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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桂林。
重庆在抗日战争期间,有许多文化、出版界知名人士云集于此。为唤起民众,抗日救国,创办了一些新的印刷厂,并由上海、武汉等地迁来很多印刷厂,出版了《新华日报》、《全民抗战》等多种报刊和书籍。据不完全统计,945 年前,重庆计有印刷所、店500 多家。原上海的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均在此设厂。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中心印书局,有资金700 万元;职工人数最多的是中央印制厂的重庆印刷厂,有500 多人。
桂林地处边陲,交通落后,战前印刷业十分落后。抗战爆发,上海、武 贺圣鼐《近代中国印刷术》,参见《装订源流和补遗》,中国书籍出版社993 年版。汉、广州等地的出版印刷企业撤退到桂林,加上文化名人云集,使桂林印刷厂、出版社、书店林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计有包括生活书店、新华日报、三户图书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开明书店、正中书局等著名出版社和书店在内的出版企业220 余家;包括三户印刷厂、秦记西南印刷厂、广西印刷厂等著名印刷厂在内的印刷厂00 多家。拥有对开印刷机50余台,四开印刷机0 余台,设备先进,技术进步。为抗战时期全国出版印刷业集中地之一。被誉为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的“文化城”。
除重庆、桂林外,四川的成都、云南的昆明、贵州的贵阳,以及广西的南宁、湖南的邵阳和衡阳、江西的赣州等一些边远城市的印刷业也相对集中,但规模远逊于重庆和桂林。
(二)解放区的印刷业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在各抗日根据地,创建了许多印刷厂。
935 年0 月,**中央率工农红军主力长征到达陕北,延安成为**中央所在地,随后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中央印刷厂(937)、八路军印刷厂(938)、光华印刷厂,并在绥德建立了抗敌印刷厂。此后,在其他根据地陆续建立印刷厂多处。基本情况是晋察冀边区建有晋察冀日报印刷厂、冀中新华印刷厂、冀中导报印刷厂等;晋绥抗日根据地建有吕梁印刷厂、晋西美术工厂、太岳日报印刷厂等;山东抗日根据地建有大众日报印刷厂、泰山时报印刷厂、渤海书局等;华中抗日根据地建有新四军皖南军部印刷所、拂晓报印刷厂、淮北印钞厂、七七报印刷厂、鄂豫地区建设银行印钞厂、中原印刷厂等;浙东抗日根据地建有四明山战斗报印刷所;江苏抗日根据地建有江南印刷厂、东进报印刷所、苏南报印刷所、茅山地委印刷所、前进报印刷所、苏中报印刷所、苏北印刷厂等。
(三)沦陷区的印刷业在沦陷区,出于侵略的需要,日军到处建立由汉奸支撑的伪政权,并组建由日人经营的出版印刷机构,以便在新闻出版文教宣传诸方面加强控制,为侵华战争和最终灭亡中国服务。譬如日人控制下的东北伪满时期,重要刊物多达00 多种,报纸约40 家,负责人多是日本人,文字多用日文、满文。在中国办报刊,不用中文而用日文,狼子亡我之心,昭然若揭。与之相比,国人私人资本印刷业则日益萧条和萎缩。
939 年,日本在北平建立了华北沦陷后的最大的新民印书馆,从侵华日军中挑选懂得印刷的日本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职工多达2000 人。到940年,日人在北平开办的印刷厂已多达29 家。与此同时,中国人开办的印刷厂则日渐衰落。就连一度兴盛的京华印书馆(商务印书馆的北平印刷厂),在日本友利洋行控制下,也难以继续经营,职工仅剩40 人左右。
全国印刷中心上海,抗战前印刷厂已多达近千家。设备齐全,技术先进。抗日战争爆发,不少印刷厂向大后方迁移。94 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被称作“孤岛”的租界,还保留一些印刷厂。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租界,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被抢劫一空,不少印刷厂被查封,报社印刷厂则为日军掠占,改印日伪报纸。上海印刷业每况愈下,处在萧条中。在沦陷区,一方面是中国印刷业遭受严重破坏而致萧条;而另一方面,日本侵略者却大力发展自己控制的印刷厂。如北平日伪政权主持的《新民报》印刷厂,于938 年从日本购进一台84 英寸高速轮转机,为各报社设备最新者,这些厂在设备、技术相对先进条件下,为日伪印刷侵略中国所需的教科书、报刊和宣传品。
三、抗战胜利后的中国印刷业945 年8 月日本投降后,出版印刷企业纷纷回迁,上海再次成为中国出版印刷业中心。
上海在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各类印刷厂近千家;沦陷后陡减至约200 家;抗战胜利后,大批厂家回迁。据94 年《上海市年鉴》载“胜利后,内地出版社迁沪者多至数十家,加上本市原有出版家之努力,发行单行本数,据今夏统计已有4000 余种,数量在50 万册。”这一年,出版各种报纸数十种,杂志430 种;造纸厂34 家;铅印厂3 家,彩印厂07 家。可见抗战胜利后的恢复是相当迅速的。北平、南京、天津等其他以往印刷业较发达的城市,情况相同,不再赘述。
遗憾的是,不久,国民党又挑起内战。解放战争期间,随着军事形势的发展,国统区的印刷业于抗战胜利后出现的繁荣和生机逐渐消失,而解放区的印刷业却呈现出一片生机。
抗战胜利后,**中央委派许多干部到东北、华北等解放区开辟工作,重新调整、组建了许多印刷厂。例如94 年4 月成立江海印刷公司,下属江海导报印刷厂、韬奋印刷厂、东台民报印刷厂三个厂。 月,又将江海导报、韬奋二厂改组成苏中韬奋印刷厂。947 年0 月,苏中韬奋印刷厂又与盐阜印刷厂、黄海印刷厂合并调整为华中日报印刷厂、华中新华书店印刷厂、华中指挥部政治部印刷厂。
94 年起,在东北建有佳木斯印刷厂、东安印刷厂、东北日报印刷厂、东北铁路印刷厂、哈尔滨新华印刷厂等多家印刷厂。
947 年,鲁中印钞厂并入渤海印钞厂,948 年迁至济南,改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印制局。
948 年,山东新华书店成立印刷部,下辖9 个印刷厂。同年,建立中南新华书店(建有规模较大的印刷厂)。该店949 年迁至武汉,改称新华书店中南总分店,下辖2 个印刷厂。
其中,与解放后印刷业发展有着直接关系的是抗战胜利后各地区新华书店的组建。当时,各解放区统一设立了集中编、印、发的新华书店,各地新华书店下都设有印刷厂。这些新华书店的建立,也为解放后印刷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三章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土地制度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基本的制度。中国几千年的土地制度,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到了近代,由于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出现了更加复杂和严重的土地问题。民国时期,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迫使各政治派别提出种种土地改革的主张和方案,成败俱有,一一为历史所抉择。
第一节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在复杂的土地关系中,所有权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决定和制约着土地关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繁杂,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国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905 至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②官公田时期总计合计庄田各种官田庙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万历年间(十六世纪末)
