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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之前,天命十年(25 年,明天启五年),令在辽沈地区造汗及贝勒之庄,每庄十三男,牛七。第二年,皇太极即汗位,汗庄继续扩大。定都燕京后,伴随着疯狂的圈地,皇室也不断挑选膏腴设置皇庄,同时也不断接受投献,于是便有一批皇庄分布京畿各州县卫。在汉民的强烈反抗下,康熙八年后,皇室将圈地设庄转向关外,在奉天、归化等地大设庄田。皇庄的土地来源主要是圈占,此外,还有拨官田、入官田,拨余田和开垦荒田。如康熙九年,在南苑置四庄,二十四年又在直隶新建部分粮庄,都是拨官田建立的。乾隆二十五年(70)议准,附近州县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顷三十八亩,增设大庄二十三所..半庄七十三所。

    皇庄种类繁多,有银庄、粮庄,有菜园、果园、瓜园,有蜜户、苇户、棉户、靛户,有煤军、灰军,等等。

    银庄,所谓顺治初年近畿百姓带地来投,设为纳银庄头,计立庄百三十有二,不立庄者仍其户,计二百八十五。计“上地二十八顷之庄头一名,纳银七百两。上地二十一顷之庄头一名,纳银四百两。下地二十七顷之庄头一名,纳银三百两。畦地二顷三十八亩之庄头一名,纳银二百五十两。地十八顷之庄头二十九名,各纳银二百两。地九顷之庄头二名,各纳银一百两。又地七、八顷之庄头九十七名,共地一千零二顷二十亩九分,各按亩纳银一钱一分有奇。”除带地投充人外,还有不带地的投充人,由清皇室“各给绳地”,每绳四十二亩,叫绳地人,对他们是按亩征银,每亩三分草一束,按清代习惯草一束折银二分,共五分。纳银庄头所交银两较轻,最高者每亩二钱五分,最低者只五分,因为是投充,均给予一定优惠,以鼓励群起效尤。

    粮庄,情况较银庄更为复杂。清初定每庄耕地一百三十晌,另给四晌作为场园马馆,给牛八头,还给房屋、口粮、器皿、田种等。康熙九年增庄养丁,每庄地十八顷,壮丁十五名,佥一名为庄头,叫做整庄。半庄地九顷,壮丁七名,佥一名为庄头。康熙八年时将各庄分为四等。康熙五十一年(72)定“一等庄岁纳粮二百五十石,二等庄二百石,三等庄一百九十 《满文老档》太祖卷。

    《大清会典事例》卷97。

    石,四等庄一百二十石..半分庄每岁纳粮六十石。纳粮庄中又有豆粮庄和稻庄等。豆庄多系带地投充,各庄土地数量并不划一。稻生长于水田,稻庄的土地数也不划一。粮庄虽有纳粮定额,但却时有折变,还不时有各种花色的附加,如康熙十二年(73)令关内一、二等庄,岁输大猪二或常有猪四,三、四等庄输常有猪三。雍正三年(725)令盛京及关外各庄,不论等次岁输鹅一。雍正十三年又定“关内庄不论等次,每庄岁输广储司红花八两,内管领埽帚二十,笤帚三十,瓢十九,芥子一斗,蓼芽菜子一斤..关外庄不论等次,每庄岁输茜草五十斤,线麻十八斤,小根菜蒌蒿菜各十六斤,黄花菜十斤。”

    菜园、爪园情况类似,康熙十二年,“安设瓜园菜园,除额给地(十九晌)外,并给养家口地一百二十亩,牛四头,蒲簾一百二十五,秫秸三千五百束”。到康熙五十一年,“丰台安置菜园十一所,除给地外,并与凿井六口,牛四头,房三间”。康熙六十年(72)定“瓜菜园一律给旱地九顷”。果园分布在盛京、广宁、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地,分为投充和自设两种,据统计盛京旧园丁三百五十一名,广宁旧园丁一千一百七十三名,携地来投新园一百二十一所,畿辅各州县设一百三十六所。各庄地亩及交纳果子品种也不一致,均以所纳果品价格准折地丁银。

    蜜户、苇户、棉户、靛户等,也多系清初带地投充者。蜜户,计带地二百八十九顷六十三亩五分,“每地六亩征蜜五斤,交纳官三仓”,康熙四十九年(70),以乌拉捕牲蜜丁所进蜜已足用,嗣后蜜户俱按地征银,每亩征银五分。②苇户,带地不等,计地一百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按地肥瘠,每亩征银一分至八分不等。除每年额征芦苇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银三厘五毫八丝九忽外,额征银五十二两三分五厘五毫七丝二忽,交广储司库。棉靛户,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亩,共地三十四顷七十二亩。棉户每丁征棉花五十斤,靛户每丁征水靛百斤。交广储司③。

