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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发展的道路。”②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② 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第三节界限分明的官与民在中国的传统等级社会中,作为社会上层等级的,除去皇室和勋戚贵族之外,还有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即官僚阶层。官僚阶层不同于皇室贵族,他们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权等级,而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僚行列,从而取得了与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官与民是界限分明的两个等级。一般来说,官僚们虽然也属于地主阶级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与无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无身份的地主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还是属于民的行列,他们除去拥有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并以此作为剥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则与一般农民没有什么区别。明代官与民之间如此鲜明的界限,反映了当时的等级社会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过荐举、科举和学校作为选官的途径,开始建立起一套庞大的官僚队伍。但是此时由于建国未久,整个官僚体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国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团,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团的领袖人物。这时候的官僚们,受到太祖所施行的严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未能够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洪武中所发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主要是针对功勋集团的话,那么“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则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当时人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说终洪武一朝“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这当然不仅仅是太祖个人好恶的结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势力发展的时代需求。所以后人在谈及洪武与永乐间官僚成分的变化时曾说“国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于永乐纪元,民庶且富,文教大兴。龙飞初科,取士倍蓰于前。一时绩学馆阁试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进士科者首称之。盖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砺天下,而为此盛举耳。”其实在洪武与永乐之间,明朝的士大夫们还经历了一个他们心目中更为美好的建文时期,那是一个被视为宽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时期,但是由于明成祖的夺位而被永乐朝所代替,那种为士大夫们所乐道的建文之治最终流产。永乐中对于建文遗臣的残酷杀戮,使明初文官阶层的发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开国的时代,但是那毕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权内部的一次皇位争夺,而不是改朝换代,虽然又出现了一 解缙《大庖西封事》,《明经世文编》卷十一。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二《吴县儒学进士题名记》。
批帮助成祖夺位的新贵,整个国家体制却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仍然延续了洪武和建文两朝的基点——官僚化的进程还在缓慢继续。
永乐初的名臣解缙在家书中对于自己生活情况的描写,很能够代表当时官员们的普遍状况“在此每月关米七石,其余每石折钞共七千贯。又尝留下三石,粜四石,得钞百余贯。而马料豆每石五十贯,稻草亦甚贵。时时虽有赏赐,随得随用,又作些人情,又置些书,尽是虚花用了。衣服靴帽饮食之类,所费不赀。”②当时的另一位名臣户部尚书夏原吉为来京探亲的弟弟送行时,所赠也不过米二石。生活上的清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僚势力的衰弱。这时候的官僚们真正体现出了在国家机器上的服务作用。这种情形直到永乐末年才开始发生改变。永乐末,由于成祖多病不临朝,一些官员趁此机会开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史料中说“太宗自十五六年,数疾不视朝,扈从之臣,请托贿赂,公行无忌。”仁宗即位后,改变了永乐中皇帝治国的状况,以及永乐后期吏治的失控,文官治国的局面开始形成。宣宗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吏治进一步整顿,完成了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而与此同时,明代官僚政体也得到了完善。
大约从仁、宣到成化以前半个世纪左右时间里,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还是处在恢复与发展之中。这一段时间对于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来说,实在是十分关键的时期,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发展,他们开始真正羽翼丰满,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成为主导势力。成化以后,他们更进一步不再安于旧有窠臼的限制,开始用放纵和猎奇去弥补生理和心理的不足。这时候他们那种天然的双重性开始暴露出来。他们一方面在朝廷和各级官府中充当国家机器的执行者,一方面却又在农村乡镇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为地方势力的代表。从而构成了明朝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的乡官问题。
