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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最高地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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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章 最高地位的法 (第2/3页)

    其次大汉公民受到政府公职人员非法强迫对待,迫害,无法得到声张正义时,对以强权恃强凌弱者可以当场予以击毙。大汉合众国公民拥有绝对的正当防卫权利而不受任何惩罚。正当防卫权利就是维护《大汉合众国宣言》和《大汉合众国宪法》的一种。

    刀具,器械,市场可以任意买卖,只能公民可以拥有,任何人给蛮夷、外族、国外等卖出或者转售判刑,除非国会批准售卖。

    第十二章 其他

    规定18岁即为成年人。男女平等权利,女性可以成为议员,可以读书,可以参选总统,可以教书,等等。

    贪污受贿的公务人员家属两代不能从官。可以从军,从商,做工人,任何人不得剥夺其除了从政以外的资格。

    任何政府组织、宗教、政党不得干涉教育,教育思想必须自由,这样的教育成果才能有创造力,创造力不能被束缚。

    宪法的制定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赵云道:以上就是《大汉合众国宪法》的基本初稿。我再总结一下。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是反对专制政权的胜利。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宪法把国家权力三分化:

    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公民来行使;

    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自由和民主都完了。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根据大汉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职员的弹劾权;

    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

    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大汉的情况及有关措施。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作为大汉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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