    皇室同各庄、园、户等共同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个单位基本上可以脱离市场而自存。不仅宫廷内帝、后、妃、皇子、公主、太监、宫女之所需,均可由庄、园、户上供,甚至,马厩牛圈所需的镫油,花爆作所用麻秸,鹰鹞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庄、园、户抵折交纳。可见入关之初的清皇室对商品经济是相当隔膜的,是极少接触的。

    各庄、园、户的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样呢?银庄、部分菜、瓜、果园及部分户系清初带地投充或不带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给予一定优惠。以银庄为例,每亩纳银一钱一分,相当于当时直隶民田之赋,“直隶民赋田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不等,米一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 《大清会典事例》卷9。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5。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97。

    。绳地人每亩纳银五分,携地投充的菜瓜等园和蜜、苇等户,纳银数大体也是五分,在民赋中也是低档。可见,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当于编户齐民。特别的,像带地二十七、八顷的人,他们绝非劳动者,应为地主阶级。总之,投充者是编户齐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农民。至于,皇庄上的壮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壮丁来源大致有四.“东来人”,或称“盛京随来陈壮丁”,是皇庄壮丁的主要部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入关前所俘汉民,数量很大;2.因罪发遣的犯人和入官奴仆;3.庄头置买的奴仆,称为“庄头户下壮丁”;4.无罪发遣的奴仆,雍正时,以“生齿日增,钱粮浩繁”,将内府部分奴仆“派往各庄,服田力穑”(《清世余实录》卷20)。这些壮丁之间身份地位虽有区别,总的说,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地位很低。他们是皇室的私属,不列入国家编民,内务府为他们设有专档,每十年编审一次。会计司又设三旗庄头管理处专管庄田、户口、地亩、粮银等。这些壮丁必须世世代代在皇庄上劳动服役,不得离开。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当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拨皇子,陪嫁公主,赏赐臣僚,赠送亲友,壮丁们子孙繁衍也必须留在庄上,壮丁子孙无权赴考应试,更不准做官为吏,他们耕种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种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拨,受剥削甚重。其身份地位相当于刚刚摆脱奴隶地位的农奴。其中“庄头户下壮丁”地位更低,是庄头私属,衣食于主人,应属奴隶。

    王庄,即属王公贵族的庄田,设置于入关前。清朝的王公贵族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种。前者指努尔哈赤的子孙,后者指皇室以外的,如开国功臣和皇亲国戚。宗室封爵分为十等,异姓贵族分为五等。封爵时根据恩、功两方面,称“恩封”、“功封”。顺治年间,王公庄田的土地来源是圈地和带地投充。当时分领到的土地一是根据封爵,另一是根据所授壮丁数,数量不一。康熙以后对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的赏封作了统一规定,只按爵秩赏赐,壮丁不再拨地。康熙六年(7)规定“给亲王旗下满洲佐领十、蒙古佐领六、汉军佐领四、内务府佐领一、旗鼓佐领一、内管领一。山海关内大粮庄二十、银庄三、半庄二、瓜果园各二,关外大粮六,盛京大根四,盛京三佐领下人五十户,果园三、带地投充人五百七十六名、新丁八百九十九名、炭军、灰军、煤军各百名。”(《大清会典事例》卷98)到康熙十四年三十八年,乾隆元年、六十年,都曾作过修定,呈现了递减趋势。实际上亲王所得绝不仅此数,特别是清初带地投充和虏掠的壮丁数都很大。此外,亲王还拥有广阔的牧场、山场等。郡王以下赏封有差,从略。

    八旗官兵庄田,即通常所说的旗地,称一般旗地,数量较大。据《八旗通志》统计八旗壮丁地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八十七晌,合十四万零二十九顷二十二亩。土田也按秩爵和壮丁数分拨。一般兵丁只给壮丁地,每丁五晌,即三十亩。官员除壮丁地外还拨给园地。顺治六年定公侯伯各给园地 《清朝文献通考》卷。

    三百亩,子二百四十亩,男百八十亩,都统、尚书、轻车都尉百二十亩,副都统、侍郎、骑都尉六十亩,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四十二亩,二等侍卫、护卫三十亩,三等侍卫、护卫、云骑尉二十四亩(《大清会典事例》卷59)。这些都是额数,实际数是有出入的。在清初,八旗官员的土地也多采取庄田形式经营,使用奴仆生产,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仆生产,只有少数兵丁的土田由家人亲自耕耘。

