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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禹贡》建立水上交通道路网的思想《禹贡》所说的“九州”地理形势上面所说的都是当时较为重要的交通道路,也是由当时的政治都会或经济都会辐射出来的交通道路,而且都能见诸记载,有史可征。这样一些交通道路,在当时都可以各自成为系统,构成有关的交通网,分布到许多地区。战国时,另有一个交通道路网,和上面所说的不完全相同。
这样的交通道路网具见于《尚书·禹贡》。这是战国时魏国的人士托名大禹的著作,因而就以《禹贡》名篇。这是撰著这篇《禹贡》的人士设想在当时诸侯称雄的局面统一之后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方案。这是一个宏伟周密的方案,不与寻常相等,故托名大禹,企望能够得到实际的施行。这篇《禹贡》以地理为径,分当时天下为九州,这是撰著者理想中的政治区划。此外兼载山脉、河流、土壤、田地、物产、道路,以及各地的部落,无不详加论列。
《禹贡》所说的九州,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当时的黄河上游和现在大致相同,到今河南荥阳县以下却流向东北,入于渤海。这样就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形成东西两条河流,一为南流,一则流向东北。这东西两河之间就是冀州。以现在的地理来说,冀州相当于今山西省和河北省的西部和北部,还有太行山南的河南省一部分土地。兖州是在济、河之间。就兖州来说,黄河以北就是冀州,它是以黄河与冀州分界的。这里所说的济为济水。这是一条久已埋塞的古河道。它是由今河南荣阳县东北从黄河分出,流经今河南封丘、山东定陶、济南等县市,东北流入渤海的河流。这济、河所维的充州,相当于今河北省东南部、山东省西北部和河南省的东北部。《禹贡》说“海岱维青州”。这是说,青州是东至海而西至泰山。也就是现在山东的东部。徐州是在海岱和淮水之间,相当于今山东省东南部和江苏省的北部。扬州则在淮海之间,就是北起淮水,东南到海滨。用现在地理来说,是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水以南,兼有浙江、江西两省的土地。《禹贡》以荆及衡阳维荆州。荆山在今湖北南漳县。衡山在今湖南省。这是说,荆州包括今湖北、湖南两省,由荆山之下直到衡山之南。豫州在荆河之间,主要是今河南省的大部,兼有山东省的西部和安徽省的北部。梁州在华阳、黑水之间、这是说梁州是自华山之阳起,直到黑水。黑水何在?自来都没有恰当的解释。《禹贡》梁州,曾说到“蔡蒙旅平”。这是两座山名蔡山,据说在汉蜀郡青衣县;蒙山在唐雅州严道县。汉青衣县在今四川名山县北。唐严道县今为四川雅安县北。按照这样说法,梁州应包括今陕西南部和四川省,或者还包括四川省以南的一些地方。九州中还有一个雍州,雍州在西河、黑水之间。今陕西和山西两省的黄河,当时称为西河,则黑水当在雍州的西部。雍州西部的黑水不一定就是梁州南部的黑水,但确地也不易实指。雍州的山水有鸟鼠、三危,也有弱水、都野,皆在今甘肃省境内。雍州境内还有昆仑、析支等部落。据说,昆仑在汉临羌县西,析支在汉河关县西。汉临羌县在今青海省惶源县东南。汉河夭县在今青海省同仁县。按照这些山水部落的分布,则雍州当在今陕西省的北部和中部,甘肃省的左部和青海省的东部。
《禹贡》以冀州为中心之水陆交通网的设想《禹贡》所提出的交通道路网,就分布在这九州之中。明确了九州的具体区划和相当于今地的具体所在,就可以进一步探索其交通道路网的分布和作用。《禹贡》的撰述者既以这篇书作为统一之后治理全国设想的蓝图,按当时情形说,是先有一个拟议中的帝都,而这样的帝都是在冀州的西南部。战国时的交通道路是以各政治都会为中心向四方伸延的,可是《禹贡》的撰述者却一反常规,交通道路网的形成并不是以帝都为中心向外伸延,而是作为各州向帝都送交贡赋的道路汇集到帝都的。据《禹贡》所载,这样的交通道路是冀州夹右碣石入于河;兖州浮于济、漯,通于河青州,浮于位,通于济;徐州浮于淮、泗,通于河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雒,至于南河;豫州浮于雒,达于河;梁州浮于潜,逾于沔,入于渭,乱于河;雍州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
这样的交通道路网和前面所论述不完全相同。这是以水上交通为主的道路网,只有在没有河流的地方,才利用一段陆路。荆州的江、沦、潜、汉都是水道,可是这些水道竟然没有一条可以直达冀州西南的帝都,因而不能不利用陆路。所说的踰于洛,就是由汉到洛没有其他水道联系,只好改就陆路了。现在看来,汉洛之间正是隔着伏牛山,是难于直达的。梁州的贡道也是如此。
在梁州境内,固然可以浮于潜,但潜、沔之间隔着巴山,就是沔、渭之间也还隔着秦岭,这就不能不一逾再逾了。
《禹贡》记载这些水道,除冀州的“夹右碣石入于河”和扬州的“沿于江海,达于淮泗”外,其余七州的贡道都用“浮”来显示其间的作用。“浮”字是什么意义?伪孔传说“顺流曰浮”。这七州的贡道并非都是顺流而下,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胡渭解释说“当时粟米取之于甸服,无仰给四方之事,所运者唯贡物,故轻舟可载,山溪可浮,逾于洛,逾于沔”。胡渭这样的解释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禹贡》所说的贡道,包括当时全国的大川,兼有其他较小的水道,就无不可以通行舟楫了。甚至远至黄河上源的积石,也成了航行的起点,水上交通的发达,可谓是相当迅速和普遍的,也是少见于文字记载的。就以黄河来说,前文所举的秦、晋泛舟之役,可谓是当时一宗大事,这次所涉及的水道,黄河之外,兼有渭、汾两河,所使用的黄河水道,其实只有由汾水入河处至渭水入河处之间的一小段。所谓泛舟之役,主要是用来运输粟粮的。这和浮字的含义就不尽相同。前文还曾举出卫宣公所筑新台事。新台的修筑说明齐、卫两国间对于黄河水道的利用。战国时,赵武灵王也曾说过“今 《史记》卷二《夏本纪》作“均江海,通淮泗”。《汉书》卷二八《地理志》同。《夏本纪·正义》引郑玄说“均,读曰沿。沿,顺水行也。”《汉书·注》“均,平也。通淮泗而入江海,战云平。” 胡渭《禹贡锥指·略例》。
