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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又称“铁租”,不论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额;软租又称“议租”,在遇到灾年时可以商议酌情减免。货币地租,是实物定额租的转化形式,是以货币形态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所以最初的货币地租有实物折租之说,称为“折租”或“钱租”。货币地租在民国时期比重仍然不大,仅占租佃形式的2.2% (93 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大城市附近、经济作物区以及东北和河套的新垦区。货币地租迫使农产品投向市场,促进旧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即导致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
地租形式的变化,也受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影响,如抗日战争时,国民党统治区由于物价猛涨,货币贬值,粮食奇缺,地主豪绅为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愿收取钱租而出现了向实物地租的逆转。据94 年对后方的2 省调查,钱租改为分成租的9.% ,改为定额实物租的7.9% ,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钱租改为实物租的占50% 至75% ,甚至还有逆转为劳役地租的情况。
劳役地租,前文讲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现。但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也残存有劳役地租,如江苏的宝山、嘉定等地,有佃户租种一亩田,称为“脚色田”,必须给地主出工40 天左右,此等天数能耕种两亩田,折合实物地租相当一倍上下,而且在农忙季节,“脚色”(地主称佃农为“脚色”,具有农奴含义)必须先到地主自营地上劳动,而眼看租种的“脚色田”耽误农时受损失。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上海后,工人失业众多,纷纷回乡谋生,当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脚色田”榨取佃农。
租佃期短,或者无定期据934 年对 省的调查统计,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总计 年3 — 0 年0 — 29 年永佃无定期924 年% 2 24 9 2 29934 年% 27 24 8 30表中反映租佃期为 年的和无定期的比重,从924 年的55% ,上升到934 年57% ,而且口头租约居多。租佃期短,这不利于佃农投资和投力,往往出现掠夺式的破坏地力。租期不定,使佃农唯恐地主随时抽地,不得不唯命是从。而地主缩减租佃期限是为了随时抽田另佃,以达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剥削率高民国时期占统治形式的实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亩产量的50%左右,在南方有的县份高达70%至80%,甚至个别地区高达正产物的00%以上,货币地租一般都超过地价的0%,有的高达20%上下。国际惯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购买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额等于该地地价。购买年越长,地租越轻,反之,地租就越重。据934 年对4 省的统计,各式租额的购买年一般是8 至9 年,有的地区仅有4 至5 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购买年英国为27 至30 年,德国为20 年,可见中国地租量苛重。
地租剥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来表示剥削率是不=大精确的。因为佃农投入的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具折旧等成本费一般占去亩收获量的5%至20%,并未扣除。所以有人认为地租量应和田场实际收获量的增值部分比较(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生产资料成本%),-=来衡量地租剥削程度是有道理的。还有人认为地租量侵占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来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地租剥削率作为一个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剥削程度的科学概念,诚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价值剥削率那样,准确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地租剥削率,也应该以地租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来加以揭示,才是比较科学的。地租剥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劳动量来计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义地租剥削率地租量必要劳动量(即生活资料支出)
== %这个公式和上文所举的那几种计算法是有区别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农劳动的使用所创造的,把地租剥削看作是对佃农劳动力的剥削,这是更深层地触及了封建主义地租的本质。举例而言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32 页,以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270 页。
地区四川成都广西郁林江苏吴县浙江武义河北北塘时期92 年933 年933 年934 年934 年佃农(家) 23 家平均2 家平均l l .租佃(亩) 未详未详4 2 02.四场收入(元) 554.2 270.l 24 3.0 90.03.生产资料支出(元) 80.l .9 8l. 23.2 30.04.生活资料支出(元) 38.4 83.9 8.2 9.7 35.05.剩余劳动〔2 —(3 + 4)〕(元)335.7 9.3 - 8. 4.l 25.0.剩余劳动率〔54 〕(%)
242. 0.5 无. 7.47.地租(元) 348.0 8.5 72 5.8 40.08.收支相抵〔2-( 3+4+7 )〕(元)
— 2.3 -49.2 - 80. - 35.7 - 5.09.地租率[ ]72 (%)
2.8 25.4 30 38.l 44.40.地租侵占必要劳动[7 54-] (%)
3.7 35.4 47.9 3.9 42.9.地租剥削率[ ]7 4(%)
25.4 37.2 42.8 53. 4.3上表可知,各地佃农的剩余劳动率差别很大,江苏吴县为负数,最高为四川成都的242.%,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好有关,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为广西郁林的25.4%,最高为四川成都的2.8%,所有地租不仅侵吞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还侵占了佃农部分必要劳动。所有地租剥削率都高于剩余劳动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达25.4% (四川成都),而且剩余劳动率高,地租率、地租剥削率也高,几乎同步递增。这说明佃农提高生产力的成果,尽被地主阶级夺去了。这就是民国时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关系的主要症结。
地租率与田等产量的背离无论是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过上等田。据930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统计各等田地实物地租对产额的百分比省份报告地区上中下吉林2 33.8 34.5 35.4山东8 48.5 5.8 55.浙江37 48.2 49.2 50.贵州 5 5.7 54.7货币地租(钱租)也是如此。同年统计材料表明全国20 省水田的钱租对地价的百分比,上等占0.3%,中等占.3%,下等占2%;旱地上等占0.3%,中等占%,下等占.5%,等等。这说明越是压在底层的佃农,所负担的地租率就越高,因为贫苦的佃农,往往很难租到上等田,而只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预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据933 年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全国359 个县,有押租的9 县,占47%,尤其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粤、贵、川、鄂、苏、浙等省流行押租的县数达0%以上,四川且超过了90%,这与这些地区佃耕比重大,佃农竞相租佃的情况是分不开的。而押租金额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于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超过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为地主预防佃农欠租的一种重要手段。
