四十四万余顷,即可增加税粮收入五百余万石左右,相当于当时全国税粮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对于国计民生无疑是大有帮助的。史称其时“帑藏充盈,国最完富”④,经过清丈以后田籍制度比较健全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各地还在丈量田土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所编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⑤。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旧制,在内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确,切合实际。万历九年(58)各地丈量鱼鳞清册今存世者仍不少。从下面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224 号(见附图),即可看出与明初鱼鳞图册相比,万历初年新造的鱼鳞图册,项目编排更为整齐明白。例如,字号置于顶端,标明土名,又增加分装(庄)一项,凡是地段属两人以上共同占有者,于分庄项下详细记载各人所占之分数,而且登记丈量的实亩面积和税亩面积以及地块四边的边长等等,都较旧制精细、科学。

    附图② 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③ 《张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④ 夏燮《明通鉴》卷六七。

    ⑤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这次清丈田土,是在张居正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产生了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丈量的方法上。各地为了讨好张居正,在清丈中多采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明末清初史学家、浙江海盐人谈迁说“江陵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之。想各省亦然。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②。不少地方,先后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额(虚额)加征田赋。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当然也就谈不上田籍有准的问题。而田籍无准,最终受害包赔的还是广大无辜小民。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种形式反抗、阻挠清丈田土,蓄意破坏田籍,土地制度终于随着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废。

    从明初到明后期,不断丈地,核实田亩,编造田籍。而田籍始终混乱,田亩始终无准,图册遂成故事,赋役难以均平。这些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失误,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谈迁《国榷》卷七一。

    第三节推行屯田明代的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屯和军屯。

    从历史渊源说,民屯和军屯都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在性质上各有差异。

    相同的,都是以开发荒地为主要任务。差异之处很多,授田亩数、税粮科则、产品分配,俱不相同。经营管理体制也不一样“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所谓“宽乡”,就是“民稀地旷”之区。移民的主体是无地或少地的贫困农民,罪犯是少数。民屯“领之有司”,即由户部及地方司府州县负责具体实施。这是民屯有别于军屯的一个重要特点。民屯的详细情况,将在后面调整人口布局中叙述,于此不赘。明代军屯制度的建立军队“屯田之法,始于汉氏。盖取空闲之地,课人以耕,而因以战守,于足粮饷而省转输。养兵实塞之要,足国安民之计,莫先于是”②。简单说,军屯就是兵不出农,犹可以兼农,而省坐食之费。由于它寓兵于农,耕战结合,是军队生产自给的一种好方式,世称“其法最善”。所以,代代相传,至明不改。而且规模超越前代,效益更为可观。这也是明太祖的一大功劳。明太祖崛起田间,深知四民之中为农者最苦。因此起兵以后,一直留意军屯。尝曰“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废百姓一粒米。”元朝至正十八年(358)十一月,他沿元代旧制建立民兵万户府,专管军屯等事务,令军士在南京龙江(今南京下关一带)诸处屯田。“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令军兴屯,不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而且也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到至正二十三年,仅康茂才所部就得谷一万五千余石,除给军饷,尚剩余七千石。同年二月壬申,明太祖下令嘉奖,并为此再次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昔汉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务农足军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今各种大小将帅,已有分定城镇,然随处地利,未能尽垦。数年以来,未见功绪。唯康茂才所屯,得谷一万五千余石,以给军饷,尚余七千石。以此较彼,地力均而入有多寡,其故何哉?盖人力有勤惰故耳。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自此之后,军屯便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并与移民垦荒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成为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经济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洪武元年(38),明太祖命诸将分军屯种直隶滁州、和州、庐州、凤阳等地。凡开立屯所,各设都指挥一员统领。此后,他一方面反复告谕全军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将士开展屯田的重要意义,要求他们从思想上明确,在行动上落实,务求实效。另一方面不断下令军队走出兵营,到边区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开垦荒地,力争军粮自给,减少百姓负担。同时,还一再遣将四出,到屯田第一线严加督责。于是从东到西,自北而南,在在兴屯种田。洪武时军队屯田总计八十九万余顷。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敕天下卫所屯田,岁得粮五百余万石。在边境地区,云南和辽东两地军屯的成绩尤为显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即达十万八千人。给屯牛数万头。沐英父子镇滇时先后督军垦田三十万余亩②。辽东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为了减少从海路运粮辽东的经费与劳苦,一再令辽东卫所屯田自给。自洪武至永乐,辽东军士屯田二万五千三百余顷,收粮七十余万石③。

