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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言及“军爵”和“公爵”,可见商鞅时,秦国爵制中又有军爵和公爵之分。秦的爵制,在商鞅初建时如何?以后又有何变化?还可以作进一步研究,但后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二十等制,则是比较清楚的。

    《汉书·百官公卿表》详述了这二十等爵的顺序以及名称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这二十等爵,又分为两大等级,那就是以七级公大夫和八级公乘为界来划分。《汉书·高帝纪》说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公大夫以上为高爵,可与令丞亢礼,又称为官爵,公乘以下为低爵,又称民爵。这两大等级区别很大,地位大不相同,享受的权力也不相同。而官爵之中,公大夫以上相当于令丞,往上级别越高,则地位越高,最上层关内侯、列侯大体可相当于三公。不过,侯爵并不多。秦在统一之后,所封的侯爵也为数甚少,这说明秦朝的赐爵还是相当严格的。

    西汉初对秦爵制的因袭刘邦响应陈胜起义后,也利用赐爵的办法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从刘邦赐给部下的爵名看,有国大夫、列大夫、上间、七大夫、五大夫、卿、执帛、执珪等等。这些爵名,有的和二十等爵名相同,或者和秦国以前的爵名相同,也有的为各国所共有,但多半是楚国的军功爵名。因陈胜起义号为“张楚”,建官号按楚制,而刘邦原是楚人,又响应陈胜,所以官爵也从楚制。

    但是,后来刘邦还是采用了秦的二十等爵制,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中国,发布了一个重要诏令,与军功爵制有密切关系第一,诏令肯定了秦的军功爵制在汉朝的合法地位,恢复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对于从军的军吏除犯罪者外,一律赐给大夫爵位;原来享有大夫爵位的人各加一级;有七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食邑,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其个人和全家的徭役。

    第三,明确宣布七大夫以上属于高爵,并表示对高爵的尊重,责令地方官必须优先满足高爵对于田宅和其他合乎规定的要求,不得拖延。

    诏令反复强调军功爵的重要性,尤其表现了对获高爵者的关心。这说明楚汉战争之后,刘邦在主要方面因袭了秦的二十等爵制。

    西汉时期赐爵制的变化刘邦死后,吕后执政,她为收揽人心,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个大规模的赐爵诏令,《汉书·惠帝纪》载曰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

    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珪、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参乘赐爵五大夫。舍人不满五岁二级。..这次赐爵和刘邦时相比,有明显不同首先,取消了以军功赐爵这个根本条件,此后赐爵即趋于轻滥;其次是把“民爵”与“赐吏爵”分开,此后赐爵即吏民分提,赐民爵往往每次一级,赐吏爵则二三级以至更多;再次是取消了以爵级赐与田宅的规定,此后民爵仅为空衔,吏爵多为免役而已。这些变化,是由社会历史的发展所决定的。因为这时大规模的统一战争已经结束,原来以军功赐爵的基本原则就必然会相应修改。

    文景时期,赐爵制度日趋轻滥。朝廷有所谓“大事”之时,一般都要赐民爵一级,吏爵则更多。除大规模赐爵外,又正式实行卖爵制度,出钱可以买爵,入粟可以买爵,用奴婢也可以买爵。入粟买爵的办法,据上述所引《食货志》,六百石为上造,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这必然引起爵位的泛滥成灾,威胁到政府的兵、徭役来源。所以文景之时,已把高爵与低爵的界线由原来的七级公大夫上升至第九级五大夫,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这样,二十等爵便以五大夫为界划分高低,高爵中除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还拥有实际社会地位外,其他各级只是享受免役的优待,而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成为徒有其名、而无实际价值的空虚头衔。