吾国东有河、薄洛之水,与齐、中山同之,而无舟揖之用。..故寡人且聚舟揖之用,求水居之民,以守河、薄洛之水”。薄洛之水指的是漳水。漳水出太行山后流向东北,由赵国下及中山。这是说所谓舟揖之用,乃是沿流上下的通航,并非隔岸摆渡。赵国与齐国分据黄河东西,和它与中山的关系不同。然以薄洛之水通行舟揖相例证,亦当不是隔岸的摆渡。因此可以说,黄河中下游由秦、晋之间至齐、赵之间,都应该是可以通行航运的。如果说,某些段落尚无舟揖之利,那只像赵武灵王所说,是没有尽到人为的力量的。积石远在黄河上游边辟之地,素未见诸记载。《禹贡》不仅说到导河积石,而且当地部落的贡赋,也可以浮河而下,至于帝都,这应是战国事新的发展,不尽属于子虚。
但是《禹贡》所说亦有未能使人尽信之处。《禹贡》两处提到潜水一是荆州之潜,再一是梁州之潜。荆州之潜早已湮没,或谓在今湖北钟祥、潜江两县境②。这两县皆濒汉水,唯津渠交错,未审潜的确实所在。这条潜水诚能通于江汉,只有汉水可以逾干洛,可以存而不论。梁州的潜水,关系綦大,不能不一追溯究竟。这条潜水的所在,学人间自来多有论证,以胡渭所说较为具体③。其实这条潜水就是现在的嘉陵江,由于流经今四川广元县南北,穿过一些冈穴,所以称为潜水。运输贡赋的船只势难从这些冈穴中穿过,所谓“舍舟从陆而北”,恐只是后来解说者的设想,当时未必就能如此的周到。战国未叶,秦国曾以栈道千里,通以蜀汉,蔡泽以此为应侯范睢佐秦的一大功。若潜水能够恃以运输,秦国何必兴此大工,开凿千里的栈道?话虽如此,《禹贡》的撰述者能够有这样宏伟的设计,对于当时的天下形势是相当了解的,对于当时的地理山川也是较为熟悉的。其中固然有些低误失真之处,也是时代使然,未能苛责于撰述者。即如作为潜水的嘉陵江的上源,积学之士历来已多感难于探究。郦道无就曾经说过“川流隐述,卒难详照,地理潜閟,变通无方。”②,亦可以见其不易措手了。由于《禹贡》的撰述者的了解形势和熟悉地理,其所设计的道路网,还可显示当时交通的规模。由于所设想的帝都在冀州,而冀州三面环河,各州以黄河的交通为主。黄河的水上交通,上起积石,下迄碣石,就是说整条黄河都可以利用。黄河的支流,以汾、渭、济三水为最大,汾在冀州之中,用不着再作说明。渭水和洛水分别贯穿于雍、豫二州,所以就成为这二州的贡道。黄河下游无支流,济水、漯水分别曲黄河分出,都应是黄河的支津。以前人说,济水发源于王屋山下,东南流入于黄河,再由黄河分出,所以称之为济水。按诸自然规律,这是不可能的。济水只能是由黄河分出支津,其分河之处在今河南荣阳县北③。漯水分河于汉东武阳县,东北流至千乘县入海④。汉东武阳县在今山东 《战国策·赵策二》。
② 胡渭《禹贡锥指》卷七。
③ 胡渭《禹贡锥指》卷九“郦元云自西汉溯流而至晋寿,阻漾枝津,南枝津即郭璞所云,水从沔阳县南流至汉寿;《寰宇记》所谓,三泉故县南大寒水西流者也。历岡穴迤逦而接汉岡。穴即郭璞所谓峒山;《括地志》所谓龙门山大石穴者也。以今舆地言之,浮嘉陵江至广元县北尤门第三洞口,舍舟从陆,越岡峦而北.至第一洞口,出谷乘舟至沔县南,经所谓浮潜而逾沔也。”
《战国策·秦策三》。
② 《水经·漾水注》。
③ 《水经·济水注》。
莘县南。千乘县在今山东高青县东。这两条水都流贯兖州,所以就成为兖州的贡道。充、豫、雍三州都和冀州接壤,又都是黄河流经的地区,利用黄河支流或支律作为贡道,也是很自然的。青、徐、荆、梁四州分别和兖、豫、雍三州相邻,就只能利用有关的水道,分别通过这三州,再入于黄河,而达于帝都。其实就囚州也各有不同,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青、徐两州位于东方,东方平原广袤,河流亦多,水道交通不必再假他途。荆、梁山多,水道有所不通,只好在一些地区借助陆路。青州的河流以汶水为大。汶水出汉莱芜县,至寿张县人于济。汉莱芜县在今山东莱芜县东北。寿张县在今山东东平县西南。青州许多河流都是流入海中,只有汶水是入济的,所以汶水就成了青州的贡道。徐州的贡道是“浮于淮、泗达于河”。淮、泗两水诚为徐州的大水,而且泗水流入淮水。两水相通,自然是会便于交通的。但是泗水南流,淮水东流,都不与黄河相联系,如何能够“达于河”?其实所谓“达于河”的“河”字,乃是错简,应为“菏”字的误文。菏水是连接泗水和济水之间的人工水道,淮、泗两水通过菏水和济水相连,由济水再通到黄河。菏水就是吴王夫差在商鲁之间所掘的沟,这是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以前的学人都以为《禹贡》出于大禹之手。大禹之时何能有菏水?大禹如何能以菏水置于《禹贡》之中?其为误说是毫无疑问的。荆、梁二州的河流本来也都是不少的,但以大江为主流,大江东去,其他支流也随之东去,因而就绝无北流之水和黄河的支流相联系。这样的自然形势使《禹贡》撰述者所主张的以水道构成的交通道路网,不易完密无间。在水尽途穷之时,只好假道于陆运了。荆州的“逾于洛”,梁州的”逾于泻”,都是因此而起的。这是自然形势的限制,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九州中只有扬州和冀州之间相隔的州最多,它的贡道是要通过徐州和豫州才能达到冀州。它由淮、泗两水通到徐州,再通过菏水和济水才能进入黄河,抵达帝都。但如何把这一州的贡物都运到淮水和泅水,却还是问题。《禹贡》撰述者特别指出,沿于江海,才能达于淮泗。扬州濒海,且有大江流贯其间,由大江入海,沿海岸北上,是能够转入淮水的。这样运用海上运输,也是其他各州所未有的。这时越已灭吴,勾践且由海上迁都琅邪,海上运输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就在吴国未被灭亡之前,吴王夫差已经开凿邗沟,使淮水和大江可以互相联系。这事在开凿菏水之前。《禹贡》的撰述者把菏水列入他的交通道路网中,却没有把邗沟一并列入,倒是耐人寻味的。按说海上多风涛,总不如邗沟中易于行驶舟船。既然有了邗沟,自应胜过多风涛的海上。当然,邗沟是人工开凿的,航道狭窄,而且还要绕道到射阳湖中,是不如海上的便捷。但作为一个时期的交通道路网,邗沟终究是不能置之度外的。这样的交通道路网有许多地方很少用史事来证明。但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史事证明,就不能成为交通道路。交通道路的形成有的固然是有计划的开辟和创建,有的就可能是经过一般行道者的实践而后受到注意修葺筑成的。水上交通就更易于利用,一苇之航只要不遭沉役,就会受到效法,逐渐伸延到更远的所在。这种利用自然的表现,是不必都有待于史事的证明的。《禹贡》所设想的交通道路网,不能说就没有这样的路程,不应因为没有史事的证明,而认为是不可能的。
