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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为主事、中书、知县等。

    关于八旗及宗室参加乡、会试,清政府另外有过规定。

    清制,八旗以骑射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应试科举。顺治八年(5)首次准许八旗应乡、会之试,是年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参加顺天府乡试。以后,八旗考试,时举时停。始初,凡准应乡、会试时,均是满洲、蒙古为一榜,汉军、汉人为一榜。考试内容亦有区别,满、蒙生员乡试为满文或蒙文一篇,会试增为两篇。汉军试《书》艺二篇、《经》艺一篇。不通经者,增《书》艺一篇。二、三场试策、论各一篇。康熙二十六年(87),改为八旗子弟与汉人一体应试,但在乡、会试前要先试马步箭,骑射合格,方可应试。此遂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历科不一。顺治八年,取中满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汉军五十名。以后有所减少。乾隆九年,定满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汉军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参与乡、会试,康熙三十六年(97),因宗室子孙日益繁衍,准有能力学属文者,一体编号取中,但很快又停止。乾隆时,也只是偶尔允许宗室子弟应乡、会试。直至嘉庆六年(80),宗室应乡、会试,始著为令。其法为“凡在官学读书及在家读书愿应乡试者,俱照宗人府奏准之例,交稽查宗学汉大臣核实考试,将文理通顺者,由宗人府造册,汇送兵部,考试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礼部,札送顺天府乡试,俟三场完毕,将实在人数奏请钦定中额,永远遵行。”宗室应乡、会试,在试场号舍内专门拨号设坐,试卷注明宗字号。嘉庆九年(804)又定,宗室乡、会试改于各士子乡会试三场完毕之后,即十七日举行。当日点进,当日完卷,只试一文一诗。乡试约**人中一名,会试约取三、四名。会试后还要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复试,方可正式取中。至于殿试与朝考,则与汉人士子一体考试。

    另外,八旗和宗室还专有翻译一科,有满洲翻译与蒙古翻译,应试者只限于八旗及宗室子弟。满洲翻译是以满文译汉文或以满文作论,蒙古翻译以蒙文译满文,不译汉文。翻译在清代时举时停,亦有童试、乡试、会试之程序,三年一举。都是别立翻译场考试,录取翻译生员、翻译举人、翻译进士。进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编修,三等授翰林院检讨等职。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还有武科。无功名的习武士子称为武童,各省学政在考文童后考武童,报考条件及手续与文童试相同。考试为三场,有外、内之分。头场马射,二场步射及硬弓、刀石,是为外场。三场是内场,原试策论,后改为默写武经七书的某些段落。武经七书包括《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李靖问对》、《黄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韬》。取进武童生,顺治时无定额,康熙十年(7)定与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学录取,府学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中州县十二名,小州县七八名,被取进者通称武生。清代地方无专门的武学,康熙三年(4)定,直省府、州、县、卫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本地武职官员,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武生的岁考与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应乡试。故武生无专门选拔参加乡试的科考。武乡试、会试也分外、内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再开硬弓、舞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29《礼部·贡举》。

    刀、掇石,是为外场考试。三场试策论,是为内场考试。嘉庆十二年(807)以应试者多不能文,改策论为武经一段约百余字,无涂写错乱即可,实际渐渐同于虚设。不过,武生、武举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参与乡、会试。武乡试三年一科,子、卯、午、酉为正科,逢庆典为恩科,与文乡试同,中式者为武举人。乡试中额,据康熙二十六年(87)的规定,大体是文闱中额的一半。顺天一百零八名,汉军四十名,奉天、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广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东四十六名,广东四十三名,四川、云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广西三十名,陕西、甘肃、贵州各二十名。雍正、乾隆年间,各省中式名额又有增加。其中陕、甘两省因人才壮健者多,骑射娴熟胜于他省,均增至五十名。武会试于辰、未、戌、丑年在京师举行,与文会试同。考期在九月。会试中额,顺治时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后来不拘定额数,计省分大小、人之多寡,临时酌定中额。武会试后也要复试,而后才进行殿试。殿试在十月举行。十月十五日试策问,嘉庆时改为默写武经约百字。十七、十八日试马步箭弓刀石,皇帝亲阅。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阅时钦定。武进士传胪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称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赐同武进士出身。顺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参将,二名授游击,三名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备,三甲均授署守备。以后武进士所授之职,屡有变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还有由皇帝临时特诏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学鸿词科和孝廉方正科。康熙十七年(78)诏,自古一代之兴,必有博学鸿儒,备顾问著作之选。命内外大员推荐学行兼备、文词卓越之人,不论已仕、未仕,来京亲试录用。第二年,各地荐举一百四十余人到京,召试体仁阁,试赋一、诗一。康熙帝亲自阅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为翰林官。乾隆元年,亦开博学鸿词科,召试一百七十余人,取中十九人,授编修、检讨、庶吉士等职。

