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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以及计算单位,往往各不相同。仅就形制而言,即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布币,形似农具中铲形的镈(布),主要流通于魏、赵、韩。这种布币又有空首布、圆肩方足圆跨布、方肩方足圆跨布、方肩尖尺圆跨布、方肩方足方跨布等多种。
二、刀币,形状像刀,主要流行于齐、燕、赵三国。齐刀较大而多尖头,燕、赵刀较小而多方头或圆头。
三、圆钱,形圆,中有孔,分方孔和圆孔两种。主要流行于秦、东周、西周以及赵、魏沿河地区。秦圆钱不铸地名,仅铸币值单位,如“重一两十四珠”(铢)、“重十二朱”、“两甾”、“半两”等。东周、西周圆钱则铸有“东周”、“西周”字样。
四、郢爰和铜贝,只流行于楚国。郢爰是一种铸有“郢爰”、“陈爰”
等印文的金饼;铜贝作为郢爰等的辅币,形似海贝,俗称“蚁鼻钱”。
币制的混乱,不利于商品交换,更不利于统一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社会管理,因此,秦灭六国后,始皇下令统一全国货币。《史记·平准书》写道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司马迁的这一论述,亦见于《汉书·食货志》。根据这些重要记载及有关考古文献资料,可知秦始皇统一货币的主要措施有三一、由国家统一铸钱,并把秦传统的严禁地方和私人铸钱的法令,推行到统一后的全国。秦律明文规定凡私自“盗铸”者,除“索其室”,没收其所铸之钱及钱范外,还应予以拘捕和严惩。
二、法定全国通行两种货币一为黄金,属上币,以溢为名,每溢二十两;一为铜钱,属下币,圆形,方孔,有郭,径寸二分,铸文“半两”,“重如其文”,即每钱重十二铢,这就是通称的“秦半两”。
三、废除原六国的布币、刀币、郢爰、铜贝等各种货币,改铸秦以前的“重一两十四珠”、“重十二朱”、“两甾”等旧币,不准以龟贝、珠玉、银锡之类充当货币。
秦始皇统一货币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币制中的混乱状态。秦钱遍行于全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此后,各封建 吉林省博物馆973 年发掘资料。
② 《史记·秦本纪》。
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252—253 页,文物出版社978 年版。皇朝大都掌握铸币权,钱的形制也保持着类似“秦半两”的圆形方孔模式。秦统一货币对后世影响之深远,由此可见一斑。
修驰道、直道,巡行各地在秦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秦始皇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便于巡游督察,传递号令文书,曾主持修筑了著名的驰道和直道。
驰道始修于秦皇朝建立后的第二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治驰道”。《史记·集解》引应劭曰“驰道,天子道也,道若今之中道然。”实际上,这种驰骋车马的通道,中央供天子行驶,立树为界,两旁还是可任人行走的。汉贾山《至言》写道(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
贾山,汉初文帝时人,离秦不远,所言驰道事应是可信的。秦驰道以国都咸阳为中心,东达今山东、河北和辽宁,南抵今湖北、湖南,东南至今安徽、江苏和浙江。而且路面极为宽阔,路基高厚,又以铁锤(金椎)夯筑得坚实平稳,还在道旁栽种了树木。在两千两百多年前,我国就能修筑如此宏伟的交通工程,实令人惊叹!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2 年),始皇又令蒙恬等修筑了从咸阳附近直通北边的“直道”。大史学家司马迁曾亲自考察并走过这条“直道”的全程,所以他在《史记》里多次写道(始皇)三十五年,除道,道九原,抵云阳,堑山堙谷,直通之。(始皇)三十五年,为直道,道九原,通甘泉。②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乃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堑山堙谷,千八百里。③九原,即九原郡治所九原县,在今内蒙古包头市西。云阳在今陕西淳化县境,有甘泉山,以泉水甘美得名。附近古时风景秀丽,为天然避暑胜地,故秦曾在此建林光宫,汉亦建甘泉宫。关于直道的路线和途中经地,史籍记载不详。975 年,历史地理学家史念海先生进行一次实地考察后认定,它是从秦林光宫即今陕西淳化县北梁武帝村起,沿子午岭主脉北行,经旬邑县石门关及陕、甘两省交界处的五里墩至黄陵县沮源关后,再沿子午岭主脉西侧的甘肃省华池县东,又直北径陕西省定边县东南,复折东北方向达内蒙古乌审旗红庆河、东胜县西、昭君墓东,至包头市西的秦九原郡治所九原县。秦直道“堑山堙谷”,穿过沙漠草原,全长一千八百里,合今约七百公里。这条重要通道的修筑,对于防御匈奴奴隶主贵族的南下侵扰,密切北边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与政治联系,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在修筑驰道、直道过程中,秦始皇出于炫耀威德,慑服四方的需要,曾先后五次巡行各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六国年表》。
③ 《史记·蒙恬列传》。
参阅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975 年0 期;又王开《“秦直道”新探》,载《西北史地》987 年2 期,所述秦直道途中经地,与史念海先生见解略有歧义,亦可参阅。第一次巡行陇西、北地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即兼并六国的次年,始皇便马不停蹄地首次出巡,西至陇西(郡治今甘肃临洮)、北地(郡治今甘肃庆阳西南),出鸡头山(六盘山),过回中(今陕西陇县西北)。陇西、北地两郡,地在今宁夏和甘肃东部,原是西戎族游牧区域,属秦的西部边陲。始皇到这一带巡视,显然是为了督察边防,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次巡行东南齐、楚故地在治驰道的次年、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9 年),又把视线投向东方和南方的齐、楚故地,开始了第二次巡行。这一次的随行文武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丞相隗林(状)、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等。这帮人簇拥着秦始皇,浩浩荡荡地从咸阳出发,沿着渭河南岸的驰道东行,过函谷关(今陕西灵宝东北),经洛阳、定陶(今山东定陶),直抵邹县峄山(今山东邹县南),并在这里“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其铭文云登于峄山,群臣从者,咸思攸长。追念乱也,分土建邦,以开争理。功战日作,流血于野,自泰古始。世无万数,陀及五帝,莫能禁止。乃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复起。■害灭除,黔首康定,利泽长久。②原来,秦始皇这次出巡,既是为“东抚东土”,也是为了封祀于泰山。
