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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着郓城屯和郓城厂的土田、租税等事宜。爵府在统计土田数额时往往将屯厂合并计算,在康熙、乾隆、嘉庆三次大规模造册申报迷失地亩时都是把屯厂合并呈报的。从上述现象看似乎屯与厂相差不多,其实不然,屯与厂差别很大。

    第一,厂地来源于多种途径,大体为新垦、投献、籍没,甚至还有用价购进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厂地数额很不固定,以巨野厂为例,顺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顷余,乾隆五十四年(789)五十五顷余,屯地上则不见这种情况。

    第二,在剥削形态方面,厂也较屯复杂,五屯一律征银,而厂却时而征银租,时而征收实物租,或定额,或分成,变换不定,如清初的郓城、巨野两厂征收的是银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759)巨野厂却改为实物分成租了。平阳厂从清初开始一直采用实物分成租。独山厂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纳鱼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则,均收等量银子。厂地则不同,厂地按土质肥瘠划分等级,有的厂分三等,有的则又分四等,还有的分为六等、七等,或谓上、中、下,或谓金、银、铜、铁,在征银的场合所征额数远较屯地为高,如顺治十一年鄂城厂齐秀才进地的租额为园地亩租二钱、上地一钱五分、中地一钱二分、下地一钱。

    第四,屯地准屯户买卖,厂地不准买卖,在这里指的是佃耕者之间的买卖。“其厂地按地亩之高下分别等则输纳租银..若许其买卖交易,则侵欺② 《孔府档案》第3924 号。

    《孔府档案》第45、4 号。

    《孔府档案》第49 号。

    抵盗百弊丛生,是以严其买卖,间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②同样,爵府本身也不能出卖厂地,虽有买进土田为厂地的例子,那只是为了逃避国家赋税,以私充祀。

    综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爵府占有厂户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名符其实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仅是相当于国税数量的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二是厂的剩余劳动为爵府全部占有,不对封建政权上缴国科,厂地是免税田,是蠲免田赋的。三是厂户对厂地只有使用权,厂户不能出卖厂地,只在无力承租时可以转佃于其他劳动者,转佃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对厂地爵府同样也没有出卖权,只能以它作为剥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卖。爵府所拥者仅是占有权,虽谓占有实际是所有权,历代封建皇朝并无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为剥削手段攫取地租。厂地土质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价廖廖。在数千卷档案中没发现过盗卖厂地的文字。

    曲阜、滋阳和东平三厂是清初因东兵圈占了公府顺天府地而拨补的。曲阜厂地十九顷余,滋阳厂地二十七顷余,东平厂地二十三顷余。

    曲阜厂等三厂同郓城厂等四厂相比,其相同点是绝大部分土田分等则征税。其不同之点是一律征收定额租,未发现有分成租的账册;一律征收租银,不见征收实物租记录;租额远比四厂为高,有的高达数倍。曲阜下属的四厂租银如下马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大羊厂,上地每亩二钱零五厘、中地一钱七分、下地一钱。小羊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席厂,每亩二钱四分。从顺治年间到同治、光绪年间一直如此,没有变化。负担天棚、花炮、林柴等差,派长甲、小甲管理土田租佃、收租、解运等。

    三厂同四厂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剥削重,地租高。原因之一是土质不同,郓城、巨野、曹州等州县临近黄河,而黄河时常为灾,故土质瘠薄,而三厂,特别是曲阜和滋阳厂坐落曲阜西北与滋阳接壤处,土质较好;另一重要原因可谓历史原因,三厂原是德鲁两藩王的庄田,在明代此二藩王征收籽粒一向很重。爵府对清初拨补厂地所征之租,为租、税之租,所谓“重新租银”。这些就是形成三厂地租高、厂户所受剥削重的历史条件。

    官庄清代公府拥官庄十八。在曲阜者十二齐王、春亭、张羊、南池、安基、红庙、胡二窑、颜孟、马草坡、齐王坡和下地屯,共地六十四大顷余。在邹县者二鲁源和黄家,共地十七顷余。在泗水者四西岩、安宁、魏庄和戈山厂,共地六十余顷。官庄规模一般不大,多为四、五顷或六、七顷。十八② 《孔府档案》第4924 号。

    《孔府档案》4752、975 号。

    官庄中最大者为泗水戈山厂,拥地三十余顷(包括部分自置私田),最小者为安基庄,地二顷余。总之官庄的规模同屯、厂无法相比。

    十八官庄设立于何时?据《阙里文献考》记为明洪武元年,所谓洪武元年赐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此说可疑,如马草坡就为清代所立,在清初它还属于张羊庄,后来分了出来,再说,明朝以前统治者也有赐田之举。十八官庄的土地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来源也较复杂。各官庄的账册上都不断出现新垦地和新入地的记载,据佃户们反映公府许佃户们在周围开荒,新垦荒地叫新垦地,又不允许佃户种无粮地,垦出之地需到公府按租,佃户新垦之地到公府按租就叫新入地,公府对新入地减租以示优惠。官庄土地中还有部分私田杂在其中,如城西大庄土田中就杂有某公爵夫人陪嫁胭粉地二十五亩,再如戈山厂土地中也混进了相当数量的私田。