还有预租,就是佃农在租种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将地租(一般是钱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预租则保证了地主的收益。
不论押租或预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趋于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苏昆山县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905 年为25.5%,94 年上升为40. 9 %,924年达. 8 %;宝山县刘行杨行一带预租田占租田的比重,923 年为5%至20%,到932 年上升为0%至70%。
还有其他超经济剥削和附加租。如当佃户向田东承租时要摆“认东酒”,地主或管家来收租时要设“迎东酒”、“交租饭”;常年有“田信鸡”、“田信鸭”,“尝新米”、“尝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制”、“庄头制”和“租栈”等,中间人从中渔利,层层勒索;还有小亩出租、大斗收租,佃户为地主无偿挑水、抬轿、修房..甚至云南等地地主逼迫佃农参加械斗卖命,对欠租佃农拘捕拷打和强迫其妻女为奴仆等等。
山东曲阜孔府,遍布各庄的佃户,分别为鸭蛋户、扫帚户、苇子户、修路户、哭丧户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鸭蛋、扫帚、苇蓆等全由佃户无偿供给, 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88 页。
孔府、孔庙、孔林之间道路保养全由修路户无偿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殡由众多的哭丧户来哭丧送丧,如此五花八门的超经济剥削和压迫,反映佃农的人身隶属关系类似农奴。
永佃制趋向没落明清时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渐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广大贫苦农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用血和汗换来的。有的是佃农由于垦荒支付工本而获得;有的是交纳一笔押租金后而获得;有的是自耕农典卖土地时,只出卖土地的“田底”权,而保留了“田面”的永远耕作权;也有的是通过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认永佃权,防止地主“夺田改佃”等等。这种租佃关系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较普遍地存在,约占佃耕总数的30%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权被分割,即分为“田底”与“田面”(各地名称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买”“小买”,江苏有叫“大田”“小田”、“大业”“小业”,广东有叫“大租”“小租”、“质田”“粮田”等等,性质是一致的),佃农不仅有权长期使用土地,租额较轻;而且可以出租或典卖“田面”权。即使地主典卖田底权,亦无碍佃户的田面权,这便是所谓“换主不换佃”、“卖田不卖耕”的惯例。这说明佃农获得一部分地权,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冲击。佃权相对稳定,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
但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全国后颁布的《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无书面契约的永佃权“遭撤佃者,比比皆是”。历史表明永佃权只是一时缓解租佃关系的紧张,而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253 页。
第四节农村土地的经营问题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小农经营形式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小,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934 年对 省3 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5.7 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0 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小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 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发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小;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0 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933 年22 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0%。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933 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930 年)也不过5 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95 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949 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0 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体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 岁,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977 页。
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93—947)单位每市亩/市斤作物93 932 933 934 935 93 94 947秈粳稻33 383 35 28 347 355 339 247小麦4 4 54 53 37 5 40 38高粱5 87 80 70 90 209 83 8小米4 7 8 72 7 39玉米84 94 78 7 94 7 79 7大豆45 3 83 44 30 48 50油菜籽82 87 80 90 88 84 75 85芝麻83 79 7 82 75 9花生258 243 224 250 225 227棉花28 29 30 28 27 34 30 28烟叶59 53 54 54 47 —如果同外国相比,928 至930 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8、西班牙是2.3②。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小农经营田场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933 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 元(9%)、5.2 元(23.9%)、3.2元(9.7%)、28.8 元(20%)。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少。即使这样低下的剩余劳动,自耕农还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赋税,佃农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几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大农经营形式大农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自己雇工经营的田场,其规模较大,在华中华南是30 亩以上,在新垦区和华北是50 亩以上。大农的资金比较充足,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和耕畜,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 页。
