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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厨,怯薛成员)跪割奠牲的肉,置于太仆卿奉侍的朱漆供盘之上,酹以马湩,而后祭供。蒙古太祝呼帝后御讳,致祭年月日数,致祭物品,最后读蒙古语祝文。礼毕,以割奠之余撒在南门外,名曰“抛撒茶饭”。凡是大的祭祀,行割奠之礼,以示隆重。
蒙古又有烧饭祭礼,这显然直接因袭了契丹、女真的类似风俗,蒙古语称为“亦捏鲁”(ieru),关于这种烧饭礼俗,有人认为是殉葬,有人认为是火葬,有人认为是一种祭祀,用于祭祖以及祭天。见于蒙古的有关资料有《蒙古秘史》第70 节的记载,在成吉思汗以前,蒙古已有烧饭的习俗,是祭祀祖先,祭后分胙而食。普兰迦儿宾尼记载,“他们把吃了马的骨头烧掉。妇女们也常聚到一起,焚烧骨头,为男人们的灵魂祝福”。元末陶宗仪记载,一次,忽必烈举行丁祭(祭孔),“礼毕,进胙于上。上既饮福,熟其胙,命左右均霑所赐”②。元代大都有烧饭园,在蓬莱坊,是皇家行烧饭礼的场所。每逢祭祀时,“烧饭师婆以国语祝祈,遍洒湩酪酒物,以火烧所祭之肉,而祝语甚详”③。从这些资料可见蒙元的烧饭是祭祖祭孔,烧饭由萨满教的师婆主持,所用的牲畜,其胙由祭者分食,焚烧掉的原是骨头,后来也有肉。烧饭也烧掉肉,这可以看作蒙古贵族生活奢侈在祭祀活动中的表现。
元朝还有一些祓灾迎福的礼俗可以提一下。一是“游皇城”,至元七年,忽必烈听从帝师八思巴的建议,在大明殿御座上安置一顶伞盖,上写梵字金书,称为“镇伏邪魔护安国刹”。从此,每年二月十五日,宫内仪仗队要“迎引伞盖,周游皇城内外,云与众生祓除不祥,寻迎福祉”《元史·祭祀志六》)。周游时,出动数千人,有庞大的仪仗、乐队和戏队,首尾排列三十余里,大都的居民倾城聚观。同样的活动,每年六月中,在上都也举行一次。一是“射草狗”,义为脱灾。每年十二月下旬选择一天,在大都西镇国寺内,“束秆草为人形一,为狗一,剪杂色彩段为肠胃”。先由显贵们交相发射,“射至糜烂,以羊酒祭之”。而后由帝后及太子嫔妃发射,并且各自解下衣服,“俾蒙古巫觋祝祭之”(《元史·祭祀志六》)。另一种脱旧灾、迎新福的风俗是每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后,选定一日,帝后及太子坐于寝殿,用白黑羊毛为线,把他们自顶至足缠系了,由蒙古巫觋念咒语,在银槽中烧米糠酥油,以烟熏他们身体,毛线断了,纳入槽中。然后,他们又用手撕裂数寸长的红帛,“唾之者三,并投火中”(《元史·祭祀志六》),随即解下衣服交给巫觋。从这些礼俗可以看出,元代帝室的礼俗是相当落后的,迷 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汉译本,页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3 年版。②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丁祭》。
③ 《析津志辑佚》,《古迹》,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本,页5。
信的色彩十分浓厚。
第二节仪制蒙古肇兴朔漠,原有朝会燕飨之礼。朝会,或称聚会,译自蒙古语“忽邻勒塔”(quriltai-qurilta),原是部落议事会,后演变成为宗王大臣会议,商议征伐、继位等军国大事。朝会之际,与会的人在一起宴饮,蒙元时候成为皇帝赐予的燕飨,由于规定与宴者穿同一颜色衣服,又称“质孙宴”(质孙,蒙古语,义为颜色),或“诈马宴”(诈马,波斯语,义为衣服)。宴会进行的时候,有“喝盏”之礼,设专人高呼“月脱”(义为“请用”),大家敬酒。重大的宴饮往往持续数天,时间最长的宴饮甚至达到六十余天。这种质孙宴起初只有皇帝才举办,但后来宗王达官也有举办的。但朝会本身的礼仪是很简朴的,直到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的时候,只不过树起九斿白旗,诸王们共上尊号而已。
在窝阔台继承汗位时,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传统,制订了册立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列班就拜,“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参加会议的人“从头上摘下帽子,把腰带搭到肩上”,“九次以首叩地”②。忽必烈即位以后,至元六年(29)年十月,命刘秉忠、许衡等人制订朝仪服色,从至元八年八月庆贺天寿圣节开始正式使用。“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寿节,及诸王、外国来朝,册立皇后、皇太子,群居上尊号,进太皇太后册宝,暨郊庙礼成、群臣朝贺,皆如朝会之仪,而大飨宗亲、赐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元史·礼乐志一》)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改蒙古国号为元,因而从这年开始使用的朝仪和燕飨,可以说是汉蒙混合的仪制。