封禅是帝王的祭祀大典。在泰山顶上筑坛祭天曰“封”,在泰山下的小山梁父辟土祭地曰“禅”。春秋战国以来,人们多认为只有举行这种典礼,才算受命于天。秦始皇作为一名封建皇帝,自然也不例外。为此,他“于是征从齐鲁儒生博士七十人”,共议封禅事。无奈这些儒生也不知其具体作法,只是妄生异议。始皇“闻此议各乖异,难施用”③,乃忿然绌退儒生,沿用秦往日祭祀上帝的礼仪匆促了结这一活动。同时又刻所立石,强调“大义休明,垂于后世,顺承勿革”;“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看来,秦始皇固然重封禅,但更注重的还是加强皇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秦皇朝的现实统治。
秦始皇封禅之后,随即过黄(今山东黄县东南)、腄(今山东福山东南),穷成山(今山东成山角),登之罘(今山东芝罘半岛),立石颂秦德,然后南行至琅邪(今山东胶南县境)。秦始皇在琅邪停留了三个月,还在这里修琅邪台,“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又立石刻于台上,宣称“**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②《琅邪台刻石》明显反映了当时秦始皇踌躇满志、悠然“自得”的情趣。这时,适逢齐人徐市等上书,言海中有蓬莱、方丈、瀛洲三神山,有仙人居其上,请与童男女以求之。始皇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求仙不可得,始皇便南下进入故楚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峄山刻石文》,《史记》阙载,现据《金石萃编》卷四录其部分铭文于此,以资参阅。③ 《史记·封禅书》。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灭楚后,楚地一直潜藏着相当强大的反秦势力。故镇服楚地,是秦始皇这次出巡的重要目的之一。始皇过彭城(今江苏徐州)时,因传闻象征天子权力的周鼎沉于泗水,乃使千人入水打捞,结果毫无所得。于是西南渡淮水,“过安陆”③(今湖北云梦一带),抵衡山(郡治邾城,今湖北黄冈北)。再乘船沿江而下,至湘山(今洞庭湖君山)。途中遇大风,“几不得渡”。始皇听说湘君神为尧之女,舜之妻,大怒,竟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④。然后便至南郡(治江陵,今湖北江陵),取道南阳、武关(今陕西丹凤县东南)而归咸阳。
第三次巡行之罘、恒山和上党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8 年),“时在中春,阳和方起”,始皇再次东游。
当车驾出函谷关,行至阳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北)时,突然遭到了张良及其刺客的狙击。张良出身于原韩国公族,其祖父、父亲曾相韩王五世。秦灭韩时,张良虽年少“未宦事韩”,但为了报亡国之仇,乃“弟死不葬”,并不惜倾其全部家财“求客刺秦王”。后果得一力士,又准备了重一百二十斤的大铁锥。然后张良便与力士在博浪沙中狙击秦始皇,“误中副车”,始皇大怒,下令大索天下十日,张良更换姓名后逃走。
秦始皇在博浪沙“为盗所惊”之后,仍继续东进。他先到之罘,补刻了上一年所立之石,旋即赴琅邪,然后北上至恒山②(郡治东垣,在今河北石家庄市东北),转上党(郡治长子,在今山西长治市西南)后回咸阳。
第四次巡行碣石和北边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5 年),始皇第四次出巡。巡行的第一个目的地是碣石(今河北昌黎县境内)。他北渡黄河,走过韩、魏、赵、燕故地,目睹往日遗留下来的城郭、关塞和川防,深感这些陈旧的防御设施,不仅妨碍了交通和社会生产与生活,而且很可能为各种反秦势力所利用。为此,始皇下令“坏城郭,决通堤防。”《碣石刻石》所说“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③,就是这一重要措施的最早记载。
秦始皇至碣石后,曾使燕人卢生求访古仙人,又遣韩终、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药。不久,他便北巡北边。这次“巡北边”的具体地点,史载不详,但右北平、渔阳、上谷、代、雁门等郡及其治所,大抵是会去的。始皇此行的意图主要是为了加强边防,作北击匈奴的战略准备。所以当他从上郡(郡治肤施,今陕西榆林东南)返回咸阳之后,很快就遣蒙恬发兵三十万,开始了对匈奴奴隶主贵族的战争。
继第四次出巡之后,秦始皇还于三十七年(公元前20 年)进行了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巡行。这次巡行明显地反映了秦皇朝末期的矛盾与问题,我们将在下章论述。
焚书坑儒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第7 页,文物出版社978 年版。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留侯世家》。