② 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45 页。
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7—778 页。
种子和改良生产技术,生产率较高,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应该说大农经营是旧中国农业中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成分,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性质。自己经营田场的地主,历称“经营地主”,它和富农的区别,是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土地往往由“大伙计”或管家代为管理。从全国来说,为数甚少,唯山东、河北有一定数量。如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村荆堂毕家,有耕地900 亩,其中00 亩雇工经营,有长工30 多人,季节性短工,农忙时多达20 人,备有各类生产和运输工具,资金和畜力、肥料充足,亩产高出当地的一倍左右,产品大多运到集市上出卖。同时,树荆堂还开设一个拥有72架织机、雇工上百人的丝织手工工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兼手工工场主的经营地主。另一调查,山东莒南县团林3 个村和赣榆县金山3 个村,在937年共有地主37 户,户均耕地8 亩,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经营的8 户,一半出租一半自营的9 户,全部出租的0 户。该地经营地主在地主总数中的比重是大的。②富农雇工经营在近代中国经济作物领域率先出现后,一度富有生机。富农代表农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其经营的发展或萎缩,一般是窥测农业生产是否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
但在全国范围内富农经济并不发达,到三十年代明显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当时薛暮桥所分析的“()他们虽有广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宁愿分割开来租给农民,不肯自己经营;(2)他们虽有大量资金,但因利息极高,所以宁愿放债,不肯用来购买机器;(3)劳力太不值钱,使用机器反不合算。”③到四十年代末期,据全国2 个省区的调查,富农占总农户的比例从三十年代中期的%下降为4%左右,土地占有数占耕地的总数从三十年代中期的8%下降为3%左右。④新式垦殖企业经营形式具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性质的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出现在二十世纪初,最早的是90 年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92 年全国8 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有7 家,资本总额35 万多元。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几年里,伴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垦殖公司曾有较迅速的发展。据苏、皖、浙、鲁、豫、晋、吉、察8 省不完全的统计,92 年有垦殖公司59 家,资本28 万元,到99 年达0 家、资本457 万元②。其中,苏北沿海的垦 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959 年版,第70—73 页。② 参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47—475 页。
③ 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980 年再版,第9 页。
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辑,第97 页。
② 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339—34 页。
殖公司发展尤为迅猛,到922 年有45 家,资本达204. 万元(缺2 家数),占地37.8 万亩。(缺4 家数)
这些新式垦殖企业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企业创办人来看,多半是官僚、军阀和当地士绅,真正由商人、实业家创办的不多。
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
据统计,92 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7 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2 家,占总数的5.5%;合资的为35 家,占20.5%;其他24 家,占4%。
第三,从企业的生产手段看,拥有一些农机设备,而多数还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从企业的经营效果看,一般说来,规模小的企业效益好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
到二十年代后期,新式垦殖企业明显走向下坡。据南京国民政府933年的考察报告苏北盐垦区的 个万亩以上的垦殖公司,除4 个公司情况不明外,其余全是负债,总数达074 万元,各公司的未垦地占80%,甚至有5 个公司一点也未开垦。结果是纷纷“割地了债”,苏北垦殖企业如此败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垦殖企业的共同厄运。
除上述之外,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展大生产运动,出现了像南泥湾等地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营形式。还有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劳动合作组织,如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等。这些新型的经营形式,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但就全国来说,它们还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民国时期以富农为代表的大农经营和新式农垦企业未能正常发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农租佃经营占统治地位,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锐。本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对集中,大农经营逐渐取代小农经营,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国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能自由发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地区小农租佃经营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国的小农经营,主要是小农租佃经营,田场狭小,“靠天”种地,资金匮乏,畜力不足,农具简陋,肥料短缺,技术改良困难,劳力浪费严重,剩余劳动很少,加上苛租、重税、高利和买办商业资本的盘剥,必要劳动也被侵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这些残酷的事实,深刻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很少像德国容克地主那样,大规模地雇工经营,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去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另方面,租佃经营者主要是贫苦农民,资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国农业资本家那样,从地主手里租入大块土地,创设雇工经营的农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说,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950 年 月4 日),《**选集》(下),人民出版社985年版,第33 页。