    旗地的变化旗地,包括皇庄、王庄、八旗官员庄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仆生产,入关前后的战争中,有诸多汉人被俘,在圈地过程中又有一些汉人被迫为奴,伴随着圈地授田,他们被分派到各种庄地上生产劳动。这些人掀起了连绵不断的反抗斗争。斗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规模的逃亡。顺治三年就“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经数万”,乃至多尔衮惊呼“入主以来,逃亡已十之七”。顺治十二年,福临说“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②壮丁的逃亡直接关系着满洲贵族的根本利益。此外,壮丁们还以怠工、盗典旗地、盗卖庄内粮食、牛马、器物等形式破坏生产,反对庄主。

    旗地的变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员兵丁地。变化的过程大致为第一,退出土地,由户部支发钱粮月米。顺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赖等言满洲兵丁虽分土地,每年并未收成。穷兵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空闲。一迂旱涝,又需部给口粮,且以地瘠难耕,复多陈告。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请查壮丁四名以下地土,尽数退出,量加钱粮月米,其马匹,则于冬春二季,配与喂养价银。其退出之地,择其腴者,许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换,余则尽还民间。在满洲有钱粮可望,乐于披甲,而又无瘠地之苦。至民间素知地利,复不至于荒芜。这段话充分说明,满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结果是土地由良变瘠,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后来清王朝将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户绝田、入官田立为八旗公产,召汉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给,以资养赡。第二,将圈地典卖,典卖旗圈地也是在入关不久就出现的,因为旗人根本不懂农业生产,所得圈地多荒芜,当经济拮据或急需时,很自然就渐次将地亩典卖与民间为业。但是,旗地历来是禁止买卖的,如有违犯,“将所卖之人地土房屋及所买之人价值尽行入官,买者卖者治罪。”(顺治十八年内阁户部史书)关于旗地,开始是绝对禁止买卖的,禁令屡屡颁发,到康熙九年, 史惇《惇力余杂记·图地》。

    ② 《清世祖实录》卷90。

    《八旗通志》卷8。

    则修改为“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许全卖。”②后来又修改为不准典卖与民。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还是禁止旗民交易,这些禁令全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旗人典卖土地早已司空见惯。雍正七年(729)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今见有典卖与民者,但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务将典卖与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请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说明旗地典卖为时已久,而且已具相当规模。乾隆四年(739),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昔时所谓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②。这是说一般旗地已基本典卖完毕,为八旗生计,自雍正七年后,清皇朝多次动用内帑回赎,赎回之地一部分安设庄头,另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③。实际上,“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就是“官员间有一二人尚扣俸认买”,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④。回赎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这些旗人大地主绝不会重新采用农奴制,役使壮丁生产,必定招佃取租。实际上,当旗人典卖旗地与汉民时,典买者确有自耕小农,他们典到小块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维持全家温饱。但是绝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种型号的地主典买了。他们典买土地之后,理所当然的按汉民的生产形式招佃承种,限期交租。当乾隆四年动用内帑回赎典卖旗地时,户部对此等情况已有估计和安排。“民典旗地,动公项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种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⑤应该说这是旗地由农奴制转化为租佃制的另一途径。第三,应该承认还有一条途径,即旗人直接招汉民佃种,清初战争频仍,出征时又需携带壮丁,所分得土地无人耕耘,很自然的会招汉民承佃,还有的旗人之家不谙农事,就地招汉人佃种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较多,不得不招汉人佃种。当时旗民杂处,旗地民田犬牙相错,旗人之家仿效汉人地主的办法,招佃取租,也是顺理成章的。雍正十二年(735)的资料可为佐证八旗地亩,坐落直属州县,为数浩繁,片段错落,非逐细勘丈无由知其确数。而该佐领下催领人等,贪图私取租银,勾连地户,将余出地亩及户绝田亩隐匿不报,亦有佃户因无业主取② 《八旗通志》卷8。

    《大清会典事例》卷59。

    ② 《畿辅通志》旗地条。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59。

    ④ 《清高宗实录》卷04。

    ⑤ 《大清会典事例》卷59。

    租,乘机隐漏,隐为己业者。总之,旗地经营由农奴制转向租佃制始于清初。像孙嘉淦所说“查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大约到乾隆十年前后,已完成了这个过渡。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农奴制经营的虽不能说完全绝迹,但为数不多了。