00 50 9.2 27.2 3. 50清朝光绪年间( 887 年)
00 8.8 7.8 8.2民国时期(929 — 933 年)00 .7 2.3 3.4 93.3官公地名义上不属任何私人,但当权的统治者有权对它随意处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曾强占大宗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的垄断集团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945 年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产业被国民政府接收,列为公地者约8 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 万公顷的2.%,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过大陆的情况,这也是后来到五十年代台湾当局能搞“公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三联书店,957 年版,第74 页。②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955 年版,第275 页。原编者说光绪年间的统计,将庙田及其他公田等是并入私有地计算,若归属官公田项下,官公地则占25%。地放领”的客观条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能影响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面貌,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辛亥革命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现了一批军阀大地主阶层,“如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刘文辉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几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的”。袁世凯在其家乡河南彰德和汲县、辉县等地有田产4 万亩。他的部属张敬尧、倪嗣冲在安徽各有土地7 至8 万亩。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 多亩。曹锟兄弟是天津静海一带最大的地主,并垄断了那里的水利设施。在东北,张作霖圈地50 万亩,张焕相有.4 万亩,吴俊陞有2 万亩。西北的马鸿逵有地产0 万余亩。广东陈炯明在其老家海丰让士兵拿着“将军府”的竹签随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军阀地主占全县耕地%,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 万亩以上。刘文彩早年只是一个占有30 多亩的小地主,到927 年前后,仗恃家族军阀势力,疯狂抢夺兼并土地,竟达.2 万亩之多。
同时,中国的商人、高利贷者积聚大量货币后,也和军阀官僚一样争购土地,其原因,一是认为田产比其他财产稳定保险,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0 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价。这与西欧不同,西欧的商人资本是往工业方面投资,与封建主对立;中国商人则热衷将利润转化为田产,采取封建地租剥削增加财富,与封建地主联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延续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922 年调查,安徽芜湖3 户地主的职业,商人23 户,占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户占地300 亩。929 年调查广东新会9户地主,商人兼地主38 户,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930 年,江苏民政厅对该省占地000 亩到 万亩的374 家大地主的调查情况,更充分反映了地主与军阀官僚、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投资实业并不感兴趣。且看下表江苏374 家大地主的主要职业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4 页。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324 页。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展望出版社987 年版,第88 页。项别军政官吏放高利贷者商人经营实业者家数44 9 3 2江苏南部% 27.3 42.9 22.4 7.4家数22 0 3江苏北部% 57.3 28.2 4.5家数 29 7 2合计% 44.4 34.5 7.9 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②。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据统计,928 至930 年广东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约20 万亩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0%。土地改革,废除“族田”,是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势力的一大措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933 年对陕、豫、苏、浙、粤、桂 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孙晓村、王寅生等参与调查)占农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4%的富农占8%的耕地,9.%的中农占7.8%的耕地,70.5%的贫雇农占8.4%的耕地。再从全国范围来看,陶直夫(即钱俊瑞)934 年根据各方材料的综合估算如下中国土地的分配②户数所有土地户(万) % 面积(万亩) %*平均每户土地面积(亩)
总数000 00 40000 00 23.3地主240 4 70000 50 29.7富农30 25200 8 70中农200 20 2000 5 7.5贫雇农4200 70 23800 7 5.7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0 页。
③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0 页。
薛暮桥《中国农村经济常识》,新知书店937 年版,第2 页。
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89 页。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团地主”的“族田”等在内。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农仅次于地主,富农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质。地主、半地主或富农占全国农户不到0%,而占有全国耕地的0%上下,而且多数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户均来计算,地主户均占田是中农的 倍多,是贫雇农的5 倍。而这种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以50%左右的地租率计,地主不劳而获,每年从佃农半佃农手中获取粮食00 亿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挥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农业生产力的衰退,这是民国时期最落后和最反动的一种生产关系。
