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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萃撰辑,何耀华校正《武定凤氏本末》,《云南史料丛刊》,第二十二辑。苗与灌溉稻田,其中有全县最大的万德坝塘,可灌溉水稻田70 多亩。与此同时,当劫掠敛迹后,比较安定和平的民族关系可以出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就比较容易获得传播与推广。

    在对外掠夺奴隶来源枯竭与社会生产力取得发展的新形势下,贵族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群众的直接占有难以继续,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就日益发展。

    清代中叶,这种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转化或者农奴对领主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可从嘉庆年间水西地区流传下来的三份彝文田契显示一斑。其中一份,写明农奴阿勾巴租种土目领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顶银五十两,年交稻谷租二大斗五升,旱地租一大斗。并讲明“今后粮清粮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随唤随到,阿勾巴子孙永远管业。以后如粮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随唤随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孙并无异言。”另有租与农奴阿木的两份田契,主要内容基本相同。这里既不是奴隶制的直接强制,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剥削。而是由于农奴租种了土目领主的土地,因而产生了除交租粮外,还有各种夫役、派款等经济外强制。如果农奴不能履行这种经济剥削与经济外强制,领主的土地就要收回。这就将租种土地产生的经济剥削与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自然,在继续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统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决不是一帆风顺的。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区奴隶制仍然十分活跃,有的地区则保留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如乾隆三十五年(770)三月初一日,贵州大定府悦服里步武(补露)土目安沙巴及孙安智,将角湾子地方一块佃给一个叫不修(麻栽爷爷)的,这个不修除交顶银前后共十九两银子外,并写明“以后子孙万万代,一代抽一个当‘直’(奴隶)。官家生了一个孩子,要出一两或二两银子,要出一坛或二坛酒。另外我家该出十两零八钱银子给官家”。结合解放后在贵州威宁地区的调查,这种“一代抽一个当‘直’”的关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种“人租地”,每代必须交纳人租一个的关系。这又是奴隶制残余在水西地区长期得到保存的表现。

    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与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除出现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过渡外,在其他若干彝族地区,由于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也出现了奴隶制经济直接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

    清代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可以雍正年间东川、乌蒙、镇雄彝族土司、 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贵州民族研究》,979 年第一期。土目的改流为代表。雍正以前,这里还保留着奴隶占有制度。云南巡抚鄂尔泰于雍正四年十二月奏陈由威宁到东川彝族土司土目统治区内所目睹的情况“三百六十里内人烟俱寂,鸡犬无闻”。“田皆蒿莱,地尽荆棘,耕种不施,渔樵绝迹”。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与破坏。鄂尔泰在上述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所采取的策略是,在陆续调集军队陈兵边境的同时,先行分化土司、土目内部的团结。乌蒙府城发生了奴隶主暴乱,杀害了乌蒙镇总兵刘起元等人。从而迫使鄂尔泰飞调滇、黔官、土兵一万数千人,对东川、乌蒙、镇雄等地的奴隶主武装进行大规模的粉碎性的打击,使之一蹶不振,并为奴隶制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直接过渡,创造了一个迅速发展的先例。其具体措施是军事上加强安营设汛,防止凉山彝族奴隶主的势力越过金沙江卷土重来;政治上慎选能员,以“人地相宜”的徐成贞为昭通总兵;着眼于恢复与发展经济,早在727 年初,就陆续招集垦民垦荒,继而将原属土司土目现在无业的田地赏给兵丁。“并量与牛种银两,劝令开垦”。73 年初,当“鲁甸凉山等数百寨尽平”之后,又对避乱逃亡及被胁从的,无论汉回彝苗,“概令招抚,悉予安插”,于是“归而完聚者数万户”②。73 年底,继鄂尔泰担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又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首先从寻甸各州招得“习于耕稼”的农民一千户,限期赶赴昭通;其次将昭通之田分为熟水、生水、熟旱、生旱田四种,分别授与;尤为重要的是将“所给与兵民夷户之田,俱令于分给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将来纷争影射之葛藤。其田按年陆续收其稻谷,照时价计算,扣还工本,扣清之后即令起科..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③。这种既承认劳动者的土地所有权,又从生产资金方面给予借贷的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大约只经历了十多年,就出现了改流前后迥然不同的变化。在改流前的72 年,是“昔日土酋,好逸恶劳,不喜耕种,纵容部落,不时抢劫人口,掳掠牲畜,贩卖为生,习成惯技”④。而在改流后的乾隆十一年(74),则是“数年以来,招徕开垦,野无旷土,商贾辐辏,汉土民夷,比屋而居,庐舍稠密,已与内地气象无二”⑤。

    在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中,并非所有地区都要经过改土归流。如康熙二十七年授职的新平土县丞杨宗周,乾隆三年因军功议叙的新平土千总邱国 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朱批谕旨》,第49 册。 《清世宗实录》卷9,页20、2。

