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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任用制度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真和守。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 年)有南阳假守腾②,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0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超为假司马②等等。上至丞相,下至军侯丞,均有以假为称者,皆为摄事之官。
3.平。平是平决的意思,《后汉书·梁冀传》注云“平,谓平议也。”汉代之平,多用之于廷尉和尚书。其用于尚书者,皆以本官而平决尚书事。如于定国“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③。梁冀为大将军,“十日一入平尚书事” 《汉书·王尊传》。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汉书·曹参传》。
② 《后汉书·班超传》。
③ 《汉书·于定国传》。
④。平在这里可谓一种职权,在职官吏能够得到平尚书事的职权,当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职官吏,不用更动受任用者的原职,权力可以随时放出,随时收回,比较方便。
4.领。领为兼领之意,即已有主官主职,又领他官他职而不居其位者,则谓之领。西汉如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⑤,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东汉如王丹领左冯翊⑦,盖勋领汉阳太守⑧等。从东汉情况看,领又有暂守之意。领或以领护、领校为称,如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⑨,袁樊领校巴郡太守⑩,亦均为暂时署守之意。在领的任用方式中,汉史上引人注目者是“领尚书事”。武帝以后,以大司马大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左将军、前将军、光禄大夫等官而领尚书事者颇多。此种领尚书事,往往即代理皇帝职务,如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政事壹决于光”。可见领尚书事者权力之重。
5.视。一般居官治事为视事。但视在汉代则为任用官吏的一种方式。视,与平、领近似,也有兼官的意思。如《汉书·薛宣传》载薛宣“复爵高阳侯,加宠特进,位次师安昌侯,给事中,视尚书事”。即为兼职之意。不过,视尚书事并不多见,与平、领均为不定的名称。
.录。录的名称始于东汉,仅限于尚书事。录有参决、总领之意,《后汉书·殇帝纪》云“参录尚书事,百官总已以听。”东汉的录尚书事,其权位较西汉为重。西汉时中朝官多可平、领尚书事,东汉则渐以太傅、太尉兼任此职,并逐渐单用录名。录尚书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质,以后则渐变为一种实职官。
7.兼。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职。早在秦武王时,即有兼官之制。两汉兼官,或以武官兼文官,如将军兼水衡都尉;或以文官兼武官,如司空兼车骑将军;也有以文官兼文官者,如以此县令而兼彼县令。兼官对于官吏任用来说,多了一层职权。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容易破坏行政系统,或造成权力过重,或顾此失彼,故秦汉很少实行兼官制度。
8.行。行是官缺未补,暂由他官摄行之意。两汉时,有以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者,如司直行大司徒事,卫尉行太尉事;有以同级官吏互相摄行者,如少府行大鸿胪事;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长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摄行制度较为普遍,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9.督。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汉以后,有所谓都督、督军、总督等名称,其制盖渊源于此。0.待诏。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类似一种候补官员。秦时已有待④ 《后汉书·梁冀传》。
⑤ 《汉书·食货志》。
《汉书·何并传》。
⑦ 《后汉书·王丹传》。
⑧ 《后汉书·盖勋传》。
⑨ 《汉书·冯参传》。
⑩ 《隶释·巴郡太守樊敏碑》。
《后汉书·度尚传》。
诏之制,叔孙通即为“待诏博士”。汉承秦制,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的征召,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等待诏命,故曰待诏。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称为公车待诏;比较受朝廷优待者,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个别特受优待者,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或善医,或善琴,或怀治国之术。因待诏非实职,故无正式俸禄,但有一定生活补贴。据《汉书·东方朔传》所载,公车待诏的补贴为“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较低的。金马门和殿内待诏的待遇要高一些。因待诏地点不同,故待遇也有差异。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西汉,许多能人奇士都出于待诏之中。