    与一般旗地变化的同时,皇庄、王庄也在变化。由于皇庄和王庄的经营基本相同,且以皇庄为例。皇庄建立之初,庄上的劳动者是国家机器凭借强权佥拨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房屋、耕牛、种子、器物、口粮全由内府供给。在当时庄头是从壮丁中佥拨的,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庄在变化,首先是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表现为牛具、种粮已勿需内府供给。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庄不再给牛,雍正时废除了官给牛种的规定,可为佐证。这时的庄头已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为鼓励庄头经营的积极性,内务府定山海关内粮庄,于额外多纳一石者,赏银四钱,其中最多之庄头,除赏银外,酌量赏予马匹、端罩。少一石者,责二鞭,鞭止一百。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庄头急公无欠,经四、五十年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因年老不能当差者,均给九品顶带。但如拖欠钱粮,却要照章惩处,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甚至,准予庄头子弟应考,通过科举步入仕途。这些奖惩更进一步促进了庄头们对壮丁的压榨和对财富的更多追求。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壮丁的反抗斗争,使庄头们难于执行征粮派差,约束壮丁的职责。不少庄头递呈要求将滋事壮丁拨往他处。壮丁典卖土地说明皇庄上出现了严重危机,再生产无法维持了,它从根本上动摇了皇庄的基础。庄头们也深感管辖这些不驯的壮丁,不如将土地招佃出租更为有利。实际上,庄头们也早已将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来越大,至此对壮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壮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扩大租佃制,这样租佃制就大规模的发展了。

    乾隆九年(744),令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因罪发遣壮丁外,其盛京随来自置、投充及无罪拨庄的壮丁,只其中的鳏寡老幼残疾与少数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其余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自谋生计。它使几万名壮丁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从奴仆甚至奴隶变成了良民,官庄由于大批壮丁的释放,也只能招佃实行租佃制。内务府官庄的变化影响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庄田,租佃制在迅速发展着。乾隆十年前后的改变表明清皇室移植、扩大、维护农奴制的彻底失败。

    旗地普遍实行租佃制后,皇庄上的庄头仍保留下来,他的职能已发生变 《大清会典事例》卷59。

    化,他们除仍然役使极少数壮丁外,还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转送内府等,成了名符其实的二地主。庄头二地主们不时加重对佃户的地租剥削和其他勒索,佃户们向庄头所交的地租往往超过庄头上纳皇粮原额的二、三倍。严重的盘剥必然引起佃户们的反抗,他们抗租“霸地”反抗二地主。佃户们的斗争也促使了皇庄和庄头矛盾的激化,庄头本应是皇室的奴才,皇室利益的维护者,事实上庄头却凭借皇家肆无忌惮的肥己,当他们遭到佃户的激烈反对,预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太大油水时,便将皇庄土地典卖,皇室尽管屡令严禁,再三再四的清查、重惩,但收效甚微。而买到土地者往往就是佃地耕种的佃户。当帝国主义入侵,割地赔款,辱国丧权,财政极度紧张时,清皇室从掠夺一批私产及补充财政亏空出发,决定丈放庄田,变价升科。到清末,锦州庄田已丈放完毕,清皇室得到了一大笔价银,清朝也增加了田赋收入。

    从圈地到丈放,经历的是夺民田为官田,而又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反逆过程。这个过程证明了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节农业租佃关系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主佃关系对于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佃户,清律通过一些特殊条款,严定了尊卑之分,维护了等级制,从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贵族和缙绅地主与佃户,仍然是等级森严。一方为特权阶级,一方为平民百姓,两者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地位悬殊,在法律上当然无从平等。第一,清律与唐明律一样揭“十恶”、“八议”于律首,以为总纲,对皇亲国戚和特等官绅,则以所谓“亲”、“故”、“功”、“贤”、“能”、“勤”、“贵”、“宾”等名义,在讯问和定刑时予以减、缓、免、赎等特殊照顾,这就为许多皇亲国戚等权贵地主的无法无天开了方便之门。第二,“凡下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官员照违制律议处,余罪收赎。衿监革去衣顶,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赎。..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第三,清律还通过“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条,规定官员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须执刑,可以采用罚俸、降级、调职、革退等法轻议。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种深心官绅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科。至于社会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则比清律上所反映的还要广泛得多。有的地主并非贵族官僚,但对佃户也仍然死守着名分关系,当然,缙绅地主这样作的更多,这样的状况直至嘉道年间甚至更晚仍未改变。清代自雍正乾隆间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和宣布大量家奴、壮丁“出旗为民”以后,贵族已基本转成了地主。但仍有少数贵族以贵族兼地主的身分残存着,山东曲阜孔府便是这样残存势力的一个典型。这些权贵与佃户的名分关系在社会上还有着牢固的和广泛的基础。

