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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后汉书·百官志》注羽林郎“无员,常选汉阳、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③ 《汉书·贾谊传》贾谊言“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④ 秦简《秦律杂抄》,处以“谪”罚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封诊式·迁子》)的处罚。

    《汉书·荆、燕、吴王传》。

    ② 《汉书·贾谊传》。

    ③ 《汉书·淮南王传》、《燕刺王传》。

    ④ 《汉书·龚胜传》。

    ⑤ 《汉书·高五王传》。

    《后汉书·中山简王焉列传》“焉与(诸王)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今五国各官骑百人,称娖前行,皆北军胡骑。”不过,个别诸侯王,如愍王刘宠“有强弩数千张”,终究是极少数。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赀、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于是,正常的戍卫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几乎完全废止了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桴鼓,可得二万人”②;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③。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说详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载《历史研究》92 年5 期。② 《后汉书·臧洪列传》。

    ③ 《后汉书·陆康列传》。

    第五节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募兵制的推行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更”④。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⑤。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已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且,为了解决军事财政困难,国家采取入赀、入粟、入奴婢以赐爵免役的办法,豪富之家竞相免役,无业贫民则又以佣身服役谋生。可以说,募兵制已势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伉健”、“应募”等等。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②。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③。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④。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募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 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⑤,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直”,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东汉对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廪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可见,东汉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广泛的。

    ④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注引如淳“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⑤ 《汉书·武帝纪》元封二年(公元前09 年)“募天下死罪击朝鲜”,已称“募”。以兵役抵罪,带有商品交换的色彩。武帝时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质。居延汉简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 年)击西羌军中有“应募”(《宣帝纪》、《赵充国传》)。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选募”条。

    ② 《汉书·王莽传》、《食货志》。

    ③ 《后汉书·马援传》。

    ④ 《后汉书·光武纪》。

    ⑤ 《后汉书·明帝纪》。

    《后汉书·度尚传》。

    《后汉书·董卓传》载中平六年(公元89 年),董卓上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廪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又,《度尚列传》“广募杂种蛮夷,明设购赏。”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秦汉时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军队士兵的来源,以补充兵员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贱民、刑徒、奴隶和少数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以下如贱民、罪犯、奴隶都没有资格服兵役。但是,这类人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②。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③等等。这些人在户籍中注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贾入“市籍”,其地位显然低于平民。一旦遇有战事,对这类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4 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秦末,又发骊山刑徒、奴隶及“奴产子”从军,镇压人民起义②。

    西汉初,仍袭用秦代禁止商贾、刑徒、奴隶服兵役的制度,不过,也有临时性的“赦死罪,令从军”的刑徒兵③。武帝时代,在兵源不足的情况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应征或应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应募罪人”、“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等等。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后又称之为“弛刑徒”。从武帝开始,发弛刑徒为兵成为战时征兵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时踵秦发“谪戍”之制,多次征发“天下谪民”、“谪戍”、“七科谪”从军。“七科谪”较秦代的谪发又多了一项“亡命”④。

    东汉与西汉有所区别的是兵役对身份的规定已不复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边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征发,通称之为“弛刑谪徒”。弛刑徒从军,在边地屯驻,除了正式屯兵所应担负的屯田殖谷戍守边防之外,还要从事“筑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劳役。东汉常以弛刑徒屯戍边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⑤。

    秦代军队中已有少数民族兵。西汉的边防与对外战争中开始注意到少数民族兵作为汉军的辅助力量的重要作用“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武帝以后,少数民族兵加入到汉朝军队的建制中来,在中央军里就有“胡骑”等专门屯驻少数民族军队的营垒,在边地则设置“属国”兵。武帝以后,又②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商君书·垦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发谪徒”条。

    ⑤ 东汉常以“系囚”赦其罪,与妻子俱在边地著籍戍边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顺帝永建元年、五年;冲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兴元年皆有此类诏书(详见《后汉书》诸帝本纪)。

