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3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13 (第2/3页)

,第38 页。

    ③这种城市消费的发展,为流入城市的人口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所以当时有人称之为“穷人大养济院”。这虽然说得过头了一些,但也不无道理,“金阊商贾云集,宴会无时,戏馆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万人。..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赌博、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大养济院。一旦令其改业,则必失业,且流为游棍、为乞丐、为盗贼,害无底止矣”④。这里所说的都是典型的城市服务行业,他们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但仍当属城市劳动者的行列。这些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城市劳动者人数越多,也就说明当时城市的消费化程度越高。尽管城镇居民本身也需要消费,但是当时真正的消费主体还是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那些城镇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除去为城镇居民服务之外,主要也还是为了这些人服务,也就是为了城镇自身服务。

    城镇行业的复杂决定了城镇社会构成必然复杂。因此明朝人在谈到当时的社会结构时,将传统的所谓四民、六民发展而为二十四民,即除去士、农、工、商及兵、僧之外,又增加了道、医、卜、星命、相面、相地、弈师、驵侩、驾长、舁人、蓖头、修脚、修养、倡家、小唱、优人、杂剧、响马巨窝等。这样的分类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从中所表现出来的城镇社会中各种行当的复杂则是显而易见的。

    明中后期的城镇,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网络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又与原有的政治中心型城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征政治型城镇的工商化。这种工商化的城镇社会容纳了相当数量从农村流入的人口,但是却无法改变中国传统城镇的政治中心特征,城镇的工商化为城镇自身服务成了一大特点,这就必然限制了城镇的工商化进程。尽管江南经济发达地区在工商化发展中走得更快一些。除去一些因手工业或者商业发展而新兴的市镇外,当时的大中型城市中,还不可能将城市人口尽可能地转化为城镇的生产者,从而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无业流民,或者不事生产的占卜、星命、相面、相地、卖淫,或者成为游手无赖。如果这些人可以统称之为“市民”的话,那也只能是城镇居住民户的泛称而已。

    ③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④ 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参见姚旅《露书》卷九。

    第六节独立的经济群体——商人与商帮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人数上虽然并不很多,但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明初,由于战乱后的恢复,国家的政策必须鼓励农业生产,所以推行的是一条重本抑末的路线。被称之为末的商人受到了当时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商人是属于庶民范围的,但是洪武十四年(38)关于庶民冠服的规定中却给予了商人更为严格的限制“十四年令农衣绸、纱、绢、布,商贾只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不准商人衣绸纱,从表面上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商人有衣饰的炫耀,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人因羡慕商贾的富有而弃本趋末。

    但是这本来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商人通过经商致饶,在经济上取得主导地位,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仅仅因为服饰上的限制并不会影响到人们经商的热情。所以当时太祖这些做法很可能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便是要通过对商人的限制,扭转元代商人甚高的社会地位,以提倡明初重农抑商的社会风气。

    事实上明初的商人经商活动是十分有限的,以当时临清会通局上报的岁办课钞数额为例,便可见其一斑。洪武间临清会通局岁办课钞共计八千七百五十三贯,到永乐元年(403)更减为二十九贯,这实际上已无商税的意义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动不甚发达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当时的整个社会还处于生产的恢复发展时期,对于商品的需求还不很大,商品生产还不十分发达。但即使是这样,那些对于商人的社会限制也不可能维持长久,随着“开中法”的实施,北方边防地区的盐商首先发展了起来。

    我们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够看到的几乎只有盐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又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以给盐引行盐为条件,吸引商人运粮到边境,边境军储赖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盐资格,再通过贩运食盐获利。这种开中的做法在当时不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时也吸引了相当多的势豪勋贵,于是在明代的盐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与普通商人。这里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陕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称之为山陕商人。

    《明史》卷六七《舆服志》。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② 《明史》卷八○《食货志》。

    明初所推行的开中制虽然刺激了盐商们的发展,但是由于势豪勋贵们的争利,一般商人无力与之相抗衡,那些运粮到边得到盐引却无法取得食盐的商人,只能无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继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盐,成为徒有其名的盐商。中小商人很快在这毫无公正可言的商业竞争中失利破产,只有少数财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来,成为真正的行盐大贾。所以明初的开中法虽然给了北方商人以发展的机会,却并未因此而出现北方商人的发展**。在明代最为著名的商帮——晋商与陕西商帮的形成并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叶以后。