    其一,主尊佃卑、主贵佃贱和人身隶属关系的存在。这种现象在顺治康熙年间还相当多和普遍,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北方的东北和京畿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庄奴、壮丁,徽州、宁国等地的“伴当、世仆”全未解放,而且因为江南许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亦莫不如此。康熙初年,有人谓“佃户例称佃仆,江南各属皆然。”又称“内地(指苏州、太仓)佃户,与仆无异。”有的地方甚至“将佃户随田转卖勒令服役”②。因此,至康熙二十年,户部奉旨通令全国,禁止绅衿大户将佃户“欺压为奴”,或将其“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③。乾隆及其以后,残存的旧习仍所在皆有。曲阜孔府是保留下来的大贵族地主,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4、2、27、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9《刑律斗殴》。 康熙《崇明县志》卷4《赋役》,卷《风俗》。

    ② 康熙《江南通志》卷5《艺文》;徐国相《特参势豪勒诈疏》。

    ③ 张光月《例案全集》卷《户役》。

    其佃户例系朝廷钦拨,必须“轮流膺差,世世服役,不准出户”④。这是乾隆十七年的事。徽州等地的世仆早于雍正初年即已“开豁为良”,但迟至道光时,还有似世仆非世仆,似良民非良民的所谓“细民”,“不下数千余户”⑤。直隶沧州,“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佃户见田主,略如主仆礼仪”。山东新城,“官旗居半,..皆称谓大户”,其余甲首等平民百姓,则称“细民细户”,“其甲首之视大户,不啻奴仆之于家主,需索不便,鞭挞随之”⑦。湖南长沙,地处交通要道,又属鱼米之乡,商品经济活跃,但“以强欺弱”的地主竟“擅将佃户为仆”,佃户已故,至“卖嫁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资”⑧。这样的佃户,实际上完全成了地主的奴隶,不仅佃户本人无独立人格与私有经济,连同佃户的妻室子女全成了地主的私属。《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里,反映扬州大盐商方家在各地大买田地,方家主人下乡的时候,庄户必须像迎神一样“备香案迎接,欠了租又要打板子”。吴敬梓这部小说所反映的历史是以南京为中心的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社会缩影。乾隆年间,四川有位田主吴耀祖,并非很有势力者,因事与佃户发生了争执,吴为了夺田另佃,宣布要把未熟的黄豆毁掉,佃户跪在地下求“宽缓”,吴骂道佃户就同他家的“奴才一样”。广东风气甚开,但乡里的风俗仍是视佃户为“贱人”,可以用扇子头殴打,进行侮辱②。至于贵州,云南一些边远地区,不少世仆制度还原封未动。云南永善县有个“佃田世仆”者普,他同妻子明珠和五个儿子都被鲁家买为世仆。乾隆四十八年,他带同妻子逃到四川雷波厅,但被鲁家发现追捕了回来,经一再辗转出卖,“骨肉离散”,万分痛苦,者普恳求鲁家回赎,使家人团聚,鲁家反而置之不理③。像这样的佃仆生活几乎与牛马无异了。

    谈到主尊佃卑,还有个社会习俗问题。这个问题,文献上有时还谈得不很多,或不很明确,但在社会上,直至近代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清代律例谈到佃户或雇工与田主之间有无主仆名分的时候,往往要看佃雇与主人能否“同坐共食,彼此尔我相称”,有时也提“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同坐共食”、“尔我相称”或“平等相称”,都好理解。什么叫不平等相称呢?就是佃户、雇工称主家的人必须尊称“老爷”、“太太”、“少爷”、“小姐”之类,而主家人称佃户、雇工则可以不论辈分,直呼其名。凡是缙绅地④ 参看何龄修等合著《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304 页。孔府档○○○五○六九之二十五。⑤ 光绪《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27《刑律·斗殴》上。

    光绪《畿辅通志》卷7《舆地略·风俗》。

    ⑦ 民国《重修新城县志》卷《职官二》。

    ⑧ 同治《长沙县志》卷20《知县朱前诒条陈利弊》。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293 页。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293 页。

    ③ 同上书293—29 页。

    主,即一般的所谓“官老爷”,要他们从法令上或文券上废除主仆名分当然难,但是,要他们从生活习俗上做到与佃户、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则尤难。在缙绅地主与佃户间,继续维持上述习俗上的等级名分几乎是百分之百。