    以上,概述了顺治至道光年间的学校与科举制度。清代是我国传统教育与选士制度集大成的时期,也是结束期。鸦片战争以后,时局变化,新式学堂陆续出现,旧有官学渐次衰落。光绪三十一年(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举,这种沿袭一千余年的选士制度至此废除。

    第六节“滋生人丁”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之概况“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两个重大步骤。

    康熙五十一年(72)二月,玄烨颁发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故将直隶各省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②这就是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7)政府所掌握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应征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银,基本加以固定,作为今后每年征收丁银的常额依据,以后新增成丁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远不再征税。五十五年(7),户部针对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开除等缘故而出现的缺额,又制定了具体的抵补办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户之内开除与新添互抵;不足,以亲族丁粮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丁粮多者顶补”。从而将历来因变动频繁、最难控制的丁额和丁银,基本上给固定了下来。

    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7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推行的实际结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为其迅速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后 《清圣祖实录》卷249。

    ②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33《户部·户口编审》。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

    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发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②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③。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发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④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陆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② 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

    ② 李绂《穆堂初稿》卷39 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③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7),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2.07028928273 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879~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 《雍正硃批谕旨》第5 册,《李维钧奏折》。

    《清史稿》卷2《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 广东康熙五十五年(7).04(钱) 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2 直隶雍正二年(724)李维钧2.07028928(钱) 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黄国材0.527 ~ 3.2(钱) 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 ~ .448 钱。

    《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  — 2 钱不等。

    4 山东〃〃陈世倌.5 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04 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 河南雍正四年(72)田文镜0.7 ~ 2.07 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 本传称“五年始”。

    《抚豫宣化录》卷2②《清世宗实录》卷5 浙江〃〃李卫.045 钱〃〃《清会典事例》称 2.045 钱。《浙江通志》7 陕西〃〃岳钟琅.53 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 本传称“五年始”。

    《清史稿》卷298 甘肃〃〃李元英河东.53 钱河西0.0 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 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 四川〃〃每粮0.052 石至.9石不等,算一丁,征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

    0 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 — .2 钱《清史稿》卷290 本传②王鸣盛《杨氏全书》序 江苏雍正五年(727)每亩摊征丁银0.0 ~ 0.29 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2 安徽〃〃同上〃〃3 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05 钱。屯地摊0.29 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 本传称“四年”。

    《清史稿》卷289 本传4 湖南雍正六年(728)〃〃每地粮一石摊丁银0.00 ~ 8. 钱以粮石计摊《清吏稿》卷289 称“七年”。

    5 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3 钱不等以两计摊 湖北雍正七年(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29 钱以两计摊7 台湾乾隆十二年(747)缺《大清会典事例》8 贵州乾隆四十二年(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9 山西光绪五、六年(879 — 880)缺《山西通志》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724—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2),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清康熙六年(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入一丁”之负担②;九年(70),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7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④。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发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 《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② 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人丁》。

    ③ 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前序》。

    ④ 《松江府志》卷2《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②。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谋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在废除丁银后只在自己负担的为数不多的田赋银中摊入极少量的丁银,负担较前也有所减轻,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赋负担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③咸丰时人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④这虽有夸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赋役负担的比较公平合理,当然会对久困于役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与此是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进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了人口的迅速增长。“丁口之输赋也,其来旧矣。”丁役或丁银,包括所有匠班银、盐钞银等,历来就是封建国家对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体体现和显著标志,是一种纯粹的“超经济强制”。经过人民群众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这种依附关系在不断地被减弱着。在明末农民战争的推动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入清以来,这种削弱的趋势更为加速。康熙十一年(72),浙江的盐钞银摊入地亩银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97—702)浙江、湖北、山东等地的匠班银也陆续摊入地亩;五十一年(7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更将全国现有的丁银固定,取消了以后滋生部分的人丁税;而摊丁入亩则最后将所有的人头税目也统统摊入田赋银中,总称为“地丁银”。至此,不仅相沿千余年的人头税完全匿迹于史册,开始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而且长期束缚人民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制度也日渐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772)终被“永行停止”,此后,甚至连过去为征发差役和限制农民外出的里甲制,也开始被专职防盗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摊丁入亩使清廷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银的赔累,致使不仅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贩夫牧竖,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甚至地处边远的贵州等省,也使“赤贫无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②。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隐,人口的统计也较前更为精确符 康熙《嘉兴府志》卷9《户口》。

