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址:m.feishuwx.net
16 (第1/3页)
《史记·陈涉世家》。
② 《汉书·高五王传》。
③ 《汉书·李广传》。
④ 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附录《睡虎地四号墓木牍释文》,载《文物》97 年9 期。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王者已不少矣。”颜注引应劭释“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语曰“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⑤这正说明被征发到长安服役的人,要自备衣物和“钱用诸费”,以致弄得家财耗尽。因此,他们不想作为郡县之民而想割属于诸侯,以免去远役长安之苦。
妇女从役制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妇女。但在秦时,由于连年用兵,土木建筑不已,弄得“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西汉惠帝时,两次征发徭役以筑长安城,每次都是男女并征,事详《汉书·惠帝纪》。武帝之时,也由于“军旅数起,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②。妇女从役者之多,表明徭役剥削的残酷性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吏役”制所谓“吏役”制,是在汉代逐步形成的一种带有职役性质的特殊徭役制度。这种服役的“吏”,在其开始时期,还具有低级官吏和职役承担者的二重性。越到后来,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就逐步变成了不折不扣的服役者,而且被称之为“吏户”,另立户籍,隶属官府,世代相袭,不许改业,其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还低。两汉时期,正是这种“吏户”服役制逐步形成的时期。
两汉时期的服役“吏”,或来源国家招募,或来源于官府征发,再以之配置于各级官府。他们既承担土木建筑,又被用于从事各种杂役,还有从事屯田劳役的,更不乏采矿、冶炼、制作器物和放牧国有牲畜者。他们不同于更卒、戍卒的地方,在于其服役往往是通过其所任职务去实现的,故谓之职役;其服役的年限,比一般更卒、戍卒要长;在军队里的服役“吏”,其廪给也比戍卒要多;因而在身份方面,他们也略高于更卒、戍卒。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改变他们作为特殊的服役者的身份性质,只是其地位的卑下、服役的繁杂和另立吏籍、世代相袭、可供赏赐等特征尚未完备化和固定化而已。在整个吏役的发展过程中,两汉时期处于其初期阶段。
新近出土的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记载了甲渠候官粟君命令其“令史华商”与“尉史周育”二人,替他“载鱼之■得卖”。因为“商、育不能行”,于是商、育二人各出值六十石的牛一头及其他谷物十五石与四十石,都交给候官粟君(“皆予粟君”),作为他们二人雇车给粟君载运鱼之运费(“以当载鱼就直”)。粟君收到商、育二人的财物后,就不再命令他们载鱼去■得,而另外雇佣寇恩载鱼去■得出卖(“借(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得。”)上述事实,说明甲渠候官手下的令史、尉史,都是职役吏。他们一方面是下级官吏,另一方面又得为其所隶属长官服⑤ 《汉书·贾谊传》及注。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贾捐之传》。
参阅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与历史演变》,见《秦汉史论集》。役,供其驱使。华商、周育因故不能给役时,还必须缴纳财物和牛,用以折合僦值,雇人代自己应服之役。故此简所载,形象地反映了汉代服役“吏”的职役性与二重性特征。②谪戍、赀戍制戍是指屯戍边疆之役,正常的戍边,谓之“徭戍”,其名见于秦简《除吏律》。与“徭戍”相对称的,就非正常的“赀戍”与“谪戍”。所谓“赀戍”,即被依法罚充戍边之役。秦简中有“赀罪”之名,“赀”即以罚款、罚物、罚充劳役、罚戍边以抵罪之意。故罚款谓之“赀布”,罚物谓之“赀盾”、“赀甲”,罚充徭役谓之“赀徭”,罚戍边谓之“赀戍”。所谓“谪戍”,即以社会罪犯戍边。秦简《司空律》中有“非谪罪也”的提法,可见必有“谪罪”者。以谪罪者充戍,即为“谪戍”。