    汉武帝时期,出于抗击匈奴战争的需要,朝廷又拟用军功爵制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但旧有爵制已滥,不为人们所重,故于元朔六年(公元前23年)又置武功爵,以宠战士。关于武功爵的级别和名称,《汉书·食货志》注引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根据《食货志》卖武功爵的价格为“级十七万,凡值三十余万金”的记载看,武功爵并不止十一级,《茂陵中书》显然有所遗漏。武帝另设这一套武功爵,目的是要恢复军功爵的原有价值和作用,使立功受爵的将士得以补吏,得以赎罪;功劳超等,大者可以封侯,小者可以补郎,本为赏军功以宠战士之意。但同时武功爵也可以买卖,“级十七万”,如买至千夫即相当于二十等爵的第九级五大夫,可以免除徭役。由于买爵者多,致使调发之士减少,于是朝廷又调发千夫、五大夫为小吏,不去就出马一匹,实际是让买爵人变相服役。这样,武功爵和军功爵同样失去原有的意义,因此推行不久便自行取消,以致后人对武功爵的级数也不甚清楚了。

    宣帝以后,“赐吏爵”日益增多。这表明,赐爵制度在原有的性质和作用丧失以后,作为维护官吏、贵族特权地位之工具的性质却更加突出了。东汉军功爵制的衰亡东汉时期,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已经形成,他们通过察举、征辟和任子制度,完全垄断了政治特权,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内,已经很难进入政治舞台,完全用不着以“赐吏爵”去扶持新贵了。所以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可见已经废除。至于赐民爵,则成为一种更廉价的点缀品。刘秀在位期间就颁布过四次赐爵令,以后的各个皇帝,也都颁布过赐爵诏令,赐爵的次数、级数都很多。但为了防止人民得爵超过八级,又三令五申“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命令。因为不过八级公乘,就不得免役。这样,赐民爵与人民的减役、免役及士兵的社会地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于是爵制名存实亡。尽管东汉赐爵最多,但当时人即不知用意何在?故有“赐民爵八级何法?”②之问。可见军功爵制在东汉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当然,二十等爵的最高两级,即关内侯和列侯,还保留一些实际意义,以分封制的残余形式存在下来。

    东汉后期,皇帝滥行封赏,为适应外戚、宦官、豪强、军阀势力扩张的需要,又增设了县侯、乡侯、亭侯等爵位。这是赐爵制的又一次变化。汉末曹操当政,建立新的爵制,“以赏军功”。除原有的列侯、关内侯之外,新设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内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四等,但新增的这四等按规定“皆不食租”。这种空有名号,而不食租税的封爵,即后世所谓“虚封”。从此军功爵制不仅对广大士兵毫无用处,就是对一般将官也无实际利益可得。

    以上爵制的变化说明,自东汉以后,商鞅变法时创立的赐爵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了。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论衡·谢短》。

    第五节秩俸、休假和致仕秩俸秩是指官阶,有几等秩即为几级官;俸是指薪俸,薪俸多少是依官阶的高低而定。一般说“增秩”或“减秩”,既包括官阶的升降,也包括薪俸的增减。秦自商鞅变法,即实行秩俸制度。秩以若干石表示,据秩而定俸额,按月发放,称为月食。秦的秩俸计算及发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汉代所因袭。汉代官吏的秩,也是用米谷数量来区分和表示,如二千石、千石、百石等。但在按秩发放俸禄米谷时,则用斛来计算。石是衡的单位,斛是量的单位,西汉一石约等于二斛,东汉一石约等于三斛。石不过是定等级的虚名,斛才是实俸。计实俸的斛并不是按上述比例与表示秩的石折合,而是另有定额。

    两汉官吏的实俸,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东汉刘秀所定官俸例,见《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续汉志》以及刘昭补《后汉书·百官志》。今一并列表如下,以备参考(见《两汉官吏秩俸参考表》)。因秦汉时期,历时数百年,不仅各官之秩时有变化,就是俸也因物价与货币的比值不同,有增有减,而不尽相同,所以此表也只是表示一个大概情况。古代官俸多为谷物,秦汉也是如此。不过,从一些记载来看,西汉官俸曾有一段时间曾发放钱币,并且是以谷物数量折合而成。如《汉书·贡禹传》云两汉官吏秩俸参考表秩(石)别师古注李贤注刘昭注月俸(斛) 月俸(斛) 月俸(斛)