农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私有土地。
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军阀官僚热衷于抢夺土地,更谈不上颁布扶植自耕农的法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法”虽有扶植自耕农的条文,但却收效甚微。在内乱、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农逐年减少,无地化的趋势加速。22 省农民无地化的趋势(%)
时期合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92 00 49 23 2893 00 4 23 393 00 4 24 30947 00 42 25 33一般说,总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重,华北、西北地区要比华中、华南地区大些。各地自耕农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剧烈,如江苏丹阳,93 至93 年,总农户中自耕农由45%下降为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35%,佃农则由5%剧升为35%。农民自耕比佃耕为优。一是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7 页。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733 页。
和担心抽田退佃,愿意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丰度;二是四场收益除承担国家的赋税外,没有地租剥削,在经营条件与佃耕相等的情况下,自耕农收益比佃农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产条件;三是自耕农有自己的“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既爱其地产,必爱其家乡,比佃农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安定与乡村建设。
可是自耕农作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定性,不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自耕农虽有可能勤劳致富后上升为富农地主,但多数自耕农趋向破产。原因在于其一,当国家无限度地横征暴敛时,自耕农成为沉重的赋税和徭役的主要负担者;其二,外国资本入侵,造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自耕农半自耕农成为它们在农村掠夺的主要对象;其三,对于天灾**的袭击,自耕农身单力薄,无力抗衡。所以,就物质条件(土地)而言,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补充和附庸;就劳动条件而言,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过渡的特色。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使用雇佣劳动,产品的全部或大部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从中赚取利润的一种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将大块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收取农业资本家雇工经营超过其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共同分割剩余价值收取资本主义地租为前提的一种土地所有。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价值规律在土地经营中发生作用,代替超经济强制的封建主义剥削方式而新兴的一种土地所有。
习惯上称中国富农为农村资产阶级,将富农土地所有称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这并不确当。事实上,中国富农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贷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性剥削,它们对土地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真正属于雇工经营为市场而生产商品的新式富农(包括经营地主),为数不多。二十世纪初出现的新式农垦企业,租进或购进大块土地,雇佣农业劳动者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寥寥无几。二十年代初新式农垦企业最盛之时,占有耕地也不过000 多万亩,只占全国总耕地的%,而且也不景气,有的退变,有的倒闭。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挡了中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从鸦片战争开始,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土地、财富与劳动力。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抢去或“租借”、诈骗的一大片一大片国土民田置于自己的专管之下。这些土地,殖民主义者有任意处置权,成为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国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义列强以843 年《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的附件之一)中关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划设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俨若国中之国。租界内的土地一经承租即永归租户。租界范围又不断随意扩大。925 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筑路一下子扩大7923 英亩( 英亩约合 市亩),超过了原来租界面积。租界的土地永租权,等于剥夺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殖民分子对土地可任意处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赁租,榨取高额利润。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后,大刮地皮,大搞房地产投机,在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中,很快成为“地皮大王”,93 年死时的财产竟达400 万英镑(相当.3 亿枚银元)。“租借地”。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强租中国的港湾。在被租借地区,列强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有领土权,不付任何代价,这无异于领土主权的“割让”。德国强租胶州湾后设立胶州保护领地,把“胶州”纳入德国的殖民地之列。英国把强租的九龙半岛称为“新界”,与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于香港总督殖民统治之下。沙俄强租旅大后,设“关东省”,视同俄国领土。列强并以租借地作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军事据点,在其势力范围内操有筑路、开矿、办厂等特权,大量侵夺中国国土民田。仅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即侵占土地 万多垧。