关于“赀戍”,前引《秦律杂抄》“不当禀军中而禀者”,如果为“非吏也,戍二岁”;“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即其证。“赀戍”不是终身戍边制,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但是,“谪戍”却不同,它一般是终身戍边制。“谪戍”在秦简中又被称为“迁”或“迁之”。触犯刑律者,动辄有被“迁”或“迁之”的危险。被迁的地区大都在巴蜀,一旦被“迁”,就终身不还。如《封诊式》的《迁子》爰书载“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无得去迁所,敢告。’”后官府的判决,果如其父所请。《史记·商君列传》云凡“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可见谪戍之戍。”至于谪戍对象,据晁错的概括,包括如下几种人“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②这里一共讲了七种人。但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还有“诸逋亡人”,合计为八种。其具体征发谪戍的情况是这样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4 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阳,以谪遣戍。西北斥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始皇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始皇三十五年,“益发谪徙边。”③综而言之,可知秦的谪戍者包括诸逋亡人、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凡七种人,再加上秦末“发及闾左”的“闾左”,共八种人。其中所谓“诸逋亡人”,据云梦秦简可知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逋事”者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故曰“诸逋亡人”,占谪戍对象八种人的绝大部分。因知秦的谪戍之制是残酷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制度④。
到了汉代,继承了秦的谪戍之制。故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中,屡见以刑徒及弛刑徒为戍卒者,称为“弛刑”或“弛刑士”,《居延汉简甲乙编》诸简文即多其例证,此不悉引。又《汉书·宣帝纪》、《汉书·赵充国传》、《后汉书·和帝纪》等,均有“弛刑”之名和以“弛刑”戍边之事。汉武帝 《汉书·晁错传》。
② 《汉书·晁错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有关篇文。
天汉元年(公元前00 年),“发谪戍屯五原”,天汉四年(公元前97 年)正月,“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出征。颜师古注引张晏释“七科谪”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由此可见,汉代的谪戍对象,除无“闾左”外,其余均与秦制相同。及乎东汉,谪戍之制依然存在,故明帝、章帝、和帝和桓帝各代,均有以“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及“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分别见《后汉书》诸帝纪,此不引述。至于其他谪戍对象,东汉史籍中已不见以其戍边的记载,可能已经改变,仅以减一等死罪罪人充谪戍而已。
此外,还有早役制,即以实际上尚未成年的十五岁的人服役的制度,已于前述。这无疑是徭役极为残酷的表现之一,因为以未成年者服役,不仅是对其劳力的无偿榨取,而且是对其身心健康的最大摧残。
如上所述,表明秦汉时期的徭役剥削是十分残酷的。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往往“其服役者不下二人”②。特别是戍边之役,死者往往十分之六七。即使是平常的徭役,也由于“苛吏徭役”,使农民“失农桑时”③。“戍徭无已”④,“征发如雨”⑤,故官吏,宗室、贵戚、地主、富商等最希望得到的特权是免役特权。观秦汉统治者所一再发布的免除徭役的诏令,就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愿望。地主、富人之所以不惜入粟、输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目的也在于取得免役特权。前述贫苦农民逃役者之多,正反映了他们最不堪忍受的是徭役剥削。官府之所以重逃亡之法,也表明剥削阶级所欲极力维护者也是徭役剥削制度。因此,秦汉时期的多次农民起义,多奴隶、戍卒、刑徒、服役吏等参加,这正是反人身奴役制的表现。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鲍宣传》。