    《汉书·晁错传》。

    往往于对外战争中完全使用少数民族兵②。于是,少数民族兵逐渐成为汉朝军队中战斗力较强、具有重要作用的军队。东汉称少数民族兵为“夷兵”。由于东汉武备渐弛,“夷兵”用于边事的数量和次数都大大多于西汉。而且夷兵编入朝廷、地方及边地屯军,成为常备兵,其作用也大于西汉。东汉后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鲜卑、乌桓、氐、羌以及宾、叟、青羌、山越、南蛮等等,民族构成较之西汉复杂得多。总的看来,东汉军队边兵强于内郡兵,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西北边兵以羌胡为主体,骠格悍勇,如凉州军“五郡精兵,羌胡毕集”③,久之成为边将的私属。董卓之乱就是凭恃凉州兵发难的④。

    ② 《汉书·西域传》、《郑吉传》等。

    ③ 《东观汉纪》。

    ④ 《后汉书·董卓传》。

    第六节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秦汉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有平时和战时之分,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秦代通常不设固定的高级武职,全国命将调兵的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西汉初开始,太尉成为高级武官,其职责是“掌武事”、“主五兵”,为武官之长,但时置时废,且无发兵之权。武帝以后改太尉为大司马大将军。东汉或置大司马,或置太尉,或并置②,但都没有实权。

    秦代宫廷禁军中的郎由郎中令管辖,汉初仍其旧。武帝时改为光禄勋,其下以中郎将监禁军诸郎。东汉光禄勋所辖禁军有五官、左右署郎、虎贲、羽林郎、羽林左右骑等③。

    卫尉秦代宫门内屯兵由卫尉管辖。西汉卫尉管辖“南军”卫士。东汉同西汉,但所辖人数较西汉为少。

    秦代京师屯兵由中尉管辖。西汉中尉管辖“北军”。武帝时分内史地区为三辅,设置京辅都尉、左辅都尉、右辅都尉,分掌京师、左冯翊、右扶风的屯军。又设长安城门校尉,掌长安城门屯军;设中垒尉,掌北军中垒营屯军。这样,就分割了中尉的兵权,而中尉也更名为执金吾。东汉仍其旧,掌洛阳城警备,统辖缇骑、执戟,职权较西汉又有缩小④。

    武帝时,朝廷直辖的北军有所扩大,新设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七校尉,分掌京辅驻军的七营兵⑤。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长水、胡骑、射声五校尉,简称“北军五校”。另设监军于北军,称“北军中候”。东汉洛阳也设“城门校尉”,不过所辖城门屯兵人数较少。东汉末,为镇压黄巾起义,朝廷又增置“八关都尉”。中平五年(公元88 年)设上军、中军、下军、典军、助军和右、中、左等八校尉,由大将军直接统率,并称“西园八校尉”。秦汉地方军队常设武职,初为郡、县两级,后逐渐过渡到州、郡、县三级制。

    秦代各郡设监军,称“监”,代表朝廷监察郡县,兼有将兵的职责②。西汉,在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职秩虽低,但代表朝廷监察地方,权限很大③。东汉的州,或置刺史,或设州牧,成为郡国以上的一级权力机构。东汉中叶以后,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刺史州牧遂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9 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② 《通典·职官》二“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 年),复旧名为太尉公。..灵帝末,以刘虞为大司马,而太尉如故,自此则大司马与太尉始并置矣。”

    ③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④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⑤ 详见劳榦《论汉代的卫尉与中尉兼论南北军制度》(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958 年第29 本下)。 详见陈连庆《汉代兵制述略》。

    ② 《史记·高祖本纪》有“秦泗川监平”,《集解》引文颍“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0 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贡十三人。”

    ④ 《后汉书·刘焉传》“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乃建论改置牧伯,镇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秦汉的郡太守除管理民政外,也兼管武事,故又称“郡将”,而郡都尉则称“副将”,佐太守掌武事⑤。一般内郡只设一个都尉,边郡和新辟疆域则往往设两个乃至三个都尉。凡郡县的兵役征调、训练考核、屯戍驻防、治安警备、紧急军情等皆由郡守与都尉负责⑦。边郡除部都尉外,还在扼要之地设关都尉驻守⑧;在屯田区则设农都尉掌屯田卒⑨;边地多骑士,设骑都尉分掌其事⑩;属国都尉是边地属国的最高军政长官,东汉属国更多,安帝时边郡都尉多改为属国都尉();在更边远的地区,往往委派临时性加官,所谓“持节领护”,如“使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等。由于上述边地诸官职多涉及边防守卫、镇抚征伐等军事任务,故均以武将领护。