    ② 民国《昭通志稿》卷2《政典志》。

    ③ 民国《昭通志稿》卷8《艺文志》,高其倬《委员赴昭办理开垦疏》。④ 乾隆十年十一月初三日,《云南昭通镇总兵官董芳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88 号。

    ⑤ 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云南总督张允随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88号。

    良,都是直到清朝末年子孙世袭,辖区四至分明,保持着土司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但至乾隆三年,土弁李毓芳在新平所属地方“新买者甸冈、丫租等田”,其中者甸冈计九亩八分二厘,“年收京斗租谷二十四石,纳秋粮四斗八升**五勺”。表明这里的地主经济已在领主制周围取得进展,并对后者进行冲击。又如道光年间云南武定慕莲土舍所属练头联合群众,要求在辖区内自由买卖土地。土司被迫承认,允许有田户以后只交纳一份官租,这就以容许地主经济发展的方式破坏了领主制的完整。再如清朝末年,贵州威宁龙街、牛棚、大官寨等地仍然保存土目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邻近的灼圃地区却由于土目绝嗣,地产归公,折价出售,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地主富农经济逐渐居于统治地位。

    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除少数后进地区外,各地彝族有着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历史。正是从农业生产实践中,彝族人民积累了许多有关天文气象的知识。如在云南景东县,彝族群众把长时期以来观察天象变化的经验编成许多农谚。在云南牟定县,当地部分彝族老农根据春雷第一声的时间和方位,能够正确地预测当年雨季开始的迟早和雨量丰欠的情况。在四川凉山,彝族群众在自己的生产实践中,采用了根据物候定农时的方法,并进一步把农时与天象联系起来,根据日出点和日落点的位置变化确定农时,确定该种某一种作物。

    在对疾病医疗方面,彝族群众中间也蕴藏着许多宝贵的经验。如云南楚雄、禄劝县的《齐书苏》(意为配药方的书),贵州毕节地区的《寻药找药经》,四川凉山地区的《献药供牲经》,都可以说是当地彝族医疗经验的总结。许多民间医生运用世代相传的医疗经验,把一些动植物和矿物制成各种土药,能治疗多种疾病。还有扎针、接骨、熏洗、按摩、拔火罐等外科手术。并对牲畜的疾病进行治疗。但是,在一些地区,医疗经验被公开宣扬宗教迷信的毕摩所禁锢,未能获得健康的发展。

    彝族有初创于隋唐,至明代已趋成熟的标音节文字,明清以来,各地流传不少用纸书写的彝文经典,包括历法、天文、谱牒、诗文、神话、历史以及毕摩所使用的祭经与占卜经等典籍,内容十分丰富。各地还有一些彝文铸铜、碑刻、图章、书信、契约、借条等,多系明清两代保留下来的文物。彝族民间有丰富的文学宝藏,许多手抄本基本上可以划入文学作品的范畴,绝大部分是世代传诵、并不断锤炼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它们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彝族民间有各式各样的传统曲调,无论男女老少都能唱上几首,它是彝族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山歌与传统曲调一样,丰富多彩,美不胜 道光《新平县志》卷2《学校》。

    收。彝族民间还有各种舞蹈伴奏曲和乐器曲,乐器种类不少,通常以管弦为主。舞蹈是彝族人民文化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最流行的是集体性质的“跳乐”,基本动作各地相去不远。凉山彝族地区还有一种宫廷舞,渊源可以追溯至隋唐时期,以后由彝族兹莫(土司)继承与保留下来。各彝族地区还保留一些其他的古老舞蹈形式,包括征战舞、斗牛舞、斗鸡舞、点荞子舞、点玉米舞等。

    彝族群众流行多神崇拜,具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可区分为自然崇拜、灵物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等数种,而以祖先崇拜的仪式最为隆重。最普遍流行于各地的是祭龙,大多以树或水塘为代表。在众多神灵中已出现天神的概念,但不过是人间兹莫或者土司的化身。彝族祭司多称毕摩,由男性担任。通晓彝文,通常父子相传,少数拜师受业。凡遇打冤家、婚姻、疾病、狩猎、出行,以及遇有异象异梦等,都要请毕摩占卜,以预测吉凶祸福。此外,彝族民间还流行“神判”,有捞油锅、漂灯草、端红铧、嚼米等数种,负者须接受制裁。

    父系小家庭是各地彝族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诸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幼子往往和父母住在一起。遗产由男子继承,绝业归近亲所有,女儿只能分得部分动产。彝族历史上盛行父子连名制。840 年以前,凉山彝族妇女在某些方面仍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奴隶制与封建领主制的统治下,若干彝族地区盛行等级内婚,主要是黑彝与白彝之间绝对禁止婚配。许多地区盛行收继婚,多系丈夫死后续嫁夫兄弟。在婚姻对象选择上,交表婚十分流行。一夫一妻制是彝族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少数统治者有多妻的现象。