④ 《史记·李斯列传》。
⑤ 《汉书·谷永传》。
第十二章朝廷、郡县和封国秦汉时期的政治体制,是封建**主义的制度。从朝廷到郡县和封国,从皇帝到郡县和封国的臣民,都按着身份尊卑的不同来规定不同等级的政治地位。这是一座宝塔形的政治结构,在宝塔的顶巅是皇帝,在宝塔的最下层是广大的被奴役、被剥削的劳动人民。
随着秦统一事业的完成,封建**主义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汉朝建立以后,仍承袭秦制,虽略有更改,但**主义的集权制度却更趋向完备。汉代以后的历代皇朝,不论其政权的组织形式如何变化,基本上都是秦汉时期封建**主义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所以,了解秦汉的政治体制,对于了解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朝廷秦都咸阳,西汉都长安,东汉都洛阳。都城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朝廷居于京都之内,是全国的政治中枢。朝廷是由皇帝和众多官员构成。在朝官中,又大体可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最高级的官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即所谓“三公”;还有职位尊崇而实际不管政务的太师、太傅、太保,即所谓“上公”。第二类是各部门的主管官员,有太常、宗正、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太仆等,即所谓“九卿”。第三类是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有尚书、常侍、给事中等。这类官员形成于武帝时期,武帝为加强皇权,网罗亲信,出入宫禁,参与机密,从而形成了一个决策核心,围绕决策核心的这些亲信官员,可统称为“中朝官”,丞相以下诸卿为“外朝官”。第四类是服务于宫中的官员,有太子属官和皇后属官,这类官员可统称为“宫官”。以上四类官员,都各有许多职位不等的属官,其秩六百石(相当于县令级)以上者,均可称为朝官,有资格参与朝会和廷议。他们构成了庞大的朝官队伍,皇帝则是这支队伍的总首领。这就是朝廷的组织概况。
皇帝皇帝是君主**的象征。这一名号创始于秦始皇。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曰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
汉因秦之名号,而又有所修定和补充。据蔡邕《独断》云秦承周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故并以为号。汉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也。
又云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由于皇帝名号的确定,于是其亲属均有尊号,如皇帝父曰太上皇,母曰皇太后,妻曰皇后,子曰皇太子、皇子,女曰公主,孙曰皇孙等等。
皇帝的尊号独一无二,本身就意味着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秦汉时代除了有时因皇帝年幼庸弱而受制于母后、外戚、宦官、权臣或地方诸侯之外,在通常情况下,一切行政、立法、财政、军事大权,无不由皇帝独揽;一切任免、赏罚、生杀予夺大权也无不属于皇帝。如《史记·秦始皇帝本纪》载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
汉武帝时,董仲舒又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说,给君权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君权与神权结合,更加强了君权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当时一般的社会意识,莫不认为皇帝就是天子,是秉承天命统治人民的。如《白虎通义》卷一《爵》称“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汉书·鲍宣传》也说“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牧养元元。”总之,皇帝的权力是独尊无二的,所以皇帝又称为“至尊”。除了一个虚无而人格化了的天之外,再也没有任何超越皇帝权力之上的了。
