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7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17 (第2/3页)

编制相近。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新郪虎符》。

    ③ 《汉书·高祖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调发”条。

    ⑤ 详见贺昌群《东汉更戍制度的废止》。

    第七节军队的训练和考核正卒在郡县服役,服役期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正规的军事技术、战术训练,而对各兵种的技术、战术训练还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规定,发弩啬夫如果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县尉也要受到处分。训练使用的箭靶称“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与埻跫的距离都有明确的标准。按照汉代规定,每年举行“秋射”以考核训练成绩,发矢十二射中六矢者为及格,超过六矢则“赐劳十五日”。

    骑士、轻车(即骑兵与车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驾驭战马。战马体格应在五尺八寸以上,称为“蓦马”。按秦制规定,蓦马如未经过严格训练,不能用作骑驰或驾车作战;不能按命令奔驰,考核成绩太差,即“马殿”,则具司马和令、丞要受处分。对驾车驭手的训练、考核也有规定,不能驾驭战车者,教官要受罚,驭者要补偿与训练时间相等的徭役②。

    汉代每年秋季**月间农事毕,郡太守与都尉便召集所属各县令、长、尉,在郡治所在地举行一次“都试”,材官、骑士、轻车演习射御、骑驰、战阵,由长官考课殿最,给以赏罚,大致与秦代相仿。汉代都试仪制有严格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③;参加都试考核的人数事先有规定,违令不参加考核者要受处罚;随便遣散骑士、材官,即以“乏军兴”罪论处。汉初诸侯王**事训练、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国之乱”后,各王国统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训练、考核由中尉负责,与郡无异。如王国私自练兵,即以叛逆罪论处④。

    汉代朝廷军除了禁军中的“郎”和少数民族兵以外,大多来自三辅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过一年正规军事训练。但南北军的卫士和禁军仍然有“岁时讲肄,修武备”的训练、考核制度,以保证其军事素质。西汉南北军卫士的骑射训练多在上林苑内进行,所谓“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驰射上林,讲习战阵”。训练的项目很多,除通常的骑射战阵之外,还有“拔距”、“投石”、“弁”、“角抵”等等。“拔距”是一种力量训练;“投石”即以手抛石打击目标的训练;“弁”是徒手格斗的训练;“角抵”即相扑、摔跤的训练②。朝廷军的楼船士,从武帝时开始在昆明湖训练③。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东门外京郊斩牺牲祭陵庙,由武官肄习战阵及队列仪仗。皇帝百官亲临检阅,进行每年一度的阅兵式④。

    东汉初,罢郡国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假士,令各还民伍;废止 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秦简《秦律杂抄》。

    ③ 《汉书·韩延寿传》。

    ④ 《汉书·燕刺王传》、《淮南厉王传》。

    《汉书·匈奴传》。

    ② 《汉书·甘延寿传》。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武帝纪》引《汉仪注》“立秋之日,斩牺于郊东门外以荐陵庙,武官肄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 刘’。兵官皆肄孙吴六十四阵,名曰‘乘之’。”

    了正卒番上受训和定期考核的都试制度。东汉军队以招募而来的常备军为主体,人数大大少于西汉。常备军又渐向世兵制过渡,军事技术、战术也逐渐变成世代相传赖以谋生的手段了。遇有战事,临时征兵,平时缺乏训练,军队素质下降,所谓“官无警备”,“王旅不振”,“每战常负”,正是其必然结果⑤。

    ⑤ 《后汉书·百官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方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习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不教而战,是谓弃之。”第八节有关兵制的其他问题兵器和兵种秦代军队的兵器分为远射兵器、长兵器、短兵器三类远射兵器有弓、弩、箭;长兵器有矛、戈、戟、钺、殳、铍;短兵器有铜剑等。另外还有防身的甲、盾。秦统一后,收天下兵器销毁于咸阳②。汉代以后,铜兵器被铁兵器取代。汉代兵器多用铁制,弩的力量有所增加,大弩甚至以矛为箭,又有“大黄连弩”,可以同时放数箭,大大提高了杀伤力;长兵器多用矛和戟;短兵器多用刀剑;甲以铜、铁或兽皮制造,盾多用木制③。秦汉军队兵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郡国和朝廷均设有武库。汉代长安、洛阳的武库为天下精兵所聚之地④。

