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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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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秦之亡 (第3/3页)

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质。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如行刑必须记录在案。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等。

    应当说,秦律从其条文细节来看,是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大体上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但是,秦法也有着其不足之处,如法律条文繁杂,有些罪名就事论事,不够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等。特别是由于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使秦代晚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日益僵化,陈胜、吴广自度毫无生机后铤而走险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秦真的是亡于秦律吗?似乎也不尽然。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变法确立法治路线以来,至公元前二一零年嬴政逝世,秦王国并未因此而爆发农民起义。为了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依然以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为例,进行一下比较。

    西汉王朝统一全国后,立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制定了西汉的主要法典——《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根据秦律制定,律有九篇,为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前六篇沿袭秦律的旧体例,内容以刑法为主,杂有审判、禁囚等规定。后三篇为萧何所创,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和畜牧车马等事项的法规,亦称“事律”。而后为“正君臣之位”,刘邦命叔孙通及其弟子定有关朝廷制度的法规,刘盈时叔孙通又定宗庙议礼的法规。这就是《汉仪》,为维护朝廷、宗庙尊严,树立皇帝权威而立的一种有关礼仪的法规。又称“礼仪”、“仪品”、“仪法”。即《晋书S刑法志》载“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另外还有《金布律》(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田律》(维护乡间社会秩序,管理农事、征收田赋的法律)、《钱律》(关于货币管理制度的法律),以及种类极其繁多的令、科、比等。这些法令条文构成了汉初的法律体系。

    从数目上来看,比秦律可谓是半斤八两,而从内容上来看,实是不分伯仲。特别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大多参考于秦律,只是对于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删除,而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并未更改。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岿然不动。

    刘恒、刘启时,虽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如除肉刑、定箠令、除收帑相坐律令、及规定徒刑刑期等。但这些改革并未触及汉法根本,且收帑律不久即复,相坐律更是名亡实存。至刘彻当政时,董仲舒提倡“引经决狱”即以《春秋》经义附会汉法,进行叛案量刑的刑法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准绳,抛开汉律,以儒家思想作为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用柏杨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说不准学”、“自由心证”。其名为法比,实为乱法。刘彻时先后制定的还有张汤所著《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朝律》六篇及《沈命法》等。

    纵观西汉律令共三五九章,共一八八二项,仅死刑就有四零九条,《死罪决事比》一三四七二事。而更有《晋书S刑法志》所载,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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