三公和上公丞相。秦在建立封建**主义集权的官吏组织中,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在朝廷内确立丞相制度。丞相作为正式官名,是由秦独创的。“丞”与“承”通,有承受之意;“相”的意思是辅助。丞相作为“百官之长”,重要的是上承天子的命令“助理万机”。
秦自武王后,一般都设二丞相,《全秦文》卷一所载秦刻石,多列有“丞相隗林、丞相王缩”或“丞相臣斯,丞相去疾”的署名,二丞相实即左右丞相。《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0 年)“始皇出游,左丞相斯从,右丞相去疾守”,即是明证。秦以左为上,左右丞相相当正副丞相。有时以中官宦者为丞相,则又有中丞相之称,如秦二世时以赵高为中丞相。“中”乃中宫宦者之称,宦者也叫“中人”,因赵高为宦者,故丞相之上冠以中字。赵高任丞相时,丞相之职不分左右,仅一中丞相。汉承秦制,但有所发展变化。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公元前9 年)更名相国。孝惠、高后时置左右丞相。由于汉代以右为上,故其时右丞相为正。文帝时复置一丞相。武帝时曾一度欲置左右二丞相,但始终没有任命右丞相。总之,西汉前期基本上置一丞相。成帝时设置三公官大司空、大司马、丞相,而丞相官名仍旧。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 年)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 年)诏令去“大”,只称司徒。献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 年)复置丞相,由曹操任其职。
秦开创和确立丞相制度,完成了战国以来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转变第一,彻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丞相不但不是世袭的,而且不是终身的。丞相的任免权,完全操于皇帝之手。第二,权力进一步集中。与春秋时诸卿共掌国政相比,掌权的人数少了,开始虽有左右二丞相,实际是一正一副,权力更加集中。这样,权力比较地集中于丞相,而丞相的任免权又操在皇帝手中,相对说来,丞相制的确立加强了皇权。
丞相的权力,在武帝以前较重,武帝削弱相权以后,逐渐变轻,但总的来看,丞相乃人臣中的最高级官吏,正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其职责范围,据《史记·陈丞相世家》记陈平的话说“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这就是说,丞相所职无所不统,无所不包,上自天时,下至人事,都是丞相的职责范围。它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丞相有选用官吏之权。据《汉书·田蚡传》记载,“当是时丞相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这时的丞相几乎掌握了全部用人权,甚至引起皇帝的不满。
(2)丞相有劾案百官与执行诛罚之权。例如武帝时丞相田蚡奏请武帝案验灌夫,武帝说“此丞相事,何请?”又文帝时申屠嘉为丞相,奏请诛杀内史晁错,文帝没有批准,申屠嘉后悔地表示没有先斩后奏。这说明丞相既有劾案百官的权力,又有自行诛罚的权力。
(3)丞相有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之权。丞相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并根据官吏治绩的好坏,奏行赏罚。由于这项工作十分重要,所以丞相府设有专人掌管其事。有时为了慎重,丞相就委托各种官员组成临时班子,以仔细考察郡国上计,询问地方情况。丞相还时常派遣掾史直接到地方考察。丞相府又是京畿各郡的上诉机关。
(4)丞相有总领百官朝议与奏事之权。秦至西汉,凡遇重大事情,皇帝常召集百官朝议,或者群臣上议,谓之集议,由丞相主持。集议的内容很广泛,如立君、立储、封赠、赏功、罚罪、食货、选举、民政、法制、礼制、边事等等,皆可议论。集议结果,由丞相领衔奏事,皇帝裁决。
(5)丞相有封驳与谏诤之权。丞相对于皇帝的诏令有不符合法律、制度者,有封驳谏诤之权。如,景帝欲封皇后兄王信为侯,因丞相周亚夫谏阻而未封。又如,哀帝时丞相王嘉将皇帝已下的诏书封还不行。有时皇帝不听谏阻或所议不行,便是丞相的失职,丞相就要向皇帝申请辞职。
上述丞相职权主要在于用人和出谋定策。这是为政的要害,千头万绪的政事无不与之密切相关。
