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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征战之情说“吾自幼于千百军中,孤身突入,弓矢相加,兵刃相接,不知几经鏖战。”皇太极亦有乃父之威武,他曾率兵二百,击走明兵数千。在君汗的激励和带动下,八旗军队涌现出一大批勇冠三军、不畏强敌、能征善战、以少败众的勇将,如额亦都、费英东、安费扬古、何和礼、扬古利、冷格里、劳萨、图鲁什、叶臣、阿山、萨穆什喀、阿济格尼堪、伊尔登、吴拜、图尔格、鳌拜等,皆身经百战,屡建功勋。八旗士卒亦踊跃争先,勇猛冲杀。因此,八旗劲旅屡败强敌,所向披靡,先后大败明兵于萨尔浒、平阳桥、松山,多次入边,千里突袭,直抵北京城下,为进取中原奠定了坚实基础。

    入主中原以后的八旗军顺治元年(44)四月二十二日,清摄政王多尔衮统领满洲兵卒四万余人和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兵五万人,以及恭顺王孔有德等汉兵二万人与包衣兵、外藩蒙古兵,总共约十二万人,与大顺农民军决战于山海关,大胜,五月初二日入据北京,逐步确立起清皇朝对全国的统治。

    清皇朝以八旗军为主要军事支柱,竭力加强八旗军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确定北京八旗军制。顺治年间,北京八旗设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分别统辖骁骑(又称马甲、马兵)、护军、亲军、前锋和步兵。其后又设火器营、健锐营、内府三旗护军营、前锋营、骁骑营,以及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和三旗虎枪营,等等。

    前锋、护军、骁骑、亲军、步兵,皆从八旗佐领下佥选,各朝人数时有变化。乾隆年间,共有骁骑三万四千余名、护军一万五千余名、前锋一千七百余名、步军二万一千余名、亲军一千七百余名、健锐兵二千、火器营兵六千余名、虎枪营兵六百,以及藤牌兵等等,约九万余名。另外又专设领侍卫府,置领侍卫内大臣六员、内大臣六员,辖上三旗(正黄、镶黄、正白旗)一、二、三等满洲蒙古侍卫五百七十员、蓝翎侍卫九十员,以及四等侍卫、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汉侍卫若干员,还有亲军校、亲军一千八百余人。八旗军队总的职责是“环拱宸极”、“绥靖疆域”,即“宿卫扈从”,守卫皇宫、京城,随侍皇上出巡,用兵各地,对外征战。各营官兵又有各自具体职责。

    就“宿卫扈从”而言,领侍卫府责任最重、地位最高,总管宫殿宿卫和巡幸扈从诸事。紫禁城内各门各宫各殿,由领侍卫内大臣调派侍卫、亲军、上三旗与内府三旗前锋、护军、骁骑宿卫。紫禁城外周围,由下五旗(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护军守卫。紫禁城外皇城以内,由满洲八旗步军守卫,皇城以外,大城以内,由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步军守卫。大城以外,即安定门、朝阳门、广渠门、永定门、西直门、东直门、右安门、广宁门、德胜门以外,由五城巡捕营之一万绿营兵守卫巡逻。

    八旗骁骑营,为入关前的阿礼哈超哈营。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各设都统一员及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若干员,辖治八旗人丁和骁骑三万五千余名。八旗前锋营,设左、右翼前锋统领各一员及参领等官。八旗护军营,设护军统领八旗各一员,以及参领等官。八旗步军营设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 《武皇帝实录》卷2,页7。

    营统领一员及左右翼尉、参将等官,辖领八旗步军和五城巡捕营步兵(绿营兵)三万一千余名。火器营设总统大臣六员,由王公或领侍卫内大臣、都统等兼任。上三旗虎枪营设总统一员,健锐营设总统大臣若干员,以王公大臣兼任。

    第二,设立驻防八旗。为了削平各地反清武装,牢固控制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从多尔衮开始,世祖、圣祖、世宗、高宗均陆续遣派八旗军在一些重要城市驻防,称之为驻防八旗。清代的驻防八旗,大体上可分为畿辅驻防、东三省驻防、各省驻防和新疆驻防四大系统。

    畿辅驻防亦称直隶驻防,乾隆后期,共在良乡、昌平、永平、保定等二十五处,驻有八旗兵八千余名。东三省驻防又分为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盛京驻防八旗兵一万六千余名,总辖于盛京将军,分驻盛京、辽阳、开原等四十座城池边门。吉林驻防八旗兵九千余名,统辖于吉林将军,黑龙江驻防八旗兵和索伦达呼尔等共七千余名,辖于黑龙江将军。东三省共有驻防八旗兵三万五千余名。