清代史学家赵翼曾说“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②经过长期的官僚政治局面,从朝廷到地方,无处不形成一张张关系的密网,本来分散的官僚个体的权力,通过这样的关系网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种可以左右朝廷与地方政治的力量。清人对此有十分生动的评述明季缙绅,威权赫奕,凡中式者,报录人多持短棍,从门打入厅堂,窗户尽毁,谓之改换门庭。工匠随行,立刻修整,永为主顾。有通谱者,招婿者,投拜门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赠,以为长城焉。尤重师生年谊,平昔稍有睚眦,即嘱巡抚访拿,甚至门下之人,遇有司对簿,将刑,豪奴上禀,主人呼唤,立即扶出,有司无可如何。其他细事,虽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出则乘大轿,扇盖引导于前,生员则门斗张油伞前导。婚丧之家,绅衿不与齐民同②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十四。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八《仁宣致治》。
②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坐,另构一室,名曰大宾堂,盖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齿矣。这里所谓的尚爵,实际上是尚等级、尚权力。读书人一旦中式,便开始进入了官僚的行列,也便取得了相应的特权,他的一切也便由此而得来了。到明朝中后期,各地田连阡陌,奴仆成群的大地主,也都是权势显赫的大官僚。如像严嵩、徐阶、董其昌等,便是其中的代表。清初人郑廉谈到明末河南情况时曾说“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者亦不下五七百顷。”②河南在明后期确是社会矛盾最为激烈的地方,“明季河南诸藩最横,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产子女尽入公室,民怨已极”③。从藩王到官僚们如此的横行,民怨已极最终导致了明朝政权的覆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这些官僚体现了国家权力,他们本身担负着平衡社会矛盾的作用,然而却同时又作为身份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权成为农村中侵夺田地,荫占人户,破坏社会平衡的势力。这种封建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中一次又一次的政治与经济的危机。
成化朝开始出现了内阁首辅制度,这反映了明代官僚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官僚内部的政治争斗也因此而更加激化。到嘉靖以后,这种政治斗争进一步公开以党争形式出现,官僚阶层开始进一步走向了没落。
封建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了官僚阶层内部的分裂,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官僚阶层内部往往会产生出不同的政治观点,因此,明代官僚阶层内部的斗争主要是以政治斗争形式体现出来的。
从嘉靖、隆庆年间内阁的纷争,到万历以后东林党、阉党以及浙、齐、昆、楚、宣诸党的形成,明代官僚集团内部的斗争愈演愈烈。他们斗争的实质是,一部分官僚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变;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机的存在,而希望通过清明政治来缓和危机。他们因此在执政路线上发生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由不同的政治主张而组合的政治派别,形成党社。在这场党社斗争中,即使是东林党那样的相对开明的党人们,也从未有过改变社会政治体制的主张,他们充其量也只是追求一种政治上相对清明的旧秩序而已。因为他们始终只能是官僚政体中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由于大都处于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新思潮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的政治主张上有时会体现出一些维护士农工商利益的要求,他们也因此而得到了城乡平民的同情与支持。这于是给官僚阶层内部的政治瓦解提供了一次机会,可惜这次机会在强大的旧势力的压制下最终流产了,留给人们的只能是党争给本已难以克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的雪上加霜。所以后人在评论明朝党争时,一直都认定党争误国的结果。近世清史学家孟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② 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③ 汪价《中州杂俎》卷一。
森教授曾经说过“门户之祸,起自万历。..在万历间不过把持朝局,排除异己而汲引同党,至边事既起,各立门户之言官,以封疆为逞志之具,将帅之功罪贤不肖悉淆混于党论,而任事者无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业,其乘机于明廷门户之争者固不小也。”由明朝官僚政体所建立的明朝秩序,最终还是葬送在官僚政体的手中。
明朝官僚政体自身变化的另一个方面,是它所维系的等级化的破坏。官僚政体在明朝中叶以后,还受到了来自富商、地主等非身份者捐纳授官的影响。这在当时被看作是解决国家财政危机的办法之一。
明朝的纳赀授官始于景泰之初。当时正值“土木之变”后,边事危急而财政匮乏,因以户部议令军民输纳者给冠带,官吏罪废者,输草于边得复职。这在当时虽然是权宜之制,也立即遭到了反对,所以行之未久即从礼部侍郎姚夔议止。明代的捐纳制度真正开始于成化朝,而成化朝也正是明代社会的第一次变化时期。这显然决非巧合。