    彝族历史上盛行火葬。明清以来,随着改土归流的贯彻执行,在流官政府的刻意提倡下,许多彝族地区已逐步废除火葬,改用棺木土葬。凉山地区的火葬在奴隶制度下一直继续流行。

    各地彝族有一些标志民族传统的节日,其中,流行甚广而又隆重举行的是火把节。四川、云南一般在夏历六月二十四日,贵州多在六月初六。在云南弥勒西山和路南圭山,每年冬日要过密枝节。贵州和云南东北地区的某些彝族,还有夏历六月过小年、冬月过大年的习惯。

    第四节回族回民的反清斗争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是由中国国内以及国外的多种民族成份在长时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民族。

    清军入关之初,在各地实行剃发、圈地等强暴措施,遭到汉、回各族人民的共同反抗。在湖北,“老回回”这支回族农民武装在同李自成、张献忠坚持十多年的反明起义之后,现在又投入到抗清洪流中来。在山东,东昌府(今聊城)、济宁州等地的回回兵,崇祯末即参加城守,给清军以有力抗击。在广州,羽凤麒、■之浮、马承祖三个回族将领,因坚持抗清而牺牲,被称为“教门三忠”。在云南,有不少回族人参加南明政权,后来在桂王退入缅甸的时候,曾有一部分跟随桂王的回民,被阻于腾越、保山一带,以“明”为姓,用以表示怀念先朝和对清的不甘屈服。在回民聚居的陕甘地区被清军占领后,反清起义仍然此伏彼起,其中顺治五年(48)以回族米喇印、丁国栋为首的甘州起义规模最大,他们在“反清复明”的口号下,拥出明延长王朱识■作号召,转战于甘肃各地达两年之久,山陕一带为之震动。

    甘州起义被镇压之后,清朝兵科左给事中郝壁向清廷献策,建议清廷趁兵威之下,于各府、州、卫五六十里之外,“或有屯堡僻阒之地,子女族党另行安置。勿令养马,勿藏兵器”,并且还要让回回的“掌教一人主之。制其出入,一意耕牧所原有田产,以消其犷悍之性”,这还不够,“仍听司道等官不时察勘。庶衅无由启,久自敉平,实民与回两便之道”。他的建议集中反映了清朝封建官吏们对回族的极端敌视。

    在政策上,清朝统治者没有把伊斯兰教像白莲教那样禁止, 采取允许存在而又多方歧视和严加防范的政策。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污辱。

    乾隆四十六年(78)和四十九年(784),先后发生了甘肃循化(今属青海)撒拉族苏四十三和通渭石峰堡回民田五领导的两次反对地方官府的起义,清廷派大军剿洗,并利用新教、旧教矛盾,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②的以回制回策略,起义遭到残酷镇压。清陕甘总督以这两次事件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发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汉民信奉伊斯兰教,禁止回民抱养汉民的婴儿,并禁止添造礼拜寺。苏四十三事件后,清廷将苏 乾隆《番禺县志》。

    《明清史料》丙编第7 册。

    ② 《清高宗实录》卷27。

    四十三的首级“传示各省回民居住地方,每处悬示数日,使之共知儆戒”③,接着,清廷将陕西提督由西安移到固原,固原总兵移到河州(今临夏),加强了对回民聚居地区的兵力部署和控制。

    甘肃回民的反抗和被镇压,影响及于全国,各地官府都在奉旨盘查“余党”、“邪教”和搜查违碍书籍,为此还兴起了迫害回民的两次文字狱。第一次乾隆四十六年六月,西安回民马中杰、马广文前往归化城(今呼和浩特)途中,在山西灵石被查获书信一包,只因信内有“掌教”名目,于是惊动山陕,如临大敌,以为又是别立邪教煽惑回民者。马中杰被解回西安,由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就近审理。经再三严审,掌教名目早已有之,并无别情。乾隆帝下谕,不得不承认“所办其属过当,殊不解事”。这种压迫和挑拨在西北各地的积累和扩大,成为以后回民大规模自卫抗争之政治的、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年,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发生了影响更大的又一次文字狱。在广西桂林查出广东崖州三亚村回民海富润携带的刘智《天方至圣实录年谱》等汉文著述及阿拉伯文、波斯文伊斯兰教经籍多种。敢称“实录”,被认为是“僭妄”,海富润被捕下狱,广西巡抚朱椿一面飞咨有关各省查办,一面申奏朝廷。此案波及广西、湖北、江苏、安徽、云南、广东数省,著书人、作序者、送书人、译刻者、藏版人等,牵连众多,一大批回民人家和礼拜寺被搜查,弄得回民人人自危。乾隆帝知道此案又办理过严,下诏说甘肃的新教是邪教,已经办净根株,“至于旧教回民,各省多有”,“其平日所谓经典,亦系相沿旧本,并非实有谤毁显为悖逆之语”。但诏书又指出;这次查出的“书内字句大约俚鄙者多”,“此等回民愚蠢无知,各奉其教,若必鳃鳃绳以国法,将不胜其扰”。这样的上谕仍然重申了对新教的镇压,默认了对宗教书籍的搜查和对回民的歧视,只是担心查办过严将不胜其扰而已。诏书还提到对山东王伦和甘肃王伏林等起义的镇压,有回民参加,这也正是清统治者对回族兵将加以利用的一面。在清代,回族中当兵吃粮和担任武将的确实不少,如哈元生、哈攀龙、哈国兴、冶大雄、许世亨、马建纪、江长贵等都曾任提督、总兵之类的官职,后来同治年间马新贻,竟坐上了两江总督和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的高位。这只不过是少部分人的被利用,绝不说明回族政治地位有任何提高。相反地,随着民族矛盾的不断激化,回族中酝酿着更大规模的抗清风暴。