④ 《水经·河水注》。
《水经·汶水注》。
综上所述,可见自夏、商、周三代以左,在原始社会的基础,继续有所建树,历经春秋、战国之世,交通逐渐趋于发达,道路也相应臻于稠密。战国时,政治都会随着称踉诸俟国势的扩张而有所增加,经济都会也由于贸易畅通而趋于繁荣。以政治都会为中心,再加上围绕经济都会的发展,交通道路的布局,就显得日新月异。这就为后来秦始皇扫灭六雄后,在全国各地大兴驰道,无所不臻的业绩,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国野、乡里与郡县关于商殷时期是否已有“国”“野”区别问题,由于史料残缺,实难仔细析证,这里暂由殷周之际谈起。
第一节周初的武装殖民与“国”“野”之分周初东征与武装殖民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阳以至径渭一带为根据地的“小邦周”(《尚书·大浩》),公元前十一世纪下半叶取代了“大邦殷”(《尚书·召诰》)而为天下共主。为了巩固西周政权,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其同盟者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又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公东征,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与周族不类,因而周族及其同盟者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新政权时,如果没有武装力量为其后盾是支持不住的。周初的这种“分封”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目的在于捍卫周族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实际上具有武装殖民性质。《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姜齐太公被封到东方营丘就国时说,“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代,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菜,莱人夷族,新来的统治者占有其土地,统治其人民,莱人当然要起而反抗。太公在此情况下,建立据点颇具偷袭性质,所以才有“夜衣而行”的必要。周虽败殷,但是周族势力还不及东土。所以又说他“与之争营丘”。《诗经·大雅·悉民》说仲山甫出租,四壮业业,征夫捷捷..王命仲山甫,城彼东方。(指齐之临淄)宣王命南仲殖民方地即朔方时,也说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旂旐央央。(《诗经·小雅·出车》)仲山甫和南仲都是周室中衰以后时人,其武装殖民风气犹存,周初的“封国”情况,颇可想见。
筑城镇戍与“国”“野”之分那时被封的奴隶主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广大占领区后,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在古代文献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武装镇压。《诗经·小雅·黍苗》中记述召穆公营谢(今之河南信阳)时的军旅集镇的情况说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
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
周人及其姻戚联盟,造邦筑城,镇戍征服地区,也见于西周金文。《中甗》铭虽然残泐颇甚,很难卒读,但其大意却可通晓,即王派中巡省南国,筑城殖民,并派兵镇戍。《班殷》铭记毛公伐东国膺戎,遣令班“目(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毛公东征“三年静东国”。这里的■即城,就是征服筑城之证。
周人拓殖建立的这种“城”,在先秦文献中也名之曰“国”,“国”外广大田土称之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诸侯封国都有这种“国”“野”即“乡”“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多,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对“野”的剥削,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周礼·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就是这个意思。当时的氏族奴隶主就是依存在武装殖民据点的“城”上,因而有城就有贵族,有贵族就有周族的势力。《左传》文公十二年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当是历史事实。
殖民营国和公社血缘关系的合一,是氏族社会的遗习,所以周族每到新拓殖民地就要建庙立社。《诗经·大雅·緜》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卑立室家。其绳则直,缩版以载,作庙翼翼。这里所说氏族公社成员定居后,立刻版筑城墙,城墙完固,则要营建庄严穆穆的宗庙,周族东向移民的情状,大概也当若此。所以,春秋时期,列国有难,经常盟大夫或“国人”于“大宫”(《左传》成公十三年、襄公二十五年),出发争战的前夕,“帅师者,受命于庙,受脤于社”(《左传》闵公二年)。庙社因周族统治族与殷族被统治族的不同而有“周社”、“毫社”之分,但其由于公社组织的存在而含有氏族血缘纽带关系则是一样的。这种氏族遗习,横亘西周以下五百多年未尝衰歇,只有到了公社开始解体,这种特征才逐渐消失。