.加官和散官。在《朝廷、郡县和封国》一章中,对于加官和散官已经作为官职进行了叙述,但加官和散官作为官吏的任用方式,还有必要再加说明。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虽为虚衔,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权力很大。另外特进、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有此加衔,虽免官或退休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散官为无印绶、不治事之官,虽不治事,但或侍从传达,或议论参谋,可起拾遗补缺,匡正过失之功。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议郎等,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其在地方者如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为地方主吏辅佐,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使其摆脱繁杂政务,以发挥其才智和作用。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当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而在于任人唯贤。
任用法规.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自西汉初年起,朝廷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朝廷任命。吴楚七国乱后,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权过问。武帝时又作左官律,设附益法,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廷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如龚胜“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彭宣任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②。由于王国与朝廷的对立,故朝廷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为破例。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 《汉书·龚胜传》。
② 《汉书·彭宣传》。
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此种限制以后又发展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例如史弼是陈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阳巨野人,朝廷任他为山阳太守,他以三互法为由,转拜为平原相。
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但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是失败的。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2.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三河为天下重地,为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这是对宗室的限制。《汉书·冯野王传》载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备九卿。”《后汉书·明帝纪》载建武制度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这是对外戚的限制。《后汉书·冯绲传》载“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又《杨秉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这是对宦官的限制。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这是君主**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3.关于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就是由于家贫。西汉初年,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汉代家资每万钱,算赋一百二十文,为一算。据《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42 年)以前,“算十以上乃得官”;后元二年以后,“算四得官”。每算计家财万钱,算四为四万钱,算十为十万钱。十万家资,便是中产之家,即中等地主;四万家资,也不失为小地主。无论算十得官还是算四得官,都说明汉初只有地主阶级才能做官。西汉时张释之、司马相如均以訾(资)为郎,即是靠资算得官。直到东汉安帝时,王溥“家贫不得仕”②,做官仍有财产方面的限制。