    万石350 350 350中二千石80 80 80二千石20 20 20比二千石00 00 00千石90 80 80比千石80六百石70 70 70比六百石0 55 50四百石50 50 45比四百石45 45 40三百石40 40 40比三百石37 37 37二百石30 30 30比二百石27 27 27百石  斗食  佐史8 8 8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又如《史记·汲黯列传》《集解》引如淳曰《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

    《汉书·宣帝纪》如淳注曰《律》百石,俸月六百。

    另外,《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簿录·钱谷类》也有西汉官俸的零星记载,如候官月俸三千,塞尉月俸二千,候长月俸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长月俸六百或九百。这些,都说明西汉官俸有时发放钱币。

    至于东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百官受俸说“凡诸受俸,皆半钱半谷。”此文之下刘昭补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延平中,中二千石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这个记载虽不一定精确,但由此可见,东汉与秦、西汉一样,官吏也是以石定秩,月俸也是以谷数定额,但实际发放则是钱谷并用。

    汉代官吏除常俸外,尚有节日赏赐,实际是常俸以外的加薪。但其赏赐对象,多为高级官员和朝廷官吏,地方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级官吏,是难能得到朝廷这种赏赐的。与此相反,县令长以下的俸禄则比较低,时人颇以为非。如东汉人崔寔在《政论》中分析了一个“百里长吏”的收支情况,认为月俸钱二千,粟二十斛。庸客用钱一千,薪炭及二人的伙食生活费再用一千,两千钱就完了。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够马吃,连四时衣被、会客吃酒的费用都没有,更不用说养家糊口。崔寔的说法虽未免夸张,但当时地方小吏的薪俸低微倒是事实。薪俸微薄,就设法取给于民,这可以说是促使地方小吏贪污的一个因素。

    休假秦时官吏已经有休假制度,休假称为“告归”。如《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长男为三川守,告归咸阳。《高祖本纪》载,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两者均为休假。但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详考。汉代官吏的休假,大体上有休沐、告、宁三种形式。

    .休沐。汉代官吏,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故休沐成为休假的代名词。

    休沐是一般的例假,每隔五天休息一天,这一天的休息,实际是处理各种家务事,而拜谒父母是其中的头一件大事。其次是接待宾客和处理各种杂务。西汉时期,这种例假在郎官中曾一度受到破坏,《汉书·杨恽传》云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休。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转相仿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富郎可以不循常假,日出游戏;贫郎长病,却以常假抵偿,至有岁余不能休假者。这就破坏了五日一休沐的正常规定,所以杨恽罢山郎,皆以法令从事。

    五日一休沐的常假之外,还有时节假,《汉书·薛宣传》说“日至休吏。”日至指冬至日和夏至日。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日夏至,礼亦如之”,可见冬至和夏至的休假还不止一天。

    2.告。告是因功或因病而休假的制度。告之中,又有予告和赐告的区别。《汉书·高帝纪》注孟康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由此可见,所谓予告,乃在职有功,课为上等者,依法应赐予休假,其性质等于赏赐。所谓赐告,乃当时规定请病假不得超过三月,过三月者免职,但由皇帝赐告,则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赐告与否,完全是依皇帝意旨而定。所以汉史上,有如汲黯者,赐告数次亦未免职;也有如谷永者,未得赐告,期满即免。予告和赐告的休假制度,在两汉时期也有一些具体变化,上述只能是一个大体情况。可能是由皇帝诏令的予告、赐告仅限于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至于一般的下级官吏,也应有予告、赐告,不过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而已。3.宁。宁是丧假的专称。告宁本来连称,为休谒之名。但告和宁又有区别,吉曰告,凶曰宁,所以宁的单称指丧假。官吏宁期的长短,大抵依丧服制度的推行情况而定。

    西汉文帝崇尚节俭,也提倡丧制从简。他在遗诏中对自己的丧事作了安排。行丧的时间是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一共三十六日。东汉人应劭认为古制丧期三年(三十六月),文帝以日易月,故三十六日。文帝以后,三十六日释服成为西汉定制。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后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西汉时官吏父母丧亡,宁假三十六天为“国家之制”。《汉书·扬雄传》应劭注云“《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又《哀帝纪》载诏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这些,或许不是指在职官吏的丧服制,也或许反映西汉后期丧服制有所变化,均不可详知。