教会侵夺民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开始享有“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特权。
义和团反帝斗争失败后,“外国教堂,依条约应特别认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权”②。在直隶(今河北),法国天主教献县张家庄总堂,从85年建堂到949 年,共侵占农田5975 亩,民房3330 间③。在四川西部,天主教会占有土地30 万亩。绥远省25 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500 万亩。此番情况遍及全国。教会对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样采取分割小块出租的方式经营,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前期的剥削方式。它与中国传统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于农民不入教不许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赐给的把戏,并享有收租谷而不缴纳赋税的特权,此亦是殖民主义土地所有的一种特征。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最为突出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国土民田的抢夺。日本占领台湾后,曾以“山林原野调查”之名,出动军队.2 万人,由日本台湾总督任总指挥,任意掠占土地。到94 年,划为官有的土地达75209 《中法北京条约》,80 年0 月。
②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40 页。
③ 《天主堂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载《近代史资料》982 年第 期。
甲( 甲相当于0.99 公顷,约4.55 市亩),而认定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79 甲。随后将官有地廉价抛售给日本垄断资本集团,其收入在台湾总督府经常岁入中所占的比重,90 年为53%,9 年为70% ,927 年达78%。④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北,迫不及待地加紧移民,侵占中国农田。
到93 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万户移住计划”,目标为侵夺土地000 万町步(约.5 亿市亩)。日本侵略者除强行低价收买(一般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的名义,驱赶中国农民离开家园。如939 年5 月强迫黑河上游上马厂等7 个屯207 户居民迁离,占地2450 垧。 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 个屯的土地7500 垧。根据日本政府炮制的“开拓三法”(即《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将日本集团移民称为“开拓民”,他们的农业用地、房舍等为“世袭家产制”,不允典卖和转移给中国人,使开拓团永远成为在东北农村殖民统治的据点。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0%以上。如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的大日向开拓团,每户平均20 町步(约300 市亩)土地,其中9 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获量的0%,远远超过当地以往的地租率。②少数民族的土地关系中国是由5 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迁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杂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状况。而远离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阶段则比较落后,有的地区还保持封建领主制度、奴隶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关系有显明的特点。
.藏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藏族的封建领主土地关系由来已久。民国时期土地属于官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内,一切土地都属于三大领主所有。
农奴一般称为“差巴”(藏语意为支差的人),从领主那里领得一块“份地”,要向领主与官府承担苛重的无偿差役。以拉萨区两个领主庄园内差劳役为例 见《爱辉县志》,北方文物社98 年版,第28 页。
② [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第257—258 页。
庄园名称领主系统每户份地(克) 常年差(天) 临时差(天)
邓豁卡寺庙4 30 0黑丁豁卡贵族2 30 295克是藏族的一种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种 克种子(约25 市斤)的地,其面积相当于 市亩。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农具,但人身依附于领主,世代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来,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财产被没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为“堆穷”或“朗生”。
“堆穷”(藏语意为“小户”),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给粗劣的食料,终日从事繁重的劳动,不得温饱。毫无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很低。
“朗生”一译为“囊生”(藏语意为家内奴隶),是最低下的等级,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可以被买卖、赠送、陪嫁和任意处罚,甚至没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长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傣族居住在云南德宏、西双版纳等地,公元十四世纪由奴隶制进入封建领主制时代,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中叶。
