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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 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9 年第98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② 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崔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② 焦循《孟子正义》卷23 例。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诗经,大雅·公列》“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
② 《诗经·豳风·鸱鹗》“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③ 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通常的用法。第四节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不籍千亩”,“履亩而税”
《国语·周语上》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条材料不仅说明西周末年籍田仪礼的废除,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由定期分配转向永久占有。这些变化是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
根研究,用“块炼法”取得锻铁即熟铁,一般要比以“铸铁法”取得铸铁要早千年左右。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业已经出现铸造“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经发明了“铸铁法”,由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经出现。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产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强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国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为选择其中长势好的地块作为“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上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或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被“力民”把它剥削去了。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改变“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吕氏春秋·审分览》)的弊病,但毕竟是一种麻烦事。所以,从周宣王“不籍千亩”以后,改变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制度。这个变化,大体上是从西周末年开始的。《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说“厉始革典。”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这个注语并没有讲清“典”的具体内涵。《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说大体相同。如云“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在《左传》中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这一变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举行藉田仪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藉田仪礼的废除,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内部量变,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上、中、下地受田与土地休耕轮作 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95 年第7 页。为了实行“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内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暂时的占有变为永久的占有。《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里所说的“自爰其处”,就是颜师古注引孟康所说的“三年换主(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不复易居”。《周礼·地官·大司徒》职也说“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郑玄注云“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耕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耕种,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耕种,故家三百畮。”《遂人》职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郑玄注云“莱,谓休不耕者。”《地官·县师》注也说“莱,休不耕者。郊内渭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见,《遂人》职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职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两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为岁皆可种,没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则每年耕百亩,休耕五十亩,稍异其趣。这种上地、中地、下地的亩数之不同,则是因为土质虽然不一样,又想要维持每个公社农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产的土地面积,也就是说,由于占代施肥知识还不发达,地力衰竭时必须采取休耕制以维持相同耕种面积的缘故。如同《遂人》职所说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亩,年耕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定于地力之肥瘠,实际耕种面积不管每个公社农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
“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先后陆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国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疆界也。”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农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鲁国从此以后也开始了“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盐碱等地区,规定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楚国的整理土地既然是为了“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制,也就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洫,“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田中公社农民的土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秦国,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田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的原因之一。《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土地外,连同新垦土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普遍采用彻法,什而取一我国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加之“国”“野”关系的消失,当时的赋税制度,也由西周时期的“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变为一律地采用彻法来奴役和剥削公社农民了。这从《论语·颜渊》中的如下一段话语中可以得到证明“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乎?’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谓什二而税。”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谓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什取二又过重,足见这时的彻法的税率自然少于什二,其当为什一无疑。所以,战国以来的古籍中都说“什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例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颁声作矣。”
制订户籍田册前面已经指出,商周时期的全国土地虽然全归奴隶主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还是公社占有,公社农民通过公社才能领得一部分“私田”,奴隶主贵族对公社农民不管是地税、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贡纳等等剥削,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现在,奴隶制国家只是通过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数字和土地多少,作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的依据。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地出现了“书社”组织。《荀子·仲尼》杨倞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就是因为这时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缴于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国君,作为对于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所以,《国语·周语上》在说西周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乃料(韦昭注云“料,数也。”)民于太原”的记载。在各诸侯国中,当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现了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国蓄》有“正户籍”的记载;《管子·禁藏》又有“户籍田结”的记载,戴望《校正》说“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与杨倞注所说的“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同义。晋国在“作爰田”后,也有“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即整理户籍的记载。楚国子木为了“量入修赋”,也使“劳掩书土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书于版图”,以为修赋的根据。秦国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伍”。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长期占有,赋税制度一律改为“履亩而税”以及剥削单位由过去的公社变为每个公社农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以为奴隶制国家向公社农民进行征税、劳役和征兵根据的反映。各国相继实施的上述户籍制,都在于确定各户人口和财产情况,通过户籍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从而把公社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永远提供税役,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
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吕氏春秋·知接》;《史记·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十八》和《战国策·秦策二》,等等。
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 页。
第五节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与土地制度的变化要想弄清战国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首先应从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谈起。据现有资料看,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战国策·秦策三》云“蔡泽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二)《史记·秦本纪》云“(商鞅)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
(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四)《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
(七)《汉书·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
(八)《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适,使人饥饱不偏,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暴秦堕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货,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无所跱足。”
(九)《通典·食货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
同上《食货一》又云“(商鞅)废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强,天下无敌。”
同上《食货四》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末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十一)《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朱熹《开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献通考·田赋考一》马端临按云“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谬尤甚矣。”
(十三)《周礼订义》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记·商君列传》《正义》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
据此可知,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开字解释为“开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另一类则力排“开置”之议,认为是“开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蔡泽所云“(商君)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为证。在他看来,“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纵)而径涂亦从(纵),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为何要破坏剗削阡陌,在朱子看来,是因为道路沟洫占地太多,而要剗削之,以作为耕地。所以,他接着说“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路,二轨道,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见《开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来,似有道理,然而结合秦国社会情况观之,则知他虽说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解释并不确切。《商君书·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开则行倍。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当为什一之误),此先王之正律也。”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商鞅认为一个国家的人口和土地应当有个适当比例,过与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说,“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所以他说,“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张调整人地比例的方法,应当是“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我们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载,一直是个地广人稀、荒地待垦的地区,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变法,商鞅与甘龙、杜挚争论的结果,“孝公..遂出垦草令”(《商君书·更法》),根本没有谈及剗削道路、填平沟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变法时才提出了一个“开阡陌”的问题来,这是由于秦国突然变得地狭人众了么?不是的。《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国土日渐增加,“地胜其民”的情况更加严重。可见,在发布垦草今后十年的秦国,不仅没有出现地狭人众,造**口压力,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加地广人稀,因而朱熹之说,殆难成立。
我们以为要想解释清楚“开阡陌”的真义,似乎只有从商鞅变法和商鞅思想中寻找根据。大家知道,商鞅变法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新唐书·突 按,此下当有缺文。
厥传上》引杜预注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种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第二,《史记·商君列传》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缩小每户人口,以一个成年男子为主体。第三,《商鞅列传》又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提倡农战政策。一、三两项是为了尽地力,扩充兵源。第二项则是既要求尽地力,又是为了扩充兵源。总合看来,商鞅变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农”和“战”。在商鞅看来,由于“农”是为了“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也就是先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的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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