    骑兵是秦汉军队重要的兵种之一。汉代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中,骑兵是最重要的兵种,故汉代重马政。骑士的马匹皆由朝廷供给,由太仆负责管理⑤。朝廷在西北边地设置马苑,使用大批官奴饲养战马。车兵使用的战车,也称“輣车”⑦。秦代战车一般由四匹马驾驭,中间两匹“服马”,外侧两匹“骖马”。汉代战车多用一匹或两匹马驾驭。西汉初,车骑并用,武帝以后兵车在战斗中已不占重要地位,主要用于军需运输。以马驭之者为“辎车”,以人挽之者为“辇车”。秦代水军战船称“舫船”,一船载五十人与三个月的军需,顺水可日行三百里②。汉代战船大者高可十余丈,作战则多用便捷的冲击船及小型战船。江淮以南的楼船集中地在浔阳,北方则在齐地沿海一带③。

    兵器与兵种的配置取决于作战的具体环境和具体战术山林川渎地形复杂,宜为“步兵之地”,“车骑二不当一”;丘陵平原为“车骑之地”,“步兵十不当一”;两军于平地浅草相拒,为“长戟之地”,“剑盾三不当一”;丛林地带为“矛梃之地”,“长戟二不当一”;崎岖险阸为“剑盾之地”,“弓弩三不当一”④。从这里不难看出,秦汉时代战术思想与兵器兵种配置的一般关系。

    军需供应秦制对军队中地位不同的成员,禀给的粮食、菜羹的数量,质量均不相 详见无戈《秦始皇陵与兵马俑》。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详见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

    ④ 秦简《效律》、《汉书·食货志》、《成帝纪》、《叔孙通传》、《魏相传》等。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汉书·食货志》。

    ⑦ 《汉书·淮南王传》。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史记·张仪列传》。

    ③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 《汉书·晁错传》晁错语。

    同。秦代还有“禀衣”的规定,但不禀给士兵,而只是禀给军队中无家室的奴隶、罪犯和老小“不能自衣”者,由征兵从军的士卒则要自带衣物和钱币⑤。秦代边事繁剧,边地军队的物资供应主要靠转漕运输。秦开“五尺道”以供巴蜀;凿“灵渠”以供岭南;开“直道”以供北边;修“驰道”以调集天下物资。大量人力物力耗于运输,往往“率三十钟而致一石”,效率很低,“一钱之赋耳,十钱之费,弗能轻致也”。汉武帝惩秦之弊,于边地屯田,基本解决了屯戍军队的军粮供应,但除屯田卒之外的其他军用粮刍,仍由大司农供应。为了屯粮,中央设“太仓”、洛阳以北设“敖仓”②,战时军需供应主要靠转输,故运粮人数往往多于作战士兵,人力消耗很大。

    边塞的设施与防御秦汉时代往往于边境修筑堡塞亭障等边防设施作为屯兵、戍守、候望的据点。

    秦略定南越之后,于其地分置南海、桂林、象郡,并于五岭(塞上、骑田、都庞、甿渚、越城)冲要之地置“塞”分屯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嶷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都;一军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③。为了保证诸塞的军需供应,又开凿“灵渠”以楼船通漕水运。与此同时,又北伐匈奴,修筑长城,发郡县戍卒戍守,并开“直道”以供屯戍之需。