第二节“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国人”对政治的干预周人武装拓殖的“城”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孙丑下》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和“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与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隶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时期的“国人”和“野人”,由于前者是征服族,后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一样。
“国人”有参与政治的传统,所以国王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尚书·洪范》)。由于史料的残缺,关于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情状,虽难确知,但从西周铜器《■ 》铭文“邦人(“国人”)正人师氏人”、“虐逐厥君厥师”,与“国人”有力量放逐厉王于彘相似测之,可知西周时代“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亚于春秋时代。
“国人”干预政治的方式很多,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国家如郑、卫、宋、曹、陈、许或山东半岛的莒、纪等表现得最为明显,这可能是这些国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左传》僖公十八年(公元前42 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荀能治之,燬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干訾娄。狄师还。“国人”不是统治阶级,无权染指王位,卫侯让位,只能让给“父兄于弟”,这本来是氏族共同体的现象,但是,凡国之事又要经过全体成员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众”即“国人”,“国人”反对,奴隶主贵族也无可奈何。这也是氏族共同体的残留习俗。《左传》成公十年(公元前58 年)三月,郑国贵族于如立公子 ,越一月,“郑人(即郑国“国人”)杀 ,立髡顽,子如奔许”。这种内政外交方面的例证很多。春秋时期,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攻之。卫国夹在晋、楚之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国君在外交上违背“国人”的意见而自作主张,就被流亡于襄牛,如果不从氏族社会遗习去看“国人”的行为,是很难做出充满的解释的。
春秋未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深受其害,《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494 年),吴军人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 年)载楚子围郑,十又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阵者皆哭”,准备迁都。这都是“国人”参与国之迁徙与和战的例证。
秦穆公帮助晋惠公入主晋国,晋惠公恩将仇报,秦、晋两国战于韩原,惠公被俘。秦伯会晋使暇吕怕甥,盟于王城,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国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左传》傅公十五年)。以晋这样一个大国,还承认国是由贵族(君子)和国人(小人)构成的,可见,“国人”发挥氏族社会传统与遗习,晋国的统治阶级已经予以事实上的承认。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 年)载吴国称霸,召集卫国参加诸侯会盟,卫侯由于观望而迟到,吴太嚭责备卫君“之来也缓”,“故将止之”,即不许卫君回去,要扣留他。亏得子贡为之辩解曰“卫君之来,必谋于其众,其众或欲或否,是以缓来。”这番话说得“太宰嚭说,乃舍卫侯”。可见,国君有事“必谋于其众(即“国人”)’,是当时统治阶级所认可的。综上可见,有周一代历史记载虽有东西南北之分,时间悬隔虽有几百年之遥,但其承认“国人”干预政治则是相同的。所以,《周礼·秋宫·小司寇》职询万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绝非虚构。