秦虽然确立了丞相制,但在组织上还不是那么完备,丞相之下属官较少。汉代则不同,随着组织的日益健全,属官队伍日益庞大,据卫宏《汉旧仪》说到汉武帝时,丞相府已经有“吏员三百六十二人”。其中比较重要的属官是司直、长史,此外就是诸曹掾属。司直是丞相府中的最高属官,级别相当于郡守,始置于汉武帝,职掌佐丞相,监察检举,并指挥丞相府中其他属官。长史类似相府的总管,丞相府有丞相史二十人,长史为众史之长,丞相有事,常交长史办理,实为佐助丞相,署理诸曹之职。丞相政务繁忙,故设有诸曹掾属,分曹处理政务,如东曹主督察地方,西曹主领百官奏事,还有集曹、奏曹、议曹、侍曹等等,其设置及职掌随着丞相职权的变化各个时期都有所不同。
丞相地位既尊,权力又大,必然要与君权发生冲突,汉初几任丞相如萧何、陈平多能深自贬抑,故君臣之间矛盾比较缓和,但也担了不少风险。武帝开始削弱相权,一部分权力转归尚书。成帝时设三公官,相权一分为三。至哀帝时,连丞相之名也被废掉,改为大司徒。东汉光武时,尚书台正式成为朝廷最高权力机关,名为司徒的丞相有名无实,有职无权,仅备位而已。东汉末,曹操为丞相,大权独揽,皇帝如同傀儡。这时的丞相非复人臣之职,当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始皇始置,西汉因之。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更名大司空。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 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公元前 年),又称大司空。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 年),改大司空为司空。献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 年)曾一度罢司空,置御史大夫,其职与司空无异。
御史大夫是“贰于丞相”的副职,位次丞相而高于诸卿,其职责是辅佐丞相,总理国政,故当时称丞相府与御史府为“两府”或“二府”,国家一切政务多归于两府。御史大夫的职掌具体说有如下几个方面()掌管图籍秘书。御史大夫是天子左右亲信发展起来的朝廷高级官员,从历史渊源上看与皇帝的关系比较密切。无论皇帝诏书还是臣民奏章,大都经御史承转并保存,这些机密文书实际是当时的档案,有时连皇帝大臣都感到棘手的大事,只有依靠档案中的先例,即所谓“故事”来处理。鉴于其职比较重要,凡天下图书计簿,都集中于御史府掌管。御史大夫几乎是掌握了以机密文书、档案资料为中心的国家全部图书资料。
(2)纠察百官。考课、监察和弹劾百官,这是御史大夫的正常职权。无论是朝官还是地方官员,御史大夫都有权纠察。御史府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弹劾朝官和督察地方行政,武帝时还专门从御史府中抽出人员,号曰“绣衣直指”,专办地方大狱等。
(3)受命处理重大政事。御史大夫既是丞相副职,而丞相位高权重,皇帝不便随时差使,或甚至不愿差使,所以有些重大政事,就往往直接交予御史大夫处理。秦至西汉,一直是这种状况。
(4)奉命督军出征。督军也是御史大夫的职责,奉命督军出征则兼有了领兵权力。如武帝征和三年(公元前90 年),御史大夫商丘成将二万人出西河伐匈奴;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御史大夫田广明为祁连将军讨匈奴,皆是其例。
西汉末年,由于中朝尚书权力的发展,御史大夫的职权与丞相一样,也逐渐转移于尚书。所以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虽号为三公,但已成虚位。到光武帝改大司空为司空,司空的职务,与成帝以前御史大夫的性质大不相同,据《后汉书·百官志》说“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坊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这时的司空已成了专管水土的官职。可见,御史大夫一职,实际只存在于秦和西汉,而真正起作用又是在秦和西汉前期。
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有两丞,一曰御史丞,一曰御史中丞。御史丞领御史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御史中丞的职位则比较突出,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年领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御史大夫的主要职掌,几乎就集于中丞之职。东汉时,由于尚书诸曹的发展以及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御史中丞分出改属少府。
