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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 条,从唐律之旧的2 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 条。这样,金律约有44 条,其中有70%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2 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 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发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972 年版,第92 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0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②。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②。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 人,多亦只25 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 人,而诸科达8 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 人,而取诸科达45 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以前任宰相、尚书省② 《金史》卷45《刑志》。

    《金史》卷45《刑志》。

    《旧五代史》卷48《选举志》。

    《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 《旧五代史·选举志》。

    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即是一例。

    学校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③。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④,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0)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首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③ 《唐会要》卷7《童子(举)》。

    ④ 《册府元龟》卷4《贡举部·条制》三,卷42《贡举部·条制》四。 《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举士》。

    ② 陆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开宝八年二月。③ 《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④ 《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20《卿监部·举职》。② 《文献通考》卷4《学校考》二按语。

    第二节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0 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除录取进士 人外,又录取“诸科”9 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 人、诸科7 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③。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 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0 人中选取95 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 人、诸科27 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 人,诸科0 人,共27 人。唐天授元年(90),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④,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 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 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首的进士3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首,而以王式为第四,首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③ 《十国春秋》卷5《南唐烈祖纪》。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

    本年首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首”,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首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09 人、诸科207 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84 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 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07 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00 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00 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首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②。景德四年(00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大中祥符四年(0)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天圣五年(0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0),“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0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③。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07)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② 《资治通鉴》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24)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0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 之,7 之4、5。 《宋会要辑稿》选举 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 《文献通考》卷3《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 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3),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首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③,遂成惯例。

    ② 《宋史》卷57《选举志》三。

    ③ 《宋史》卷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 之49。

    第三节宋代教育宋初沿旧制,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一度改名国子学。仁宗时设太学,神宗时开始实行三舍法,北宋末,太学生达3800 人。又设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专门学校,国子监为朝廷教育管理机关。地方教育有州县学和书院、私学。由于印刷术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发达远远超过前代。在乡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类的识字课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区利用农闲举办冬学,教农家子弟识字。福州一地解试,哲宗时每次参加者达3000 人,孝宗时增至2 万人;南宋时建宁府(今建瓯)每次参加解试者达 万余人,连只有三县的兴化军(今莆田)也达000 人。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国子监、太学宋沿旧制设国子监,建隆三年(92)六月,崔颂判国子监,才开“始聚生徒讲学”,是为宋代“国学”之始。开宝八年(975)时,“生徒旧数七十人,元奉诏分习《五经》,内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视太学的建设,淳化二年(99)末,还是“太学(指国子监)首善之地,今《五经》博士,并缺其员”。唐制国子监生为三品以上官员子弟,太学生为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四门学生为六、七品官员子弟及庶人之俊异者,而宋代“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庆历二年(042)时,“但为游士寄应之所,殊无国子肄习之法,居常讲筵无一二十人听读者”,国子监主要成为官员子弟取得国子“解试”资格,以参加礼部贡院考试(省试)的机构。次年曾设立四门学,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学生,但不久即废。四年四月,以国子监房屋“狭小,不足以容学者”,以“锡庆院”为太学;五年正月,改以马军都虞候公宇为太学,这是宋朝建立太学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学法,太学粗具规模,过去的国子监生常称为太学生,此后的太学生亦常称为国子监生。自康定元年(004)至皇祐三年(05)以前,“朝廷拨田土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入学充用,是时供生员(内舍生)二百人”;皇祐三年,改“以百人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国子监直讲,“其徒益众,太学至不能容,取旁官舍处之”。但是,经费却日益困难,“胡瑗管勾(太学)已逾三岁,才赡及掌事、谕义、孤寒学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05),“一切停罢,令(太学生)自供给”,原因是应归太学的收入都被国子监占作他用。吴中复、赵抃先后要求将经费归还太学使用,太学的经费终于多少有了着落。到熙宁元年(08)以前,太学生“近年每人只月钱三百文添厨”,只能说是补助部分伙食费,“其余自备,比旧殊寡”②。此后不久,即实行“三舍法”。 《宋会要辑稿》选举 之48;《宋史》卷5《选举志》二。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8,绍兴十八年八月癸巳。 《宋会要辑稿》崇儒 之29;《宋史》卷57《选举志》三,卷29《杨徽之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② 《历代名臣奏议》卷4,苏颂《议学校法疏》。