    西汉自武帝平“三越”之后,东南边境也置“塞”屯兵戍守,例如设置“日南障塞”等等。但汉代边患主要来自北方的匈奴和西北的羌人,故北部边境的防御设施数量多,工程大,种类也复杂。汉代称秦长城为“故塞”,较为简陋。武帝时逐匈奴于漠北,打通西域,在秦故塞基础上又加以延长和扩展。向西,自敦煌至盐泽,使秦长城向西延伸了三千二百七十五里。向北,出五原塞以外数百里至庐朐,远者千余里,皆筑堡塞亭隧。故史称“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东西千余里。..至孝武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匈奴)于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以守之。”②边防设施的种类和名称很多,有塞、障塞、城障、列城、外城、亭障、亭塞、亭徼、亭候、亭传、亭隧、堡壁、列亭、列隧、坞候、坞壁、坞等等。一般塞是指长城的某一段;城、障、壁、坞则指修有围墙驻军设防的建筑。“万里长城”至汉武帝时形成了一套庞大严密的防御体系,对巩固北部边防起了重大作用。

    东汉初,“边陲萧条,靡有孑遗。障塞破坏,亭队(隧)绝灭”③。至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 年),东汉发民于边地分筑烽候堡垒,将废置的边防设施又部分地陆续修复起来。

    秦制,边地城邑有警,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守城,“壮男为一军,壮女为⑤ 秦简《传食律》、《金布律》及四号墓木牍。

    《史记·主父偃传》。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淮南子·人间训》。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武边塞考略》。

    ② 《汉书·匈奴传》。

    ③ 《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

    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称为“三军”。守城的方法,在城上“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五十步共四十人④。所持兵器,十人之中六弩、四兵,其中丁女、老、小每人一矛,使用弩的主要是丁男⑤。汉代逐渐完善了边防设施,整个北部边境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烽燧守卫制度。沿边亭燧发现敌情,白天举烽烟或布表,夜间则举火报警。烽燧之间大约相距三五里至十里,烽烽相望,以伺察敌情,一旦有警,消息很快就传至郡治和朝廷,以便迅速发兵出击。

    行军与屯驻秦汉军队有专用的军事地图,每次出兵将军按地图行军布阵。大军之前派出前哨或探马,称为“斥候”,或派出侦探敌军行动的间谍,称为“伏听”,以便随时掌握敌人的情况。每至生疏之地,即绘制地图送往京师。夜间宿营,派士兵击“刁斗”巡逻。辎重前进,铺路架桥,行军速度每日五十里;负重行军仅三十里;急行军或轻骑兼程则快得多了②。

    军队至前线屯驻,或为“营”,或为“壁”。所谓“营”,即以兵车尾向外围成圆形,出口处车辕相对称为“辕门”,军队的帐幕在其中;所谓“壁”,也称“垒”,以土木石修筑,四周掘壕,称“堑”。每营或垒屯军一“校”,约千人。军粮储存的地点一般在战场附近,派军守卫,并筑“甬道”与壁连通③。

    军纪军法军法称“该”,“该,军中约也”④。秦军法很严,有各种规定,如隐瞒户口、谎报年龄、身材以逃避兵役或延误服役期限,“从戍不以律”,不及时赶到战场,不值勤或擅离职守,不服从军令,打架斗殴,修工事不合格,损坏或不按时交还武器,损坏官物或损伤战马,不能完成训练、作战任务等等,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又如逾制役使士兵,冒领或私卖军粮,从事商业贸易以谋取私利,保管发放武器质量低劣,管理军马不善,军马不堪驾驭,训练不得力,作战无功等,负责官吏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地方官对有功者赐爵不及时也要受处罚。处罚的方式,根据过失者的地位身份及过失轻重程度,轻则为“谇”,即斥责,或罚以数量不等的资、甲、盾等,重则免去其爵秩,罚以劳役,降为隶臣,处以肉刑乃至斩首不等。

    西汉初,韩信申军法,以秦制为依据,杂以古代兵家成约,加以整齐、订补以成汉军法,其内容今已不可详考。目前可见之汉军法,除了因循秦制以外,确有损益。例如民家有丧事则缓其兵役,士卒给假治丧。取民家物,④ 详见《墨子·备城门》、《号令》。

    ⑤ 《尉缭子·守权》。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代烽燧制度》。

    ② 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③ 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 《说文》。