“国人”在当时政治上所以有着这般重要作用,是与他们所依附的公社组织密切相关的。“国”中的“国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及其平民,他们虽然也受当时统治阶级的“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剥削,但在政治上却与统治阶级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晋国史苏说“昔者之伐也,兴百姓以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尽忠极劳以致死也”(《国语·晋语一》)。氏族共同体的公社农民各有其权利义务,各人的生命权也不会随便遭到统治者的剥夺和危害。邾文公所说的“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传》文公十三年)。师旷也说“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左传》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体之遗风。春秋时代,山东半岛的莒国“国人”几次放逐国君,都是因为国君危害传统共同体存在的缘故。例如,公元前09 年莒纪公子“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 年,“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庚舆甚且想与齐为盟,出卖共同体,贵族“鸟存帅国人以逐之”(《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实表明,“国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时,他们有权,也有能力反抗,而贵族也利用“国人”的力量更换国君。氏族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国”中公社农民的“国人”也都尽力维护这种传统。不过,由于历史的前进,象莒国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多数国家业已有所改变。大体说来,春秋以前,氏族共同体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这种遗习遗俗才能维系各个邦国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②,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野人”与“国人”的地位差别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极悬殊。《周礼·地官·小司徒》职云掌建邦之教法..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贡赋。这就是说,当时的平民阶级需为统治阶级服兵役、从事田野生产、提供劳役、纠察通逃之事,但是这些负担“国人”与“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户口时则有“国中与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别,具体些说,当时参与卒伍虽属义务,也是权力,只有“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鲁国伯禽就封于鲁国后,准备伐淮夷、徐戌时,首先对“国人”誓师,要他们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对三郊三遂的“野人”则曰“峙乃桢■..我惟筑,无敢不供..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尚书·费誓》)。刍茭以喂饲牛马,桢■以备筑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杂役的资格。《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服摇役的年龄,“国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岁,相差十年,可见,他们对统治阶级所提供的劳役有轻有重。《周礼·地官·均人》职又云凡均力政(征),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谷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则无利征,无财赋。这段记载是说,“国人”对西周王国的劳役范围可能限于“修城郭”、“除道”、“成梁”(《国语·周语中》)一类工作,并且说明“国入”依年成丰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劳役则没有时间、种类和轻重的规 趋,《释文》作“趣”。《说文》“趣,疾也”。按此“趣其稼穑”之意,谓督促之, 也。② 按,民为萌之本字,全文作■■等形,象种子冒地而出,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申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统治阶级释“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之列,皆系侮辱民人的释义, 都不可取。
定。《诗经·幽风·七月》中的具体写照,便是其证。诗中说,“野”里的公社农民,男耕女织,粮食收获完毕,立刻就为奴隶主贵族服徭役,开春后马上又需耕种。“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十二月的寒冬季节,“凿冰冲冲”,“纳于凌阴”,准备明年夏天供奴隶主贵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为奴隶主贵族而耕,役为奴隶主贵族而役,劳役也就无所谓对不时了。