成化二年(4)以镇压荆襄地区流民起义用兵,令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而止。纳米入监之事早于景泰间即已有之。富民输纳授武职或者散官也早在成化前即已有先例。但是如同成化间这样明确的捐纳条例,以前是尚不多见的,而且这时候虽然名义上仅限于授散官,其实恐多有实授官职的情况,因为到了弘治五年(492),吏部尚书王恕上奏中即说到“永乐、宣德、正统间,天下亦有灾伤,各边亦有军饷,当时无捐粟例,粮不闻不足,军民不闻困弊。比年来,一遇灾歉,辄行捐例。人既以财进身,欲其砥砺廉隅如循吏,岂可得也?”这已是弘治初年革罢传奉官之后的事情,捐纳授官在弘治“中兴”的初起也并未曾废革。至正德初年,捐纳的规定更加明确凡阴阳、僧道、医官有缺,许其生徒及仕宦子孙、农民纳银送部,免考授官,其等有四;军民客商人等纳银,许授七品以下的散官,荣其终身,仍免杂徭,其等有三;民间子弟纳银,许授都、布、按、府、州、县诸司承差、知印吏役,其等有八。再至万历中“时殿阁中书,无不以赀进者”②。捐纳授官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捐纳授官实际上是金钱与特权的交换,它与近世社会学者们所说的人们通过考试进入中产阶级的官僚秩序有着明显的不同,相反它是中产以上的富人不通过考试而进入官僚体系之中。明代的捐纳授官与前代的不同之处也正在这里。在废除了旧的一成不变的选官制度之后,在考试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的时候,捐纳便是对于等级社会的一种破坏,它再次打破了等级社会的秩序,使明代社会向着按照经济地位区分阶级的方向上又跨出了一 孟森《明清史讲义》(上)第二编第六章第一节《天启初门户之害》。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九《选举·纳赀》引《昭代典则》。
② 《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
步。
第四节农村的阶级对立明代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是农民,社会构成的主要体现是农村的阶级对立。
在明代,如同宝塔式的社会结构体当中,农民是社会的底层,同时也是支撑整个社会的主体。按照明代等级社会的观念,农民是指没有任何特权身份的农业生产者,其中包括了佃农、自耕农、富裕农民、中小地主乃至没有身份的大地主(包括部分商业地主)。但是他们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阶级。对此我们可以按照今天的习惯,将他们分为农民和地主。除去农民和地主外,明代的农村中还有相当数量的身份地主,即贵族及官僚地主,以及地位更低于一般农民的雇工和奴仆。我们一般所说的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主要便表现在当时农村的社会构成上。
明初的农村,由于战乱后的特殊环境及朱元璋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为个体农民的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当时的农村形成了以个体自耕农民、国家佃户和中小地主为主的社会结构。洪武元年(38)的《大赦天下诏》中写道“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为己业,免徭役三年。”从当时的史料记录来看,虽然后来出现了不期而税的现象,但是农民们开耕的荒田,则确实成为了己业。
以往的历史著作中都谈到了洪武时在农村始终推行了一种鼓励耕垦的政策,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人民与土地结合,以恢复生产,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但是洪武时的鼓励耕垦的政策其实是曾经有所变化的。大约在洪武二十一年(388)以前,所推行的是一种保证耕者有田的政策,而二十一年以后,则推行了一种组织农民耕种的政策。这两种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前者是造就了大批自己有田耕种的农民(或称自耕农),后者则造就了大批耕种官田地的国家佃户。
在洪武、永乐期间,由于民屯的发展,农民由社民,即土著农民和屯民,即民屯农户构成。社民是在明初复业的农民,即原有的乡土居民。屯民的成分要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包括罪囚、“故元遗民”、公侯家人和仪从中的逾制多余之户、自愿为民屯种的州县属吏、洪武中内徙的边地州县民户和永乐中复置的边地州县民户、被迁徙的农户等。其中以迁徙屯田的农户最为主要。明初为了发展生产,将民户由地少人多地区迁往地多人少地区,当时出现了许多屯民多于社民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民与屯民渐相混合,明中叶以后,官田私有化更有所发展,社民与屯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所耕田地赋役轻重而已。正德、嘉靖间桂萼在《成安政事记》中说道“[成安县]十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三社八屯,社即周司徒所谓各以其土所宜,木名社于野是也。屯者,以先世民尚稀,迁朔方关右民屯田焉。当时迁民多于郭西,亦民屯所谓西关厢屯是也。然无其实数,窜民因为奸。..盖社民狃此土故占地广,赋役倍输之屯,屯益繁,地不能给用,不常逃复,于是诡社避差。..”不论是自耕农民,还是国家佃户,就阶级关系而言,他们都是直接承担国家赋役的民户,是封建皇权的阶级基础。由于大量无主田地可供这些农户们开耕,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并不存在丧失土地或者沦为地主佃户的问题,当时农民的流亡,大多是由于赋役过重,无力承担。刚刚处于恢复之中的小农经济,禁不起哪怕是稍加的压力,不期而税或者大户的靠损,都会造成小农的破产。但是在明初,即使是破产流亡的农民,他们的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还乡复业(或者有少量被移民屯种)。这种特殊情形之下,明初的农村社会阶级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有田地农户为主体的结构特征。这种情形一直保持到了正统间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逐渐沦为地主或者贵族们的私人佃户,明初那种以自耕农民为主体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就一去不复返了。
农户既然有田地耕种,并且承担官府赋役,因此他们与其对立的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也就处于了相对缓和的时期。这时候的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的正常财政收入,对于地主阶级势力的发展采取了限制甚至打击的策略。在朱元璋亲撰的《御制大诰》中,除有关吏治的案例之外,也有相当多的关于惩治农村中豪强地主的案例。但是明政权毕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它从根本上维护的最终只能是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到了建文以后,地主阶级的势力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当燕王朱棣起兵夺位的时候,江南一带便已经出现了农民起而响应,攻杀地方大户的情形。当然,这只是阶级矛盾激化的一点苗头,真正阶级矛盾激化则是正统以后的事情了。正统十三年(448)福建沙田的邓茂七起义便带有明显的阶级对立特征,而与明初那些带有明显宗教起义传统或者直接针对国家赋役的起义有所不同。茂七“尝佃人田,例于输租外,馈田主以薪米鸡鸭,茂七始倡其民革之。又以输租于远者,令田主自运而归,不许辄送其家。田主诉于县..县闻于上司..。至是惧讨,乃刑白马,歃血誓众,遂举兵反”。农村中田主即地主,与农民即佃户之间的矛盾开始走向激化。