    东汉初年,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公卿、二千石、刺史均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又兴丧礼。其后或兴或废。东汉一代,丧礼废兴不定,或予宁三年,或不予宁三年,始终没有定制。汉代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国,故主张行三年丧制;但丧假三年,影响正常工作,尤其是高级主管官吏,一旦归宁离职,官事皆废,所以又不得不明令制止。甚至还有提前释服或夺服之举。如果大臣归行丧礼,皇帝遣使者赉牛酒至家,为其释去丧服,以返署视事,这就是释服;如果志守丧期,不肯释服,皇帝也会采取强迫方式,即夺服。例如太傅桓焉,为母“行丧逾年,诏使者赐牛酒夺服”。东汉崇尚名节孝道之风盛于西汉,宁期较西汉为长,却又废而复兴,这是一个主要原因。

    致仕致仕,近似今日的退休。不过汉代致仕,一般指高级官吏。致仕的条件,主要是年老或有病。其手续,一般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以老请,或以病请,谦称为“乞骸骨”,然后再由朝廷批准。致仕后的归养俸禄,以及是否岁时朝见皇帝等,则要看其官位、功绩和皇帝的恩宠程度。从两汉致仕事例中, 《后汉书·桓焉传》。

    可知两汉公卿大臣病老退休,一般均受国家的优厚待遇,不过情况不尽相同罢了。致仕就是去职,去职后不应享受在职期间的秩俸,故须另有诏令规定其俸。汉代高级官吏致仕的诸例说明,有的可以享受全俸,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在一般情况下,大概只能享受原职三分之一的俸。正如《汉书·平帝纪》所载元始元年(公元 年)令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不过,还有的官吏致仕时是一次性赏赐,或黄金、或钱币、或粮谷、或房屋、或车马等等。致仕后的政治待遇,除地方官定时派人“存问”之外,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仍可依时朝见皇帝。总之,汉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高低,主要是由皇帝恩宠程度的高低而定。

    与致仕相关的另一项制度是恤典。恤典,是朝廷对于高级官吏死后的一种抚恤制度。高级官吏死后,朝廷或赠赙(即以财物助丧仪)、或赠印绶、或赐谥、或赐冢地、缯绣、衣物之类,不一而足。从丧葬到死后享受的各种赠赐,因人因时而异,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有一定身份的官吏,皆赠以东园梓器,数量和品种各有不同;皆派遣官吏持节视丧,所派官吏的地位因死者身份而定;皆发部分军士送葬,数量有多有少。除赠送钱物外,又往往加官进爵。此外,官吏因公死亡,除厚加赏赐,有的并得荫其后代,如除子为郎等等。总之,恤典也是汉代官吏的一项制度,只是抚恤程度如何因人而异而已。

    用人是否得当,治吏是否有方,这无疑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

    西汉选官的范围很广,再加上察举与考试相结合,因人而授官,汉之得人,实有赖于此。尤其是汉武帝时代,求贤若渴,不拘一格选用人才,这就使武帝一朝成为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一个黄金时代。《汉书·儿宽传赞》对此有一段综述是时,汉兴六十余载,..上(武帝)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 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儿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 ,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武帝一朝这种英才济济的盛况,即使在整个封建时代也不多见。西汉之所以能在我国历史上成为一个盛大皇朝,用人得当是一重要因素。东汉察举逐渐遭到破坏,后期又大规模公开卖官,朝廷完全不顾有关国家兴衰存亡的用人大计问题,灭亡是其必然趋势。