傣族领主土地关系集中体现为“澜召领召”一语,直译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领主。最高首脑的“召”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来的大土司。“召片领”分封亲近人员做各地的领主,称为“召勐”(勐,意为地方),“一勐之主”即小土司,封地可以世袭。到二十世纪时有30 余“召勐”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分别控制辖境内的军政财经实权,对召片领承担各种军事政治义务。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农奴,分封给自己的属官,作为俸禄,俸田多少和官职大小是相称的,对其所属的农奴及辖区内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剥削。
农奴有不同等级,较高级的称为“傣勐”(意为“土著”),占农户总数的55%,沿袭古老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聚居成寨,领种较多的耕地和私有较多的耕畜。较低级的称为“滚很召”(意为“官家的人”),占农户总数的39%,主要是被释放的家奴,领种土地较少。农奴领得“份地”后,要提供与之相应的劳役与贡赋,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公田”,承担修水渠、修路、修桥与各种强制性的劳役。农奴为自己“份地”(称为“私田”)的劳动与为领主“公田”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严格分开的,实质上是劳役地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奴的消极反抗,领主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将“公田”交农奴包种包收包产,甚至有将“公田”划为“份地”,一并分配给农奴耕种,只收实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的景象,类似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的崩溃。
3.凉山彝族奴隶制土地关系。
民国时期分布在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黑彝自视为血统“高贵”、“纯洁”的贵族等级,称为“诺合”,绝大多数为奴隶主,是彝族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占有70%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统治者,统称为“节伙”,有“曲诺”、“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单身奴隶呷西经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来的,约占总人口的33% 。他们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为主子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通常靠主子给一小块“耕食地”,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阿加没有人身自由,仍属于某主子,无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
“呷西”,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为“主子锅灶旁边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虏或买卖来的,也有从“阿加”子女中抽来的,约占总人口的0%。呷西基本上是单身奴隶,几乎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里,整年干最累最脏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买卖和虐杀。
“曲诺”,彝语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称白彝,主要是由历来的阿加赎身后繁衍而来的,约占总人口的50%,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曲诺的人身仍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不能随意迁出主子家支所控制的地区,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役和受其他剥削。曲诺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极个别有上升为曲诺奴隶主,也有不少下降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隶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隶的占有者。
奴隶主一般将其土地划分为两部分即“自营地”(也叫“节伙耕作地”)和“耕食地”。“节伙耕作地”即奴隶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诺的劳役直接经营的那一部分土地,约占其总土地数的70%以上,是其剥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给阿加维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隶主将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诺承租,待开发改良土质后又借故夺回。有的则因远处的田地不宜自营而出租。这些租佃方式并不是作为奴隶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只是奴隶主进行剥削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已。但在凉山边缘地区,因受汉族封建租佃关系的影响,奴隶的怠工、破坏农具或逃亡,奴隶主难以控制,而不得不出租耕地。这反映了凉山彝族的土地关系所发生的缓慢变化。
4.独龙、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关系。
独龙族分布在云南独龙江流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阶段,以采集、渔猎补充生活之不足,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耕地极大部分未固定,有轮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树地”(指村寨附近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围的“园地”(属个体家庭所有)。
“克恩”是独龙族原始共同体的基本形态,“克恩”成员使用自己的农具共同耕种“火山地”、“水冬瓜树地”,种籽也由各户平均摊出,收获物平均分配。每个“克恩”还有公共的猎场、鱼口、采集场等使用。“园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几家合种)或私有私耕。个体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渐解体中。
