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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当然需要把原来每家田地的界限打开,重新加以厘定。《史记》《正义》所谓“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正所谓“阡陌”就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这样一来,也就能够改变在过去的一家授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赋税负担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却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从事工商等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亩授田,这样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传》中写道“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范睢蔡泽列传》也说“静生民之业。”
由此看来,所谓“开阡陌’的“开”字,确有开辟、决裂和剗削井田阡陌的意义,因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里由于较早地由“爰土易居”进入了“自爰其处”阶段,使三代以来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出现了土地私有现象。但是,商鞅等,也确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因而“开”字也又有了“开置”的意义。具体些说,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过去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较晚地为“自爰其处”的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这种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维持到成国末年。
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战国时期存在着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买卖当是无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从这条民事问题的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马因为管理疏忽,跑到别人的田里吃了庄 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稼,因而引起纠纷。很显然,这马是甲的私有财产,那块生长庄稼的田地也是别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这条材料说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属于‘贵”者,有的属于“贱”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说明了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过,贫贱者虽有少量的土地,终于免不了被富贵者用各种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所说“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货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买卖的发展是与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的土地买卖迹象,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体,就进一步发展了。例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云赵括为将之后,“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为天灾**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辞过》),“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荀子·富国》)等赋敛剥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卖出,成为“无立锥之地”,“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的人。所以,《汉书·食货志上》追述战国时情况,曾经算过一笔细帐“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还是按一户百亩来计算的。实际上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这个数目的。这些仅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往往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就为地主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中反映了这一现象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当时贵者的土地来源并不限于购买,更多的是来自国家的赏赐。《史记·赵世家》载晋国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又记赵烈侯赐给歌者田“人万亩”。《史记·商君列传》云“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说明按赐爵等级而给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时期已经开始实行。这种情况,《商君书·境内篇》中说得更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记·王翦列传》又云“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优贫乎!’”这种赐田的办法,在《军爵律》中得到了证实,如云“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所以,《通考·田赋考》引吴氏语云“(秦)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与自耕农的零替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种手段对自耕农民进行掠夺,大量土地为他们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属役于富贵者也”。所以,崔寔《政论》云“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全后汉文》卷四十六)。这里的有妻室儿女的“下户”,决非奴隶。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从云梦秦简《封诊式·告臣》中得到旁证“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对甲的属役关系是和土地有密切关系,是一种租佃关系,不为地主耕田种地,就会遭受种种迫害。地主阶级在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规来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录“‘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陌。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徒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设立于阡陌之旁的标记。法律规定偷偷改变田界的就应处以“赎耐”之刑。这样的处罚是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为了保护私有土地,当然也就被认为“不重”矣。
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战国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也就改变了过去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②的情况,逐渐形成了赋税和地租的分离。《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就是和赋税分离的地租。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财产的权力“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这是完全符合战国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情况的。
“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我们已经指出,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这种田制,最初实行着“换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从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亩”到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等等以后,当时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渐变为公社农民长期占有。这一变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内部的一种量变,并不说明井田制的最终崩坏。文献记载说齐国“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畴,则民不憾”(《国语·齐语》);鲁国在“初税亩”后,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楚国在“量入修赋”的同时又说“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第5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89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7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第842 页。
