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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七年甲戌,如贡举礼部侍郎林釬言,举人颜茂猷文兼五经,作二十三义。帝念其该洽,许送内帘。茂猷中副榜,特赐进士,以其名另一行,刻于试录第一名之前。五经中式者,自此接迹矣。②崇祯十年(37)有揭重熙,十六年(43)又有谭贞良、冯元飙,均以五经中式。这也许意味着科试形式上将要发生一些变革。但是历史却没有给予明朝人以这个机会,一年以后,明朝便在李自成农民军的打击下灭亡了。
明代将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推向成熟的另一个标志是会试的分卷制度。洪武三十年(397)丁丑科发生了“南北榜”事件,这成为明代有南卷与北卷之分的开始,但这还不是分卷制度,而只是太祖为加强对科试控制的手段。明代真正实行分卷制度始于洪熙元年(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到宣德、正统间,又分为南、北、中三卷,南卷占百分之五十五,北卷占百分之三十五,中卷占百分之十。景泰二年(45)辛未科曾一度废止分卷,但立即引起廷臣们的争论,到五年(454)甲戌科,便又恢复了分卷取录的制度。
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
北卷顺天诸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
其后因为当国权臣南人北人不同,又发生各为其地方之利而增减分卷比例之事。如成化二十二年(48)丙午科,因大学士万安与礼部尚书周洪谟均为四川人,乃藉布政使潘稹之请,南、北各减二名,以给中卷。正德三年(508)戊辰科,给事中赵铎按照当权太监刘瑾旨意请增河南、陕西、山东、山西乡试名额,于是增陕西乡试额为百名,河南九十五名,山东、山西俱九十名,以刘瑾陕西人也。又以会试南、北、中卷为不均,于是再增中卷的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余中卷均并入北卷,南、北各取一百五十名。但是这些人为的变化,都没有能够改变分卷制度,有明一代始终采取了分卷取录的考试制度。
分卷制是针对全国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状况而制定的,对于全国文化的发展与协调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单纯文化考试取用官员的情况下,分卷制起到了补充文化考试局限性的作用。
② 《明史》卷七○《选举二》。
第三节科举制度地方府州县学只是培育人才之所,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洪武三年(370)五月,明朝始开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并令连试三年。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年在南京及各省举行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洪武四年(37)二月,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分别授官。
各省连续实行三年后,效果并不理想。朱元璋曾一度罢科举,改行察举。直到洪武十五年(382)八月复设。洪武十七年(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在省直举行,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又称甲科,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二月在京举行,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资格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进士皆由朝廷授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皆为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御史、六部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规定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朱熹集注为依据,考试经义、策等。在明代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397)会试,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五十二人皆南士,引发“南、北榜案”。至洪熙元年(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会试南、北卷,规定比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
与文科取士并行的武举也得以建立。吴元年(37)朱元璋诏令设文、武二科取士之后,到洪武二十年(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开武举,朱元璋予以批准。至天顺八年(44)十月,才逐步系统化。“令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各省抚、按、三司,直隶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兵部同总兵官于帅府试策略,教场试弓马。答策二道,骑中四矢、 《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②。成化十四年(478)如文科例设武科乡、会试。弘治六年(493)定武举六年一次,弘治十七年(504)改定三年一次。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崇祯四年(3)始设武举殿试。从武举演变趋势看,是愈来愈与文科试规相一致。
明初官吏的选拔,与学校、科举并用的还有荐举。立国之初,朱元璋以致贤为急,令各地官员荐举人才,上报朝廷,亲自策问,校定优劣,即行除官或送吏部决定任职。洪武六年(373)诏令暂停科举,改用荐举。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存举的实行,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② 《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第四节任官制度明初,为补足缺额官员,曾大批选任监生及荐举贤才为各级官员。以后定制,官员的任用,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铨选分大选、急选、远方选、拣选、岁贡就教选和举人乞恩选。大选包括听选及考定升降,于每年双月举行,前者指取得资格的初次授官,后者指已任官员的考察升降。急选包括调动、降职、丁忧、留任起复、补缺员,于每年单月举行。远方选是指边远地区官员的选授。拣选是从科贡监生中选员补足府佐、州县正官。岁贡就教选是不定期地考选会试下第举人或岁贡生任教职。举人乞恩选是举人三试不中,出于皇帝特恩,可以到吏部就职,“部中另立班铨注”,铨选不定期举行,选后发给文凭前往报到。
凡官员升迁必须“考满”,如果官员缺额应补,则可以不待考满而用推升。推升因推者、被推者身份不同而分廷推、部推、会选、会举四种。推升的名单最后由皇帝审定。地方府州县正佐官,在京大小九卿之属员选授迁除,经考满、考察,由吏部决定,循次升迁,称常选。馆选是由内阁会吏、礼二部考选庶吉士进行储才教育,由翰林院、詹事府官高资历深者任教,侍三年学成,授予相应的官职。
文官由铨选得官后,再经署职、试职一年后,予以较严格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实授。实授后京官即给诰(五品以上)、敕(六品以下),地方官三年考满,亦按品级给予诰、敕。武官的任用,洪武五年(372)定武选法。武官铨选除京营外,均由兵部武选司主持。凡大选分色目、状貌、才行、封赠、袭荫等项,其途径则有世职、武举、行伍、纳级。但实际上均未能认真执行。
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八。