职业方面,主要是对商贾做官的限制。汉初从高帝起,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武帝时起用盐铁商主持铁盐专卖,禁商为吏的法令一度松弛。但到哀帝时又重申了“贾人不得为吏”。又武帝时的“巫蛊之祸”以后,朝廷对巫家为吏也有所限制。
在身份方面,秦律明确规定,不得任“废官”为吏,不许任罪犯为佐、史等。汉代沿袭这类规定,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限制,而且犯法者 《汉书·刘歆传》。
② 王嘉《拾遗记》。
《汉书·哀帝纪》。
的亲属也不得在宫中任职。又文帝时,曾有禁止赘婿为吏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于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
学历和年龄方面,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也有许多具体限制。学历方面,如汉初萧何草律曰“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②武帝时博士弟子“能通一艺以上”方可补吏。又两汉四科取士之一为“学通行修,经中博士”。都是对学历的要求。年龄方面,秦代规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担任官府的佐史,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③。又如西汉武帝时,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东汉质帝时,明经、博士限年五十以上④。这些都是关于年龄方面的限制。
4.关于官吏的任用期限。一般说来,秦汉官吏的任用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有的任职时间较长,有的任职时间很短。时间长者或达二三十年,时间短者仅数月而罢。没有任用期的限制,更非终身制。在职官吏按照当时的规定接受督察和考课,治绩好者继续保持原职或向上升迁,治绩恶劣或有过失者则降职或罢官。在秦汉时期的官场中,政治人物出出进进,或起家而为二千石,或由卿相而一朝变为布衣,宦海沉浮,司空见惯。当时的官吏都非常了解并比较适应这种入仕情况,所以大体都是能上能下,一旦罢官为民,或隐居不仕,或重操旧业,并不以罢官为意,而当时的社会观念也习以为常,并不大惊小怪。官吏的任职既然没有时间保障和终身保障想继续任职就得称职,要想高升就得做出成绩,这就会促使官吏在其任职期间奋发努力。秦汉官吏的任用虽无期限,但从两汉情况看,朝廷多重久任之制。官吏久任,固然有一定好处,因为熟悉情况,便于治理;但弊多于利,任职过久,主官与属官容易结成私恩关系,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容易勾结起来,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们垄断政权,构成和朝廷对抗的力量。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与此有很大关系。
② 《汉书·艺文志》。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
④ 《后汉书·质帝纪》。
第三节考核制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这是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只要把官吏治好,民的问题就好办;治不好官吏,国家绝不会兴旺发达。所谓“治吏”,关键在于考核严明以及赏罚公平。秦汉时期,对于“治吏”比较重视,主要是通过上计来考察官吏。
上计与考课战国时各国所推行的上计与考课,就是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这种考核制度在秦汉渐趋完备。秦的上计,一年一次。上计不仅要将地方上各方面的情况登记造册,而且还要将有关物品一并送上,在史书中称之为“与计偕”,即与上计簿使偕同前往。汉代的上计考课,大体上承袭秦制。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书面汇报)到京师上计(汇报),这叫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叫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大体说来,有两个系统。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属,这是上下级系统。如公府掾属、诸卿属官、守相掾史,均须依其职务由主官加以考核,按其能力高低和功劳大小,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至于无具体职务的散官,则另立条格,加以考核或考试,光禄勋岁以四行科第郎官即属此类考核。一是朝廷课郡,郡课县,这是从朝廷到地方的系统。下面即着重叙述这一系统的考课。
.朝廷对郡国的考课。由于上计考课事关国家大政,故汉朝廷对此非常重视,皇帝不仅往往亲自主持其事,有时行幸郡国,也常就地上计。然而,朝廷负责上计的常设机关是丞相、御史二府。丞相主要负责课殿最(上功曰最,下功曰殿)上闻,御史大夫主要负责按察虚实真伪,二府相辅为用。丞相、御史大夫亲自主持上计,具体事务则另委派官吏专管,如汉初萧何为相国时,张苍曾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之事,故称为计相。东汉以三公分掌丞相之职,所以郡国上计亦由三公分管。据《后汉书·百官志》所载,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司徒掌四方民事功课,司空掌四方水土功课,皆于岁尽奏其殿最而行赏罚。但在实际上,自西汉末叶以至东汉,上计考课的实权即逐渐转归尚书。尤其是东汉,正如蔡质《汉仪》所说尚书“典天下岁尽集课事”,上计考课的实际权力已经完全掌握在尚书台。