    以农为主农商工兼营清代有较长时期处于相对安定的环境,由于停止圈地、鼓励垦荒、兴修③ 《清高宗实录》卷35。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三日上谕,转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圣实录年谱》。水利、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等政策的施行,中国的封建经济又逐渐呈现出一个由恢复到发展的局面,回族的经济、文化这一时期也同样有较为明显的发展和变化。

    各地回族的人口在繁衍,生产在发展。乾隆四十六年署理陕西巡抚毕沅的奏折提供了有关陕西回民的综合情况,很有代表性。毕沅说“查陕省各属地方,回回居住较他省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府属之大荔、华州,汉中所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城中礼拜寺共有七座。西安回民大半耕种、畜牧及贸易经营,颇多家道殷实及曾任武职、大小员弁及当兵、科举者。”在甘肃,东部宁夏至平凉,回民村寨林立,西部以河州、西安为中心。延伸到河西及南部清水、张家川等地,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内地河南、安徽北部及山东、河北的沿运河两岸,回民散居其间。而云南,在东部发展了昭通、会泽、巧家,在西部发展了大理、保山、剑川等回回村镇。

    清代前期回族农业生产的发展,首先在垦荒事业和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上较为突出。顺治甘州事变后由河西逃往西宁府的大批回民,在白塔儿(今大通)等地辟建新的村寨,至乾隆时“开田立舍”已经“累至万户”。巴燕戎厅(今化隆)很多村庄是回民新设。西宁北川营,回民、汉民杂居,“筑高屋、庄田、水磨、斗车、种麦、豆、青稞”,向当地蒙古贵族领取耕牛和籽种,每年交纳实物地租。在新疆哈密、伊犁、乌鲁木齐、昌吉等地,乾隆后期回民同汉民一起由陕甘来这里垦荒,做出成绩。清代前期山东、河北回民陆续到东北、内蒙垦荒和经商、开辟了新的居住区。继元明之后各地回民在农田水利事业上不断做出成绩,在宁夏,回民、汉民一起兴修了大清、惠农、七星、昌润等渠道,汉延、唐徕等古老渠道也进行了整修和扩展。“黄河万里富宁夏”的赞誉是历史上回、汉各族人民兴办黄河水利并同“河崩沙压”等自然条件作顽强斗争和辛勤劳动换来的。云南,经过元明数百年的经营,回民多占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在新兴(今玉溪),水利灌溉条件好,可以引水上行,回民居住之处“田地最饶,赤旱不荒”②。.峨县(今峨山)汉民同河西县回民联合兴修水利,仅河西县就有数千亩回民良田受益,体现了回汉团结的情谊。在河南,回民较多的开封地区道光二十一年(84)黄河决口,河南及安徽两省五府二十三州县都遭淹没,开封被洪水围困八个月,全城回、汉族百姓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官府束手无策。在一次险情万分紧迫时,有回民夫役七百余名和四街商民“赴工效力,不领价值,踊 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奏折,转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圣实录年谱》。 乾隆《西宁府新志》。

    ② 张泓《滇南新语》。

    跃争先,大呼奋激,始能抢筑妥协”,为了抢险护城,不少回民把自己家中棉衣、棉被甚至把家中和清真寺房上的砖石拆来修堵,抢险中有十几名回族青年献出生命。清河南巡抚牛鉴也深受感动,奏请朝廷,利用河工料物重修了清真东大寺,并赐以“护国清真”匾额,以示尊崇,这件事充分体现了回、汉族人民同舟共济与自然搏斗的共同命运。