    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发展生产。建文四年(402)九月,令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卫所遵洪武旧制,卫由指挥一人,所由千户一人,专职提调,由都指挥负责督察,年终奏报屯田所入之数,以稽勤怠。从而使军屯之制在永乐朝得以坚持下去。明人叶春及说“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分丽三百十万余之军人,得二十九亩,..三百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除正粮外,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军多为农,故虽额设数百万而不见其冗;食出于军,故虽岁费数十万,而不见其匮。”④可见,明初洪、永二朝,国力强盛,边饷恒足,军屯之功不可没。

    军屯的管理明初,军屯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主要是由于明太祖精心指导。他不仅从根本制度和方针大政上构筑军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规定了明确有效的管理方法,从各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军队屯田的组织形式、屯田与守戍的人力比例、军士屯田顷亩、军屯的科则、后勤保障、奖惩办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间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据地理要害,“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 据谈迁《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② 《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④ 叶春及《修军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

    有二人为百户所”。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层单位,军屯由兵部、五军都督府管辖,具体由卫所负责实施。这样,使军屯有了组织保证。

    在军屯全面展开以后,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军队屯、守的比例;军士屯田顷亩以及军屯科则。

    明代军屯,集中于边区,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太原、固原等九个边陲要地(史称“九边”)。这九个军事重镇,“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内地相对少些。确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安全与军队生产自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权衡地理险易、田土肥瘠、卫所军与王府护卫军的不同任务。一般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又称营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十三年(380)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二十一年(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五之四屯田②。此外,还有一九开、四六开的,各因地而异。迄永乐二年(40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数凡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③;也有个别是全卫屯种的④。自正统十四年(449)“土木之变”以后,由于边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开。

    制定军士屯田顷亩,意在人尽其力,而地无遗利。授田亩数,各地不一,一般是每军(每人)给田五十亩,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亩、二十亩的。军屯科则,是体现国家对这类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时鼓励调动将士屯田的积极性,将奖勤罚懒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纳的租税,叫做“子粒”。而“征收则例,或增或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⑤。

    起初,明太祖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给米一石,屯田者给五斗,在边地者给七斗,官给农器牛种。

    洪武三年(370)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 《明史》卷九○《兵二》。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④ 《明太宗实录》卷七五。

    ⑤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②。建文四年(40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40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③。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④。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军各种样板田,以其岁入之数作为考核勤懒的标准。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奖。宁夏总兵官何福勤于督责,积粮尤多,明成祖赐敕褒美②。此外,明成祖还从实际出发,对军屯子粒的征收方式做了一些改变。是时,户部尚书郁新上言“湖广诸卫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数,例当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穄各二石;稻谷、薥、秫谷各二石五斗,稗三石,并各准米一石;小麦、芝麻、豆并与米等”。奏疏呈入,明成祖从其请,同意随地所产,著为令③。

    到了宣德年间,法久弊生,各项典章制度渐趋破坏。军队屯田亦不例外。于时屡次覆核各屯,发现问题不少。为此,凡以征戍罢耕及被官豪势要占匿者,命减余粮之半;果系灾伤无收者即予蠲免④。

    军屯制度的破坏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八。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明太宗实录》卷三○。

    ② 《明太宗实录》卷三二。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六。

    ④ 《明宣宗实录》卷二二。

    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屯粮科则的变化,是军屯制度破坏的深刻反映。

    实际上,从永乐末年起,随着移民垦荒的基本结束,军屯也开始走下坡路。

    明仁宗即位已经看出了卫所屯田存在的严重问题。他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古寓兵于农,不夺其时,民无转输之劳,而兵食足。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农务。违者处重法。