    其二,视佃户如仆役,任情使役。雍乾之际,大量“出旗为民”和消灭农奴制以后,租佃自由进一步发展,一般庶民地主与佃户,政治上无主仆名分,经济上仅存在佃地交租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少数贵族地主和众多的缙绅地主继续奴视佃户,在剥削高额地租的同时,再驱使佃户无偿供役,这是农奴制残迹的一种表现。这种残迹在清代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中存在异常广泛,在非身分的地主经济中亦有某些实例。程昌于明后期成书的《窦山公家议》中说“置立庄佃,不惟耕种田地,且以备预役使”。这是明末徽州的一位官豪兼佃仆主人的自白。清代的贵族和缙绅都默识心通地以此为法宝,役使佃户成风。陕西、甘肃,乾隆前鼓励垦荒,百姓因畏惧差徭,乃“借绅衿报垦,自居佃户”,结果乃招致无穷灾祸,遭受绅衿们没完没了的役使。山东菏泽有寡妇谷王氏,依仗自己是田主谷正道的同族,经常指使谷正道的佃户王三干这干那,稍有不服使唤,便不干不净的混骂,并威胁要把王三撵走②。前述长沙豪民,以强欺弱,抑勒佃户为仆,“恣行役使,过索租利”,甚至呼唤佃户妻女“至家服役”,亦“不敢不从”③。乾隆中,武进人钱维城说当时南方,“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或无立锥,农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隶”④。贵州苗寨,富民重利盘剥,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数倍”,穷民不能偿,即“折以山地衣服各项,转求佃耕,或易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贵州大定还通行一种风俗“凡是佃种田主田地,写有佃约,就..听凭田主差唤”②。这就不仅仅是缙绅,甚至连一些非身分田主也可以对佃户循例差唤了。由此再次证明,在贵族绅衿领域,佃户的身分始终是十分低下的。从曲阜孔府和全国各地所保存的材料看,这些差役包括十分广泛的内容一是业主外出例由佃户担任脚夫、水夫或抬轿等夫役。二是给业主看家或待客人,干待客杂役。三是承担主家内外许多修缮事宜的杂工。四是随同业主家人从事采购。五是令佃户妻女或儿童帮主家内宅仆役干活。六是帮主家看管山场、庄所和巡夜等。七是协同主家家仆催租、讨债以至打冤家。八是主家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则佃户必须随时“听候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4。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额外剥削》。

    ③ 同治《长沙县志》卷20。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养民论》。

    严如煜《苗疆风俗考》卷 下。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

    差使”,出工效力③。

    其三,对佃户肆行凌辱、打骂、拘禁以至惨害人命等。刑科档案记载乾隆三十一年,直隶宝坻县捐职地主王铨柱因佃户苏舜臣欠了点租子被板责十五板,同时叫官差把舜臣的弟弟苏汉臣拘留了起来。随派其捐贡儿子王谊一道逼勒典史,大闹县堂,硬要县署差拘佃户。江苏奉贤地主金胜章因佃户欠租,活动松江府票差擅自锁押佃户至五六名之多,其中一名佃户王武京竟被锁在船舱内活活冻死④。康熙后期的浙江天台,“连年荒歉..十室九空”,但“台人多为富不仁,惟利是视。访问每于岁暮封印之后,差遣悍仆豪奴,分头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债,举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而掀瓦掇门,拴妻缚子,又甚将本人锁押私家,百般吊打”。另据一些文集与方志揭示江南地主往往养尊处优,“深居不出..一任纪纲仆所为”。结果导致农民“破家亡身”,甚至“逼其钱财妻女,置之讼狱,出尔反尔”。“司租之徒,欲求媚于主人,于佃农概不宽贷,恶声恶色,折辱百端。或预挟悍隶入乡收租,一不如欲,出缧绁而囚之,甚至有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此佃农。..即或情实可原,如疾病死丧之故,至种而弗耨,耨而弗获,获而无以纳租,纳租而无以充其额者,自宜宽其既往,贷其将来,何乃诉词未毕,而行刑之令早下矣。况田主控一佃农,止给隶役数百钱,而隶役之索贿于佃农者,初无限量。或田主以隶役行刑不力,倍给之钱,至有一板见血等名目,俾佃农血肉横飞,畏刑服罪,虽衣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故岁以县计,为赋而受刑者无几人,为租而受刑者奚啻数百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更可异者,赋有几则,而租独一例,以吴江之下下田而论,纳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余”②。还有些地主并未直接将佃户杀害,因为,公然残害人命,民愤太大,法理难容。但是,他们既对佃户人身折辱百端,经济上又陷人于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的绝境,从而使佃户备受贫病气等无端摧残,以此致死和自杀以至全家自尽者,更在在有之。乾隆中,直隶定兴县陆光曾揭出一件令人惨不忍闻的事情。一个岁暮,他买米数斗回家,“路闻哭声哀,视其门,恍然曰此吾亲属赵某家也。疾趋入,见置鼎地上,中贮粥,火燃鼎沸,粥蒸蒸然,赵某家人环泣。讶而诘,众哭极哀,不能对。中有十五岁儿,赵某孙也,光曾携至室内问以哭状。儿始呜咽言曰吾邑中数年荒馑,负债累累无以偿,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畜牲畜偿之,不足;尽用吾室中衣具器用之物,犹不足。势迫计穷,故置毒粥③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五册《三、公府差务》。十七册《二、乾隆南巡差徭》。二十册《二、抗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