② 《史记·封禅书》。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为了提高皇权,维护秦皇朝的政治体制及其统治秩序,在文化意识领域,秦始皇也采取过加强思想控制,反对是古非今,打击异己势力的严厉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经常提到的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3 年),始皇在咸阳宫置酒宴饮,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寿。博士仆射周青臣当面颂扬始皇,称其“神灵明圣,平定海内”,“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齐人淳于越不以为然。他提出古时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长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一旦有事,谁来救助?为此,他主张以古为师,认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本来,分封郡县之争,早在秦皇朝初建时就出现过。眼下淳于越旧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师古”与“师今”的大问题,故始皇“下其议”,着令群臣讨论。
这时,已由廷尉升任丞相的李斯当即指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治国措施。“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现在,“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而私学又“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哗众取宠,“造谤”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结果必然是“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因此,李斯建议禁止私学,规定“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②;还建议焚烧《诗》、《书》,提出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③根据李斯的这一建议,当时只有《秦记》和博士官所藏《诗》、《书》、百家语以及医药、卜筮、种植之书可以保存,其余的各种书籍,特别是诸侯国的史籍和儒家一些著作,均在焚烧之列。本来,焚书是秦很早就实行过的政策。商鞅变法时就曾“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势”④。所以秦始皇一听到李斯的建议,就表示认可,并随即付诸实施。于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焚书事件发生了。
就在焚书的次年,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2 年),又发生了一起坑儒生的事。这件事是由几个方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来,秦始皇十分迷信方术和方术之士,以为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神仙真人,求得长生不老之药。他甚至宣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而一些方士,如侯生、卢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极力诳称自己与神相通,可得奇药妙方。但时间一长,他们的许诺和种种奇谈总是毫无效验,骗局即将戳穿。而秦法规定“不得兼方,不验,辄死。”②因此,侯生、卢生密谋逃亡,在逃亡之前, 上引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韩非子·和氏》。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说秦始皇“刚戾自用”,“专任狱吏”,“贪于权势”,未可为之求仙药。始皇知道后大怒道“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是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③于是使御史审讯在咸阳的全部方士与儒生。诸生转相牵连告发,结果查出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于咸阳。同时还谪迁了一批人至北方边地。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④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监蒙恬于上郡。
秦始皇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反对是古非今,打击方士荒诞不经的怪谈异说,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点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三章秦的暴政与秦末农民战争第一节秦的暴政与社会矛盾的激化皇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皇朝,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秦始皇作为这个皇朝的创立者,在结束长期以来的诸侯割据局面,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确立封建制度等方面,也作出过重要的历史贡献。
但是,秦皇朝是通过长期兼并战争,依靠军事手段建立的封建政权。它的许多将士往往是屡建战功,拥有食邑和大量田宅的军功地主。而一旦兼并战争结束,这些曾转战南北,立过汗马功劳的军功地主,又很快成为封建国家各级统治机构的官吏。
因此,军功地主是秦皇朝的主要社会支柱和阶级基础。秦代地主阶级的统治,主要是军功地主的统治,而秦始皇则是以军功地主为主的地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诚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封建社会初期,地主阶级,包括军功地主在内,无疑还是一个新兴的阶级,有其积极、进取的一面,但也有其贪婪、残暴的一面。特别是军功地主,作为趁割据混战之机而兴起的暴发户,对土地、财物具有极大的贪欲;同时,由于靠战争发迹,因而又极端迷信暴力,主张严刑峻法,“权制独裁”,实行封建**主义。而且随着兼并战争的结束和封建制的确立,这些阶级劣根性更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所以,实行暴政,加强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人民极其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实为有秦一代政治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