    十八官庄均设小甲管辖,每个小甲一般得地五大亩(曲阜官庄地六百步成亩,一大亩为官亩二亩半),叫做粮饭地,不向公府交租。以五大亩地的收入代替俸薪。在清初各官庄多采取自种(称官种)、分成和定额实物租并举的经管方式。官庄自种地上的劳动者是雇工,如齐王庄为耕地构地和担青草共觅了工伕十七人,工钱是五千一百文,折黄豆四斗七升一合半(孔斗)。所觅工伕使用的工具属官庄所有,像齐王庄就备有木犁、牛、犁子、汤勾、拖车、牛盘等工具。官庄自种只占官庄土田的一小部分,而绝大部分的土田还是采用租佃制方式经营的。在清初,官庄出租土田均收实物地租,其一部分采用分成制,另一部分是定额租。在分成的情况下,几乎全部是对分,不过这种对分是除去种子后的对分。在定额租的情况下,土地是分等则的,或上、中、下三等,或上、中、中下、下四等,有的还分为五等、六等。仍以齐王庄为例,顺治十一年上地每亩租麦三斗二升五合、中地二斗,下地一斗。有清一代官庄地租的发展动向为地租每亩五斗,到光绪时则提高为六斗,但幅度不大,呈现了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的趋势,但实物租仍是基本地租形态。公府收租用的是自己的斗,自称官斗,与曲阜通用的市斗不同。据测定孔府用来收租粮和草均属正额租范围,正额之外又有附加,附加也为粮草两类,粮类主要是斗尖和地皮,租粮过斗时要淋起尖来,超过斗面的部分叫斗尖。淋尖时还要下流,流到地面的粮食叫地皮。斗尖、地皮的数量开始并不固定,可多可少,不厌其多是地主阶级的本性,所以有时甚至“斗外多于斗内”。佃户们不堪这种额外勒索,屡屡展开斗争。到清末爵府被迫让步,主佃双方达成协议,规定了尖皮的法定数,并立石于胡二窑官庄以志之。规定佃户每交租粮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计六升。附加为正额的40%,正租与法定附加的比例为七比三。租草也有附加,据佃户们反映,一束草法定为二十五斤,但交租时总要交三十斤才能过关。

    《孔府档案》472、4727 号。

    《孔府档案》4725 号。

    佃种爵府官庄地,除正租粮草和附加外,还有差役。官庄佃户所负担的差役繁琐而复杂,有林差和冰差。由曲阜的大庄、安基、春亭、红庙、南池、张羊、齐王庄出差。林差是秋后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积近三千亩,各草丛生,郁郁葱葱,且使用价值也高。规定每租种官地十亩需出一伕割草,或亲役,或雇人替代,租地不足十亩者,按亩出钱雇伕。一般从八月初一进林,十月初一前必须割完,并运到爵府柴火院垛好。此役很重,一般总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为无偿劳役,割草伕需自带吃食,住在林里,爵府只“赐”几文茶水钱。冰差为当数九严寒护城河水结冰之时,将冰凿开运到爵府冰窖贮藏备来年消受。也是租种十亩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时间虽短,但劳动条件却更艰难,也是无偿劳役。还有天棚、花炮、年菜、干果、杏仁、年猪、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庄、红庙、南池、春亭等庄负担,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纳的。官庄的佃户不仅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同时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们的住房是盖在官庄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盖房占用的几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房基租征银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钱。爵府征收部分银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庄房基租为一百二十两白银,爵府收现银八十两,余四十两折办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扫帚等,即这些都由大庄去采办,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过年过节、红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负担官庄的佃户承担。有抬舆、推车、香案、纸马等差,由胡二窑、下地屯、颜孟等庄负担。公府出殡祭祖,由颜孟庄的佃户抬舆,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齐王坡的佃户推车,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此外,爵府还有多种所谓户,他们也都与官庄土地结合,如杏户、梨户、核桃户、扁担盒子户、扫帚户、撩衣户、号丧户和吹鼓手等。他们都种官庄地,不纳粮或少纳粮。如大庄有杏户,据说原来大庄有一片杏树,看管人每年送杏进府,后来杏树死了,还是照例于端阳节前送杏进府。杏是从市集上买的,每年十二篮子,每篮约八、九斤,送杏户种四亩地,不纳粮。红庙庄的扫帚户也大体如此,种上地一亩余,本应交租四斗,而只交一斗,余三斗折扫帚四十、条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齐。大庄还有四户吹鼓手,每户种地四亩,不纳粮,逢年过节和红白喜事都应召到府里去吹吹打打。撩衣户是胡二窑官庄的,姓胡,曾随衍圣公进过京,其后代赐为世袭小甲。号丧户是助哭的,大庄和红庙两官庄都有,也是种一定数量的地,不纳粮,公府遇丧举哀时召他(她)们去助哭。大庄还有扁担盒子户,种三亩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应差,抬盒子到林或庙。这一切都同土地联系着。