    ④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7《刑律斗殴上》。 蒋兆桂《天台治略》卷《劝谕富室岁暮善取租债以苏民困以保天和事》。② 《杨园先生全集·补农书下》。陶煦《周庄镇志》卷4《风俗》本文及小字注。中,欲以一死脱难也”。

    其四,重租盘剥。前面说过,清代前期,力役租、实物分租、实物额租、货币地租都存在,但以实物额租为多。在贵族、缙绅的经济领域,由于农民的抗争抵不过官府的镇压,因此,无论哪种地租形式,其剥削都是很苛重的。前面揭露地主阶级如虎如狼地向穷农逼租,结果导致农民卖儿卖女,服毒自杀等,已可概见当时农民在重租渔夺下所过的非人生活。那么,当时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种程度呢?以江浙地区的额租而论,亩产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斗,其剥削率比之周庄少不了多少。所以,嘉庆时,松江民哀叹“赁田力耕,输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给”②。乾隆时,河南贫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终岁勤动,所得粮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③。那么,在当日全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已应运而生的环境下,是否上述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营垒仍原封未动,看不到任何新的社会潮流的渗透影响呢?不是,实际上,上述反映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摆脱封建束缚的永佃权、转租制以至货币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载王佃无名分等事,在缙绅营垒的一定领域都有反映。就连曲阜孔府这类典型的封建贵族,其田产除“钦拨”外,已早有通过自由买卖而大量购置者。地租则征收粮、银、钱者均有。其拨赐祀田上征收银钱实际属官田征粮性质,但是像鱼台县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现了“每亩纳租(银)八分”的记载,这是货币地租,已无疑义。尼山祭田“严禁佃户买卖”,但都“准新佃承顶旧佃地亩,随时值找给资本,赴公府报明注册,更佃纳租”,此即允许“换佃”②。其他实行永佃权和转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员”、“监生”、“武学生员”、“进士”等。虽不是大官,但已属青衿范畴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视为等级森严的封建世家,也给佃户解开了主仆名分的枷锁。嘉庆十六年,山东日照“贡生”秦子峻雇于鹤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给于三亩地耕种,不收籽粒,即以之抵偿看管林场的工价。“平日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④。这是一个书香之家解除与佃户并雇工之间的主仆名分的典型。虽然旧营垒的变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几乎找不到一个像样的官绅。且孔府的拨赐佃户在允许转换的情况下也仍旧是不能“脱籍”的。重要的是坚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数量越来越多。其变化也意味深长。

    光绪《畿辅通志》卷230。

    ② 叶梦珠《阅世编》卷《田产》;嘉庆《松江府志》卷《物产》。

    ③ 佚名《心政录》卷2《清定交租则例以恤贫民疏》。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六册《三、祀田与自置田产的买卖》三六○○。② 同上书《四、祀田的侵隐与迷失》四○一五。

    ③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三、永佃权》、《四、转租》。

    ④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误编入嘉庆十三年王目370 号档册。庶民地主及其主佃关系庶民地主的出现,不自清代始。庶民地主包括三种人一是所谓经营地主。二是与旧的富商大贾的“操奇赢,权子母”者有别的新型商人地主。三是农村由个体自耕农以至佃农分化出来的新业主。庶民地主经济的共同特点和优点是多方面的。

    第一,致力于农商兼营,亦农亦商。主要是经营商业性农业和农副业,如商品粮和桑、麻、棉、烟、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这些庶民地主的发迹,或为就地经营农业和农副业,或为移民垦荒,或为开山种地。康熙二十八年,直隶巡抚于成龙奏报昌平州冯三等自首出垦荒地一百二十一顷,没有纳粮。康熙帝批未完钱粮免议,自出首之年起取征。乾隆时,巴里坤镇臣奏报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愿自购籽种、牛只、农具去穆垒地方“认垦荒地”同时“携赀贸易”②。道光时,吉林凉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发,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余垧,和另一民人王梦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开垦”③。咸丰时,该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约三十万垧“招垦”,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钱二十余万吊,认领垦种④。湖南桂阳有邓氏,“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数十里田舍相望”,其子弟或为农民,或为诸生,后至“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嘉庆时,黄显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户,“亦因勤俭力田,富称此乡”⑤。陕西石泉县王相国,道光间以种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种,今则百亩”。江西宁都尝有福建赤贫农民去赁耕,由于抗租斗争,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剥削,因此,“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⑦。嘉兴新塍镇沈元龙,分家时,只得瘠地数十亩,后以力耕发家,累致千金。无锡浦贤,祖孙五代,世以力田致富,一百年来,“浦民最称饶裕”。南浔文献载“西邻卖菜翁,畎畔尽劳绩。蚕桑利三倍,多金买田地”②。这些庶民地主,或垦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经营,但主要的都是从事商品粮的生产,适量的搞些农副业或贩运等贸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发展,是由于大量从事粮食作物以外的经济 《清圣祖实录》卷40。