    由于地理条件的不同,各地回民在发展中也表露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土地肥沃、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勤苦耐劳的回族农民可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家给人足。道光八年(828)回族学者蒋湘南在《西征述》中称“宁夏水利、盐池、壤沃人满,远近郊村,林緉联络,不与江淮”,这是宁夏川区回、汉族农民惨淡经营下的富裕景象。在关中,道光初渭南有三千户回民,他们“地处肥饶,尚属安业”②。云南回族在“嘉道间最称富庶”③。永昌,膏腴之地多为回民所有;新兴,回民并不多,但“世居坝头,固得形势,因而富贵沿为首”④。占有膏腴土地的回民毕竟只在少数地区。多数是占有山地、沙地、河边地、盐碱地,回民聚居的甘肃东部六盘山区(今属宁夏)、河北沧州、盐山地区,都属于这样的贫瘠之乡。但尽管自然条件恶劣,回族人民也能适应环境,勤奋进取,根据不同环境开展多种经营。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传统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回族农村经济也不例外,但是回族农业经营又有它的特点,就是不单纯依赖于农耕,不单纯依赖于生产粮食。回族农民善于搞多种经营,注意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表现出一种勤奋、进取的活力。各地农村回民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兼营畜牧业、运输业或者手工业、商业者颇为普遍。在大荔和蒲城、富平、临潼、渭南之间的沙苑地区,回民根据沙地特点,“树而不田”,“沙地,不宜种麦,向植枣、梨、瓜、豆”②,这里“羊冠全省,蒺藜甲天下”。沙苑的西瓜更为著名,乾隆时大荔郡守张奎祥有《苏村瓜》诗“苏村瓜、大如斗,一瓜粟数升,十瓜钱盈缶。亩可数百及千瓜,胜种麦豆葱与韭”③。回族农民就是这样因地制宜,经营经济作物,使农产品商品化,为发展商品生产作出贡献。内地及云南回族中都有这种情况。河南清化镇(今博爱)是回民聚居的村镇,这里“自太行下流泉交汇,最宜竹,居人以艺竹为业,有数十亩者,翠篠垂阴,旅游忘倦”④。棉花种植业和棉布业在不少城乡回族 光绪《祥符县志》。

    ② 卢坤《秦疆治略》。

    ③ 《腾越杜乱纪实》,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二册。

    ④ 《瑞记书稿摘要》第十三本,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二册。

    道光《大荔县志》。

    ② 卢坤《秦疆治略》。

    ③ 乾隆《大荔县志》。

    ④ 嘉庆《豫乘识小录》。

    中兴起。河南孟县“桑坡村为回民聚居之所”,孟县由于负山滨河,人多地狭,“通邑男妇唯赖纺织营生糊口”⑤,“取给于纺织棉布之值,是以傭而代租”。当时“孟布”驰名远近,“自陕甘以至边墙一带,远商云集,每日城镇市集收布特多,车马辐辏,厘市填咽,诸业毕兴,故人家多丁者有微利,而巷陌无丐者,盖商民两得其便”。这已经超出了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的范畴,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已相当高,并为社会人口提供广泛而多样的生活门路。小农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是明清时期农村经济关系的重要变革。各地回族农村不仅适应这一变革,而且往往走在这一变革的前列。云南回族农村就是走在变革前列而著称的一批富裕农村。腾越回民“富坚忍性,精悍英发,善营商业。嘉道间最称富庶”。楚雄府广通县罗川地方“土沃回多”,“气候温热,土地肥沃,水量丰足,产蔗糖、棉花。回人习劳耐苦,屡世相传,人足家给,储藏充裕”②。从回民、汉民生产对比上,也可以看出回民擅长经营的特点。咸丰初,一个监察御史向清廷反映,云南“幅员辽阔,汉回杂处”,“汉民质朴,耕种为生。回则善于经营,兼以贸易致富”③。云南的情况在各地回民中是颇有代表性的。

    善于多种经营和发展商品经济是各地城乡回民经济的特点,其中“马贩、屠宰”又是回民主要的普遍的经营行业,这又是一大特点。以回民聚居的西宁府为例,这里“回回皆拥资为商贾以及马贩、屠宰之类”,“经营手艺多出回民”④。“马贩、屠宰”,涉及项目繁多的系列行业,“马贩”,包括畜牧业,养马(驴、骡、驼)、贩马;包括运输业,长途、短途的贩运(马帮、驼帮、大车、脚户等)。不仅西宁和西北这样,内地、云南也这样。“内地回民多以买马为生”⑤,有的地方志讲到回民“多畜驴之家,以赶脚为业”,或者“车夫、骡夫,半多回民”⑦。云南不少地方回民也是“资生每仗骡马利”,或者“皆以赶马、贩油盐米炭为业”②。“屠宰”,也涉及畜牧业,饲养和贩卖牛羊、屠宰牛羊和贩卖牛羊肉(发展到鸡鸭禽类)。饮食业(各类清真食品)、乳品业;制革业(各类牛羊皮衣、皮货、马鞍、缰⑤ 乾隆《孟县志》。

    道光《河北采风录》。

    《腾越杜乱纪实》。

    ② 《他郎南安争矿记》,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一册。

    ③ 《钦定平定云南“回匪”方略》卷一。

    ④ 乾隆《西宁府新志》。

    ⑤ 《清穆宗实录》卷35。

    乾隆《镇安县志》。

    ⑦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2。

    嘉庆《异族图说·邓邑(邓川)风俗图》。

    ② 《他郎南安争矿记》。

    绳、车具等)。毛织业(绒、褐、毡、毯之类);制皂、制烛业(牛油为原料)、牛骨业,等等。各地城乡回民以屠宰和织绒褐、制皮货为业者极为普遍。宁夏回民就多以屠牛为业,③东北、内地也大体这样。