国“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后,也“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等等,便是其证。
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汉书·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辕、■、换四字,音义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辕田”呢?颜师古注引张晏语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颜师古注引孟康语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爱其处而已’,是也。辕爱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书注释》序即《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也说“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晋语三》‘爰田’作‘辕田’。爰辕均当读为换。”他认为“辕田”即“爰田”,亦即“换田”。至于什么叫“开阡陌”,颜师古注是这样解释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皆谓开田之疆亩也。”这个“制辕田”既与晋国的“作爰田”同义,说明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经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转变为长期占有。前引孟康语中既然说“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国的历史上大概也曾实行过,否则在谈及商鞅相秦,实行“复立爰田,不复易居”时,是绝不会提到这种“古制”的。由此可见,《汉书·地理志》中的“制辕田,开仟佰(阡陌)”的排列顺序,可能不是一个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国曾经存在过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经过了“辕田”即“爰田”的变化过程。“辕田”是井田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而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它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说,“爰田易剧”爰田制到了“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时,仍然还实行着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秦国里这种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期。
秦《田律》所反映的战国土地赋税制度睡虎地秦简《田律》云“入顷芻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输度,可■(也)。”这里提出了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按授田的顷亩数(不论其垦与不垦)缴纳刍、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所谓“授田”,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的“分地则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规定,说明凡非“假门逆旅”、“赘壻后父”,都可以立户和都应给予田宅。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文中的“廿五年”当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 详见徐喜辰《晋作“作爰田”解并论爰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 辑,福建人民出版社983年版,第2—27 页。
详见徐喜辰《晋“作爰田”解并论爱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 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983年版,第2~27 页。
元前252 年),这距李悝、商鞅变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国同秦国一样,也在实行“授田”制度。这是秦、魏两国的情况。东方的齐国大概也是如此,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前期墓出土竹简《田法》,可以为证。如云“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当系“州”字之误)而为州(当系“乡”字之误)。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或(域)。”此言州、乡按土地等级授田。“..□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此言“更赋田”、“易田”。“□□□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关缴纳和免除赋税的年龄规定。“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以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为标准。“大(上)与大下相复”制定出租税率。“叔(菽) (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刍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缴纳田租外,还需缴纳赋税即稟、刍等物,与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两个简文所言刍、稟数量相差较大②。文献资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记载,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尉缭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个律名,其中专讲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还有《厩苑律》、《金布律》和《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又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这些事实,反映出秦国对于土地制度的重视,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秦国土地制度的新资料。例如,秦国为了实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除前引《田律》外,979 年在四川省青川县发现的《秦更修田律木牍》,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如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这条命令颁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 年),大约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确是秦国的田土界限,当时政府颁布法令予以保护。根据现有材料看来,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还为农民提供籽种、耕牛和农具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
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均见《秦律·仓律》)以四月、七 裘锡圭在其《啬夫初探》中说“我们初步推测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库法》)也是齐国作品。伐们的据根是薄弱的,这三篇法的国别问题,今后还需要继续研究。”(见《云梦秦简研究》第247 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编)
② 上述《田法》条文,转自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984 年第4 期)一文引例。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982 年第 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其以z 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均见《秦律·厩苑律》)
