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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谈:未成年人犯罪的五大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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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谈:未成年人犯罪的五大诱因 (第2/3页)

打上极为有害的心灵烙印,影响子女的社会适应,有的还直接诱发了未成年人的犯罪。

    残缺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残缺家庭”对孩子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趋于弱化。“残缺家庭”的孩子无法享受正常家庭应有的温暖,有的过早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的依靠。家庭关爱的缺失极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灵扭曲。使孩子心灵自幼蒙上阴影,形成孤僻、自卑、冷漠、无情、封闭的畸形心理。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未成年人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婚姻失败、家庭成员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的势不两立,会使未成年人怀疑人间的真情,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和心理的失衡,会渐渐地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不愿和人交往,遇到问题不愿交流,在心理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就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很容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的挑衅性倾向,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残缺家庭”的孩子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关心,他们便会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由于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以及网络中,有的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由于在经济、生活和能力上不能自立,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自然地产生一种“趋群性”,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生活圈子,那些“志趣相投”和“同病相怜”的同龄人便容易结帮成伙,借以互相壮胆关照,一旦有人挑头起事或被教唆诱惑就容易越轨。

    3、“残缺家庭”的孩子由于过早地面对生活,在有限的辨别是非能力和处事能力面前,他们的“早熟”和自然相对独立的性格,让他们表现地非常“个性”和反叛,老师和家长们的“说教”不再会打动他们,他们会更务实,更功利,更“不听话”,他们有着自己认为合适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有着自己的审美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一切也使得他们更容易误入歧途。

    四、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重要诱因。

    社会学认为,家庭教育包括传授生活知识和灌输道德观念,指导个人行为及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在家庭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缺陷在于其教育功能的不健全或丧失,难于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最初社会化责任。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是人生起点,生活和休息的港湾。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养育、教导和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与孩子时常交流沟通有感情,孩子就有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孩子健全的人格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为家庭安宁幸福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无形的力量,助使其健康幸福成长。家庭安宁则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因此,家庭是未成年人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场所。但如果家庭结构失调、破裂,家长不良言行的污染、教育不当等都可以导致家庭教育缺陷。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犯罪生物学派认为“问题家庭必然产生问题孩子”,在英国剑桥的一项研究中,研究结论是“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的数量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的两倍”。

    1、家庭暴力。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都将作为未成年人的榜样。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疑会使未成年人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父母习惯采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会形成孩子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生活在习惯于用暴力解决问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形成了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而不计后果。一旦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遇上了犯罪时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

    2、溺爱子女。一直到计划生育政策放开,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特别在一些隔代亲家庭中,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顺,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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