    除了马贩、屠宰之外、制香、制药、珠宝、玉石等也是回族经营的传统行业。盐、茶等大宗商品贸易中,回族商人也占有相当势力,以茶叶来说,当时有东柜、西柜两大茶叶贸易集团,东柜是山西茶商,西柜全是陕甘回族茶商,在对蒙、藏地区和新疆地区的贸易交往中,回民作出了积极贡献。西北的金砂、云南的铜矿、银矿,也都有回回矿丁从事开采和冶炼,动辄万人,出现了不少采冶有术的矿师和家财巨万的矿主。

    清代前期继续闭关锁国,而回族商人却在沿边地区积极开展同邻国的贸易,从东北、外蒙、新疆到云南,回族商人在不同地区以不同的资源和商品同邻国交易,不仅自身致富,也促进了中外经济交流。在东北黑龙江一带,贩牛者多是山东回民,他们出入俄境,以菜牛向俄商换取金砂,双方都可获大利。在外蒙恰克图,雍正初正式开市,作为中俄贸易场所,中方由山西商人独占,外省籍商人不能涉足,只有一家西宁回民在恰克图贩卖大黄,“俄罗斯最为信服,他商贩此,弗能售也”。在云南,回族商人同缅甸、泰国等邻国的贸易交往更为频繁,主要经营玉石、宝石、棉花等项,缅棉由腾越贩运至弥渡获利甚大。在缅甸、泰国不少城市还有一批云南回族座商。

    回族商人在各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别是内地同边疆之间以及同邻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回族商业资本的活跃在封建社会后期起着破坏自然经济的积极作用。大宗商品的长途贩运和大规模的矿产采冶,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的历史前提。然而根深蒂固的维护封建经济的重农抑商政策和长时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加之各级封建官府的腐朽无能和对回族的歧视、压迫,使得回民正常的贸易经营受到极大的禁锢,并屡遭摧残。道、咸以后,随着各种矛盾的激化,西北、云南城乡回民竟面临着一场空前浩劫的命运。

    文化在文化**主义和民族同化政策严酷统治的环境中,清代回族文化上的成就不甚显著。回族固有的伊斯兰文化同中国传统文化经过元明数百年的接触和较量,到清初有了进一步的结合,在不同地区这种结合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内地特别是东南沿海回民较少的地区,读书、科举,从而接受以儒学为标志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现象在回民中较为普遍。清嘉庆十三年(808)续修的泉州回族《郭氏族谱》,把这种现象叫做“回而兼儒”,并以包括李卓③ 乾隆《宁夏府志》。

    吾在内的元明以来的回族学者为例,说明“回而兼儒”有两种情况,一是“或回而兼吾儒之道”,即回族人兼习儒学;一是“或从儒而存乎回之教”,是指以儒为主但还没有完全丢掉回回的民族意识。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地区的回回中愈来愈占上风,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则明显地趋于淡薄。明清以来,这些地区还出现了不少回族科举世家,如福建福州萨氏、泉州丁氏、郭氏、李氏,云南保山闪氏、元江马氏等等。清代回族在文学艺术上较有成就的一批人也都成长在这一地区,如浙江仁和(今属杭州)丁澎,原是泉州丁姓回回后裔,是清初著名诗人,与弟弟景鸿、荣皆有诗名,号称“三丁”。江苏溧阳马世俊,书画都有名,著有《匡庵集》。著名画家改琦,江苏华亭回回,擅长于人物画特别是画仕女,形象生动逼真,色彩鲜艳雅致,又擅词,颇受推崇,著有《玉壶山房集》。河南固始回族学者蒋湘南,著述丰富,有《七经楼文钞》、《春晖阁集》及《全陕通志》等七部志书,对农田、兵法、钱谷、宗教、禁烟等都有论述。在云南,有昆明人孙鹏,著《少华集》、《锦川集》、《松韶集》;大理人沙琛,著《点苍山人诗钞》。在西北回民聚居地区,伊斯兰文化在回民中的影响要浓郁深厚得多,“其习教护群之念,则牢不可破”。文学艺术上却甚少名家。在民间,至少在清代,正是回民聚居的河州地区成为别具色香的民歌“花儿”的故乡,回族人民为培灌这支极富魅力的艺术花朵倾注了汗水和智慧。西北回族在民间剪纸、刺绣、雕刻等艺术方面,包括清真食品制作方面,也都有创造和颇具特色。由于经商等原因,河州回民去西藏者颇多,其中有民间艺人乾隆年间在拉萨结合藏族民歌音调,创造出一种称作“囊玛”的民间歌舞艺术。经专家考证,“囊玛”一词系由阿拉伯语“纳赫玛”演变而来,意为“歌曲”。“囊玛”可以说是以藏族民间音乐为基础,吸收了汉、回民族音乐文化而形成的一朵奇葩。

