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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这个乡是三千家,比起“国”中所辖的乡要大,实际上是指“野”。《齐语》又说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谴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数不善则政不治。”..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这里既言“教”,又言“好学”,可知齐国“野”中的平民即过去的“野人”也能受教育矣。
郑国的“国”中有“乡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已经谈及。那么,郑闰的“鄙”即“野”中有无乡校呢?乍看起来,好象没有,细审史料,还是有的。《左传》襄公三十年云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一年,舆人诵之,曰..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这里都鄙对文,都,指“人听聚日都”(《谷梁传》僖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鄙野。杜注云都鄙“国都及边鄙”(《左传》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谓舆人,当指“国都及边鄙”的人。都鄙之人既然都说子产教诲他们的子弟,可知郑国的“野”里也有乡校之设,“野人”也都可以受到教育。
《左传》闵公二年,在说到卫文公“训农、通商、惠工”之后,接着又说“敬教、劝学”,那么这个“教”和“学”是针对农工商而言的了。再从其后接着又说“任能”看来,其与《论语·为政》的“举善而教不能则劝”、《国语·齐语》所说的乡长进贤、《周礼·地官·乡大夫》职的“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相同,说明当时卫国的“国”“野”之中都有乡校之设。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晋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恭)”。这里既然也说到“民”、“教”问题,那么这个“教”无疑也是指乡校的民教。
在“国”“野”区别的消失、在“乡校”的普及和不分“国人”、“野人”都可以建校受教育的情况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的主张来。“国人”干政的衰泯我们知道,“国人”在公社组织残存到商周社会之后,他们虽然构成了与国君、贵族鼎立而三的势力,但是它的那种干预政治的力量毕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他们平时影响当时政治的行为一般都是出自一种舆论,因而是消极的,贵族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所以,周厉王虐,“国人谤王”,厉王怒,派卫巫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记·周本纪》)。到了“国人”忍无可忍,必须出之于暴动时,都是与贵族共同发动的,象陈国“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遂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到“国”和“野”、“国人”和“野人”的区别逐渐走向泯除时,“国人”离开故土,不仅难以谋生,且又遭到异乡人的排斥。《诗经·小雅,黄鸟》云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归,复我邦族。
此邦之人,不可与明(盟),言旋言归,复我诸兄。
此邦之人,不可与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这反映了“国”“野”关系消失,“国人”流入他乡后,他们梦想恢复“邦族”的情景。但是,公社组织一旦走向解体,“邦族”也不是那么容易“复”的。氏族共同体的遗留,造成一股力量,使贵族不敢轻侮他们。现在公社解体,“国人”一流亡,“国人”的干政力量也就随之瓦解,商周城邦制特色也就濒于尾声矣。
第四节乡、里的产生与郡县之出现乡、里的产主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云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献玉者] 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
宣公十一年云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
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 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70 页,人民出版社957 年版。郡县的出现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乡、里的产生,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我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
《尚同中》又说是以数千里之外,有为着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偏闻,天子得而罚之。可见,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27 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 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室的内涵,主要为土地,其外还有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以及“器用、财贿”(《左传》文公七年)。所以,韦昭注云“室,妻妾货赂”。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于告诫令尹予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所谓“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左传》昭公五年),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加强边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起来,所以便出现了所谓“九县”(《左传》宣公十二年)之类的记载。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 详见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载《人文杂志》983 年第3 期。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文献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纪》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的县,或即“县鄙”之意。以眷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纪》和《商君列传》所载商秧变法时才“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秦国似无县制。公元前5 年(鲁僖公九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木语,不可骤信。
第五章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是决定于它的经济基础,亦即生产关系,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又对生产关系起决定的因素。所以,要想研究商周社会的性质,就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手,而要说明这一时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就是要弄清商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在古代世界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上册,第482~483 页。
第一节井田制度以公社形式按地域划分居民的奴隶制夏商之际,由于被征服者夏族和征服者商族的生产力水平差不多处在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在商灭夏建国后,如同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②。我们知道,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而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产生了居民的按地区划分,而是以公社为单位按地域划分的。这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迁徙杂居之外,也有这种不经迁徙而以公社的形式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两者都同样是由于阶级的划分或被征服部落整个地变成了征服者的奴役对象。如同马克思所说“假如把人本身[V—5]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②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征服者商族部落和被征服者夏族部落还都在比较完整地保有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的形式下进入阶级社会。
奴隶制国家君主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商以后的公社及其所有制的实质,已与原始社会不同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男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这就启示我们,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里的公社及其“共有地”已被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所掠夺,他于是成为邻落或部落联盟这种结合的统一体的代表,因而公社中的份地的分配形式得以继续维持。不过,公社本身不再是氏族、部落所有的体现者,而是奴隶制国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公社的组织形式虽然继续存在,但已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奴隶主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 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0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上册,第490~49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上册,第473 页。
“公田”、“私田”和“贡”、“助”、“彻”