    宣德二年(427)正月,明宣宗又申明屯田之法,令兵部移文所司,选老成军官提督屯田,还命巡按御史以时巡察。宣德三年(428)四月,给事中戴弁奏言自山海关至蓟州,守关军万人,操练外无他差遣。若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种,实为两便。宣德五年,工部尚书黄福疏曰永乐年间,虽然营建北京,南讨交阯,北征沙漠,资用未尝缺乏。近来国家无大宗耗费,岁用反而仅仅可以勉强维持。假使不幸遇到水旱、征调之事,将何以应付。请役操备、营缮军士十万人,往济宁以北、卫辉、真定以东沿河屯种。初年令自食,次年每人收粮五石,三年后加倍征收。既可省京仓口粮六十万石,又可省本卫月粮一百二十万石,每年可得一百八十万石。这些奏疏说明当时军屯已不被重视,所以才要多次上疏皇上,请令军士兴屯,以省费用。宣德六年二月,宁夏左屯卫指挥使张泰奏曰宁阳侯陈懋公然侵占屯粮二十余万斤,又私役军士为其种田三千余顷。是时,陕西参政陈琰亦奏言宁夏、甘肃二处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同年九月,行在工部侍郎罗汝敬自陕西回京,说宁夏、甘州等处官豪之家占种田土计一万零四百九十余亩,依屯田起科,增收子粒一十九万五千五百七十余石,开除沙硷等田岁无子粒者四千六百九十一顷有奇。宣德八年三月,山东按察使虞信奏称近见山东都司卫所管屯官私役军丁,怠废农务。如济南卫军旗总五千六百人,随营余丁老幼亦不下千余人。宣德五年下屯止一百九十人。正统以后,军屯之制进一步发生剧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屯政益弛,屯法尽坏,屯军逃亡,屯田多被内监、军官占夺,屯粮越来越少;二、屯粮与全国税粮“折色”同步进行,亦开始折征银两。

    正统元年(43)四月,准许陕西行都司所属各卫所,宣府、大同各处边卫,旗军余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如民田例,纳粮五升。二年,又令军屯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是时屯粮所存只为旧时三分之二。尔后,又免沿边开田官军子粒,各边屯田子粒亦分别酌情减免②。是时,屯粮所存 以上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八三、卷一○○。

    ② 参见《明英宗实录》卷十六;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只有旧时三分之一。正统九年十一月,河南按察司佥事徐朝宗奏大宁都司官军指挥佥事田礼等八千二百九十五员名,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会敕不即改正,管屯官匿不以闻。正统十四年五月,徐朝宗又奏直隶兴州左屯等二十四卫官军余丁指挥使杨升等二万一千六百四十员名,侵种屯地三千四百四十五顷余,不纳子粒③。

    成化时,虽屡议厘复,而屯粮“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④。成化元年(45)二月,巡抚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上言近年以来,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屯田之制,日就消削”。此后,兵部奏言“屯田之制,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管屯者有积蓄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所以启后来者之谋也。”②成化十九年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在谈到辽东军屯的破坏情形时,说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顷),粮七十一万六千石有奇。当时边有储蓄之饶,国无运饷之费,诚足食足兵之道也。至于宣德以后,屯田之法虽曰寝废,军士犹余四万五千四百,而粮亦视旧不减三分之一。近彼边方多事,屯田之法尽坏。..今所存唯正军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征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③。史称“屯粮之轻,至弘(治)、正(德)而极。”④弘治时,屯粮愈轻,有每亩止收三升者。屯粮愈减,根源在于屯法愈坏,屯地多为贵戚、势家、王府、太监等侵占,据为私业,或被军士盗卖,以故“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于时,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言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备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不可废者也。..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清出在京在外卫所屯田被人侵占等项,共四万一千余顷,该征子粒四十万八千余石。中间尚有未能清出者。..下人作弊..不能清足原额。弘治十五年(502)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复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翌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每年本(色)折(色)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由附近③ 以上分别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三、卷一七八。

    ④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明宪宗实录》卷十四。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④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有司官库收贮备支②。

    沿及正德,屯粮进一步锐减,饷粮艰难。正德三年(l508)六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周熊,以辽东为例亟言屯政之坏,曰永乐十七年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原额屯田共二万一千一百七十一顷五十亩,该粮六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五石。至是,田止一万二千七十三顷,该粮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给操练舍余田共二千三百一十四顷,该粮三万七千二十四石。又地亩田园之类共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三顷,该粮五万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创法,征之以补屯粮者。今奉敕会查,新增田共一万三千七百二十顷,该粮一十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一石。揆之永乐间,田多一万八千三百五十顷,而粮反少一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三石。缘永乐年间征之屯军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细相折,该去粮一十三万六千七百七十石外,实少粮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三石有余。皆常操军承种逃故,屯田从轻征收之故耳。又永乐年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今军止八万有余,皆仰给于仓,边外之田无复敢耕。军饷告匮,亦实坐此。