    在西北,回民也有读书习文者,但并不普遍。封建官府出于“用夏变夷”的考虑,特意在回民聚居的城乡设立一些回民义学、回民社学,用以“化导”回民。比如兰州,雍正初年就在南梢门设养正义学,乾隆五十年即在镇压了苏四十三、田五起义之后,将“南梢门义学改为回民义学,又添置海家滩回民义学,仍五处,每岁馆师修金在兰州道署支发”②。甘肃狄道州回民当时曾被誉为“素称知礼”,也“知教子读书”③。在陕西渭南,嘉庆时在回民聚居的“仓渡兰家、仓渡马家、乜家滩、马家滩、双井禹家、七岔口李家、铁李家、乔店马家、杜化镇、舍家寨,共设义学十处,专为化导回民”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付》,民族类,回族项第74 号,同治元年九月二日《恩麟奏片》。 至今拉萨街头囊玛艺人据说仍多回族。此事曾请教中央民族学院音乐舞蹈系糜若如同志,特致谢。② 道光《皋兰县续志》。

    ③ 道光《兰州府志》引《狄道州续志》。

    ④ 光绪《新续渭南县志》。

    在咸宁县(今属西安)渭水之滨有九个村子的沙河回民,也是“设条教,立义塾,涵濡既久,蒸蒸乎响化焉”⑤。但是像这样教子读书、涵濡响化的并不是多数。当时在回族中曾广为流传着“多读书即远教之由”和“官到二品即反教”等说法,对于回而兼儒和疏远教门的现象流露出担心,乾隆时西宁府回民就是“多习回经而不读书”⑦,这在西北回民当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读书”是对清廷“化导回民”的民族同化政策的抵制,而这种消极抵制势必助长回民群众的长时期愚昧落后,“多习回经”又势必要求助于宗教教育,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伊斯兰文化对回民的影响。

    明末清初在陕西、河南、山东、云南等地回民中开始兴办经堂教育,也称寺院教育,是指清真寺内由阿訇招收学生传习伊斯兰教功课,培养宗教人材的一种教育。

    与经堂教育兴办的同时,明末清初以南京、苏州为中心开展了伊斯兰教经典的汉文译著活动,这是回族宗教学者为了适应中国的环境和维护伊斯兰教的地位而从事的一项有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陆续问世的汉文译著主要有王岱舆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张中的《归真总义》、《四篇要道》,刘智的《天方典礼》、《天方性理》、《天方至圣实录年谱》,金天柱的《清真释疑》,还有云南,先是马注的《清真指南》、后是马复初的一批译著。译著活动中,回族宗教学者对儒家思想采取了求同存异,力求调和的态度。

    明末清初在回民聚居的甘肃河州、狄道一带出现一种称做“门宦”的伊斯兰教派别形式,这是国外伊斯兰教的神秘主义与我国西北回族地区封建经济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门宦是沿袭“道门”、“宦门”而言,标明宗教头人的高门世家。原来城乡回民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围寺而居,形成教坊,教坊既是宗教组织,又是回族社会的基层。随着经济发展,清真寺和教长的天课收入相应增加,在天课转化为土地、地租的过程中,原来的教坊范围被突破,教长由聘请变成世袭,教长也渐渐成了地主教长,甚至大地主教长。

    明末到清代,西北回族地区先后形成大小门宦三十多个,在基本信仰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教规和宗教仪式上标新立异,争立门户。有的门宦、教派主要受国外阿拉伯地区神秘主义思潮影响,信奉宗教奇迹,崇拜教主,教主被认为是真主在人间的代表;有的门宦、教派又受国内儒家,乃至佛、道诸家的影响,实行出家、修道、坐静等项功课。

    门宦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各不同门宦、教派之间的对立甚至流血斗争,不⑤ 嘉庆《咸宁县志》。

    米万济《教款微论》。

    ⑦ 乾隆《西宁府新志》。

    仅严重影响回族内部的团结,便于清统治者的分化、利用和屠杀,甚至教派斗争有时会伤害当地汉族劳动人民的利益,给西北地区的民族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第五节维吾尔族统一回部“维吾尔”这一族名,是维吾尔族的自称,一般认为是“联合”或“协助”的意思。在汉文史籍中,对“维吾尔”这一族名有多种写法,清代写为“回部”、“回民”、“缠回”、“回子”、“回人”等。

    清初,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由蒙古人后裔建立的叶尔羌汗国继续统治了三十多年。在这期间,哈密、吐鲁番曾向清政府朝贡,归附清。顺治十二年(55),叶尔羌汗国的最高统治者阿布都喇汗恢复了与清的关系。康熙十七年(78),叶尔羌汗国被准噶尔汗国(蒙古人建立)噶尔丹率领的十二万骑兵所征服,从此,维吾尔地区与清的关系也随之中断。