    对于明代的商人们来说,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492)的叶淇变法。当时任户部尚书的叶淇提出了对于开中制的变革“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叶淇虽然因此而被指为破坏北边军储的祸首,但是商人们却从此而开始了一个新的经营天地。

    其实事情并不出于叶淇的个人意愿,事实上叶淇变法也是出于当时时势所迫,改输粟到边防的开中法为输银官府,既是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也是为了解决权势官商们对商利的侵夺。从这种代表了商人利益的变法中,已经开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从正统、天顺以后,社会经济较之明初有了相当大的发展。成化、弘治时,社会经济生活便已发展得十分的繁荣。当时人记述苏州等地的情形说“闾檐辐辏,万瓦甃鳞,城隅濠股,亭馆布列,略无隙地。舆马从盖,壶觞罍盒,交驰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舞与市声相杂。凡上供锦绮、文具、花果、珍羞奇异之物,岁有所增。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产益多。”这种城市生活的繁荣与商业的繁荣是密不可分的。内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给商人们提供了活跃的市场,明初那种依赖于输粟边卫而换取行盐资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于是从边地到内地各种大小经营商一下子变得兴旺了起来。在学者们常常提到的明清晋、陕、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十大商帮中,除去“江右商帮”兴起较早外,其余的九大商帮均形成于成化、弘治以后。②这也就是说,大约从成化、弘治时起,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开始在明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生活中崭露出来。

    明代的商人以商帮的形式出现于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地域与血缘纽带关系。这也是中国商人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些重要商帮的产生地区,大多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处。在农业发展上的限制迫使他们 《明史》卷八○《食货志》。

    王锜《寓圃杂记》卷五《吴中近年之盛》。

    ② 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

    走上了经商之路,而他们的经商活动又大都无法在其原籍本土进行,于是从边陲到内地,凡是便于商业活动的地区都成为了商人们的活动领域。中国广阔的国土为商人活动提供了充实的内在的市场,地域与血缘纽带则对于商人们起到了自身保护与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于是沿着这样一条自身发展道路成长了起来。而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和洞庭商帮更将自己的行商范围扩大到了海外,《拍案惊奇》中《转运汉遇巧洞庭红》便是一个洞庭商人在海外发迹的故事。大约从成、弘以后,商帮和商业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嘉靖、万历之际,徽商与晋商已成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据说嘉靖时严嵩之子严世蕃曾论天下富户,家产在百万以上者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晋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与勋贵官僚取得了同样的地位。这种结果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商帮自身的发展,而且显然开始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像严氏父子这样贵极一时的权臣也在谈论天下富户,财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渗透了整个的明代社会。事实上从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对于人生价值的追求已经开始由单一的做官转变成为做官或者经商,社会观念与明初有了根本的区别。

    在经济上取得了主导地位的商人们,开始需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于是官商结合成为了明代商人发展的必然途径。

    明代的商人在经营发展中必须结交官员,以作为自身经商的政治保障。

    这在晋商与徽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说晋商偏于俗而义气,徽商偏于雅而好交。如像晋商中的张四教,其父及叔父均为商人,而其兄张四维、舅父王崇古则为朝廷中的重要官员。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贵等人“重交游,乐与贤士大夫款洽”。“自达官绅士及氓庶无不以礼相接,与地方长吏过从款洽”。而姑苏为冠盖往来之地,“慕公名者恒造庐以访”②。他们还往往通过对于官员们的经济资助或者联姻以取得与官员结盟。《二刻拍案惊奇》中写到一个徽商事先将一女子“认做自己女儿,不争财物,反赔嫁妆,只贪个纱帽往来,便心满意足”。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当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员进入到官僚队伍之中,如像前述张四维,以及汪道昆等。他们在对待农商的本末关系上与以往的传统认识开始有了明显的区别。汪道昆就曾说道“窃闻先王重本抑末,故薄农税而重征商,余则以为不然。直壹视而平施之耳。日中为市,肇自神农,盖与耒耜并兴,交相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农故而毕蠲。..然关市之征,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 《五杂俎》卷六四。

    ② 参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35 页。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韩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负于农?”②这番话出于身为兵部尚书的汪道昆之口,其意义就不仅是个别人对农商持有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少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带,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并有若干织机,雇工织作,已不再罕见。尽管官员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商人还间或有所卑视,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联系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处在了同一个社会阶层。对此我们从当时的传奇戏曲和小说中便可明显看到,过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当主人公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了发迹的商人。