    官庄还租牛和放粮,这些都是加重剥削佃户的重要手段。牛租额高,在一些租册中经常见到佃户欠牛租的记录,欠数很大,往往是白银几十两,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饿死的佃户。

    官庄土地尽管来源不同,却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权的一切钱粮差徭。官庄土田严禁买卖,它有双层意义,一是严禁佃户出卖,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卖。祀田到官田项下,官田的所有权在封建政权,所以,不得出卖,也不得赠送、赏赐或分给兄弟伯叔。官庄土地尽管严禁佃户出卖,而到清朝,特别清中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入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也由于耕地面积的紧缺和田骨田皮的分离,在官庄佃户间退地现象在发展着,所谓退地就是田皮买卖。就官庄的具体条件分析,退地源于转佃,佃户们租种官庄土地,虽有不少为子孙相承,但佃权也还是有变化的,有的是自动退佃,有的是被夺佃,有的是顶佃,也有的是新佃,开始这些佃户们是同管庄小甲直接联系,退佃者将地退给小甲,夺佃由小甲出面,顶佃、新佃也经小甲之手,甚至小甲们还要勒索部分经手费用。久而久之,佃户们就避开小甲私相授受佃权了,即当佃户要退田时不再退给小甲,而是私自转佃给其他人,起初只是转手,转给自己的亲邻或友好,不取报酬,后来出让佃权者就索取一定代价了,叫做退地或推地。爵府官庄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现,乾隆以后已相当普遍。兹举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银不凑,同中说合,将官庄家此南北地一亩,出退于邵垒名下承租耕种,言定退价钱七千五百文,交足无欠,上带青麦,二家平分。恐后不明,立字存证。同中人董士夏立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退田(地皮买卖)的发展逐渐影响了爵府的地租征收,佃种者一再更换,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户,到清末,爵府不得已采取了换约的措施来聚拢土田,宣布旧约一律作废,以新约为准,如期不换者则另招新佃。

    总之,爵府对官庄土地虽无所有权,但占有地租的权力却是相当持久的,几乎是永久的。在封建制度下这种权力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朝代变了,统治者换了,占有土田和地租的权力依旧。辛亥革命后,虽曾有倡议祀田国有者,却并未实现。直到土改时才实现了田归耕者所有,并且在当地无地少地农民之间实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庄爵府在清初拥有相当数量的私田,由于不时的出进,如分家析产、出卖、出典、购置、开垦等,准确的数字很难找到。估计在五百余顷以上。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宁阳、滕县、济宁、滋阳、费县、巨野、单县、鱼台和曲阜。私田来源于各种渠道,大体有五方面。一系以价购买,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济宁南乡购地四十四顷。乾隆年间在滋阳县吴寺社置地二顷五十 《孔府档案》405 号。

    《孔府档案》52 号。

    七亩,同时在曲阜泉头、井上等处置地四十顷余。二为开垦荒田,如顺治十年在滕县冯家营等新开地二十四顷六十八亩②。再如东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间奏定招垦纳租,爵府于康熙十七年(78)在此开垦荒田一百六十顷,名鹅鸭厂。③康熙二十八年(89),又开垦一百一十五顷名五全厂④。三是认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认佃的形式据为己有的。汶上县明德鲁二藩土田甚多,随着明王朝的覆灭,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鸟兽散,土地大批荒芜。但孔家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很快以各种方式插手废藩庄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认佃,在顺治十二年(55)认佃了十一顷五十亩⑤,这些所谓认佃地后来都成了孔家私产。四是投献,滕县清凉寺地九顷七亩、辛集地七顷二亩均为挂地。五为抵偿,宁阳钟家庄地一顷十五亩原是司房赵琮私产,嘉庆五年(800)赵瑔因故被革,并追缴银一千两,因缺现款而以上述地亩抵偿,名曰南厂。