    ② 《清高宗实录》卷80。

    ③ 《清宣宗实录》卷33。

    ④ 《清文宗实录》卷339。

    ⑤ 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卷20。

    道光《石泉县志》卷3。

    ⑦ 魏礼《魏叔子文集》卷8《致李邑侯书》。

    朱士楷《新塍镇志》卷3《沈元龙传》。黄卬《锡金织小录》卷7《浦贤》。② 周庆云《南浔志》卷30《农桑》《农事总论》。

    作物生产。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县是荔枝生产之乡,“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东莞则种香树者多,“富者千株..数世亦享其利”③。还有遍植龙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致末富”。江苏嘉定蔡翁,原仅种田一二亩,因经营鲜菌生产,历十余年便“积资千金,以之买田得屋”,“有田数百亩”④。“南阳李义卿文达公..家有广地千亩,岁殖棉花,收后载往湖乡间货之”⑤。

    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经营,或出佃山场、田亩,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宁国、池州、广德等山区,从明中代起即出现棚民聚集开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鸿万等人,将山场写立租批,佃与怀宁人丁云高、胡宗义,讲明预租期十五年,租银五百三十两。丁、胡二人雇外地长工种苞谷,仅丁云高一人便用六两、四两银子的不等工价雇了长工十二人。道光年间,更有一些出租金数百两至千两的富户,预租期二十年,一户雇工少则三四人,多则二三十人不等。东北地区,先为禁地,后涌进了大量从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当地肥田沃土,人烟稀少的条件,始而为佣,继而佃营山场、粮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东栖霞县王明,先在吉林宁古塔佣工,以后租地二百亩雇工种烟,成了一位颇有名气的烟农②。

    上述众多的富户,情况并不尽同,有的是出租山场、田亩的地主,有的是经营地主,有的也可能两种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农业家。有的甚至还是富裕农民。前两种地主基本上还是封建属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个别人走马克思指出的那条改良道路而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化。

    第二,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与佃户间的基本状况,无论从文字和实际看是趋向自由化,其中主佃与主雇间公开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间的档案中,有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解除的记录。如乾隆四十年,山东沂水县刘玘山佃种马进朝地亩,佃户刘玘山因事“殴马进朝毙命”,山东巡抚判案定议“查刘玘山虽系马进朝的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斗论”③。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县曹成昌佃种尹申开田亩,亦明载“并无主仆名分”④。嘉庆、道光年间,亦有同样的档案记载。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茶园》,卷25《木语·荔枝》。

    ④ 钱泳《履园丛话》卷5《景贤》。

    ⑤ 《杨园先生全集》卷43《近古录一》。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 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 光绪《吉林通志》卷3。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阿桂题。

    ③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素题。

    ④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第三,永佃权和转佃制的发展及地租剥削的减轻趋向。清代永佃权与转佃制有了新的跃进。但是在贵族缙绅地主的营垒里,他们既视佃户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盘剥,一切大权操在地主手里,则为保障佃户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权和转佃制,必然很难产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权和转佃制的产生、发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新发展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导致了永佃权和转佃制在庶民地主经济中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清代,与封建重租盘剥而同时出现的有一种地租剥削减轻的矛盾现象。上面第二部分论述贵族缙绅地主时说过,当时一般地区的地租额南方普遍是亩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丰年亩租只纳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则只纳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纳租一般是亩征六七斗,而所谓“顽佃”,则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还有所谓“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或演剧以齐众心,或立券以为信约,侦有溢额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责以抗众,不则阴中以祸”。过去纳租是由佃户送租上门,这时湖州概无此例,纳租时,必须由业主亲自操舟至乡间量取。由于租额被限制在一定数量之内,“勤农倍收,产户不得过问。谷贱加征(指官府),农不任咎”。因此,“务本者众”。已往的灾年,往往是农民的鬼门关,而地主则稳坐钓鱼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灾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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