第五节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彻底变革我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根基,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也是解放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切党派和政治活动人物,都要在这个问题上表态、亮相,受检验、被取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如**在93 年所说的,“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②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发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②92 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92年4 月 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发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② 引自《斯诺文集》第 册,新华出版社984 年版,第208 页。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982 年版,第54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 卷,中华书局98 年版,第297 页。
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92 年5 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923 年2 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00%,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924 年 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924 年 月3 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②。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③。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924 年 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③ 《孙中山全集》第2 卷,第320 页 《孙中山全集》第9 卷,中华书局98 年版,第20 页。
《孙中山全集》第9 卷,第399—400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0 卷,中华书局98 年版,第558 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0 卷,第55 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924 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以致终于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927 年7 月29 日,**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②。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930 年 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 编397 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932 年0 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③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 《**中央文件选集》第3 册,**中央党校出版社989 年版,第70 页。② 《**中央文件选集》第3 册,第235、237 页。
③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 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89 年版,第30 页。持目前农村秩序”。于是,930 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②。所以,在93 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坐大”,不断制造**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94 年2 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央在94 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直到947 年2月,**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②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 《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 卷第 期,933 年 月。② 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980 年版,第7、8 页。 《**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94 年7 月9 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 册,第52 页。
② 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 册,第524 页。
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③。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②,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别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③。其他政治派别、社会名流也纷纷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方案。
.第三党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党,是指928 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华革命党,930 年8 月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它的领导人是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该党从成立时起,就高举孙中山的革命旗帜,非常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在第三党的纲领性文件《政治主张》中,规定了“在原则上主张土地国有,而用耕者有其田为过渡的办法”④。要点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国民会议规定土地法,确定农户占有耕地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定价法;发行50 年长期土地公债,收买超过私人最高额的土地;公共团体的土地归为国有;一切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其他反革命团体的全部财产,没收为国有;收为国有的土地分配给耕作的农民,但只限于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准私行买卖土地。
这些规定表明了第三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真诚意愿。但他们不赞同**采取无条件地没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张“平民革命”,取得政权,由平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以“收买”办法来解决。结果,邓演达在93 年 月被蒋介石秘密杀害,第三党遭受极大打击。933 年 月,第三党参与了蒋光鼐、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等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纲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实现计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蒋介石集团镇压下去,“计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国民党改组派与中国托派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民党改组派(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是928 年至93 年间,从国民党当权集团中分裂出来,以汪精卫、陈公博为首的既反蒋又**的政治③ 《土地改革》第 卷第5 期,第8 页,948 年 月 日。