此外,州刺史一方面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的督课,一方面在巡行郡国时代表朝廷刺察守相,岁尽诣京师奏事,而其时正当郡国上计之时,故其奏事对于考课郡国上计有很大作用,借此可以甄别计簿的虚实真伪。东汉以来,刺史渐由监察官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成为郡的直接上级,州之于郡也就有了考课的实际权力。
2.郡国对属县的考课。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前,秦和战国其他国家一样,是县直接上计于朝廷的;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后,郡国守相上承朝廷考课,下则考课其属县。因郡的上计时间系在岁尽,所以郡课县的时间就必须要提前,以便汇集郡内各县情况向朝廷上计。《汉书·尹翁归传》载“翁归治东海明察..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郡课县的通常时间是在秋冬,并且县上计时,由令、长、丞尉亲行;东汉以后令长不再亲行,改为但遣丞尉以下代行。县经过郡的考课,治绩优异可以得到升迁,如由县长升为县令。治绩列为下等,当场就要受到斥责,如茂陵令萧育会课在扶风名居第六,漆令郭舜居殿而受责,萧育为之讲情,扶风大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会后,又传萧育至后曹进行了一番复查。当时的朝廷主要是通过上计制度掌握全国情况,并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因此地方上的一切情况,都属于上计内容。《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是上计的主要内容。其中户口最为重要,是每年都要统计上报的,而且是考察政绩的重点内容,西汉黄霸做颍川太守时,仅凭户口岁增,就课为“天下第一”。治狱情况,也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史书中载有许多断狱的数字,有的还相当具体,如《汉书·魏相传》“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计就是计簿,这些具体数字就是依据当年各郡国所上计簿统计出来的。
汉代上计内容非常广泛,而且十分具体,这对于朝廷了解地方情况,考察地方官吏,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但书面汇报,难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以诓骗朝廷,冒功领赏。有些地方官甚至专门选用善于作伪的属吏署为右职,编造计簿。连汉宣帝也说“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西汉末叶,考课制度逐渐废弛。元帝时,京房为整顿吏治,曾奏考功课吏法,并在魏郡局部试行,其法比较具体,可惜没有流传下来。当时,尽管京房多方努力求其实施,但在保守势力的阻挠破坏下,不但未能实行,连京房本人也不免遭杀身之祸。东汉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体与西汉相同,但贯彻程度,却落后于西汉。至于末年,考核制度破坏殆尽,吏治败坏到极点,东汉也就随着灭亡了。
迁降与赏罚秦汉时期对官吏迁降赏罚,除皇帝或主官出于私人亲疏爱憎这类主观因素外,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以考课结果而定。考课之后,即登记在册,《汉书·薛宣传》说“考绩功课,简在两府。”简即记载劳绩的册籍。秦时计算官吏的劳绩,就已经有专门的律条。而登记劳绩的简册,就是迁降赏罚的依据。
.迁降及其他。
()迁。一般来说,考课为“最”,或为“高第”者,均能得到升迁。
迁有平迁和超迁两种情况。以考课高第,或因资历、功劳,循序而升者为“平迁”。如郑弘为淮阳相,以高第入为右扶风,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②,均为平迁。至于超迁,指有特殊功绩或奇才异能被破格躐等而进者。超迁既包括越级提升,也包括提升得快。如荀爽拜为平原相,尚未行至治所,即追回迁为光禄勋,视事仅三日,又进拜为司空,自被征到登台司,一共才九十五天③。超迁能擢用优秀人才,不致使人才埋没,但使用不当,也会带来流弊。(2)降。考课官吏,有功则升赏,有过则降免处罚。汉代官吏除因重罪 《汉书·萧望之传》。
《汉书·宣帝纪》。
《汉书·郑弘传》。
② 《汉书·赵禹传》。
③ 《后汉书·荀淑传》。
犯法被罢官削爵甚至处以死刑外,犯有小过而不宜重处者,一般仍留用而降职罚俸。降职,当时称为“左转”或“左迁”;罚俸称为“贬秩”。如平当任丞相司直,坐法,左迁朔方刺史④;黄霸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因乏军兴,连贬秩,以八百石遣返原任颍川太守⑤,均为降职处罚。
(3)转徙。转,既非迁,也非降。因工作需要由此官改任他官,而其级秩相同者,则称为转。如南阳太守转东海相,尚书仆射转太中大夫,均为转。转是正常的职务调动,没有升降赏罚之义。徙,兼有转、迁二义,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此太守徒为彼太守,即是转义;而少傅徙为太傅,卒史徒为督邮,则是迁义,属于升迁性质。