怒族分布在云南怒江流域,土地关系与独龙族大同小异,存在着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与个体私有三种形态。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其特点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种、平均分配。受汉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响,怒族也开始出现家族伙有土地的转让与买卖,使伙有土地逐渐被个体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双江等地山区,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由若干“考公”(家族组织)与个体家庭构成的农村公社的领地,有着严格的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族内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关系一是农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员可自由垦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耕作,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三是个体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园地,不占主导地位。
还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数民族都是处于类似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土地公有为基础,正在经历着由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缓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过渡。综上所述,民国时期中国存在着复杂的各种形态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态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这种所有关系,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强加于中国的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华民族于死地。不铲除此类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就不可能更新生产方式。
第二节私有土地的继承与转移私人地产的继承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对于私人地产的继承就十分重视。清朝的《大清律例》对地产的继承有十分具体而繁琐的条文,并相沿至民国时期。在中国,不允许一个人用遗嘱的方式把地产转给他自己儿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论儿子怎样堕落或挥霍、疯癫或低能也不例外。地产继承的普遍习惯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且以子数均分”。民国以来,少许开明家庭的女儿也能分得一些地产。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们愿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长子代父,抚养待嫁的姐妹,暂时不析产分家。如果无亲生男性子嗣,可由养子或过继之子继承。如果无任何男性继承人,则需宗族有关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议商定地产的处置,也可由女儿继承。亡夫而无子无女的寡妇,“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则夫家地产不许带走。一般情况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出现析产的纠纷,生前就作出析产的安排,邀请家族有关各方到场作证,写下字据,签名画押,俗称“分家”。这种地产继承权属于法律实施范围,无须官方批准,也无须缴纳继承税。只是发生争执,家庭协商不得解决的情况下,上诉官方,才有政府当局出面干预。
即使实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区,习俗上嫡长子有权多分,或分双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长孙也可得一份,以续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户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拨出一部分土地,专供祭祀祖宗之用,这也是过去“族田”、“祭田”、“公堂田”产生的缘由。
纵观我国私人地产的继承有以下特点第一,实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权。它不同于西欧的嫡长子继承法,而且中国历来无遗产税,继承人谁也不愿放弃应得的那份地产,致使地权日趋分散,地块日渐碎分,这对于封建地主的土地兼并是个自然冲击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产之后,多户头的纨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盘剥比以前更加厉害。而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分家析产,使地块碎分,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费人力畜力,有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对于地产的继承十分重视。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农村仍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以农为生,守地为业,尤其是人多地少,别无生产门类的情况下,继承大宗地产,可显示自己的荣富,继承几亩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产,可以自种,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卖,比任何其他财富更实在更可贵,所以,我国的农民对地产的私有观念比任何欧美国家要强烈得多。因而,从政府法律到民间习惯,关于地产的继承、买卖、典当等格外重视规定的手续。民间惯例,约定俗成,因循沿袭。
第三,强调“子承父份”,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我国民间地产的继承,竭力避免宗族地产的外流。自古以来,认为地产外流是对祖先的不孝,败坏家族名声。因此,在析产中对本族亲房、对同姓宽容厚待,对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当地产继承处置出现矛盾时,五服之内的房族有权干预,房族的长者有至上的权威加以仲裁,防止地产向族外流散。继承如此,买卖、典当也如此。所以有权势的殷户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维护宗法关系,建祠堂,上祖坟,续家谱等等,有其物质基础,不许族田买卖变更。民田的典当与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让渡,自古就有。历代官公田的封赐、配授、世袭、赠送、丈放、招垦、侵夺、抄没等等,均属此类,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间私田的典当、买卖,特别是土地兼并加剧的岁月里,盛行民田的典当、买卖。地产的典当、买卖形式,有绝卖、活卖、典当、抵押、加找、回赎等等,按一般惯例,都要办理严格规定的契据手续。
“绝卖”,为地产原主(卖主)将土地卖掉、放弃赎回权的一种卖契,即地产一次性了割。为了使该项土地买卖得以认可,法律规定地契上须写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
“活卖”,为卖主保留赎回权的一种契约。活卖的地价要比绝卖的低。
法律规定这种形式的地契须写明“活卖准贴找回赎”字样。同时必须写明回赎的年限。如卖主到期不赎,买主则继续管业。事实上,农民的土地一经活卖或典当出去,便不易回赎,回赎的件数一般不过半数。
