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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④。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⑤。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并规定按发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抢夺劫杀犯,“不分首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②。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③;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② 《西藏志·刑法》。

    ③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②。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③。《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按枉法、不枉法与坐赃,给予刑罚。官吏受财与坐赃致罪的赃罪刑罚列表如下枉 法赃一 两 以 下 杖 七 十一 至 五 两 杖 八 十十 两 杖 九 十十 五 两 杖 一 百二 十 两 杖 六 十 徒一 年二 十 五 两 杖 七 十徒 一 年三 十 两 杖 八 十 徒一 年三 十 五 两 杖 九 十徒 二 年 半四 十 两 杖 一 百 徒三 年四 十 五 两 杖 一 百流 二 千 里五 十 两 杖 一 百 流二 千 五 百 里五 十 五 两 杖 一 百流 三 千 里八 十 两 实 绞 监 候一 百 二 十 两五 百 两官吏 受 财(有禄人)不 枉 法 赃杖 六 十杖七十杖八 十杖 九 十杖 一 百杖 六 十 徒 一 年杖 九 十 徒 二 年半实 绞 监 候坐 赃 致 罪笞 二 十笞三十笞四 十笞 五 十杖 六 十杖 七 十杖 一 百杖 一 百 徒 三 年清对流官犯赃,更加重惩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领土官财物、贪取兵夫征价、遣兵骚扰逼勒、强卖货物牟利者,“较内地之例,应加倍治罪”。

    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② 《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20。

    光绪《大清会典会例》卷82。

    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刑名诉讼清代的诉讼与刑名,沿袭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遇死刑案件参与九卿会审。都察院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所属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属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及京师五城)。刑部总理全国的法律刑名,所属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属刑名,兼理属旗文移。凡全国的刑狱,先由刑部审理,审讫,送都察院纠察,然后,经大理寺驳正。三法司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刑部所审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复审,然后定拟奏闻。大理寺与刑部拟谳的死刑案件,许两议,听旨裁。

    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县由知县决讼断辟,主簿掌缉捕,典史稽狱囚。府设推官(后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审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狱掌检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为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隶属于督、抚。清代省常设督、抚,按察使均受督、抚的管辖。

    清代的审判机关,分级管辖。第一级审判机关为县(属州、厅)。县正印官为裁判官,采用独任制。县令多不通晓律例,而另聘幕友(师爷),使其审理案件,草拟判稿。此级审判权限,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于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并审理上级批发的案件,于杀人等要案,须加勘验,呈报上司。第二级审判机关为府(直隶州、厅)。府正印官为裁判官,判决县自理案件中的上诉案件,复审上解的徒罪案件,裁决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上司发交的案件,但在亲辖的地方,府则为第一级审判机关。第三级审判机关为按察使司。按察使为裁判官,掌管复审并申报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审理发交的案件等。第四级审判机关为总督、巡抚,是地方刑名的总汇。督、抚批结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负责有关人命的徒罪及军、流罪案件咨部核复,死罪案件定拟后具题并咨部,审理刑部移咨案件和钦命案件并咨复和奏报。总督、巡抚的裁判事务,独立的巡抚与总督略同,受总督管辖之巡抚或并置总督与巡抚之省,审判事务的上奏,须总督与巡抚会奏。第五级审判机关为刑部,是全国刑名的总汇。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书稿,然后经尚书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议而决,称为堂议。刑部审结寻常徒、流、军、遣等罪,并须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审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结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及步军统领审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与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长官)等会审。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御史,至刑部本司会审,称为会小法。狱成之后,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携同属员赴刑部,同刑部尚书(或侍郎)等会审,称为会**。定谳之后,会稿题奏。旨定绞或斩立决,执刑。绞或斩监候,京师列入朝审,直省则入秋审。

    秋审和朝审是复核监候死罪犯的最高会审。秋审是复核各省监候死罪犯的会审,因审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抚将人犯提解省城会勘,审拟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者,具题咨部。刑部将原案贴黄及法司勘语并督抚勘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备阅。八月内在**前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无异议,会同将原拟具题,有异议,则奏上听裁。经御笔勾决者,咨文直省,将死刑情实人犯于霜降日后、冬至日前正法。朝审是复核刑部监候死罪犯的会审。朝审与秋审的组织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会审时,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由吏朗读其罪状及定拟节略,后再核审。朝审和秋审组织周密,可以减少死刑案件的失误,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审和秋审的最高审判权,特别是死刑案件,经朝审和秋审后,由其勾决正法。