    在治吏问题上,秦与两汉相比,最为得法。据《秦简》反映,秦的各级官吏,职责分明,有功者赏,有过者罚,条律不仅清楚具体而且赏罚必须执行,例如《行书》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紧急的文书要立即发送,不急的也必须当日处理完毕,否则以法论处。《秦简》中这类有关治吏的律条为数很多,说明秦治吏有方。官吏不敢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吏治清明,这是秦能统一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汉代治吏,则较秦略逊一筹。汉律中,没有秦律对官吏职责规定得那样具体。而朝廷对地方官的考课,主要是通过上计,在上计簿“具文而已”的情况下,考课也就徒具形式。然而,汉代治吏方式中,亦有比秦高明之处。汉代设置刺史,以低秩督刺和考察地方长吏,位卑权重,直通朝廷,不属守相所辖,且巡回流动,不固定于一地,这就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而秦每郡置监御史,固守一郡,易于和太守勾结,狼狈为奸。总的看来,汉代还是有一套治吏办法的,但贯彻并不彻底,尤其是东汉后期,几乎是放任官吏胡作非为,完全不顾祖宗治吏之法规,以致吏治**不堪,东汉政权亦随之灭亡。这是历史的教训。第十四章兵制兵制是秦汉封建**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兵制是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郡县征兵制,并辅之以军功赐爵制度。西汉初的兵制因循秦代而有所损益,出现了南北军制度及诸侯王**队。汉武帝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皇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对兵制进行了改革,而有北军的发展和募兵制的兴起。东汉时,征兵制渐被募兵制取代,地方州牧刺史多掌兵权,边兵强悍,逐渐形成军事封建割据的状态。

    第一节禁军、宫城近卫军和京畿驻军秦汉时代的军制,首先应说到宫廷禁军、宫城近卫军、京师及畿辅驻军。这都是朝廷直辖的军队。

    宫廷禁军宫廷禁军,即负责宫殿门户、宫内警卫及国君出入仪仗的军队,其成员称为“郎”或“郎中”,因其轮流执兵器陈列殿下廊庑之中,故名。郎中无定员,秦统一后人数有所增加,例如仅诸生被征为郎者前后即有七百人②。郎除了侍从皇帝之外,主要职责是充作宫廷禁军。秦代郎官有三类给事禁中者称“中郎”;给事宫中者称“郎中”;给事宫外者称“外郎”。统称为“三郎”③。汉初,因循秦制。汉武帝时代,禁军中又增加了“期门郎”和“羽林郎”的名目。期门、羽林多来自精干骑射的西北边郡“良家子”,勇猛善战,“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④。期门郎无定员,多时达千人,职责是执兵送从,陛戟陈列殿下。西汉平帝时更名为“虎贲郎”;“羽林郎”大概是由原来的“外郎”(或称“骑郎”)演变而来,初名“建章骑”,后更名“羽林骑”,是皇帝车驾的骑卫。羽林郎亦无定员,或至七百人。后来,战死者的子孙又被收容训练,称为“羽林孤儿”,也编入禁军⑤。东汉时,宫廷禁军一称“虎贲”,即原来的期门,共一千五百人;一称“羽林郎”,一百二十八人(无常员);一称“羽林左右骑”,左骑八百人,右骑九百人。东汉宫廷禁军一律父死子继,成为世袭兵。

    宫城近卫军秦汉时代,皇宫位于京城以内的宫城里。负责宫城以内及宫城各门警卫任务的士兵称“卫士”或“卫卒”②。卫士的更代以一年为期③,从各郡受过一年军事训练的“正卒”内征调。卫士分为若干屯,在宫城各门及附近的营垒中屯驻。这些营垒称为“区庐”④。西汉时,因未央宫位于长安城西南方, 《战国策·燕策》“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史记·荆轲列传》同。

    ② 《史记·儒林列传》注引卫宏《古文尚书序》“秦即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余人。”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二世)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史记会注考证》引苏林注“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

    ④ 《汉书·地理志》。

    ⑤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详见《后汉书·百官志》。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九年(公元前238 年)长信侯毐发县卒及“卫卒”。③ 《汉书·盖宽饶传》“盖宽饶为卫司马,及岁尽交待,上临飨罢卫卒,卫卒数千人愿复留共更一年。”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引胡广云“宫阙之门内卫士,于周垣下为区庐。区庐者,若今之仗宿屋矣。”