太尉。秦朝是否有太尉一职不很清楚,但相当于汉代“掌武事”的太尉是没有的。秦朝掌武事的官员有国尉,秦国尉在大将之下,地位不高。汉初开始,太尉成为武官最高称呼之一,但时置时废,并不固定。汉武帝时,罢太尉官,置大司马。成帝时,大司马地位渐次升高,位于司徒之上。东汉光武帝时复旧名太尉,灵帝末年大司马与太尉并置。
太尉的职权是掌武事,实际上在西汉只不过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太尉本身并无发兵领兵之权,也很少实际的军政职务。所以太尉的官属较少,就是太尉本职也是或置或省,大抵有军事则置,事毕即省。目的都是为了利用或限制太尉的职权,以维护君权。武帝以后,虽改太尉为大司马,其性质亦不过是加官,空有名号,并无军政实权。东汉光武帝复改大司马为太尉之后,因领尚书事,而其职权逐渐加重,于军事顾问之外,并综理军政。在东汉三公中,太尉地位最尊,属官较前也增多,据载有长史一人,署诸曹事;掾史属二十四人,各分曹理事;此外还有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各主杂务。东汉的太尉府,实际相当于西汉的丞相府。
上公。上公指位在三公之上的太师、太傅、太保等官。太傅,高后元年(公元前87 年)初置,中间省,至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 年)复置。太师和太保,平帝元始元年(公元 年)始置。太师、太傅、太保,虽位列三公之上,但仅为虚衔而无实权。西汉末年王莽搞所谓四辅,又加少傅一职。这些尊崇的上公,名义上是辅佐朝政,为帝王之师,实际上只是封建朝廷的装饰品。到了东汉,罢太师、太保和少傅,仅保留“太傅上公一人”,而且时置时省,掌以善导,并无常职。不过,东汉的太傅比起西汉时的地位要高,他们往往是“元功之首”或“为国元老”的国家重臣,又常领尚书事,掌握实权,所以在政治上有较大的影响。
诸卿太常。太常,秦官。秦曰奉常,西汉改称太常。惠帝时曾一度又曰奉常。王莽时曰秩宗。东汉恢复太常之称,至建安中又称奉常。
太常的基本职责是掌宗庙礼仪。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祭祀和军国大政的活动均集于宗庙,庙堂即是朝堂。后来朝庙分家,但宗庙祭祀仍是国家头等大事,非常严肃认真而隆重,所以主持宗庙祭祀礼仪的太常被列为诸卿之首。
太常的另一项职责是兼管教育,负责选拔博士与博士弟子。太常员吏八十五人中,有九人“学事”十六人“守学事”,即负责教育事宜。太常的职权在两汉有分化降落之势。汉初三辅有陵庙之县均归太常管辖,从元帝起移归三辅;武帝以后考试之权渐归尚书,太常职权有了明显的削弱。
宗正。宗正,秦始置,两汉除王莽时更名宗伯并曾一度废置以外没有什么变化。宗正是为管理皇室亲族而设的官。皇族外戚均有名籍,藏于宗正府,从西汉开始到东汉,宗室属籍一直存在,可见宗正对于名籍的保存管理相当妥善。西汉朝更对皇族外戚载有属籍者,时常加以赏赐;对于犯罪者,则削除属籍,降为平民,这些手续均由宗正办理。宗亲犯罪当髡刑以上者,先报宗正,宗正再申报皇帝,始能处置,一般司法机关则不能过问。宗正既为掌皇帝宗亲事务之官,所以任此职者不但皆为皇族,且往往是皇族中德高望重者。由于刘氏宗室人口猛增,到西汉末平帝时已有十余万人,而且分散在全国各地,掌握实权的王莽为了便于统治刘姓宗室,便在各郡国设置宗师。东汉沿袭了这一制度。
光禄勋光禄勋,秦及汉初为郎中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04 年)改名光禄勋。光禄勋的主要职责是“掌宫殿掖门户”,为宫内总管。因其居于禁中,接近皇帝,故地位十分重要。秦二世时赵高为郎中令,就是利用这种特殊地位左右了二世。汉文帝以代王立为皇帝,夕入未央宫,当夜即拜其亲信张武为郎中令,巡行殿中,以防有变。可见此官原来是很重要的,只是后来中朝官日益增多,光禄勋的地位和实权才逐渐降落。
光禄勋总领宫内一切,所以属官多,机构大,某些属官的地位也很高。
一类是大夫,大夫掌议论,名目很多,有太中大夫、中大夫(后更名光禄大夫)、谏大夫等,多至数十人;一类是议郎,亦掌议论,有十二人。这些官员都是皇帝的高级参谋,其中除议郎为光禄勋属官外,其他均与光禄勋没有严密的统属关系,但因为他们的活动主要在宫内,所以习惯上列于光禄勋系统。光禄勋的主要属员,是以郎命名的属吏,有中郎、侍郎、郎中等。郎的职责是宿卫门户,出充车骑。有五官、左、右三署。汉代的郎官不仅是皇帝的亲近侍从,而且是备用官员,地方长吏令长多以郎出补,有些著名的执政大臣,如桑弘羊、霍光,也是出身于郎官。