中国王朝的传统,礼与乐曲相辅相成。元廷的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乐,包括西夏、金、宋的乐,以及回回乐;二是雅燕并用,“大抵其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会飨燕,则用燕乐”(《元史·礼乐志一》)。冠服车舆是中国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显示了封建等级的区分,上下有别,贵贱有章。元朝在这方面,“大抵参酌古今,随时损益,兼存国制,用备仪文”。所谓今者,包括就所征服的四方诸国,“因其俗之旧,又择其善者而通用之”。承袭前代的,如冕服、公服、仪卫服色、器皿、帐幕车舆、鞍辔等等,都有严格的等第,下不僭上。同时规定,“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等(《元史·舆服志一》),体现了民族等级的差别。所谓“兼存国制”,比较突出的有质孙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内庭大宴则服之”(《元史·舆服志一》),若是大宴数日,每天换穿不同颜色的质孙。天子的质孙,冬服凡十有一等,夏服凡十有五等;百官的质孙,冬服凡九等,夏服凡十有四等。衣冠上缀有 耶律楚材《和张敏之诗七十韵三首》,《湛然居士集》卷九。
② 《史集》第2 卷,汉译本页30、75。
《经世大典·礼典总序·舆服》,《元文类》卷四一。
许多珍宝,而且大量使用高级丝绸和域外的纳失失(金锦)、怯绵里(剪茸)、速失(回回精制毛织品)以及高丽罗等,穷极奢华。质孙的制作也有一定的规制,十分严格。象轿是元廷特有的乘舆,始制于至元十七年(280)。象来自西南以及域外马八儿、缅、占城、安南、交趾诸国的进献。见于《元史》本纪的献象记载共三十七次,其中载有数目的十八次共八十八头;其余十九次若每次只作一头计,共十九头,总数也超过了百头。元廷把得自贡献的象饲育于大都析津坊海子之阳。每年皇帝在大都上都之间“巡幸”时,有蕃官骑象前导或御象以驾巨辇。象轿就是用象驾御的巨辇。为了维持这样壮观的象轿队伍,当象不够用的时候,元廷就遣使到占城、占腊、龙牙门等地去索取驯象。其他较具特色的仪仗还有驼鼓、骡鼓和马鼓等。
蒙元尚白,这与契丹、畏兀儿等北方民族相同。最显著的事例是成吉思汗建国时候树起了九斿白旗;他死后,在他的陵地搭起了八个白帐供祭;元大都大明殿内的御榻上有白盖金缕褥,御座上安置的镇邪伞盖也是白色的;元廷祭祀时用白缯作币;最隆重的质孙宴一律穿白色服装;进献于元廷的禽兽,如果是白色的,被认为更具敬意,如白鹰、白马、白驼等。为什么蒙元崇尚白色?有人认为与敬重祖先有关系,因蒙古人相传自己的祖先是苍狼和白鹿。有人认为与生活环境有关,在蓝天白云之下,白色的羊群是他们宝贵的财富,而白色的马湩和牛羊乳又是他们日常饮食之源。也有人认为与萨满教信仰有关,因为萨满教是崇尚白色的,蒙古任别乞的人穿白衣,坐白马。
蒙古又尚右,这又与突厥相同。“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黑鞑事略》)。尚右表现在许多方面成吉思汗分封宗族,诸子的封地在老营右面,诸弟的封地在老营左面;元朝太庙的神主的排列由左昭右穆改为右昭左穆;元朝丞相两员,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又,右丞在左丞之上;元宫中有三库,御用宝玉、远方珍异隶内库,金银、质孙衣段隶右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隶左库;在帐幕里,男子坐右边,妇女坐左边,尊重男性;在行进时,两骑相向交左而过,表示谦顺;在进食时,接他人递来的肉要用右手,用左手就是相逆,等等。
蒙古还崇尚九这个数字,用九表示隆重,这与汉族是一致的。除了九斿白旗以外,崇九还表现在成吉思汗给予功臣的特权之一是九次犯罪不罚;祭祀时,羊鹿野豕等祭品一般常用九数或九的倍数;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马一羯羊八,彩段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貂鼠皮三,除了貂鼠皮,其余都取九数。
在蒙古传统的风俗中原有不少禁忌,元代仪制建立以后,禁忌避讳的事也有增加。蒙古原有的禁忌有禁草生而■地者,遗火而■草者,拾遗者,履阈(踩着门槛)者,箠马面目者,相与淫奔者(《黑鞑事略》)。由于害怕雷电,春夏两季,他们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晾晒洗过的衣服。有的禁忌是与萨满教信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到大锅里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头砍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做法会将火砍头。故意犯禁的人要被处死;不是故意犯禁,可由巫师为犯者涤除罪恶。蒙古人认为火可以净化污秽和灾邪,办法是烧起两堆火,从中间通过。