    准噶尔贵族对维吾尔族的统治是十分残酷的。他们委任维吾尔族的大封建主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使他们“总理回地各城”、“为准噶尔办理回务”。将维吾尔族人民作为“阿拉巴图”(奴仆),岁纳赋税,任意驱使。他们每年向维吾尔族征收大量的贡赋,其种类繁多,皆有定额。如对叶尔羌一地,每年缴纳贡赋十万“腾格”(一“腾格”值银一两)。这是将维吾尔族人民应缴纳的白米、米、棉花等实物、各种劳役以及酒肆、园林、碾磨、金银、贸易、缎布、牲口等税,全部折成现钱来计算②。但是,实际征收的贡赋,远远超出了规定的数额。据记载“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积成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男一人,谓之一户。每户于八栅尔(集市,每七日一市)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数张,或猞猁狲皮一张。通年计算,逐次索取。所种米谷菽麦,眼同收刈,先与平分,而后用十分取一之法,重征粮税。差来之头目人等,日奉以酒肉、妇女,去仍多索赆遗。少不如意,辄纵其从人,恣行抢掠。”③准噶尔贵族除了向维吾尔族人民大肆勒索外,还强迫他们迁居伊犁,耕田种地,服劳役,充当农奴。

    乾隆二十年(755),清廷出兵平定准噶尔的叛乱,彻底摧毁了准噶尔的统治,维吾尔族人民才从准噶尔七十多年统治的桎梏下挣脱出来。

    乾隆二十二年(757),维吾尔上层大小和卓即波罗尼都和霍集占将清政府派去做“招服”工作的副都统阿敏道及兵丁百人杀害,霍集占自称“巴图尔汗”,正式树起了叛清割据的旗帜④。

    霍集占建立的“巴图尔汗国”,代表了宗教大僧侣和大封建主的利益, 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卷《布拉敦霍集占叛亡纪略》,第 页。②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77。

    ③ 《西域闻见录》卷7,第28 页。

    ④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39、49。

    是中世纪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权,因此,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乌什、阿克苏等地的大封建主,因自身的利益也不支持霍集占的叛乱活动。乾隆二十三年(758)夏,清廷出兵平叛,派遣大军,讨伐大小和卓。

    经过了“黑水营”激战,先后攻占了喀什噶尔、叶尔羌,摧毁了大小和卓的叛乱中心。大小和卓携眷属及旧仆三四百人逃往巴达克山,被巴达克山首领捕杀,将小和卓的首级献给清军。

    清廷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乱,得到了维吾尔族人民及上层人士的支持。哈密的首领玉素卜主动参加平叛,吐鲁番首领额敏和卓任参赞大臣,直接参加了清军作战。库车首领鄂对,因反对大小和卓叛乱,其家族惨遭杀害,他积极向清军献策,使清军在和阗、库车狠狠地打击了叛军②。

    清廷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两次叛乱的战争,是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祖国统一的正义战争,既适应了当时维护统一的历史趋势,也符合各族人民要求统一的共同愿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这一时期,维吾尔族地区的农奴制度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大小封建领主占有数量不等的农奴和世袭领地,大的封建主占有的土地往往超过十万亩,农奴数以千计。如吐鲁番的额敏和卓,占有土地十万四千余亩,农奴一千六百余户③。农奴完全依附于封建领主,从封建领主那里分得一小块份地,终年为封建领主服劳役,称为“燕齐”。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出卖,或者随同封建领主一道迁徙。

    为了维护封建主对农奴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作为政治制度的伯克制度起了保证的作用。“伯克”是突厥语的音译,有“王”、“首领”、“统治者”、“头目”、“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多种。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为其服役。他们的土地,全靠征派无偿劳役来耕种。对劳动人民的苛捐摊派,钱无定数。他们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等等,无恶不作。

    清廷在平息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以后,在新疆采取了一系列的军事、政治、经济措施,进一步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乾隆二十七年(72),清政府对新疆实行军府制度,在伊犁惠远城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简称“伊犁将军”),是清政府在新疆的最高行政、军事长官。将军下设都统于乌鲁木齐,设参赞大臣于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其他地方设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等。

    对新疆原有的政治制度也作了改革。变革后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有州县制、札萨克制和伯克制三种。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虽然保留了原来的伯克制,但是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度,改为任用,定以三至七品的品级,还 魏源《圣武记》卷4。

    ② 《回疆通志》卷2、4、5。

    ③ 《新疆识略》卷3。

    限制了伯克占有土地和农奴的数额,分散和削弱了伯克的权力。

    在经济方面,主要是兴办屯田,举办商业、鼓励贸易,降低赋税等。这些措施,使新疆各族人口增加,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一些经济贸易中心也随着出现,如乌鲁木齐“字号店铺,鳞次栉比,市衢宽敞,人民辐辏”、“繁华富庶,甲于关外”。旧的经济贸易中心如阿克苏、叶尔羌等地也是“货如雾拥”、“货若云屯”。②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广大维吾尔族劳动人民的处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伯克们的某些权力虽被限制和削弱,但又给他们加上了品级,使之法律化。劳动人民承受着官吏和伯克们的双重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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