    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广东、湖北、陕西、甘肃等十一省的二十座城市,乾隆后期有驻防八旗兵四万五千余名,分由各城所设将军或副都统管辖。如江宁驻防将军辖八旗兵三千余名,京口驻防副都统辖一千三百余名。新疆驻防旗兵,又称为“西域兵”,系乾隆中年统一准部、回部后设置的,共有兵士一万五千余名,统辖于伊犁将军。

    第三,发给将弁俸禄和士卒月饷。入主中原以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能再像昔日攻明那样,以掠夺人畜财帛为主要收入,而且年收国赋数千万两,也有能力仿照明制发放饷银,故从顺治元年起,清廷便相继制定八旗官俸、兵饷制度。顺治十年定制,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八旗都统、外省驻防将军,岁给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余官依次减给。除正俸外,还有“养廉银”。雍、乾时规定,都统每年养廉银二百四十两。驻防将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龙江三处驻防将军岁领养廉银二千两,福州将军、杭州将军一千六百两。清初将领还计丁受田,凭藉多次征战所掠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领数以万亩计的田地,像费英东家,除畿辅、盛京大量庄园外,仅辽宁省广宁等处牧马厂地,就有垦熟田地四千余亩。

    八旗兵士的饷银,时有增减,康熙中年定制京师八旗前锋、亲军、护军,月给饷银四两,骁骑三两,皆每岁支米二十四石。步军月饷一两五钱,岁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计丁受田,一丁三十亩。

    八旗将领士卒的俸饷,比诸前代各朝数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锋、护军、亲军每年可领饷银四十八两、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监丞、七品父母官知县的俸银禄米还略多一点。这是清帝之“满洲根本”国策的体现之一,对维持八旗军队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增编佐领,确保兵源。满洲男丁本来就少,顺治五年因连年出征,伤亡较多,已比入关前减少了数千丁,只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到十四年又减少十分之一,仅有四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加上蒙古、汉军八旗男丁,也不足十万,无法肩负“拱卫宸极,绥靖疆域”重任,康熙十二至二十年发生“三藩之乱”,兵丁又大量伤亡,问题更为严重。为了维护“满洲根本”,“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国策,清帝采取了三条措施,竭力增加满洲八旗人丁和佐领,以确保八旗军的兵源。一系尽力扩大“新满洲”编制,将黑龙江索伦、达呼尔等部落成员,迁入盛京、北京,编入满洲八旗,仅康熙十三年便增编了四十个“新满洲佐领”。二是将包衣佐领或者佐领下余丁,改编为满洲八旗的旗分佐领。例如,镶黄旗满洲第五参领之第十四佐领,系将包衣佐领哈达及其合族之人由包衣拨出,编立而成,镶白旗满洲第二参领之第十二佐领,原系清初肃亲王豪格的包衣佐领,现改为旗分佐领。第三,允许因功免除包衣身份,以及冒充正身旗人的包衣,作为“另户”,登记入册,继续做其原来的差事。包衣原本附属于家主名下,不能单独立户列为八旗正身壮丁,不能披甲当兵为官作官。八旗官兵不能收养、过继汉民之子和包衣之子,不许汉民之子随母改嫁入旗,这些人丁皆不能列入八旗正身男丁册档。但是,岁月流逝,日积月累,许多包衣及原系汉民过继与旗人之养子、随母改嫁入旗之民人,冒入了正身旗人册档,充当前锋、护军、骁骑,少数人还成为文武官员,仅乾隆元年查出正红、镶红二旗汉军中上述三种人冒充为正身旗人的官员兵丁,就多达二千七百余人。清政府将他们载入八旗“另户”册内,许其继续披甲为官。雍正时还因征准需要,佥选二千名八旗包衣从征,允其凯旋之日,“俱准为另户”。通过这些措施,以及人口自然增长,八旗的佐领和人丁增加了许多,康熙年间增编满洲佐领三百五十六个,蒙古佐领七十六个,汉军佐领五十五个。康熙六十年,满洲八旗男丁增至十五万四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增加了两倍多,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千余丁,也增加了两倍,包括汉军、包衣,八旗男丁总数为六十九万六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将近增加一倍。这对确保八旗军队兵源,起了很大作用。