参考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99 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99 年版。
第五节任官回避制度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洪武元年(3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57)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②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③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
籍贯回避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37),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④。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②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③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④ 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3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属僚同族则以下避上”。监察御史出巡,也实行严格的籍贯回避。洪武二十六年(393)规定“凡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再问。”正统四年(439)又重申“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②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45)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② 《明会典》卷二一○《出巡事宜》。
参考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5 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99 年版。
第六节官吏的考核制度明朝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二者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考满所谓“考满”是“任满考绩”②的意思。内外官员自任现职起,三年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行黜陟之典,项目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洪武十一年(378)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备送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和复考。
一般说来,京官四品以上者皆自陈,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地方官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但是从明中期起,考满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故套。“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概与保留,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敢徇私而不敢尽法,恶所无惩,贤亦安劝。此考绩之弊。”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考绩,还包括居官行止各个方面,有京察、外察、闰察之分。京察的对象是朝中各机构及顺天府、应天府的各级官员。最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始规定每十年举行一次。弘治十一年(504)定制,京官六年一考,在巳、亥之年,分别在北京、南京举行,称北察、南察。届时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功司负责具体事务。对外官考察始于洪武四年(37)。弘治时每三年,即逢辰、戌、丑、未岁到京朝觐,同时考察,谓之外察。不论京察还是外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该官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等。考察结果,不称职的官员分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疾、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分为四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
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4)定五年一② 《吏部职掌·考功司·有司科》。
《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
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察。十三年(477)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隶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隶内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送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兵部考举题奏。
致仕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效能,明朝的致仕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细致。文武官致仕年龄屡有变动。明初规定致仕的法定年龄为六十岁。洪武十三年(380),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②。致仕有的是自己请求,有的勒令退休。有些官员年龄超过的,仍不致仕,皇帝即强迫其退休。一般京官年七十,外官年六十五,乞致仕者不限年龄。五十五岁以上可以冠带致仕,五十五岁以下可以冠带闲住。六十五岁即使不致仕,亦不再列入铨选之列。
官员致仕以后,一般给予某些优待。致仕者官品仍在,只是没有职权,仍可以继续享受在职官吏的种种特权,如免除徭役、晋秩等。经济困难的略予补助,有的还给予第宅、俸禄、夫役等。致仕后皇帝还可以特命起用,所以致仕与削职为民二者差别很大。对于犯罪的官吏,不仅革除官职,而且还要追缴诰敕,使其不能享受致仕官员的待遇。
致仕也不一定以年龄为准。凡因朝廷“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有的年龄虽然未到退休,但因病、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致仕。但凡致仕者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没有理由,只能请求辞职,不能享受致仕的待遇。明朝中叶以后,法纪荡然,十官九缺,现任官吏呈辞不理,也谈不上致仕或休假了。
参考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92 年版;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99 年版。