秦国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种国有制,因此也就实行着马克思所说的地租和赋税合一的方式进行剥削,就是以授田制为基础的定额剥削,即前引的“入顷刍稟,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稟二石。”这是征收饲草,征收量根据授田数字,不论耕种与否,每顷都须缴纳一定数额。根据上面的简单叙述,可知秦国的授田有着一套完整的制度,构成了一个系统,通过直接对生产者的授田,也保证了国家向直接生产者的剥削。
综上看来,我们可以看出,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后的战国时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形态,而且后者还居于主导地位。由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观之,当时土地私有化还具有一定的条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缚下,却延缓了这种土地私有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进程。第六章等级和阶级第一节等级的产生和划分等级的产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宣言》里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可以看到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都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马、恩所说的古罗马的等级与我国商周(夏代暂且不论)时代的等级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他们既称之为等级,又称之为阶级,两者似乎是不区别的,其实不然。因为他们又接着说“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的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看来,等级又可以转化为阶级。在资本主义以前普遍地存着等级,资本主义社会才使阶级表现得最为突出。这样说来,等级与阶级又是不同的,故列宁说“等级与阶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现在我们先谈等级的产生。我国先秦典籍里只说“等”,等就是等级,而绝不见阶级的字样。这不是说我国古代没有阶级,而是暗示真正的严格意义的阶级的产生要晚至近代。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由亲族渐渐至于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至于被征服的不同族类,由于血缘关系根本不同,只有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对于征服阶级形成等级隶属关系。
由于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因此家族称谓常常和表示社会地位的爵位(等级)发生混淆。但仍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例如战国时期的《孟子·万章》这样记载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礼记·王制》将天子除外,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谓五等爵。前者是王朝的爵位等级,后者是诸侯国内贵族的爵位等级。由于孟子是战国时期人,他自己也承认只知“其略”,我们不敢断定他所说的爵位等级就是商周的实况。不过五级等爵已见于甲骨卜辞,应该是大体可信的。而且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
伯,金文作白。它本是大拇指的象形字,是第一、老大的意思,引申之为“诸侯之长”,如周文王曾被称为“西伯”,意即殷商时西方的诸侯之长。子即儿子。国王的长子为大子,也就是太子。天、大,本是同字,因此天子也就是太子,后来才引申为天的儿子即天子的。甲骨卜辞多见“多子”、“多子族”,就是由长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春秋宋、鲁等国男子的名称常常作“子某”或“某子”者,意即出自子族。
男,从田从 ,就是今人所谓男子汉。甲骨卜辞“多田于(与)多白”,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0 页。
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二卷第404 页。胡厚宣教授认为侯与伯相近,男与田通,因此多田与多伯,实即侯、伯、子、男。他认为公不在五等爵之内,而我们则认为公就是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称谓而作为等爵的。如公刘、古公、吕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称为公,实际就是父家长。周之惯称父家长为公,犹商宋称父家长为父,如春秋时宋有华父、乐父、孔父等。《诗·大雅·公刘》“君之宗之”,其实公也就是君。春秋时邦君相称曰君,自称曰寡君,群下则称之曰公。顾炎武举称王公为君之例,如称周文王为文君、晋文公为文君、宋文公为文君、楚庄王为庆君、鲁昭公为昭君、齐景公为景君、宋襄公为襄君、宋元公为元君等。或谓“在早年实无以公为爵之事”,这是因为他不知等爵正是来源于家族称谓之故。
古代最初的等级、爵位,不必一定就是五等或六等,正象等级并不一定只是“人有十等”。五等爵的说法大概是战国时期的儒家根据典籍整理以后的结果。比如主、亚、旅等也可能是家族称谓,同时也是等爵。《诗·周颂·载芟》云侯主侯伯、侯兹侯旅,侯强侯以..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士,子弟也。”有的学者认为它们不是家族称谓而是等爵,也有的学者待相反的意见。其实,这种争论是没有必要的。被统治阶级中的等级以上所述,是古代统治阶级中的等级。被统治阶级中是不是也有等级呢?其等级又是如何的呢?《左传》昭公七年,楚尹无宇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给我们一点可以讨论的根据。他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大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君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巨。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巨士;士臣皂,皂臣舆,舆巨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段史料之所以可贵,就是它包括统治阶级的等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在内。其中有些问题值得特别说明(一)它开头就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又引《大雅·北山》之诗,这不但说明楚自己承认其为周的诸侯(至少就这条史料说),而且证明等级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即有了土地关系因而构成等级关系。
(二)尹无宇说“人有十等”,但实际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这十二等里还不包括庶人、工商在内,而参照《左传》中其他史料,即可知道庶人、工商也是等级。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又如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些记载无不有庶人、工商,而且无例外地都列于皂隶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把商工、皂隶合在一起,那是因为它们都有专业的缘故。因此,等级中如果加上庶人、工商就已有十四等了。尹无字之所以说“人有十等”,不过是为了与“天有十日”相配,才如此说的。
(三)另外还似乎应该有一个“小人”等级。周代国家曾经实行国野制度。士与小人同属于征服阶级,住在城外,即“乡”,有保卫国土和从事耕种两重任务。小人可能原是城内贵族在血缘关系上比较疏远的平民,或者是他们只从事耕种,而士则专门当兵,因此士为贵族的最末一个等级,而小人则是平民。《尚书·无逸》可以为证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既小人。..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大意说,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其即位以前,都曾经与“小人”一起劳动,从事农业,所以他们都能知道稼穑的艰难和痛苦。祖甲的一条,上面说“小人”,下面说“庶民”,似乎不同。孙星衍注云“史迁‘惠’作‘施’,‘庶’作‘小’,”则“小民”也就是“小人”。在国野制度时,小人与庶人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别,前者是统治阶级中的本族平民,住在“乡”内;后者是被征服者,住在野外,从事农耕,不当兵,也无政治权利。春秋时,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可见“庶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庶人议政乃是“天下无道”、春秋后期的现象。故小人可称公民,庶人才是真正的平民。《左传》僖公十五年的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更有利的证据秦、晋、韩原之战以后,晋惠公被俘,晋立惠公的儿子国为怀公,并作州兵、作爰田,坚决不肯讲和,同时派阴饴吕甥到秦去谈判。秦穆公问“晋国和乎?”阴治吕甥不卑不亢地回答说。
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
秦穆公继续问“国谓君何?”(意即国人对于惠公的态度怎样)对曰“小人感,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
这一段对话充分地反映小人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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