    上述周熊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时至正德初年,辽东军屯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是时宦官刘瑾擅政,为伪增田数,横加搜括,遣官分出丈田责逋,竟然说辽东军屯比永乐时增加一万八千余顷,而屯粮之入减少五十余万石②。

    正德、嘉靖以降,社会风气大变,官豪势要之家纷纷求田问舍,广置田产,土地兼并之风益为盛行。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多破产逃亡。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军屯之制也进一步走入了死胡同“屯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以致屯军终岁赔粮”;“管屯之官,至计十岁以下幼男报充屯丁,叁两朋合,谓之抬粮”;“卫所官占种屯田,私役军卒,扣减粮廪,大为奸利”;“军士之领屯者无几,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屯田私相典卖,隐蔽难稽”。还有,户部管粮官不问屯田有无,月粮只给半数。沿边屯地,或者变为盐碱、沙碛,不能耕种,而粮额照旧征收。屯田御史,又于额外增加本折,屯军益不能堪。凡此种种,说明屯田已是“名存实废”。当时给事中管怀理上言“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嘉靖时林希元说明太祖立卫兴屯,用意周密,为法简易,然军屯“行之未久而大坏,军士逃亡且尽,田土遗失过半,其故何也?科税太重。又拨田之初,不问腴瘠洼亢、虚实隔涉,但欲足数牵纽补搭配抑军人而使之耕。加之军士多游惰,督耕无良将。此其法所以速坏也”②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明武宗实录》卷三九。

    ② 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②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军屯科税,明初为每亩一斗,其后愈轻。至“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③。又行“折色”。嘉靖八年(529),准浙江爵溪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税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④。隆庆二年(58),令宣府、大同开垦田已成业者,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及百顷,守备以下或不及十顷,俱予参论戒饬。隆庆四年,令各边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每年增加十万石、五万石,自垦田至百顷、千顷者,予以重赏。

    万历十一年(583),议准陕西延、宁二镇丈出荒地,凡不在屯田旧额之内者,俱听军民随便领种,永不起科。各边但有屯余荒田堪垦者,亦俱照此例。

    屯粮“折色”征银,是大势所趋,自然不必非议。但由于屯法大坏,军士逃亡且尽,屯田大量遗失,将士多不用心,无论屯粮科则如何变更,此时屯田没落已成定局,下令清理也好,戒饬督耕也好,都于事无补。万历时,计军屯之数只六十四万四千余顷,比洪武时减少二十四万九千余顷,田日减而粮日增,弊病丛生,已无良方妙药可救。万历三年(575)十二月,户科都给事中尤懋等人疏曰“国初额设屯田,所在无几。今欲复屯田,先清军额。军数明,而田数明。”叶向高在谈到九边军屯之坏时说“因循废格,日以滋坏。及嘉(靖)、隆(庆)以来,累清屯田,虽时盈时耗,而较其见存之数,大约损故额十之六七矣。盖在洪(武)、永(乐)间,辽东屯粮以石计者七十万,今十七万;甘肃六十万,今十三万;宁夏十八万,今十四万九千;延绥六万,今五万;蓟州十一万,今仅视延绥。山西计其初,岁亦不下十万,今得二万八千有奇。”他认为九边军屯之坏,原因有四一是边境日渐多事,多抽屯军补伍,田地荒芜;二是沿边腴田多为将官、豪右侵夺;三是边备设施湮没,无以抵御边境骚扰;四是赏罚不明,玩愒成风②。尤、叶等人所论虽不无道理,但毕竟是大势已去,纸上谈兵而已。

    当是时,还有一些地方官,为了挽救明皇朝,也纷纷上疏请兴屯田。山东巡抚郑汝璧请开垦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福建巡抚许孚远在开垦海坛山之后,复请开垦南日山、澎湖,以及浙江滨海诸岛;天津巡抚汪应蛟请于天津兴屯。结果全都以失败告终,有的奏疏被明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发;有些是兴屯不久,即告停止,半途而废。

    天启时,巡按御史张慎言建议在天津静海等处屯田;御史左光斗在天津兴水利,种水稻;李继贞巡抚天津时,对屯田事务亦颇用力。最后皆因时局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明神宗实录》卷四五。

    ② 叶向高《屯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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