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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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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秦之亡 (第2/3页)



    因此,实行郡县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秦王朝的郡县制没有问题。恰恰相反,秦王朝的郡县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秦王朝的郡县制有很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绝对的中央集权化。秦王朝郡县制是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部事务,为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之外,置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指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员的行政、司法。郡内再分县,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统管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设县尉管理全县军务。设县丞作管理司法审判工作。县内再分乡、里。而郡县的官员同中央一样,皆由皇帝直接任免,概不世袭。于是皇帝的统治,在郡县制下,从中央自然延伸和渗透到地方政权之中,由此而建立了从中央到郡县集中统一的政权。

    2论秦之亡

    我们可以看到,秦王朝的郡县基本上是缩小了的“中央”,从体制到人员设置完全由皇帝控制。中央与地方几乎是一体的。当然这有利于在幅员辽阔、交通通讯落后的大地上统一国家,但又很容易使中央的矛盾传染给地方。于是,中央咳嗽,地方感冒,地方出了问题又归咎于中央。它所造成的情况就是郡县没有或只有极小的自主权,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而中央的权力又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的权力都由中央权力派生。但是,中央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统治者个人手中,于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变成了皇帝个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整个秦王朝的政府变成了统治者的私人秘书处。人们对地方贪官污吏的反抗就容易转化成对中央政权的反抗,进而变成对统治者个人的反抗,中间没有任何缓冲带,缺乏必要的政治张力。

    所以,秦王朝的郡县制的不完善之处,的确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绝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由于不行分封而亡的。

    祸在秦律?

    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经商鞅两次变法,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刑律,创立了“什伍连坐”制。至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己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嬴政继位之后,继承并发展了秦国原有的法律制度,陆续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令,如“使黔首自实田”等。特别是在统一六国之后,嬴政坚决的实施了“一法律”、“定刑名”、“法令出一”的政策,使《秦律》通行于全国,有效的巩固了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别是“定刑名”,在统一全国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分律、令、法律问答、制、诏、例等。其罪名近二百种,刑种在八十种以上,分为生命刑十九种、肉刑十五种、使役刑三十二种、财产刑九种(含赎刑三种)。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新,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关,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

    另外,《秦律》还规定了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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