    清代的特别审判机关,主要有特殊行政区域的审判机关和对特殊身份人的审判机关。前者如京师和盛京。在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诉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审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在京大小官员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在盛京,“盛京向例,将军管辖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理,旗民交涉命盗重案及军、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审拟解部,死罪报部秋审。后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审判机关,源自入关前后金社会、军事和法律基本单位的牛录,牛录额真(佐领)有初级审判权。天聪五年谕令,牛录额真(佐领)有权审结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于此者,送部审理”②。入关后,旗人的审判机关更臻完备,京师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的旗人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觉罗的案件,归宗人府审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将军审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驻防旗人案件,由将军和副都统审理,笞、杖等罪移旗发落,流罪以上案件呈报审结。八旗的民事、地亩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刑讯案件,则须合同刑部进行。

    民族案件的审判,蒙古人案件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承审,不决再报盟长审理,仍不决复报理藩院定案。罪至发遣人犯,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由盟长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

    ② 《清太宗实录》卷9。

    人犯死罪,刑部审后会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库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会同该旗扎萨克等办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拟具题。苗人案件由“土官将犯罪之苗解送道厅”,再由“两厅会同土官审明发落”。重大案件依定例审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审判程序,均与汉人有所不同,不另叙述。

    清代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十至五十(以十为差)。杖刑,五等,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笞、杖用小竹板,顺治时笞、杖以五折十,康熙《现行则例》改为四折除零,即笞、杖十折四板,笞、杖二十以上,以五板为等次,折板而有零数则除削。所以笞、杖二十为五板,三十为十板,四十为十五板,五十及六十均为二十板,迄一百为四十板。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为差),并科以杖刑,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以五百里为差),并科以杖刑,皆各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绞与斩。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为最轻,斩首为最重。主刑又称正刑,其外的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为随时所加,皆非正刑。主刑之外,有从刑,如籍没家产,刺字等。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加于身体、生命,是为真刑,罪人以财物或官爵赎代真刑,是为赎刑。清代赎刑有四,即纳赎、收赎,例赎、损赎。雍正三年,定《纳赎诸例图》,列五刑赎银数目。刑部设赎罪处,专司犯人赎缓之事。

    清代的监狱与明代的监狱相同,狱中多监禁未决的犯人。犯人定罪后,笞、杖刑罚,折责后释放,徒、流、军、遣,定罪后发配。监禁较久的为绞、斩监候犯。监狱分为内监,系禁死囚,外监,囚禁流、徒以下犯人,女监,幽禁女犯。徒罪以上监内锁收,杖以下散禁。

    清代还有特殊监狱,即旗人有高墙拘禁之制。乾隆以后,逐渐废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第九章礼俗第一节岁时节日风俗元旦、立春和上元节清代的岁时节日风俗很多,它反映了清人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首先是元旦的风俗。农历正月初一是元旦,又称元日、新年。新年元旦的庆祝活动一般要持续数日,清人的记载多为“交贺三日”、“三五日乃止”、“自元日至上元无虚日”之类的语言。大致来说,初一至初五是新年元旦的**,但是如果加上伴随元旦喜庆的其他活动,一般要到上元灯节为止。为了迎接新年元旦,从腊月二十四日起,家家要打扫房屋,扫舍之后,便贴年画。大年初一的前一天,叫做除夕,又称“大年三十”。除夕一般要换门神、换桃符,更春联。“桃符以画,春联以书”②,桃符画神荼、郁垒,门神画秦叔宝、尉迟敬德之像,也有画钟馗的。一些地方还有贴彩钱、糊窗花的习俗。清人在十二月二十三(四)日送灶王升天之后,年三十的晚上要迎接灶王返回。不少地方还有在堂中悬挂祖先遗像祭祀的风俗,有的地方还要拜天地。除夕合家团聚,还有吃团年饭、喝分岁酒,并且多做些饭,往往够吃几天,清人叫做“宿岁饭”或“隔年陈”。卑幼以次拜其尊长,叫做“辞年”或“辞岁”,小孩都可以得到长辈送给的“压岁钱”。辞年之后,有的地方便睡觉休息了。有的地方还要“守岁”,不愿让这一年空空过去,人们在院里或门外点燃榾柮、柴草,还有焚苍术辟瘟丹的,或燃爆竹辟邪,或听静卜来岁吉凶,“家人围炉团坐,小儿嬉戏,通明不眠,谓之守岁”。