    八旗军威及其战斗力的逐渐削弱以满洲八旗为核心的八旗军,虽然只有十万丁左右,但他们在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的调遣下,在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等十几位大将军的统率下,由几十万绿营官兵辅助,屡经鏖战,终于在顺治十六年统一了全国,确立了清皇朝的统治。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期间,由于开始任用的顺承郡王勒尔谨、简亲王喇布、贝勒洞鄂、察尼、尚善等几位大将军及镇南将军觉罗舒恕等昏庸怯懦、惧敌畏战,八旗将士士气低落,连连受挫,统兵数万的大帅喇布,屡败于仅有四千之兵的敌将高大节,致州县连陷,“四方骚动”,形势危急。玄烨果断决策,削去贻误军机之喇布等五位大将军王贝勒之爵,擢任能臣图海、赖塔为大将军,任用穆占等勇将,激励士卒,又重用绿营将领,调度有方,使战局迅速改观,八旗军再显雄威,于康熙二十年十月攻克昆明,削平了三藩之乱。

    玄烨又三征准噶尔汗噶尔丹,先后授皇兄裕亲王福全、三等伯费扬古为大将军,调动八旗士卒近十万名,辅以绿营和外藩蒙古军,大败准军,噶尔丹暴亡,消除了北方威胁,拓疆二万余里。他又遣皇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封王爵,遣宗室延信为平逆将军、满将噶尔弼为定西将军,统领八旗兵绿营兵和青海蒙古兵二万余名,进入西藏,驱走准噶尔新汗策妄阿喇布坦之军,安定了西藏,使西藏纳入清朝版图。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率领八旗兵三千,两次击败侵占黑龙江的沙俄殖民军。迫使俄国政府签订了中俄《尼布楚条约》。以八旗军为主力的清军,在康熙朝安定西北、西南,拓土辟域,保卫 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见《历史档案》983 年2 期。神圣领土的系列大战中,建立了丰功伟绩,军威远扬。

    雍正朝的八旗军,境况不佳。开国已久,人习安逸,将弁懈怠,雍正帝又用帅非人,误任开国元勋费英东之曾孙、仅有匹夫之勇轻举妄动的三等公、领侍卫内大臣、尚书傅尔丹为靖边大将军,统领以八旗兵为主的北路军三万余名进攻准噶尔,又另任汉将三等公岳钟琪统领以绿营兵为主的西路军三万余名前往。傅尔丹于雍正九年六月,听信准部伪降之将谎言,率兵一万(半系满兵,另为外藩蒙古兵、索伦兵)轻骑追袭,于和通泊遭二万余名准兵伏击,大败,副将军、参赞大臣、前锋统领十余员大臣阵亡,士卒大半被斩杀或俘虏,只剩下二千余名残兵败将退回大营。这是七十余年以来清军的一次大惨败,表明了八旗军的战斗力已经大大削弱。

    弘历继位以后,整饬戎务,岁岁秋狝,组建健锐营,擢用能臣勇士,贬斥懦将庸帅。开国元勋额亦都、费英东等人后裔达尔党阿、哈达哈、哈宁哈、策楞,均以勋旧子孙袭爵专阃,担任将军、副将军、参赞大臣,又皆以贻误军机,分别被削爵革职处死。黑龙江满兵五岱、索伦马甲海兰察,骁勇善战,屡立军功,均被编入北京满洲旗,海兰察封至一等超勇公,任领侍卫内大臣、参赞大臣,五岱及乌什哈达、哲森保等一大批东北、北京旗兵或索伦马甲(后皆入满洲旗)皆因军功卓著而分别担任一等侍卫、副都统和都统等职。

    乾隆帝又勇于进取,受挫不惊,百折不挠,纠错再战,先后擢用有大帅之才的阿桂和勇将兆惠、福康安为定西将军、定边将军、大将军,以八旗军为主力,二征金川,两征准部,平定回疆,彻底消除了准噶尔对西北的威胁,安定了西北和川西地区,拓疆二万余里,统一和建设了新疆。他又两征廓尔喀,驱逐了侵占藏区的廓尔喀军,使西藏得以安定,直隶中央。八旗军为最后奠定中国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然而,兵难长勇,乾隆后期,八旗军的战斗力已大为削弱。征廓之战中,主要依靠海兰察带领的一百余员御前巴图鲁侍卫章京奋勇作战,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伦兵、达尔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绿营,并未征调北京八旗和驻防八旗军。在嘉庆年间历时九年的平定白莲教起义中,京旗和西安等处驻防旗兵柔弱怯战,未能起到主力军作用,只是一些满洲将领和东北满兵索伦兵,尚在转战五省,奋勇冲杀。此后,八旗军更不断衰弱,在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八国联军侵华等等战争中,均衰弱怯战,未能尽到保卫朝廷抵御外侮的责任,成为无用之兵,最后于宣统三年(9)清亡之后,全部解散为民。