    在明代社会中,商人永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并不相同,但是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为了找寻依靠,在真实的利益与感情上他们则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这是商品经济发展本身与封建体制矛盾的必然结果。发生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引发的民变斗争中,商人们明显地站到了民变的一边。在苏州发生的以葛贤领导的民变中,商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参与了这场反抗税监孙隆的斗争。其后葛贤被赦出狱后,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赠,以表崇敬之意。商人们在政治与经济上的成功刺激了他们的自信。在他们周围于是开始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这虽然还没有能够脱离开传统的儒家文化的范畴,但是其中增加了相当多的商业化的内容。所谓“贾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开始成为商人中的一种时尚。

    明代商帮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叶以后的徽州一带,“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②。教育成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业经济发达的江浙一带,读书已成为风俗,后生小子无不读书,二十无成始从农商百业之艺。这种重教之风在北方的晋商当中也颇为普遍,被视为陋而实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际也成为了地方与家庭教育的推动者。

    除教育之外,晋商对于文物古董收藏鉴赏方面的发展,徽商对于书版刻印及传奇戏曲的支持,也都在当时开的风气之先,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明代后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对于文化活动的支持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些影响较大的大规模戏剧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经济上的支持。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商业的发展与风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商业风气。在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上的诚信、节俭、好义、乐施等崇尚,都与当时商业文化的塑造有着直接的关系。商人与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明代社会的繁荣,商业经营直接关系到了社会② 《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吴使君榷政碑》。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5 条。

    ② 万历《休宁县志·风俗》。

    商品生产的发展,江南地区新兴工商城镇的出现,便是商业发展的一种成果。商人与商业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明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尽管这种冲击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这都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点近代化的萌动。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却又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的对抗力量,他们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现在官商结合上,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则又往往是用来购置田产宅园。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时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帮自身也带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势力在商帮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都使得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政体之外的群体。

    第八章商业第一节明代商业的特点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提高。明中叶以后,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来源。仅以钞关为例,弘治十五年(502)全国钞关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万贯,折合白银约八万两,在当年太仓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至万历六年(578),钞关收入增至三十二万五千两,为当年太仓库收入的百分之八;万历二十五年(597)达四十万七千五百两,约占太仓库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可见明朝商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与日俱增。万历中期以后,明廷大兴土木,皇室奢靡无度,使国用陡增,财政日蹙。不久,辽东战事又起,军饷无出,朝廷于是决定以加派重敛百姓。商税又成为加派的对象。据《天府广记》载,天启五年(25),全国八个钞关岁入正余银②高达四百八十万余两③,为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足见商税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的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的改善和畅通,为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明代建有一套较为完整、系统、严格的商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沿袭过去历代,尤其是宋元两朝烦杂众多商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有继承有创造地逐步形成的。综观其形成过程,有前简后繁、前虚后实、前弛后严,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明史·食货志》在言及关税时说“关市之征,宋元颇烦杂,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大致反映了整个明朝商制形成发展的过程。

    明朝的商业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颁立,同时在长期商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业守则、条规,也属于制度范畴内。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朝政权危机的日趋严重,统治者利用订立制度的权力,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控制及超经济强制,严重压抑乃至摧残了蓬勃繁荣的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在当时形势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进贸易在更大范围以更大规模开展等方面,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明代的商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参见何本方《明代榷关浅析》,刊于《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论文集》。② 指向国家交纳的正额(包括加派)和羡余两部分。

    ③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十三。

    第二节市场管理制度明初,由于遭连年战乱之累,社会生产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当时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场普遍弱小。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到宣德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速发展。明中叶以后,商业活动更加频繁,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其表现为不仅市场规模大、交易品种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发展。明朝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强化国家对市场贸易的控制与管理。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守则,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机构明代城市的市场由兵马司兼管。洪武元年(3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永乐二年(404),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成祖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②。

    农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开设废销,集期的调整,集市的分辖等,都须由当地官府批准或指定。

    此外,城乡许多官、私牙也参与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缔牙行,以将市场管理权直接操纵于自己手中。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牙商普遍存在,并活跃于城乡之间,而且地方各封建势力又依赖于他们的协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缔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认甚至保护他们,使其在市场管理之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还有集头参与管理。史载,“诸市皆官为校勘斛斗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山市则县倅亲往治焉”。“市之在乡者,恒有集头,以把持其中”②。