    元旦是从夜里子时算起的,元旦的首要事项是祀神祭祖、拜尊长。在守岁的人家,子时一到,便已开始,没有守岁的,大多是五更起来,史书记载常用“五更”、“鸡鸣”、“味爽”、“夙兴”等词汇。清人整肃新衣、陈牲设醴,放果品面食、燃烛烧香、焚楮、放爆竹,一些地区还在院中燃柏柴、煤火,叫做“旺火”。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便拜天地祖宗,接着卑幼向尊长磕头,“家众以次拜跪称寿”②。然后人们吃煮饽饽(清人又叫馄饨,即水饺),天亮以后,邻族戚友交相拜贺,开始了热闹的拜年,清人将此又叫做“贺岁”、“贺年”、“贺元旦”等。贺岁的方式有亲去和投帖两种方式,各地使用的含义有些差别,一般是“亲者登堂、疏者投刺而已”③。大年初一有很多忌讳“元旦,为岁朝,比户悬神轴于堂中,陈设几案,具香烛,以祈一岁之安,俗忌扫地、乞火、汲水并针剪,又禁倾秽实粪,讳啜粥及汤茶淘饭。天明未起,戒促唤男子,出门必迎喜神方位而行”。拜年一般要持续三、五日,期间一般市不列肆三天。亲朋拜年,要留下喝春酒,元旦期间,人们还盛行互相请客吃饭,称为年节酒。

    本文引用日期,皆为农历。

    ② 李光庭《乡言解颐》第5 页,中华书局982 年版。

    顾禄《清嘉录》卷2《守岁》。

    ② 雍正《朔州志》卷3《方舆·风俗》。

    ③ 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第45 页,北京古籍出版社983 年版。

    顾禄《清嘉录》卷《岁朝》。

    初三,清人有些单独的风俗习惯。甘肃静宁州“撤祖先奠,夜焚楮门外,酹酒,名曰送家亲”②。湖北宜昌府“燃烛于大门外,将檐端所挂松枝合楮焚之,谓之烧门神纸”③。广东琼山县“书帖钉赤口,谓之禁口”④。

    初五,清人多称破五。北方有关于“五穷”的风俗,陕西府谷县“夙兴扫室中尘垢于筐,作纸妇人一个,负以米面,纸裹送至门外,焚香放花爆而还,谓之送五穷,榆林人是日饱食,谓之填五穷”⑤。甘肃静宁州“五日除舍,谓之扫五穷”。江南则有接路头神的风俗,苏州府“五日为路头神诞辰,金锣爆竹,牲醴毕陈,以争先为利市,必早起迎之,谓之接路头”⑦。

    初六日,也有些特殊的风俗。山西保德州“六日爆豆撒出逐蝇”⑧,陕西府谷县“六日夙兴,炒黑豆撒于屋角,谓之爆六甲”⑨。这是防治虫害的措施。清人称初七为人日。这天的风俗丰富多彩,各具特色。河南新察县“妇女剪彩为燕,或帖或插戴”⑩。陕西延安府“用糠着地上,以艾炷灸之,名救人疾,俗以疾切声相近也”。安徽桐城县“亦各祀其先,妇女迎紫姑,置米与花于妇女旧鞋中,以嫁鼠,置盐于火笼中作响,谓之炒杂虫”②。江西瑞州府“各以辛菜治羹,曰七宝羹,自此男女各勤其职,谚云‘吃了七宝羹,各人做零星’。”③湖北德安府还“以是日阴晴占人休咎”④。福建省永福县“街市张灯鼓吹,扮台阁为乐”⑤。

    初八为祭星神的日子。传说这天诸星下界,人们要燃灯祀星,也叫做“顺星”。正月初八也叫做谷日,一些地区以星象、阴晴占水旱、丰歉。

    初九为天日。这天是玉皇的诞辰,各道观设醮,赐福解厄,以祝平安。

    初九日还禁屠宰,初九也叫做“上九”。

    初十是地日,陕西省有一特殊风俗,如府谷县“十日名鼠嫁日,是夜家人灭烛早寝,恐惊之,致害百谷,齧衣裳”。

    总之,元旦风俗丰富多采,是大型的综合性节日。

    立春这个节气,也是一个节日,节令无定期,在正月者居多。宋代的《东京梦华录》已有详细记载。在清代,“立春日,各省会府州县卫遵制鞭春”⑦。立春是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的节日。

    ② 王烜乾隆《静宁州志》卷3《风俗》。

    ③ 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风土志·风俗》。

    ④ 李文恒咸丰《琼山县志》卷《舆地四·节序》。

    ⑤ 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风土志·风俗》。

    ⑦ 顾禄《清嘉录》卷《接路头》。

    ⑧ 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岁时》。

    ⑨ 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⑩ 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② 廖大闻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附风俗》。