    ②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③ 乾露夏津县志》卷4《田赋》。

    ④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

    乾露常昭合志》卷3《户口》。

    ② 道光《贵阳府志》卷44《食货略》。

    实。康熙五十年(7)全国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按丁与口比例为∶3. 计算,共计人口七千七百八十余万。雍正八年(730)则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万丁,八千零五十一万余口。至乾隆六十年(795)则骤增至近三亿口,道光十五年(835)更突破四亿大关。其增长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为我国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但那已是近现代的事情,不能全归咎于此。恰恰相反,在当时,人口的增长,为社会生产提供了足够的劳动人手,封建依附关系的减弱,又使劳动人民有了更多的迁徙流动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继离开农村,纷纷转入城镇和场、矿,为手工工场(或作坊)和矿山增添了大批的雇佣劳动力,靠劳动换取计日(或计时、计件)工银,以糊口或养家,从而客观上推动了明代已经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缓慢增长。

    最后,暂时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地主的兼并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证了政府的赋税收入,进一步强化了**主义中央集权。由于摊丁入亩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据土地多少征收赋税,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农民则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结果,势必使原来由农民负担的一部分丁银转摊到地主身上。故王庆云称“(摊丁入亩)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摊丁入亩的当时,就有人揭示它“实与贫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因此,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强烈反对。尚在其试行阶段,归善知县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惩?”而甘“使富户坐困于役?”待到摊丁入亩全面推行后,地主阶级反抗更为激烈。理学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极力辩解“富者虽田连阡陌,不过一身;贫者虽粮升无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输税,赋既无偏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均履后土戴皇天。(今对)富者则急其从公,贫者必尽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义,则役非偏枯乎?”他们不仅千方百计“阻遏其请”;而且竭力煽动“有田之家,同心协力赴上台力辩”②,妄图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纠众闹事,“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并借乡试之机“聚众进城”③,“鸣锣执旗,喊叫罢市”,进行阻挠④。

    当然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还是清廷。首先在经济上,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户绝人亡”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二千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二千五、六百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它,曾三令五申,无论哪级政府,无论何种情况,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银两”。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过摊丁入亩的改革,缓和了同广大农民和手工 《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折。

    陆燿《切问斋文钞》卷5,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

    ② 康熙《户县志》卷4《田赋志·赋役》。

    ③ 《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④ 《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业者之间的阶级矛盾,获得了他们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够顺利而果断地制止和查处了大地主们的反抗。不仅稳定了社会秩序,而且加强了其封建**的统治。

    但是,摊丁入亩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在旧的传统的赋役制度陷入绝境,阶级矛盾空前激化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政府赋税收入与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出现的。至于它对大地主的这种限制打击,乃是清统治者从本阶级总体的长远利益出发,利用其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缓和地主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并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即通过对绅衿富户的限制和打击,将其一小部分地租剥削物转化为国家的赋税,用以抵偿因免除无地贫民和手工业者的丁税而失去的税额,进而达到既能保持赋税足额又可缓和因征丁税而引起的社会阶级矛盾的目的。这正是其正常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并非与大地主的有什么根本的矛盾。而且,随着清廷财政状况的好转,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大地主阶级的不断反抗,清廷对大地主阶级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并转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转嫁赋役的罪恶行径。甚至公然以“粮从租出,租自佃交”,“租未收,赋从何来?”②为理由,明令“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这些都充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也再次证明整个地主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永禁顽佃积弊碑》。

    ② 梁绍壬《秋雨盦随笔》卷7。<第八章军制和法制第一节八旗与绿营入关以前的八旗军八旗军和绿营兵是清朝的正规军队。以八旗军为主,辅以绿营兵的军事制度,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兴亡,素为人们注意。

    八旗军建立于入关以前。清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十一年(583)以遗甲十三副、女真三十丁起兵以后,在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八旗制度。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设立四个固山(汉语译固山为旗),各固山的旗帜分别用黄、白、红、蓝四色,每三百丁为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管辖。万历四十三年因归附日众,遂以原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将原来旗帜周围镶上一道边子,黄、白、蓝三色旗镶红边,红色旗帜镶白边,合为八旗。每三百丁编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五牛录为一甲喇,设一甲喇额真,五甲喇为一旗,设固山额真一员和两员梅勒额真,后因人丁增加,一甲喇辖有十几个牛录,牛录亦改称佐领,甲喇为参领,官名亦相应改变,固山额真称都统,梅勒额真为梅勒章京或副都统,甲喇额真称参领,牛录额真为佐领。满洲(当时称女真)蒙汉数十万人分别编入八旗各牛录。后清太宗皇太极增编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原来的八旗称满洲八旗,合共为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为八旗。

    入关之前,八旗壮丁是兵民合一,“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他们平时耕猎牧放,战时则披甲从征。兵与丁的比例时有变化。天命三年(8)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伐明时,每牛录有六十甲,即五丁抽一为兵。天命六年十月是三丁抽一,每牛录有兵一百名,十一月每牛录又增甲五个,变成了二丁抽一,此后仍恢复旧制,大体上是三丁抽一。皇太极执政后期,每牛录改为二百丁。汉军八旗征兵的比例要小一些,一般是五丁抽一。