忽必烈在仪制确定以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禁缯段织日月龙虎,及以龙犀饰马鞍者”(《元史·世祖纪四》)。从至元八年起,禁止器物饰金。原来蒙古贵族是喜爱器物上饰金的,现在予以禁止,是要显示皇帝的独尊。后来元顺帝时,又有进一步的禁限。后至元四年(338),“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玉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元史·顺帝纪二》)。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内外官民宴会不得用珠花”(《元史·顺帝纪四》)。
中国历代王朝禁止称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后追尊庙号,各种文书要回避庙号的用字。蒙古前四汗时,汗的名字是毋须回避的。贵族与平民之间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后也没有庙号。不过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长已不允许下属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后避讳他或她的原来名字似乎渐渐成为习俗。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时提到他名字的不里砍头处死。后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后人们回避他的名字,改称他为“大那颜”,甚至把蒙古语中的“拖雷”(toli,镜子)改用突厥语同义词“库兹古”(ozgu)来表示。元朝制定朝仪以后,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规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题者,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以后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延祐元年(34)元廷再次规定,表章文字必须回避御名庙讳。这样,元朝的避讳便走上了中国传统的轨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开始对前四汗追尊庙号,以后成为定制。元朝的庙号采用双重制,即从忽必烈起,每个皇帝死后都既谥一个蒙古语庙号,又谥一个汉语庙号。如忽必烈的蒙古语庙号是“薛禅汗”,汉语庙号是“世祖”。蒙古语庙号行用于元朝及诸藩国,也就是以元帝为宗王的整个蒙古汗国;而汉语庙号则仅仅行用于元朝。这种双重庙号制度,显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个鲜明反映。它在中国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
第三节婚姻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27)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②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元史·孛秃传》)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黑鞑事略》)。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②。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② 《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制礼》。
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② 《史集》第 卷,汉译本页87。
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这种婚制,在元朝封赠制度方面也有反映。元朝规定,“再醮之妇”是不予封赠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②。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③。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④。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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