    ③ 黄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风俗》。

    ④ 赛音布光绪《德安府志》卷3《地理下·风俗》。

    ⑤ 陈猋乾隆《永福县志》卷《舆地·风俗》。

    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⑦ 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第8 页,北京古籍出版社983 年版。

    立春的前一天要迎春,通常是地方官率乡民在城外东郊迎春,不过迎春的仪仗和内容各地略有差别。在河南新蔡县“伶人为甲仗鬼神之状,震金鼓跳叫县堂,遍及大夫家,逐疫颂喜,其市井小民,妆扮士农工商,随官师士大夫出郊迎春,四远男妇偕出郊境,看土牛与芒神物色”②。总的来看是由贱民扮演杂剧,社伙出郊迎春,迎春是要“看土牛与芒神物色”,进行验占。验占的目的有如下几种占水旱、寒燠等气候,占闲忙,求吉祥。

    立春日,地方官要进行鞭春礼,也叫做“打春”。《靖嘉录》记载“太守鞭牛碎之,谓之打春”。立春日清人还要吃春盘、春饼、罗卜,叫做“咬春”,主要在北方流行。有的地方还有“送春”的风俗,如安徽太平府,“所在官司鞭春牛如制,如其色,制小土牛,颁缙绅家,谓之送春”③。清人认为这是古颁春之意。“拜春”(即贺春)也是立春节的风俗。如苏州“士庶交相庆贺,谓之拜春”④。

    迎春与立春的内容,有的地区分得清楚,有的地区则不甚清楚,一些地区甚至合为一天。

    由上可知,立春节是以农事为主,兼有娱乐、饮食、交际、信仰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节日。

    正月十五日是上元节,又叫元宵节、灯节,是一个隆重的节日。

    上元节往往要持续数天,在北方,大部分地区从十四日到十六日,欢庆三天,南方的时间要长些,一般是四五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当然也有些贫瘠地区,只是一两天。

    清代的上元节注重张灯。通常在十三、十四日要试灯,十五日正灯,十六、十七日落灯。到了灯节,各处挂满了各式各样的灯,湖南长沙府“元宵剪纸为灯,或悬之庭户,或列之街衢,或携以行,至有龙灯、鳌山踏球者,城市彻夜游观,好事者放花炮起火”。诸灯中以鳌山规模最大,也较为普遍。清人灯节中,还喜作“黄河九曲”,如山西定襄县“上元街巷悬灯火通宵,社火或搭灯市,屈曲盘拖,鼓乐导行,士女杂遝,俗为黄河九曲”②。上元节还有猜灯迷的习俗,迷底皆经传诗文、诸子百家、传奇小说及谚语、什物,猜中者,以纸墨、巾扇、香囊、果品食物为赠。

    上元佳节也是亲朋宴饮的好时机。人们的主要食品是元宵,清人又叫做汤圆、面圆、粉团等。南方多用糯米做成。一些地区还有互送元宵的习惯。考察大量清人方志以后,似可得出这样的看法清代的上元节不是以吃元宵为主,而是以看灯、观戏等娱乐为主,因此,多数记载把后一项称为“闹元宵”。

    上元节必有民间的社会团体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社火(也叫社伙),社火的内容多是杂戏,主要有竹马、旱船、龙灯舞、舞狮等内容,人们扮演戏剧故事、民间传说中的人物,还往往踩着“高跷”,清人常称之为演杂剧、 关于春牛、芒种的制作以及地方官迎春礼仪,请参阅王道瑞《“春牛芒神图”及古代迎春活动》,载《历史档案》98 年第2 期。

    ② 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③ 黄桎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风俗》。

    ④ 顾禄《清嘉录》卷《拜春》。

    吕肃高乾隆《长沙府志》卷4《风俗》。

    ② 王会隆雍正《定襄县志》卷《地理志·风俗》。

    故事。

    荡秋千也是一些地区上元节娱乐的内容之一。

    上元节还有“走百病”的风俗。据《帝京岁时纪胜》记载“元夕妇女群游,祈免灾咎。前一人持香辟人,曰走百病。凡有桥处,三五相率以过,谓之度厄,俗传曰走桥。又竟往正阳门中洞摸门钉,谶宜男也。”走百病的风俗较为流行,但各地还有不少差别。首先是名称,又叫散百病、游百病、遣百病、除百病等;其次为日期,有的地方在正月十五日,但大部分地区是在正月十六日傍晚以后;再有地点,或登高走桥、或赴庙行香、或郊游为乐,不一而足;最后是参加者也不同,京师等地“妇女出游”,绝大部分地区为“士女出游”,“男女结伴”,而河南偃师更饶有趣味,竟是“男结伴遍游寺庙街巷曰游百病,女执五色彩线用艾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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