    汉初诸侯王国自置武官,其中最高武职称中尉。景帝以后,改由朝廷代置,诸侯王已无兵权。其后,一度废除王国中尉,成帝时又复置。王国中尉一方面象京师的中尉一样,管辖王府的“卫士”,但同时也负责王国的警备、兵役、训练以及督察军吏等项事宜②。

    东汉初,罢省内郡都尉,有事临时设置,平时则并职于郡守,于是,太守逐渐专有领兵之权③。东汉边郡仍保留都尉之职,不过,东汉边郡太守兵权极重,平时即可将万骑巡行障塞,治亭徼④。

    县一级的令、长除掌管一县的民政外,也兼掌武事。县尉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令长,负责一县的兵员征调、治安警备、军事训练等等。大县设二尉,小县仅设一尉⑤。县以下的乡、亭也设武职游徼、亭长。边郡设有烽燧的县,还有特设的武官系统城尉——候官——鄣(塞)尉——候长——徼长。以上是平时朝廷、地方的武职建制。在战时,军事指挥则另有一套体系。战时,皇帝临时派遣将军指挥作战。

    秦代,最高军事长官称“上将军”或“大将军”,以下还有“尉裨将”、“裨将军”、“将军”等较高级的武职。汉代最尊者称“大将军”,次称“骠骑将军”,或冠以“大司马”的称号。大将军以下依次为列将军,如“车骑将军”、“卫将军”等等;再次是前后左右将军,都是高级武官。将军在战时有一套指挥机构,临时置“长史”、设“幕府”。每个将军各有一个幕府,幕府的属吏由将军自行遴选委任。拜将、命将、置幕府以后,朝廷军系统的南北军或由郡国征调的各营军队便由将军统辖指挥。战事毕,即交还兵权,⑤ 《汉官解诂》“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剖符之任,为一郡副将。” 详见《汉书·地理志》。

    ⑦ 《汉官解诂》都尉“仅主武职,不予民事。旧时以八月都试,讲习其射力,以备不虞”。⑧ 详见《汉书·地理志》。

    ⑨ 《汉书·地理志》。

    ⑩ 《汉书·地理志》。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光武于建武六年(公元30 年)省郡都尉之职,并职太守,分部领兵,详见《后汉书·百官志》。④ 《汉官仪》“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

    ⑤ 《后汉书·百官志》。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简所具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撤销幕府。将军以下的中级武官称校尉,相当于郡一级武职;其次是都尉,相当于县一级武职。军队的每一壁垒称一“部”或一“营”,每营置一个校尉和几个都尉。但是,特设的校尉和都尉级别相当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当于列卿。如西汉北军八校尉、东汉北军五校尉、西园八校尉等。此外,护军都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等都属于此类武官。

    秦代军队出征,将军以下统率若干“营”,每营由一个都尉(或“国尉”)统率一千人的军队;营以下统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长”统率,每两屯由一名“百将”(或称“佰长”)统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长”统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②。汉代,将军以下有校尉、军司马统率的“部”或称“营”;以下又有军候统率的“曲”;屯长统率的“屯”等等。

    秦代军队调动权由国君掌握。调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带兵的将军手中。凡调动五十人以上的军队,必须派遣使者“合符”,所谓“会王符,乃敢行也”②。战事结束,还符于国君。另外,还有使用“檄”或“羽檄”发兵的制度③。只有军情紧急,将军才得权宜行事。汉行秦制,战时中央临时向郡国征调军队,除正卒、戍卒、卫士之外,已归田务农者皆可能应征。如无檄、符,不得擅自发兵,否则为叛逆罪④。东汉后期,刺史、州牧、郡守渐有发兵领兵之权,檄、符发兵制度渐被破坏。东汉末,刺史、牧、守不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领之兵往往变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袭,成为世兵,对刺史、牧、守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东汉的刺史、牧、守逐渐变成了地方军阀⑤。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937 年第5 卷 期。② 秦兵制的编制情况较复杂,《商君书·境内》“五人束簿为伍,..五人(当为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这似乎是较早时代的制度。又《尉缭子·攻权》“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又《束伍令》“战、诛之法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似乎是稍晚时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战国时代的秦制,可参考。

    汉循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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