②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第十章明代的宗教明代是宗教发展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随着宋、明理学显学地位的确立,作为中国自身的宗教道教和较早传入中国的佛教,都逐渐走向了衰微。宗教学术无法与新儒家们那种平民化的学术思想相对抗,所谓三教合一的趋势的主流,实际还是宗教的儒化。这主要是由于随着**主义皇权统治的不断强化,宗教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已经最大程度地减弱。明代的宗教只是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蒙、藏地区)的统治作用。与官方宗教的情况相反,明代的民间宗教却经久不衰地发展,成为秘密社会乃至民众的精神武器,因此对于宗教的控制也就成为了明代**的一个组成部分。
伊斯兰教在明代西北地区得到了发展。其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如藏传佛教、小乘佛教、萨满教、东巴教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明朝后期,西方传教士来华,开始传播天主教,并且打入了士大夫和部分民众当中,成为中西文化交流中的一件大事。到明朝末年,几乎有机会成为统治者新的宗教选择。
第一节佛教元至正十二年(352)闰三月,一个年轻和尚脱下袈裟,投身到了农民起义的大潮之中,十六年后,这个当年的年轻和尚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这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从和尚到皇帝,这样一个特殊的变化,也就必然给明初的佛教带来一些特殊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明初佛教的微妙地位。据《明史》记载帝自践阼后,颇好释氏教,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襕袈裟衣,召入禁中,赐坐与讲论。吴印、华克勤之属,皆拔擢至大官,时时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横甚,谗毁大臣。举朝莫敢言。..诸僧怙宠者,遂请为释氏创立职官。于是以先所置善世院为僧录司,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觉义等官,皆高其品秩。道教亦然。度僧尼道士至逾数万。但这只是笼统的记述,明初朱元璋的佛教政策实际上还是以控制为主。
自洪武元年(38)设立善世(佛教)、玄教(道教)二院,到四年(37)即行革罢。五年起,诏给僧道度牒,而此后十年间并未再设立僧道官署。直到十五年(382),始置僧录司、道录司。
僧录司是明代佛教最高管理机构,设官左、右善世各一人,正六品;左、右阐教各一人,从六品;左、右讲经各一人,正八品;左、右党义各一人,从八品。各府县则设有僧纲司,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掌之。并定全国僧人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
这大概就是李仕鲁等儒臣上疏反对明太祖“舍圣学而崇异端”之时。
仕鲁性刚介,由儒术起,方欲推明朱氏学,以辟佛自任。及言不见用,遽请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无惑乎臣言之不入也。还陛下笏,乞赐骸骨,归田里。”遂置笏于地。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阶下。这是儒、释之争在明初的反映。在李仕鲁之类的儒臣们看来,对于佛教,应该是实行厉禁的。其实在此前,明太祖已有对于僧道的限令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乃诏天下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并著为令。②这个限令的下发,是因为洪武五年给度牒令后,取得度牒的僧道一时多达九万六千余人,不得不加以限制。然而到十五年设立僧录司后,不到三年时间,新度牒的僧尼又达二万九百五十四人。
元代的崇佛,到明初在民间还有较大的影响,而这与明太祖对于佛教的 《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
《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
② 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
推崇是完全不同的,用当时官员的话说“其实假此以避差役。”③所以从洪武十七年(384)起限令三年一次出给度牒,而且要严加考试。二十四年(39)更明确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这一方面为防止劳动力流入僧道,一方面防止青年妇女出家,影响人口生育。次年,再令僧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天下僧人皆为在册者。到洪武二十八年(395)十月,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至此,明初的佛教管理遂成定制,并且完成了官方化的过程。其实早在洪武二十五年(392),就曾有过大规模的给牒考试,而且“就试三千余人,悉不习内典”②。太祖为此欲尽付之法。这种强调佛学的做法,使得明初的佛教带有浓厚的学术风气,佛教开始成为了与朱学并存的学术派别。
明初的洪武、永乐时期,带有建国初的种种政治色彩,朱子学虽然开始成为显学,并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人们对于事功的追求,给予了各种不同思想以一点活动的余地。当时的名臣宋濂便精通佛学,这或多或少对于太祖会有所影响。当时的僧录司左善世宗泐与僧来复齐名,都是兼通儒学的高僧,明太祖称之为“泐秀才”。洪武四年(37)十二月的蒋山太平兴国寺广荐法会,共征召了高僧十八人,宗泐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后来还俗为官的吴印也是其中之一。至于来复,则因上诗谢恩而死于文字之祸。
面对明初佛教的这种变化,当时的佛教界似乎并无自我选择发展的余地。在极端君主**的条件下,明初的佛教其实并没有因为吴印等人的为官而有所兴旺,与元代相比,明显是每况愈下的。
这种情形到永乐中稍有所变化,其原因是僧人道衍(姚广孝)帮助朱棣夺位而成为一代功臣。道衍虽然兼通儒、释、道三家之说,但是他在自身的学术上坚持佛家的宗旨,因此曾著《道馀录》,从佛家学说出发,对于宋儒攘斥佛、老给予反驳。他在序中写道“三先生(二程、朱)因不多探佛书,..一意以私意出邪诐之辞,枉抑太过,世之人心,亦多不平,况宗其学者哉。”他因此择《二程遗书》二十八条、《朱子语录》二十一条“极为谬诞者”,“乃为逐条据理一一剖析”。这部“专攻程、朱”的著作在当时能够问世,一方面固然由于朱子学的一统地位还没有像后来那样绝对,同时也由于道衍的特殊身份。待到道衍死后,他的这部著作就遭到了儒士的焚毁。其友张洪称“少师于我厚,今无以报,但见《道馀录》即焚之,不使人恶之也。”③ 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
《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② 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二六《永隆传》。
姚广孝《道馀录》序。
②目的是要使这部专攻程、朱的著作不再传世。《道馀录》的出现应该说是一个特例,道衍死后,这种情况便不大再会发生了。仅仅十二年以后,宣德五年(430)修成的《明太宗实录》中已经写道“广孝尝著《道馀录》,诋讪先儒,为君子所鄙。”③而且永乐初上书“诋讪先儒”的朱季友,便曾因此罹祸。
佛教在明初即被定为了经典之学,在朱学统治地位日益确立的情况下自然是难得发展的。
永乐中佛教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另一个原因,是朝廷对于藏传佛教的重视。不过那只是为了加强对于西南乌斯藏地区的控制,而并非真的要发展藏传佛教。
永乐以后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便是宦官与佛教的关系。宦官因其特殊的身份和心态,颇重佛教的修来世之说,因此支持建寺度僧。景泰二年(45)正月,太监兴安以皇后旨度僧道五万余人,于谦进言不纳,从此以后,建寺度僧之事便一发而不可止。弘治中,尚书马文升的奏疏中谈到成化末年寺院僧人的情况定制僧道,府不过四十名,州不过三十名,县不过二十名。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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