“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见于免役的规定上。《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其舍(免除)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经指出,六十六岁以上的“野人”,六十岁以上的“国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这里又说“国”中还有贵、贤、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优遇。这条记载不管其真实程度如何,但总可以反映西周时期“野人”的地位较之“国人”低下的事实。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他们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之一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活易(锡)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们说“人鬲”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情形未必如此。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赏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变成了奴隶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变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隶。还有人根据954 年 月在江苏丹徒县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认为庶人即奴隶。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铭文中的“奠”即“郑”,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夫”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而已。铭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绝非奴隶。就已知铜器铭文看来,周王赏赐奴隶的规模很小,如“学(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锡)..臣五家”(《不婴毁》),“易(锡)女(汝)尸(夷)臣十家”(《■■》)等等。这种“锡人”恐怕只是供奴隶主贵族使唤的奴隶,不一定从事耕作。金文锡人之例,唯《麦尊》有赐二百家的记载,铭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锡)者(诸)■臣二百家。这个“■臣”可能与《叔夷钟》铭“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莱)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莱仆”一样都是一种“虎臣”性质,不是一般的奴隶或土地劳动者。武士既然可赏,可知金文中的“锡人”的记录不能完全视为都是赏赐奴隶。
奴隶是无生命权的。例如,骊姬为了诬陷申生,将祭于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献给晋献公,“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毙”(《左传》僖公四年)。可见,“小臣”与“犬”的地位不远。又如,重耳在齐, 说详见斯维至《论庶人》,载《社会科学战线》978 年第2 期。
有齐姜为妻,又有马二十乘,乐不思晋。从者为使重耳归晋,“谋于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国语·晋语四》)。女奴传了一句话,就赔掉了一条性命。但在古籍中,从未见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隶主贵族杀戮的记载。可见,“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隶。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的公社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被束缚在公社之内,是不能随意迁徙的。所以,《周礼·地官·比长》职云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族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邻长》职又云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至于公社农民有时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人而被赏赐域交换出去的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节“国”“野”与“国人”“野人”区别之泯除“盟国人于毫社”
西周未年,特别是春秋初年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过去的那种“国”“野”区别以及“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别也逐渐在涡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
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鲁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传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毫社”者本应是殷族,当称“庶人”或“野人”,但在此处却说“国人盟于毫社”。这就说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的混除,就被称为“国人”了。
晋“作州兵”与鲁“作丘甲”