    绿营兵的建立、发展和衰亡绿营兵主要是汉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数民族人员,因其使用的旗帜是绿旗,故叫绿旗兵或绿营兵,有时简称为绿营或绿旗。

    顺治时,由于满洲男丁太少,八旗军也不多,为了辖治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以汉治汉,安插降兵,羁糜骁弁,摄政王多尔衮创立了建立绿营的制度,陆续在各省置官设兵,其后不断发展。

    绿营大致可分为京师、行省、边区三个类型。京师绿营兵是巡捕营,其职责是协助八旗军“拱卫宸极”,巡缉京师地方,乾隆后期,定员为一万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边区的绿营兵,是由内地派往,实行三年或五年一换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有八十万名,后大体保持在六十万名上下。

    各省绿营的最高统帅是总督或不设总督之省的巡抚,都是文职。绿营的日常操练、管辖和征战防戍,则由武职提督、总兵等将弁负责。提督为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各省共设十四员提督。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全国共六十六员。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员,以及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总督以下,皆有各自带领之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亲自带领之兵叫“标”,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提标、领标。副将所属叫“协”,参将至守备叫“营”,千、把总叫“风”。

    绿营武将基本上是汉人或汉军人担任,但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满缺”,即以满洲旗人担任。绿营兵饷少于八旗军,各镇马兵月饷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绿营官兵众多,岁需巨量银两。嘉庆十七年,绿营兵总数为六十六万余名,岁需官俸兵饷银一千二百零八万余两,公费银二十七万余两,养廉银一百三十余万两,兵丁红白喜事银三十二万余两,共银一千四百万余两,占全国一年总收入三分之一强。

    顺治年间,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分征各地,对统一全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平定三藩之乱时,绿营官兵蒙皇帝嘉奖,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孙思克等河西四将,总督李之芳、蔡毓荣、董卫国等大臣,均率领绿营官兵奋勇冲杀,功勋卓著,比顺治时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尔丹,以及逐准安藏,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作战。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钟琪仅率绿营兵六千名,千里突袭,一举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贡献。云贵总督鄂尔泰督领绿旗兵,剿抚皆用,使云贵六省得以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为增强国家统一、安定和开发广阔民族地区,再建功勋。乾隆年间,绿营兵虽参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两征金川、征缅攻安等战争,但将弁疲弱怯战,动辄溃逃。一征金川前期,经略讷亲、总督张广泗统领绿营及士兵四万余人,进攻仅有一万余人的大金川,总兵阵亡,副将重伤,“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有一次,敌兵数十人奋勇冲来,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夺回”,“闻声远遁,自相蹂躏”。此后更是日益衰弱。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绿营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数十万名乡勇,以与义军交战。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队横扫广西、湖南、湖北、江苏、陕西、甘肃等省的绿营兵,从根本上摧垮了绿营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营”即“湘军”、“淮军”对抗太平军。绿营制已陷入山穷水尽地步,任凭清廷如何挽救,皆无实效。清廷遂从同治二年(83)起,陆续裁汰绿营兵士,到宣统三年(9)清亡之时,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了。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清高宗实录》卷323,页2、3。

    第二节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②。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③。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②。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发。

    雍正元年(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 《清世祖实录》卷0。

    ② 《清世祖实录》卷4。

    ③ 《清世祖实录》卷3。

    ④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清史稿》卷43《刑法志一》。

    ② 《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发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90),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旗人身份,刑罚有殊。《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②。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③。嘉庆二十四年(8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④。道光五年(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发,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⑤。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③ 《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清史稿》卷44《刑法志三》。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8。

    ④ 《清仁宗实录》卷358。

    ⑤ 《清宣宗实录》卷8。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发遣,止于鞭责而已。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发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发”②。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发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③。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发遣。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发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著为例”④。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⑤。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牛⑦一)计。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凡在蒙古地方发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发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②。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③。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

    《满文老档·太祖》卷9。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③ 《清高宗实录》卷4。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⑤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

    ■牛,为二岁之牛。

    ⑦ ■牛,为三岁之牛。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②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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