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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沉重的“红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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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章 沉重的“红帽子 (第1/3页)

“五儿。你说。那个陈锦洪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怎么肯善罢甘休呢?!那可是他一手独自闯荡、拼搏打下的一片江山啊?!”

    马林唏嘘之余。对陈锦洪的下场还是感到十分不解:“这可是在新社会呀?!哪有这么巧取豪夺的呀?!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可以和他们当地有关部门打官司呀!我就不相信。权还能大过法去?!”

    吴永成苦笑着:“二姐夫。你也是四十多岁的人了。怎么连这个道理也看不懂哪?!这个官司怎么打呀?!”

    对于陈锦洪的这个案例。吴永成那是记得非常清楚的。因为在经济界中。这个案子被誉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事实上,即使陈锦洪知道政策也无济于事,脱下“红帽子”绝非易事。万山市经委当时负责此事的相关人士。至今还坚持为:“兴业公司是集体企业,不符合改制条件。”

    而陈锦洪从被免职的那一天起。就不服从当地经委的行政命令。几次到各级政府反映情况。甚至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各级政府对于陈锦洪的情况反映。一纸公函又发回了万山市来处理。可万山市却认为,当时兴业集团已经出现了巨额亏损,企业在走下坡路,经委觉得陈的经营理念和思路出现了问题,为了挽救企业才作出重新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兴业(公司)是集团所有制企业,企业负责人本来就是经委来任免的。”

    昔日热闹的工业园已经荒草丛生,未竣工地厂房里面布满了蜘蛛网。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把陈锦洪的“电梯工业航母”的梦想击得粉碎,电梯巨人------兴业集团也就此倒下,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和记忆。

    信函反映、拒交公章、登报声明……能想到的一切抗议手段。都被证明无效后,陈锦洪决心和万山市经委打一场民告官地行政侵权索赔案。

    在之后的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陈锦洪向万山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万山市经委所作的免除兴业集团旗下三个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3家公司注册资金共计1100多万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漫长的诉讼之路。

    因为陈锦洪的这场官司中涉及到了巨额索赔。因此一时间轰动全国,加之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该案被称为“中国行政第一案”。

    同时,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场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的讨论。陈锦洪一开始就遇到了难题,注定了这是一场拉锯战。万山市中院先是对陈锦洪呈交地《行政诉讼状》既不予签收,也不予立案。在陈锦洪看来,这场官司,他的对手是整个政府,当中牵涉地人事太过复杂,难度可想而知。

    但陈锦洪并没有因此退缩。他先后二十一次向万山市公检法、党政机关提出申诉,经过陈锦洪不断向万山市中院和GD省高院申诉,花了1055天,万山市中院终于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了立案决定。

    而一九**年四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对于遇到地这种情况。陈锦洪曾经无奈地说,“碰壁已经习以为常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评价此案,“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导致告状难,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万山市中院受理此案一年之后,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开庭审理此案,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陈锦洪的诉讼请求----原因是陈锦洪已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法律主体不适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起诉后等待了四年多的结果却是如此,陈锦洪不服,向GD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OOO年七月二十三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陈不服,继续上诉至最高院。

    二OOO年六月二十四日,万山市中院根据GD省高院地裁定,开庭进行重申。

    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万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亿人民币顿时引起全国轰动。

    1。6亿的天文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

    提出索赔后,陈锦洪也被一部分人质疑故意炒作。

    “其实,本金加利息都有这个数!”曾经亲自受理过陈锦洪企业登记注册的万山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原科长刘锐泉谈及陈锦洪时很是惋惜:“兴业(公司)当时是万山相当不错的企业,如果没有那场风波,老陈说不定已成为GD省的首富。”

    五个月之后,万山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万山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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