“典当”(俗称活典),为原业主(出典主)交出地产作为所得代价的担保品的一种契约。典当价一般相当于地价的50%至0%。原业主在未偿还借款(典当价)赎回土地以前,放弃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当与活卖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价差额和在规定年限内回赎土地的权利。不同之处,典当的回赎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届时不赎,则转为售卖,另立卖契。但已典当出去的地产,原业主不能再典当或抵押给第三者,即“一产两典”为法律所不许可;但“先典后卖”却为习惯所公认,即“拦典不拦卖”的惯例。
“抵押”则不同。抵押土地的债务人,只以地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不交出土地,但要对借款付息,债权人并不收用土地,只是债务人不能照约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有权索取所担保的地产。当原业主(债务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抵押”契约即撤销。
“加找”,是指活卖或典当的原业主无力回赎时,卖主向买主收受地价差额的一种契约,将地产完全割让对方。这种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绝”。如果买主或典主不同意原业主(卖主)加找地价差额的要求,原业主可依法将地产以较高价格售与第三者,偿还从前得自第二业主的借款,所谓“当不拦卖”的惯例。法律也允许第二业主将地产转典给第三者,如果和原来典当价有差额,那么在“回赎”或“加找”时就涉及三方,加以协议解决。
“回赎”,按活卖或典当契约上规定期限进行回赎。在规定期限以前,未得买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赎。规定期限届满时,也不得拒绝原业主回赎。如果没有规定期限,一般是允许三年后随时可以回赎。回赎时,地产如有损坏(非自然灾害的损坏),原业主可从赎金中扣除。地产如有增补改良,典主可向回赎者提出收回其投资或索取补偿金。如果回赎时,地价确有增涨,原业主应“加价回赎”,其增加之额由双方协定。还有政府与民间对于荒年迫于糊口贱价出售的绝卖地,有“皆许回赎”的惯例。
对于“回赎”制度,民国四年(95 年)北洋政府曾专门颁发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规定活卖的回赎期以20 年为限,典当以不过0 年为限,届期不赎,则听凭买主或典主过户投税。即取消往日无限期的“回赎”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买主往往不愿“回赎”,而愿“绝卖”一次性了割,回赎制度趋向没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无地化速度之加快。土地买卖、典当活动,必须办理立契据手续。契据没有统一格式,但内容、专用名词是比较一致的。契据的内容一般载明()卖地人或卖主情因需款,兹将某某处几亩几分田地凭中出卖或出典给某人,得价若干;(2)地亩坐落四至;(3)地价笔下交足不欠;(4)写明“绝卖不准回赎”或“活卖”或“典当”规定回赎期限;(5)该地以后由买主、典主或现业主管业,悉听自便,不得干涉;()欲后有凭,立契存照,等等。手续要求很严格,地契的数字一律是大写,末后要写上“整”,以防将来涂改伪冒的问题。办理时还必须有“中人”2 人以上在场参与,“中人”多半是买卖双方的亲朋或邻居,契据上必须有卖主(原业主)和“中人”的姓名,亲笔签名画押或加盖印章。
土地买卖、地产过户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买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移交割的税契手续,税契规定为卖价的3%至5%。买卖双方为了减轻契税的负担,也有隐瞒地价的做法,比如绝卖价为0OO 元,分写成两张内容完全一样(各500 元)的卖契,买主只用其中的一张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税契,当缴纳契银后,盖上政府的朱红钤印,一般称之为“红契”,即有法律效力,从此地产正式过户,今后由新业主承纳粮差。没盖印的契据,俗称“白契”,虽无法律保障,但在民间地产转移中也承认其效用。
第三节农村的租佃关系民国时期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租佃经营,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性地租剥削,而只存在极少量的采用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租佃关系。中国的封建租佃制由来早,形态杂,租额重,对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极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的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封建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发展顺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后两种形态也称作代役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然按顺序发生,但纯粹的形态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错。在中国,一直是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地租也还有相当的残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而货币地租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租佃关系是非常错综复杂的。
佃农比重大,经营规模小中国自秦汉始,佃耕现象一直存在。民国以后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据93 年全国22 省20 个县的调查报告,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0% ,半佃农占24% 。在地区分布上,华中华南的佃农半佃农在70%以上,而华北地区比重较低。947 年调查,佃农半佃农在全国总农户中的比重上升为58% 。佃农半佃农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绝大部分都是租佃5 亩上下的小块土地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小农经营形式,仍属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关系。
租佃形式多样而落后据934 年对22 省879 县的调查统计,实物地租占78.8% (其中分成租占28.% ,定额租占50.7% ),货币地租占2.2% ,并存在劳役地租。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
定额租,是在生产前即按亩规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国时期最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人民出版社972 年版,第74 页。
行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定额租由于租额事先已定,佃农在生产上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改进生产技术,增加投资和劳力,起了积极的刺激作用。定额租又有硬租和软租之分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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