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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总统条例 (第1/3页)
第7条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8条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 ;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 ;
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
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海上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大汉法的罪行;
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对要宣战的地区和对象制定充分的大义理由;
募集和维持陆海空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
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空军队的各种条例 ;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大汉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
规定预备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预备兵团的权力 ;
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大汉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公务人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9条 一切公款收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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