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末期,公社的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的,并由其独立耕作另一部分土地由公社保存下来作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耕种。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那时“共有地”上的剩余劳动是用来应付公共的支出,或如马克思所说的是“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如战争、祭祀和歉收时的准备,等等。但是,公社残存到阶级社会以后,由于份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在“共有地”即“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了。我国古籍中所说的贡、助、彻,在笔者看来,就是商周时期的公社农民在获得一定亩积的土地耕种权的同时,又必须共同耕作一定亩积的“公田”作为贡赋或课税而交给奴隶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制度。
“井田制”是残存的公社所有制综上可见,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井田制度当是原始社会解体后残存于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一种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②的公社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并不是中国奴隶社会所独有,而是中外古代历史中的一种普通现象③。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加注中说过,“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塞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②”。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出“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这种“原始形式”并不限于地理上的东方,在“欧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说,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所必经的原始形式。这种形式是残留在阶级社会里的“原始**”的“历史遗迹”③。它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恩格斯说“其实,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上册,第474 页注。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73 页。
③ 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982 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22 页。马克思的这条加注,后来在《资本论》第 卷第2 版中又全部转载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9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 卷第43 页。
③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 卷第2 页。
切印欧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见④”。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 卷第8 页。
第二节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②,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 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② 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③ 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3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40 页。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2·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3)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所从之V 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s ,从田从巜。《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s 、■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222)、“■”(《粹》22)、“■”(《粹》544)“■”(《粹》223)、“■”(《拾》·)、“■”(《拾》5·4)诸形。《说文》云“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甲骨卜辞中又有“■■”(《粹》22)、“■■”(《粹》223)、“■田”(《前》7·3·2)、“■田”(《甲》35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③ 《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载《松辽学刊》983 年第、2 期。② 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③ 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973 年第 期。
④ 《尚书·皋陶谟》。
⑤ 《尚书·梓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第452 页。
文》云‘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②。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③。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续》0)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籍”。“耤”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② 郭沫若《殷契粹编》第53 页。
③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第38 页。
详见徐喜辰《“籍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94 年第2 期。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灭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周族灭商后,由于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灭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清野九一面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均见《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其实,西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由于当时“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以代租税。这就是《周礼·考工记·匠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当时的土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国家缴纳了地租。所以,《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可见,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土)易居”或“■田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 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里所说的三年换土,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可以耕种。为了使“肥饶不得独乐,
埆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 详见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982 年第2 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00 页。
《说文》释“■”云“■田,易居也。”
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礼·地官·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土易居有所联系。可见何休的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礼记·月令》说,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以及《国语·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一次,接着“三年换主(土)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②。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对的“公田”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③。《令鼎》铭中的“王大耤农于耤田”的“大耤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种“国”中“公田”的意思。这是“耤”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写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中《辨正》说“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 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来不一。在笔者看来,《夏小正》既然说正月“农率均田”,那么把“均田”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当是比较真确的看法。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第355 页。
③ 详见徐喜辰《“藉田”即“国”中“公田说”》,载《吉林师大学报》94 年第2 期。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②。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礼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的遗迹现象。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