    三舍法庆历五年设立太学后,曾设“内舍生”200 人,嘉祐元年(05),有人“或欲立三舍以养生徒”③,但没被朝廷采纳。熙宁元年(08),太学除内舍生200 人外,增加00 人为外舍生,“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给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缺,即将外舍生拨填”。王安石把学校看成“一道德”(统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场所。熙宁四年十月,“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元符二年(099),又规定诸路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生),不限员;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员,内舍(生)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熙宁五年八月,外舍生定为700 人,“日给食钱”。宋神宗要求将王安石“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②。熙宁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吕惠卿参与修撰的《书义》(《新经书义》)、《诗义》(《新经毛诗义》)、《周礼义》(《新经周礼义》、《周官新义》),合称《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教科书。元丰二年(079)十一月,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一百”,共2400 人,还订有考试升迁细则,外舍生由各州生员经考试选入。外舍生每月进行一次“私试”,每年进行一次“公试”,第一、二等者升内舍生;内舍生二年进行一次“舍试”,得优、平二等的升上舍生,升舍时还要参考每月所记学生的行(“师教不戾规矩”)、艺(“治经程文合格”),决定是否升舍。上舍生分为三等,以行、艺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为官,中等者可不参加“省试(礼部试)”而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可免“解试”直接参加“省试”。但要求很严,上舍上等生“自元丰(二年)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③,元祐时废上舍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试、解试的制度,绍圣时复行元丰制度。

    宋徽宗时,又增上舍生为200 人、内舍生为00 人、外舍生为3000 人,学生由州学生升贡,以考试以定入舍等级。自崇宁五年(0)“是科为始,罢诸州发解并省试,并以学校逐年贡士”。下一科起即从上舍生中选拔,不进行“省试”而只进行“殿试”,故有“上舍魁首”、状元,而无“省元”。宣和三年(2),又诏恢复“省试”,复行元丰三舍法。

    南宋绍兴三年(33)始设国子监,十三年始建太学,亦行元丰三舍法,定额为上舍生30 人、内舍生00 人、外舍生570 人。以后各舍人数有增减,上等上舍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职,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099),规定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有关制度与太学三舍法相同,各州、府学每年向太学“岁贡”,每州贡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州内舍生免试为太学的外舍生,州上舍生先附太学外舍生学习,经③ 《宋会要辑稿》崇儒 之29、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庆历四年四月壬子。 《历代名臣奏议》卷4,赵抃《乞给还太学田土房缗状》;《宋史》卷432《胡瑗传》;《宋会要辑稿》崇儒 之30。

    ② 《欧阳文忠公文集》卷2《议学状》。

    ③ 《宋会要辑稿》崇儒 之3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选举志》三。考试中格升为太学内舍生,经三次考试还不能升内舍生,返回州学。徽宗崇宁元年,又规定县学学生经选考升入州、府学;州、府学学生,每三年向太学输送一次,再经考试,上等者为太学上舍生,中等者为下等上舍生,下等者为内舍生,不入等的为外舍生,宣和三年罢州县学三舍法。

    元丰时创设小学教授,哲宗时创设在京小学,徽宗政和四年(4)在京小学生达近千人,小学收8 至2 岁学生入学,亦曾行三舍法。崇宁元年规定州县学亦设小学,收0 岁以上学生入学。小学分别隶属于太学、州学、县学,不另设学。

    州县学北宋前期,州县学很少。真宗于咸平四年(00),对诸路州县有学校的赐“九经”。景德三年(00)任命平归一为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助教,“仍令常切讲授”;又诏令各州县在孔庙起讲堂讲学。大中祥符二年(009)一月,广州“就宣圣庙创立学舍,及于斋厅讲说”,可说是早期州县学的基本形式。二月,应天府民曹诚自建房舍,“愿以学舍入官”,赐名应天府书院,史称“州郡置学始此”。仁宗“明道、景祐间累诏州、郡立学”。宝元元年(038),“近制惟藩镇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三月,所设颍州州学,是首座小郡州学。“庆历新政”前,已建州、府学五六十所。庆历四年(44),“诏令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②。熙宁四年(07),又诏各州县普遍设学校,但主要仍是府、州学。元符二年(099),“诸州(学)署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崇宁元年(02)时,州学还不能每州都建,“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州学并差教授”。县学在北宋末年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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