    市场管理项目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② 明代城镇置坊、铺、牌,市司在行政上理应由所在府县管辖,可是朝廷将市司的实际管辖权归兵马指挥司。兵马指挥司本是城市治安管理机构。这样做的原因,很可能因为城镇市场、商贾流动性大,不易管理,比如北京,如沈榜言,“京城多销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也”(《宛署杂记》)。市司管理权归兵马司,意在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和治安。

    万历《安丘县志》卷五《建置考》“街市”。

    ② 乾隆《夏津县志》卷二《建置志》“镇集”。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其中商税下有专章论述,其他主要如下。

    .度量衡管理制度。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对此高度重视。洪武元年(38),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二年(3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③。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425)、正统元年(43)、景泰二年(45)、成化五年(49)、嘉靖二十七年( 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依照朝廷统一下发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②。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③。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④。有些地方,发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⑤。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如山东济南府莱芜县的十七个集市,因“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

    2.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洪武元年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权置”。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工部”。

    ② 嘉靖《**县志》卷一《地理志》,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③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等秤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⑤ 崇祯《祁州志》卷十《杂事志》“兴革利弊”附平量法。

    嘉靖《莱芜县志》卷二《集市》,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38),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命在京、在外兵马司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即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以平抑市场价格。二年(39),又制定“时估”制,命“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如果“物货价直高下不一,官司与民贸易,随时估计”②。二十六年(393),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③。宣德元年(42),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客商,都要给以罚钞处理④。《明律》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⑤;“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嘉靖二年(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经纪,谨较斗秤,备访物价”⑦之制。当时物价的基准,是以国民赖以生存的粮食的价格为转移的。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收籴、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如对既无“舟车之榷”,又无“江湖之险”的典当行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他们违禁取利,要给予“笞四十”的惩处②。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货物“不牢固”, 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③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② 《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③ 《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首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

    货币规范制度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②。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年(380),纸钞在流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③,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发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3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④。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397),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40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42),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② 《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发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发,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②万历年间,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③。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④。六年(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违者“严行究治”。

    隆庆元年(5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②。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发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③这表明,()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 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③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③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②。

    洪武二年(3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③三十年(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④。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⑤,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⑦。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②。(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③。(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②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③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 万历《扬州府志》卷二○《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⑦ 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②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户律》“市廛”。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牙帖者,杖八十④。(2)“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⑤。(3)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⑦。(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⑧,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

    城乡市集管理制度市集是各地进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各地对市集的称呼不一,广东称之谓“虚”,川西称之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称“店”等等。市集还分城集与乡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来是地方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体现,而非统治者随心所欲意志的结果,然而,具有权威的地方政府,为掌握和控制这种自由交换的集市贸易,对市集采取了人为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定点。由知州、知县确定市集开设地点。如洪武二十九年(39),开封府临颍县,“知县李实立县市。每月南街二集,东西北中及四关厢各三集”②。宣德十年(435),开封府尉氏县知州选择城中东街、东门外、小十字街等处,设立了十四个集市③。嘉靖间,保定府蠡县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④。西安府商南县,知县郝京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⑤。有些市集地点,官府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尉氏县曹寨集,知县刘绍将其位置定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李乐《续见闻杂记》卷十一。

    ② 嘉靖《临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③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④ 嘉靖《蠡县志》卷二。

    ⑤ 嘉靖《商辂商南县志》卷二《建置》“市集”。

    在“县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县曾嘉诰规定在“县东南五十里”。一些县州增设市集,也由当地官府决定。如成化年间,内乡知县沃频就下令在西峡口增开一乡集,在东西街厢再加设二城集,等等。

    二是定期。城乡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确定开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长短、稀密,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明朝初年,经济萧条,集期间隔较长。如临颍县,洪武中每月全县总共只开二三集。一般都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县,全县共有八个市集,官府规定,每集每月分别逢一日或二日开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开市②,为十日一集者。宁波府象山县,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开市③,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内乡县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开市,间隔为五日,不过“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④,全县城只此一市。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集市贸易日趋兴旺。为从民便,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期渐次频繁,间隔缩短,从十日一市改为三日一市、间日一市,并向常日市方向发展。如兖州府寿张县,“古以四五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55 年),知县陶傑始更为偶日”⑤。“柘城县关厢,原间日一集。正德五年,知县高举易为常市”。江南有许多乡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