《左传》僵公十五年又云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劝,恶我者俱,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这个“作州兵”,古今注解,并不尽同。杜注云五党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
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云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宾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云作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传诂》云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据《周礼》“遂”即“野”不出兵,则说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按上五说,前二者谓“作州兵”是为了扩大兵甲制造所,似有未妥;后三说皆谓它是一种兵制改革,特别说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颇有道理。
《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
《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以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与子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职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区,不服兵役,如今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见“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已经消失矣。按着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扩充军备,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卢,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复三军之教(《左传》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由其二军为三军、五军看来,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其增加的军队大概包括“野人”无疑。又如,《左传》成公元年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说郑自“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区,既不当兵,也不出“丘赋”。而今鲁、郑两国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赋,也与过去的旧习不同。所以《谷梁传》成公元年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这就说明,鲁、郑与晋国一样,“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已经泯灭,“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春秋时代,各国扩充军队和以“野人”为军,在时间上虽然先后不一,但大体上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后,“野人”普遍地有了当兵资格。《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司马,令尹“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队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皆赋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齐桓公称霸时也不过兵车八百乘(《国语·齐语》);晋、楚城濮之战时,晋军八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辆(《左传》成公二年)而已。几十年后的晋国变得如此全国皆兵,大概与“国”“野”关系的消失、“野人”可以为军有着密切关系。
“野”有“乡校”
“国”“野”区别消失后,改变了西周时期的只有“国人”能够建学受教育的局面,因而“乡校”不仅存在于“国”中,在“野”里也逐渐普及起来,“野人”也有了建学受教育的资格。《国语·齐语》云管子于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里为乡,乡有良人。
这个“良人”是乡长,也即韦昭注所说的“乡大夫也”。这个乡大夫的任务之一则是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惠)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国语·齐语》)这里既然指出国君桓公正月之朝要问乡中有无“好学”者,可知齐国必定有“乡校”。《管子·小匡》的“乡建贤士,使教于国,则民有礼矣..陈力尚贤,以劝民知(智)”;《君臣下》的“乡树之师,以遂其学”,亦足互证。“国”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齐国的“鄙”即“野”中也置乡。例如,《国语·齐语》云管子对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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