卫尉。卫尉,秦官,两汉期间曾有两次改名,一次是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一次是王莽时更名太卫。卫尉的职务是统辖卫士,卫护宫阙之内。卫士的营房称为“庐”,就在宫墙之下。卫尉与光禄勋比较,光禄勋所领的郎官是皇帝的近侍卫队,而卫尉所领卫士,乃外围警备部队。卫尉属官,除一丞总署曹事外,主要有公车司马令,掌殿司马门,夜徼宫中,吏民上书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有卫士令,主卫士,东汉时卫士令分为南宫卫士令和北宫卫士令,卫士也随之一分为二。又各宫门均有司马一人,主其门警卫。执金吾。执金吾,秦名中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04 年)更名执金吾,王莽时名奋武,东汉复名执金吾。执金吾的职掌是徼循京师,禁备盗贼,也就是说执金吾的主要任务是担任宫殿之外、京城之内的警卫和治安工作。皇帝出行时,执金吾还要充任护卫及仪仗队。《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曰“执金吾缇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壮矣。”这是一支浩浩荡荡的庞大队伍。东汉光武未称帝时,曾目睹过执金吾出巡的威风气势,感叹地说“仕宦当作执金吾。”由于与警卫工作有关,所以执金吾有权直接逮捕罪犯。东汉时执金吾还可循行郡县。执金吾的属官,除执金吾丞总署曹事外,在西汉有中垒令,掌宫中垒门;有寺互令,掌门禁;有都船令,掌治水,有武库令,掌兵器。西汉又有左辅都尉和右辅都尉,掌分区循缴宗师。其他还有侯、司马以及千人等,均为一般属官。东汉执金吾除保留丞及武库令之外,其余属官皆省。
廷尉。廷尉,秦官,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44 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37 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 年)复为大理。王莽曾改名作士。东汉光武以后复曰廷尉。建安中又改为大理。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刑狱,为全国最高司法官。依法判罪是廷尉的职责,如果法无名文,廷尉的判例就成为“故事”,可以比作法律。地方上解决不了的案件,要上报廷尉,如果廷尉也不能解决,就要呈报皇帝亲决。廷尉在每年冬至节要亲自处理一批积案。平时如遇重大案件,由皇帝派人参与廷尉会审,名曰“杂治”。廷尉除依法判案,还掌管许多监狱。汉时皇帝对大臣有所谓“召致廷尉”的诏书,即为下狱。在这里,廷尉不仅是官名、官署名,且成了监狱的代名词。西汉武帝以后,有廷尉狱及中都官狱二十六所;东汉仅有廷尉及洛阳诏狱。廷尉属官,有廷尉正一人,主决疑狱;有左、右监,主逮捕事(东汉省右监);有左、右平,掌平决诏狱(东汉省右平);其他尚有许多名目繁多的掾史之属,分管具体事务。
大鸿胪(附典属国)。大鸿肿,秦名典客。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44 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04 年)改名大鸿胪。王莽时称典乐,东汉复名大鸿胪。大鸿胪“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其实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工作。例如诸侯王入朝时迎送、接待、朝会、封授等礼仪,乃至诸侯王的死丧赐谥及拜王嗣等,都是由大鸿胪掌管和安排。同时四方郡国上计之吏来京,也均由大鸿胪及属官管理,因为来京之吏要观光,遇上朝会大礼要参加,此正属大鸿胪的管理范围。大鸿胪下属官有诸郡邸长丞,即专为接待各地来京官员。大鸿胪所掌“归义蛮夷”,指接待或管理边区少数民族或国外的降者与使者,而重点又是朝见的礼仪。这项对外接待工作,成帝以前由典属国负责,典属国是与诸卿并列的一卿,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罢典属国,并其职于大鸿胪。大鸿胪属官,除一丞总署曹事外,主要有行人令、译官令、别火令、郡邸长、使主客、大行治礼丞等,分别主持内外接待、翻译、食宿、礼节等。
大司农。大司农,秦名治粟内史,汉初因之,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43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04 年)更名大司农。王莽改名义和,又改为纳言。东汉复名大司农。凡国家钱谷租税等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归大司农掌管。尤其是在西汉武帝时,大司农通过各种办法,搜罗钱财,对汉武帝的文治武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大司农的属官,有丞总署曹事。平帝置部丞十三人,每州一丞,主劝农桑;东汉仅一部丞,主帑藏。太仓令,主受郡国传漕谷;均输令,主均输;平准令,主平物价;都内令,主京师库藏;籍田令,主籍田事;铁市长,主铁器买卖事。另外,于各郡国还设立仓长以管仓库,设农监以管农事,设都水以管水池渔利,设铁官以管铁器制造与经营,设盐官以管盐业生产等,统归大司农管辖。