    详见秦律有关条目。

    行军喧哗,士卒逃亡,临战畏懦,从军失期,上功而首虏不足或增首不实,盗虏获或夺人虏获,以降者为虏,掘死人为获,匿亡虏,争功斗殴,冒功领赏,盗穷武库兵器等等,都要严厉处罚乃至斩首、弃市等。将吏作战,因士卒、军资亡失过多,擅自发兵等,都要治罪乃至斩首。战时将军有临时处置权,任何人无将军命令不得擅入军营。二千石以下违军令,将军可立诛于外。穿军垣、求贾利、私买卖与士卒者斩。将吏擅斥除士卒,军队不诣屯所,乱屯兵,出军无期、行军失道、临敌逗留、诅败、争功、擅出界、擅用军资、擅益幕府校尉、擅离部曲等等,将吏治罪②。

    ② 《西汉会要·兵》三《军法》。

    第十五章刑法秦汉皇朝处于我国封建**国家的早期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历史阶段的一系列特点。从社会经济关系、政治体制到意识形态,都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作为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也在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起落、统治阶级政治思想的转移,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地丰富、改善其内容和形式,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秦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秦代的立法活动秦汉两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刚刚形成的**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从历史渊源上讲,这个时期的刑罚体系,特别是汉文帝以前的墨、劓、剕(膑)、宫、大辟五刑之设,可以一直上溯到更古老的时代,而法典编纂的内容与形式,当是直接继承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由于《秦律》、《汉律》久已亡佚,对秦汉法律的全貌,我们是无从看到了,只能从现存的历史文献和地下出土的秦简、汉简等文物资料中,略窥这个时期立法活动的概况。

    秦朝的法律,是战国以来秦国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秦国封建法律的奠基人是商鞅。秦孝公元年(公元前3 年),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于孝公三年(公元前359 年)主持变法。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李悝《法经》六篇改为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②,从而奠定了秦律的基础。

    但仅仅六律,是不能完全适应封建国家需要的。商鞅本人,就没有受六律的限制。除了六律以外,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他还制定了军功爵制、什伍连坐法,以及鼓励分居、重本抑末等法令。商鞅制定的秦律,比起《法经》来,更集中地体现了法家的耕战思想,为秦统一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商鞅死后,秦律仍然在不断地修改、补充。975 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简,向我们提供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立法的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除《编年记》和《语书》外,《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都是墓主人摘录的秦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是秦国在国内外进行各种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且在秦统一全国后,仍然通行。根据这些条文,可以看到商鞅变法以后秦立法活动的两个特点。第一是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干预加强了。这些条文包括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关于农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田律》、《仓律》等;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工律》、《工人程》等;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金布律》、《效律》等;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牛羊课》等。第二是行政立法开始形成。中国在世卿世禄制的贵族政治瓦解以后,以皇权为核心的**主义的官吏政治是唯一的形式。因此所谓行政立法,主要是官吏法。首先确定的是君臣关系。“为人君则鬼(读为怀),为人臣则忠”。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这一直是皇帝和百官互相要求、自我标榜的准则。其次,由于官职不能世袭,随时可以罢免,需要有一个标准用以区别“良吏”和“恶吏”“良吏明法律令,..有公心”;“恶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洁”②。这个标准,反映了法家关于官吏规范的指导思想。另外在《置吏律》、《内史杂》、《尉杂》、 桓谭《新论》。

    ② 见《唐律疏议·名例注》。

    《为吏之道》。

    ② 《语书》。

    《为吏之道》等众多条文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对官吏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组织国家政治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置吏律》规定“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这是防止官吏结党营私。又如《效律》规定“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这是强调长官的法律责任。显然,这些法律规定,是通过若干次政治实践才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符合**主义的政治要求的。

    秦统一以后,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两次重大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在秦始皇时期,为了改变由于诸侯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局面,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国法律的统一。为了在思想文化上进行控制,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发布了“焚书令”,禁止儒学和法家以外各学派的发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为了提高皇权,在法律形式上规定命为“制”、令为“诏”。

    秦朝第二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