    故称“南军”。西汉南军人数一度达数万人⑤,各按其不同职责分别称“宫门卫士”、“南宫卫士”、“北宫卫士”及各门卫士。除未央宫外,皇太后所居之长乐宫、长安城外的建章宫、长安以西的甘泉宫及诸帝陵寝均设卫士屯驻。各营卫士“从昏至晨,分部夜行”⑦,巡逻值勤。天子出巡,卫士挟道护卫。东汉卫士较西汉大大减少,总数不过二千五六百人⑧,主要负责宫城以内的警卫,其他职责大多由虎贲、羽林左右骑及五营兵取代。故尽管说东汉“京师(洛阳)有南北军如故”⑨,而实际上南军已不见于史乘了。

    京师及畿辅驻军秦代,京师咸阳及关中屯兵主要职责是守卫京师及维持京畿地区的治安,其兵源来自关中当地的“故秦人”,战斗力较强。秦末兵源枯竭,才于郡县“尽征”材士五万人屯卫咸阳。西汉时,京师屯军的主营位于长安未央宫北面一座永久性军垒内,称“中垒营”②,与南军相对,故称“北军”③。汉初北军有数万人④,主要来自京辅的正卒,负责戍守京师,守卫中垒营、军事监狱、武库及督造兵船,并不外出作战。武帝改革兵制,加强中央军的地位和力量,实际上主要是加强了北军的建设,故其人数、建制大大增加分置缇骑三百人、骑兵六百人、步卒一千二百人,专门负责维持京师及三辅治安;另设诸城门屯兵及三辅、三河、弘农诸营屯兵中垒营屯驻北军中垒门内外,掌四城⑤;屯骑营屯驻募自三辅的骑士;步兵营屯驻上林苑门,屯兵为募自三辅的步卒;越骑营屯驻轻骑兵;长水营屯驻长安城外长水宫、宣曲宫,屯兵为招募的胡人骑士;胡骑营屯驻左冯翊池阳宫,屯兵为招募的胡骑;射声营屯驻募自三辅的弓弩兵;虎贲营屯驻募自三辅的车兵。北军诸营的来源较复杂,既有由原北军诸营演变而来的,也有新增加的;既有征兵,也有募兵;既有三辅汉人,也有边郡胡人。北军诸营各兵种分工明确,技术装备精良,除戍卫京畿之外还⑤ 《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公元前40 年)诏“卫士转置送迎常二万人,其省万人。”《汉旧仪》“飨卫士万五千人。”恐非卫士之全部,《汉书·韦玄成传》言元、成时帝后陵寝三十余所“用卫士四万五千二百一十九人”。

    详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汉书拾遗》。

    ⑦ 胡广《汉官解诂》。

    ⑧ 详见《汉官》、《汉官仪》。

    ⑨ 《文献通考·兵考》。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③ 《汉书·刑法志》“京师有南北军之屯。”

    ④ 《汉书·高帝纪》淮南王反,发材官与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于霸上,此恐非北军之全部。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写作“西域”,王念孙以为作“四城”是。

    要经常出征。至武帝时,北军制度已臻完备。东汉,专职警卫京师洛阳城内的“缇骑”仅二百人,多出自富家子弟;“执戟”五百二十人,多出自寒家;此外,洛阳城门屯兵仅“缇骑一百二十人”②。人数大大少于西汉。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五营,其中长水营一千三百六十七人(一说七百三十六人),其他四营各七百人③。北军五营初由刘秀元从士兵改编而成,其中长水营由乌桓骑兵组成。后来逐渐形成父死子继的“世兵”制度④。至安帝时,五营士卒多以洛阳官吏、富商的游惰子弟入钱谷充任⑤。因此,东汉后期中央军逐渐**,出现“王旅不振”的局面。中平元年(公元84 年)黄巾起义,东汉中央军在都亭屯兵,并分屯函谷、广成、伊阙、大谷、轘辕、旋门、小平津、孟津等八处关隘,以加强京师的防御力量。中平五年(公元88 年),又以左右羽林五营、洛阳各处屯兵及各地招募的军队临时改编为八营,称“西园八校”⑦。实际上,这时中央军的制度已经彻底败坏,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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