    努尔哈赤、皇太极根据八旗制度,从八旗壮丁中佥集了一支拥有从五六万至十一二万名兵士的八旗军队。这支军队分由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管辖。

    各额真平时辖束八旗人丁,征赋佥役,战时率领佥为兵丁的旗人南征北伐,拥有很大权力,尤其是固山额真,更是官高位尊,权势赫赫。八旗固山额真多系开国元勋和宗室国戚。天命年间(—2),先后担任固山额真的有十六位,其中,济尔哈朗、汤古岱、阿巴泰是英明汗努尔哈赤之子侄,阿敦、铎弼是汗之族弟,扈尔汉是汗视如亲生之养子,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四大贝勒并坐共尊。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安费扬古是著名的理政听讼之“五大臣”,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扬古利又是汗之女婿、孙女婿和妹夫。阿布泰之姐是汗之爱妻阿巴亥大福晋,他还娶了和硕公主。其余穆哈连、博尔晋、苏巴海、巴笃理四人,皆多次征战,军功卓著。皇太极执政时期,情形与此类似。

    固山额真,尤其是满洲八旗固山额真,是金国——大清国的军国重臣, 《清文献通考》卷79。

    权势与地位远逾于六部承政和内三院大学士。以军事而言,他们在三个方面享有很大权力。第一,议处用兵事宜,重大战争,汗常命诸贝勒与八固山额真商议。天聪三年(29)十月,皇太极率军征明时,大贝勒代善、三贝勒莽古尔泰议定,要求班师,岳托等贝勒赞同汗进取之议,遂“令八固山额真诣两贝勒所定议”,二位贝勒始放弃己议,大军继续前行。

    第二,出师行围,各率本旗官兵,守汛征战。天聪五年攻打明大凌河时,汗谕八旗固山额真冷格里、达尔汉、色勒、篇古、喀克笃礼、伊尔登、叶臣、和硕图等,分率本旗兵围城之一面或半面。

    第三,辖领本旗官兵。举凡佥丁从征,督责兵士整备军装战马,申严军纪,察验披甲强弱,奏报兵弁征战功过,等等,皆由固山额真督责部下办理。当然,固山额真虽拥有很大权力,但他毕竟不是本旗军队之主子,不是本旗兵士的最高统帅,而只是总管本旗一切事务的最高官将,真正的一旗之主,一旗军队的最高统帅,乃是该旗之旗主贝勒及金国汗。努尔哈赤之子侄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阿济格、多铎等,经汗封授,分别拥有正红、镶红、镶蓝、正蓝、正白、正黄、镶黄旗,是该旗之主,固山额真等官将皆系本旗旗主之臣,双方有着君臣隶属关系,各旗兵士亦系该旗旗主贝勒之兵士。用兵征战大权,仍归汗及旗主贝勒掌握。

    入关之前,与明朝军队将官有俸、士卒有饷不同,八旗将士没有俸银饷银。皇太极曾就此事下谕说道“我国家地土未广,民力维艰,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势有不能”,然而“蒙天眷佑,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地土,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先前满汉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官将,俱照官职功次依次给与”。

    八旗将士的合法经济收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为领取赏赐。金国汗经常以征明所得人畜财帛赐与官兵。天命六年三月打下辽阳后,汗谕赐总兵官(相当于固山额真)银各二百两、布帛二百三十匹,副将(相当于梅勒额真)银一百五十两、布帛一百六十五匹,兵士各领布七匹②。第二,计丁授田。八旗将士根据所获人口及自身男丁,计丁领取田地,一丁三十亩。多年征战,使八旗将领掠夺了大量人丁,逼令充当包衣,耕种田地牧放马牛,他们借此领得数以千亩计的田地,成为大庄园主,收取大量租银粮米。第三,按职论功免除丁赋。金国人丁,须计丁上交国赋。天命八年(23),督堂向汗报告“一年一丁之征收官赋者,赋谷、赋银、饲军马之料,合共三两”③。汗谕规定总兵官、固山额真额亦都屡立大功,免一百丁之国赋,二等参将免二十二丁丁赋,一等游击免十六丁丁赋,三等游击免十二丁赋,一、二、三等备御分别免十丁、八丁、六丁之赋,千总免四丁,把总免三丁,驻汗城之甲士、哨探、守门、工匠各免二丁之赋④。

    努尔哈赤、皇太极皆极重视军队的操练和军纪的严明,屡颁军令,奖勇惩懦,经常举行操练,不止一次地大阅旗兵。

    努尔哈赤、皇太极还以身作则,奋勇冲杀。努尔哈赤在五十五岁时总叙 《清太宗实录》卷5,页25。

    《清太宗实录》卷7,页4。

    ② 《满文老档·太祖》卷20。

    ③ 《满文老档·太祖》卷45。

    ④ 《满文老档·太祖》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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