    爵府私田除个别外均采取分收制经管,也像官庄一样设小甲管理。以汶上县私田为例分析。清初公府在汶上县拥有私庄十七处,土地三十余顷,其中除美化庄土田在十顷以上外,其余庄子土地均在一顷到三顷之间,个别的只几十亩地。十七个庄子中除极少数土地采取定额租外,其余均采取分成制经管。在分成比例上,陈车平原庄所种小亩八十六亩,其中四十一亩为对分,四十五亩四六分,账册中没有注明孰四孰六,不过根据一些数据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户得四的结论。收租帐册的记载是对分的四十一亩每亩分麦二斗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亩,爵府每亩分得二斗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关键是种子由那一方垫支。当粮食上场后分配时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种子,种子的来源有三个途径,相应的也就有三种分配法第一,主佃双方平均出种,产量均分。第二,地主出种,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种量外,还要加五利,如胡城口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八十亩六分八厘八毫,使种八石,分配时“民堆加五利除种十二石,分麦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是说佃户需从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种八石,并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种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偿还胡城口庄。这样主得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斗五升五合。第三,出种一方加倍收回种粮。如所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四十八亩一分,所庄出种三石五斗,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种七石,分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从文字看很容易理解为所庄从对分中拿出种七石加给佃户,其实恰恰相反,是所庄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种粮,账册上记录这年所庄共收麦五十七石四斗三升,②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4、4075 号。

    ③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4、4075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4、4075 号。

    ⑤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4、4075 号。

    《孔府档案》4803 号。

    其中包括收回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从五十七石四斗三升减去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余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再除去对分得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余七石,正是种三石五斗之倍数②。种子加倍偿还对佃户应算是重利盘剥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种爵府私田的佃农的穷困程度,到下种的季节他们已穷得家无颗粒,被迫以倍利贷种。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征收定额银租,如兖州花园庄地五十五亩余,顺治十一年初收银租,园地每亩一两二钱,中地每亩七钱,下地五钱个别六钱。

    私庄上还有牛租和放粮。放粮,在各私庄上是相当普遍的,一般放好粮要加倍回收,坏粮不加利原数收回,不过坏粮变成了好粮罢了。如汶上高家庄,在顺治十二年,“放出好麦十六石五斗一升,一斗还麦二斗。烂麦五石,一斗还一斗。”②此类例子比比皆是。

    私庄多征实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麦、小麦、黄豆、黑豆、高粱、谷子。此外还有荞麦、绿豆、红豆、豌豆、黍、穄、芝麻、麦仁、麻、苘等。爵府的私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清代农业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已有相当发展,在山东比较突出的是棉花和烟草,私庄也受波及,也种棉花烟草乃至瓜果。汶上马村庄,早在顺治十二年就种棉花六亩,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③。乾隆以后种植面积扩大了,如汶上美化庄,每年都种烟、瓜和棉花。乾隆元年(73)租出烟瓜地十一亩三分六厘,每亩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亩六分,每亩租谷七斗④。

    属于公府的私田应向地方政权交纳田赋。顺治十二年当认佃汶上县废藩田产十一顷五十亩,曾认租十五两二钱,后来又开垦了几十顷,共该完银二百十九两七钱七厘。康熙十七年在东平州开荒一百六十顷、国税四百八十两②,二十八年又垦一百十五顷,该税银四百六十两,此项银应归入河饷③总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规定了国税。有不少也确曾按数完纳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府总是借故逃脱、拖欠甚至拒不交纳,设法以私充祀,逃脱国税,如在一份答复滕县催征的文书中说“簿查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期,俱入优免,从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④对东平州的国课,则借口被灾,“佃户星散,无凭催迫”而不交⑤。② 《孔府档案》485 号。

    《孔府档案》495 号。

    ② 《孔府档案》482 号。

    ③ 《孔府档案》480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4075、4079、44 号。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4075、4079、44 号。

    ②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4075、4079、44 号。

    ③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4075、4079、44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4084、580、58 号。

    对泗水、汶上、滋阳、邹县、曲阜、宁阳等县的钱粮,也是屡屡拖欠。嘉庆十二年(807)兖州府移文衍圣公府,指出其历年拖欠泗水县银九百四十两余,米八十五石余。爵府置若罔闻。到嘉庆二十一年(8),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数已达银一千三百余两,漕米一百八十余石⑦。圣公府同地方政权的矛盾日趋加深。

    ⑤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4084、580、58 号。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4084、580、58 号。

    ⑦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4084、580、58 号。

    第三节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规和要求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 《唐氏族谱》卷,《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 《毗陵庄氏族谱》卷。

    ③ 《唐氏族谱》卷,《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 《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旧谱条约并序》。

    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②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李氏宗谱·宗范》。

    ②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无 《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宗约》。

    ②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 《唐氏族谱》卷《家训》。

    ④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 《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彭氏三修族谱》卷《宗规十条》。

    ②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③ 《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 《越州阮氏宗谱》卷9《家训》。

    ⑤ 《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谱的修纂与收族② 《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 《清高宗实录》卷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清文献通考》卷98,《刑四》。

    ② 《清高宗实录》卷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 《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 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 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毗陵高氏宗谱》卷《合修宗谱序》。

    ② 《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③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④ 《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⑤ 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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