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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最高地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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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章 最高地位的法 (第1/3页)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

    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3条 只有对大汉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七章 宪法修正案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

    但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规定的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八章 最高地位的法

    确立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最高地位,以及大汉合众国政府继承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义务

    大汉合众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大汉合众国法律;

    以及大汉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大汉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

    第九章 宪法的批准

    本宪法经过现在的十九个州或者以后新洲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

    第十章 公务员的地位

    本宪法施行时,在职的总统及其内阁、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地位。

    第十一章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力

    为了防止政府背叛大汉合众国公民、背叛《大汉合众国宣言》、背叛《大汉合众国宪法》,大汉合众国公民拥有持有武器的权力,当以上背叛发生时,公民有权利用武器推翻政府,组建新的政府来维护《大汉合众国宣言》和《大汉合众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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