“尊奖兼并之人”,维护奴隶制残余早在战国时期,就已开始出现土地兼并的现象。秦皇朝建立后,由于“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兼并之人”,因而土地兼并继续有所发展。当时,许多官吏和军功地主拥有大量田宅或封邑。公元前225 年,王翦伐楚之前,向秦王政“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秦王当即回答说“将军行矣,何忧贫乎!”②果然,以后,王翦之子王贲、孙王离被封为列侯,而列侯正是有食邑的。《续汉书·百官志》称“秦爵,二十等为彻(列)侯,金印紫绶,以赏有功。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次于彻侯的关内侯,名义上虽然“无土”,但仍规定“寄食在所县,民租多少,各有户数为限”。为了满足地主阶级首先是军功地主的土地贪欲,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 年)还下诏“使黔首自实田”③,即命令地主和有田农民向国家如实呈报自己占有田地的数额,以论征收赋税。这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封建土地占有权,公开承认土地兼并的合法性。
在秦皇朝的支持、庇护与纵容下,秦代地主阶级特别是军功地主侵夺土地,广占田宅,致使社会上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 崔寔《政论》。
②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裴骃《集解》引徐广语。
《汉书·食货志》。
况。贫富悬殊严重,始皇“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②。地主豪富“设房闼,备廐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博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③。他们横行乡里,为所欲为。“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④而贫苦农民失去仅有的一小块田地之后,只得为人佣耕,或被迫“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⑤,忍受沉重的剥削。他们虽然终生劳累,但仍“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陷于饥寒交迫的困境。关于这种状况,我们从秦末农民起义的阶级队伍里找到证实。农民起义领袖陈涉就是一个没有或只有很少土地、“与人佣耕”的雇农。史称陈涉为“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⑦。陈涉领导首举义旗的戍卒九百人,也是“闾左”贫民。由此不难看出,秦末农民起义,究其社会根源,与战国至秦代的封建地主势力的发展及由此引起的土地问题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系。
秦皇朝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当时,不论是封建国家,还是私人地主,都拥有相当多的奴隶。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常提到的“隶臣”、“隶妾”、“隶臣妾”,就是国家的官奴婢。而它所说的“人臣”、“人妾”、“人奴”、“人奴妾”,则多指私人占有的奴婢。秦代官私奴婢仍然相当广泛役使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受着奴婢占有者的残酷压榨。他们有的被迫从事农耕。秦简《仓律》有给“隶臣田者”供给口粮的具体限额。有的在手工作坊服役。秦律《工人程》有关于“隶臣”、“隶妾”、“小隶臣妾”等从事手工业劳动的规定。有的被迫承担官府和家内种种繁重的杂役。《史记·陈涉世家》称,修骊山墓的有“人奴产子”。《睡虎地秦墓竹简》也有“隶臣妾恒及为它事”、“为人仆养”的记载。秦代的奴隶制残余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奴婢的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奴婢也不得“告主”。如果控告,则政府不仅不予受理,而且还应治“告者罪”。还规定“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人臣”和“人妾”合谋盗卖主人的耕牛后潜逃,“当城旦黥之,畀主”②。“畀”,予也。对于触犯刑律的奴隶,秦皇朝既要依法治罪,而在治罪之后,仍要交还原主。这表明,奴隶完全是其主人占有的私有财产,而秦律倒是严格保护这种奴隶制占有关系的。
在秦代,奴隶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他们被视为钱财或物品,可以供人们赏赐之用。秦律规定“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③颜师古云“购,设赏募也。”④能破获投匿名信者,即赏赐两名奴婢。如有更大的功绩,赏给的奴婢一定更多。秦简《司空律》还写道“百姓有赀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陆贾《新语·无为》。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食货志》。
《汉书·食货志》。
⑦ 贾谊《新书·过秦》。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 页。
② 同上书,第83、52 页。
③ 同上书,第74 页。
④ 《汉书·高帝纪》注。
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⑤赀赎债务,既可以一奴或一婢,也可用一头马或牛的劳役去抵偿。这表明,在秦律面前,奴隶只具有与牛马相同的价值。奴隶社会地位之低下,可想而知。此外,秦律还公然允许转借和买卖奴隶。《仓律》规定“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被事之。”《法律答问》还说“隶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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