《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948 年4 月8 日),《土地改革》第 卷第3 期。② 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984 年版,第2 页。
③ 《**“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927 年8 月7 日。
④ 《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98 年版,第33 页。
派别,他们在改组派刊物《革命评论》、《前进》上发表政论,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将来由政府明令收买土地归国有,但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否定中国封建主义土地制度的存在,“无以农民暴动没收土地之必要”,恶毒攻击**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恶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对第三党之存在”。改组派自己则未曾提出一个像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国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对于中国问题的观点,认为924—927 年大革命后,封建势力已变成残余势力之残余,“中国土地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了”。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陈独秀则诬蔑**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红军战争是“盲动”、“投机”、“冒险”、“阴谋”。
3.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张。
阎锡山统治的山西,与**领导的陕北革命根据地隔河相望,深恐**势力蔓延晋西。阎锡山认为,**是“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于是在935 年8 月底召开的晋西防共会议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办法。其内容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将全村土地收买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村民8 岁呈领份地,到58 岁将地缴还;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分年偿还;耕作农民除缴纳占农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劳动所得税和产业保护税外,田赋照旧交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公布后,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各界评论,多数持否定态度。论者们认为,“这完全是反映自足经济时代的封建割据的思想”②。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村公所的公田实际上是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土地村公有”只不过“是一剂大众的**汤”而已。结果由于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农民)的质疑和反对,没法进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学会派关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国地政学会933 年 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单位是团体会员。该会集中了国民党中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主要负责人有萧铮、万国鼎等,是国内研究土地问题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机构,它举办地政研究班,创立地政学院,创办《地政月刊》等,有组织地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翻译和研究近代各国的土地政策和理论,为国民党当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谋划策。但其内部在看法上有严重分歧。
陈公博《党的改组原则》(928 年7 月8 日),载《革命评论》第0 期。 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人民出版社984 年版,第48 页。
② 孙冶方《私有?村有?国有?》,《中国农村》第2 卷第 期,93 年 月出版。萧铮等人鉴于我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于947 年4 月成立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发表“宣言”,十分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便会解决我们。”提出天然资源国有,市地市有,农地农有的主张。并发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进土地改革运动”。948 年2 月,该会公布酝酿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根绝土地兼并,“凡非从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购买耕地”。“各地佃农应组织佃农协会,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收缴地价”等等。按“方案”条文来看,确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的内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后,京沪各大报纷纷揭载全文,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萧铮等人又在方案基础上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提请立法院审理,终因意见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会名流也围绕如何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发表自己的见解。国民革命失败时,北京大学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国家出钱购买地主的土地,实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儿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经济学家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归结为“永佃权”,主张改良租佃制度,让佃户永久放心去种。社会学家吴景超934 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债券收买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农民分期偿还债券本息的方案;948 年春他又率先评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认为用4 年时间完成转移地权是太长了,应缩为7 年等等。948 年春,社会上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学教授倪青等47 人、刁作谦等99 人分别联名要求当局从速厉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948 年4 月5 日发表不流血革命运动宣言,要求制定全国的土地改革计划。
以上情况反映了各政治派别和各界人士十分关注土地问题,看到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的土地改革路线、方针和政策927 年中国**举行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提出“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接着** 《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宣言》947 年4 月 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 册,第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