(4)出入。由朝廷官外调为地方官,称为“出”;由地方官内调为朝廷官,称为“入”。出和入常含有迁降或赏罚的意义。因为,入多半是外职内升;而出,则多为左迁,即使是“试其政事”,也被认为是左迁。不过,朝廷小官如郎官、公府掾属之出任地方长吏,则是一种优待,不属左迁性质。(5)迁补。迁补,指官吏虽无显著劳绩,但可以因资历久而补升高职。
汉代官吏的迁补,亦有常例可循,如丞相例由御史大夫迁补,御史大夫则选中二千石,中二千石则选郡国守相高第,而刺史居部九岁,可举为守相。这些常例,不仅史书中多见,而且已经成为“故事”。其他迁补的常例也很多,如博士可补谏大夫,尚书秩五百石可补二千石。这些虽非两汉之制,但在某一时期已经成为惯例。《汉书·董仲舒传》所谓“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就是指以资历久而迁补的情况。
2.奖赏和惩罚。迁、降即含赏罚之义,但汉代对于官吏的赏罚,并不局于职务的迁降,还有其他形式。
()奖赏。奖赏主要有增秩、赐爵等以及礼遇上的优待。对于治理有效的官吏,有时因高职暂无空缺可补,就采取增秩或赐爵的办法,使之继续留任原职。赐爵之法,多用于二千石守相,赐爵高者,可至关内侯。增秩、赐爵之外,还有赐金、田宅、奴婢、甲第、安车驷马、秘器、缯帛、牛酒乃至冢地等许多赏赐,或玺书褒奖等等,这些都完全依皇帝意旨而定。礼遇上的优待,方式也不拘一格。如高帝之于萧何、桓帝之于梁冀,皆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其礼遇就很优宠。车饰冠服不同于众,或给予某种尊号,都是礼遇的优宠方式。至于每逢大典或节日的例行赏赐,性质不同,则不在此论列。(2)惩罚。秦汉之制,自丞相、诸卿以下至郡县小吏,如犯有罪过,必须按律惩罚。其科罪之律,虽不可详考,但也有许多零星记载。
汉法除谋反以外,贪污罪最严。《汉书·薛宣传》有“十金法重”一语,师古注曰“依当时律条,赃直十金,则至重罪。”又据《西汉会要》卷四三注引《刑法志》说文帝十三年(公元前7 年)定律曰“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县官”于汉史中是皇帝的代名词,指朝廷或国家。依据律文看,官吏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贪污国家财产,皆处以死刑。汉法对于犯有赃罪的官吏,毫不苟容,处分一直很严重。有时赃吏纵得免死,也要禁锢终身,甚至锢及三世,不得为官。并且对于赃吏的④ 《汉书·平当传》。
⑤ 《汉书·黄霸传》。
分别见《汉书·萧何传》、《后汉书·梁冀传》。
处分,还要连坐主管官员,主管对下属的贪赃活动,若置而不问、知情不举,一律与其同罪。
其次,坐盗贼罪也很重。地方官境内盗贼过多,根据不同情况要受贬秩、降职、罢官处分。此外,还有坐灾害、坐刑滥、坐选举不实以及其他许多律条。例如,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24 年)建立太学选择首批博士弟子时,山阳侯张当居任太常,他“坐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同时受到除国、免职、完为城旦三种严重处罚。
对于官吏的惩罚,除夺爵免官、贬秩罚金以外,还有科律之刑,如杖、笞、耐、髡诸刑以至弃市、族诛,有多种刑名,皆视罪情轻重而定。但为保全大臣体面,诸卿以上的高级官吏可免捶扑之刑;如宣布死刑,则使之先期自裁。汉代有“将相不辱”、“将相不对理陈冤”的习俗,凡诏丞相诣廷尉诏狱,不论有罪与否,受诏后即须自杀,谓之“自裁”。有时皇帝并不明令处死,只是遣尚书令赐酒十石、牛一头,所赐之物即令其自杀的仪式,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
关于赏罚的意义,东汉王符在《潜夫论·三式》中说“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这无疑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问题在于如何运用它。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所当赏,罚所当罚,赏罚分明,这是吏治清明和国家兴旺的重要因素;反之,功不必赏,过不必罚,赏所不当赏,罚所不当罚,赏罚不明,结果必然是吏治败坏,国家衰亡。
参见《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汉书》之《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及《百官公卿表》。第四节赐爵制度秦的赐爵制度战国时建立起来的军功爵制,在秦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起的作用也最大,并延续到整个汉代。秦和其他各国一样,论功行赏,但突出的特点是计首赐爵,得一甲首,赐爵一级,所以诸侯称秦为“上首功之国”。秦的爵位,可以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可以用来赎罪或赎奴隶,总之,可以给有爵者带来许多利益,而利益的大小,又根据爵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功多则爵高赏多,功少则爵低赏少,而且有罚与赏相配合。这就激励了秦军的无畏斗志。秦的军功爵制,集中了各**功爵的优点,在一定意义上说保证了秦对六国的统一。
秦的赐爵制度,大体初建于商鞅变法,通过后来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二十等爵。据《商君书·境内篇》反映,商鞅变法时代似乎只有十五级爵,而且爵序以及有的爵名与后来的二十等爵制不同。十五级中大良造为最高级,商鞅本人最后即为大良造,可能是得到了当时的最高爵位。在《商君书》同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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