少府。少府,秦官。两汉皆称少府,唯王莽时曾一度改为共工。少府与大司农比较,大司农是国家财政总管,收百姓租赋以供国家费用;而少府则是皇室的财政总管,收山海池泽税和经营园林手工业等以供皇室的消费。少府因系帝室之财政总管,故机构之大,属官之多,在诸卿之中居于首位,诸卿手下协助署理曹事的丞仅一至二名,少府却有六丞。其他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各有令、丞,这一类基本上是管理宫廷内各种事务的属官。有胞人、都水、均官三长、丞,胞人主供宫内肉食,都水及均官主山水之税。又有上林十池监,主监上林十池。还有中书谒者、黄门、鉤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官令、丞,这一类多本是皇帝左右亲近的宦官。东汉时,少府财政事务减少,一部分职掌并入大司农,只管杂务,不再专管帝室财政,所以机构相应缩小,属官亦有裁减。水衡都尉。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5 年)初置,东汉光武省,此职仅存于西汉后期。武帝初设水衡都尉,打算以其主盐铁经营,但告缗以后,国家财政大增,收入集于上林苑,所以令水衡都尉主管上林。原来铸钱及上林由少府职掌,现在设水衡专管其事,而原属少府的某些属官,也就转归水衡都尉掌管。《汉书·王嘉传》说,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水衡钱和少府钱都是皇帝私产,加起来比国库的钱还多,而水衡又比少府多将近三分之一,说明皇室收入的大部分归水衡管了,所以水衡地位相当高。东汉初省,併大职于少府。这时因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不再分开,少府基本上不管经济收入,水衡也随之取消。太仆。太仆,秦官,西汉皆称太仆,唯王莽时一度更名太御。太仆的职责一是掌皇帝乘舆,一是掌马政。皇帝出行时,太仆要亲自为皇帝驾车,因其常在皇帝左右,故其地位相当重要。至于太仆所掌的马政,一部分供天子用,即所谓“家马”,一部分供军国用,这是马政中的主要部分。太仆的属官,除一丞总署曹事外,主要就是一些掌马政之官。据史载西汉有六牧师菀和三十六厩,都是牧养家马和军马的大型马场。如“未央”、“家马”、“龙子”、“闲驹”、“路軨”、“承华”等,均为马场名号,各有令、丞或监、长之类的官员主管,而统辖于太仆。
将作大匠。将作大匠,秦名将作少府,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44 年)
更名将作大匠。王莽时曾改名都匠。东汉初恢复将作大匠之称,光武中元二年(公元57 年)省,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 年)复置。将作大匠的职责是掌治宫室,亦即掌管基本建设,如营建宗庙、宫室、陵园等,并包括宫室和陵园绿化在内。这些工程,有的相当浩大,比如起陵邑,每一新皇帝即位即开始动工,直到死去,下一帝又复如此,长年累月,无止无休。除国家正常工程之外,将作大匠还常受诏营建某些大臣的宅第,更是不胜繁忙。将作大匠的属官有丞二人,东汉减至一人。此外还有左右中侯,掌施工。有石库令,主石料保管及加工。有东园主章令,主木材及木器制作。巨大的土木工程,需要大批的劳动力,劳动力多以刑徒充之。西汉设有前、后、中三校令,东汉又增左、右校令,分别掌管工徒。
中朝官武帝以前丞相权重,从武帝开始到宣帝,为削夺相权,搜罗亲信,逐渐形成一个起决策作用的中朝官系统,亦即朝中之朝;与之相对而言,丞相以下的朝官则为外朝,于是有中外朝之分。中朝官人员的构成基本有两类一类是所谓天子的宾客,他们在政府组织中并没有什么地位,却往往持着侍中的头衔参与机密;另一类是文武官员中的心腹之臣,武官有大司马、将军,文官有大夫、博士、尚书等,也是加上待中或给事中头衔,从而成为中朝之官。中朝官系统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除了大司马、大将军一度权兼内外之外,再就是典掌枢密的尚书台最后接管了丞相府的事权,尚书和侍中等官位日益隆重。兹分述如下.将军。将军一官,由来已久,开始只是高级武官的统称。在一般情况下,将军是对武将的一种尊称;在统兵作战时,将军则是指的主帅。秦汉时将军名目繁多,最尊者为大将军和骠骑将军,其次是车骑将军和卫将军,这四种名号的将军,地位相当于丞相之类的诸公;又有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这四种名号的将军,相当于太常之类的诸卿。以上两类将军,均为重号将军,是皇帝的最高级武官。重号将军以外,还有许多杂号将军,或者说列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m.feishuwx.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