明中期以后,虽然总的趋势是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但是南北不同地区农民的情况也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例如北方地区,由于一般情况下相对地广人稀,农民可以有田地耕种。明宣宗曾经在他的一篇名为《耕夫记》的谈话记录中写到宣德时北方农民的情况庚戌春暮,谒二陵归,道昌平之东郊,见道旁耕者跽而耕,不仰以视,不辍以休。召而问焉,曰“何若是之勤哉?”跽曰“勤,我职也。”曰“亦有时而逸乎?”曰“农之于 黄瑜《双槐岁抄》卷六。
田,春则耕,夏则耘,秋而熟则获,三者皆用勤也,有一弗勤,农弗成功,而寒馁及之,奈何敢怠?”曰“冬其遂逸乎?”曰“冬,然后执力役于县官,亦我之职,不敢怠也。”②这段谈话生动地勾画出了当时北方自耕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宣宗所看到的其实并不能代表当时农民的普遍状况。这只能说明,在没有天灾**,没有发生土地兼并的情况下,农民尚可以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一旦发生天灾**,农民的生活便无法维持了。仁、宣时期是明朝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时期。当时所推行的一系列相对宽松的政策,对于改变农民生活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有明一代的情况来看,下层农民即小农们的生活,一直是贫苦不堪的。从仁、宣之后,到正统间农民流亡的情况便已是日趋严重,成、弘以后,北方农民贫困化的情况并无丝毫改变,正德末年杨廷和所谈北方的情况与宣宗的《耕夫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各地水旱相仍,灾异迭见。岁用钱粮,小民拖欠数多,各处军士月粮,经年无支,该镇奏讨,殆无虚日。欲征之于民而脂膏已竭,欲取之于官,而帑藏已空。闾阎之间,愁苦万状,饥寒所迫,啸聚为非者,在在有之。其畿内州县及山东、河南、陕西等处,盗贼百十成群,白昼公行劫掠。居民被害,商旅不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显然不仅仅是水旱灾异。我们看到的永乐十九年迁都后北方各省饥民的情况,也曾经是“水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疲乏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犹且徭役不息,征敛不休”②。那时候虽然是永乐的盛世,与正德时农民的生活却又何其相似乃尔,在整整经历了一百年以后,北方的农民生活上几乎没有一点变化,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感到震惊的事实。
江南地区与北方有所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富庶,使得农民生活要明显好于北方,但是从明初以来江南一直都是朝廷赋税重地,尤其是大量重赋的官田地,给耕种者以极重的负担。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历史原因人为造成的。《明史·食货志》中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这是明初政治报复与严猛政治的产物。到成祖以后,还依然继续着这种政策。例如建文遗臣高翔在成祖夺位后被族诛,诸给高氏产者皆加税,目的是为了“令世世骂翔也”②。不过高翔不是苏松人,而是陕西人,这只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后江南的重赋问题开始表现了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无法完赋。
②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② 谈迁《国榷》卷十七,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甲辰。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②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苏、常诸府税粮,自洪、永以来,逋多待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粮无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定。③也就是说,真正受到重赋之扰的主要还是下层农民。到宣德初年,仅苏州一府拖欠的税粮就多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正常岁入的三分之一。这实际上已经造成财政上的困难,发展下去必将是国民两竭。洪熙元年(425)广西右布政周幹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京,曾经上言苏州等处农民逃亡的情况。称“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④这时仁宗已经去世,宣宗即位,于是从宣德初年起,明朝廷开始议减官田租额,“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这在当时对农民的生活来说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后,江南巡抚周忱又进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对没有能够实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丰收。为防止粮价暴跌国家以官钞平籴,并由此而建立起济农仓。这对于江南农民的生活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甚至一直影响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但是这次减少的官田租赋额度甚小,对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并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减额是在正统元年(43)“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②这虽然还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对于税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国家岁入由宣德间的三千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锐减为正统间的二千六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统后的岁入,基本上在这个数字上下浮动。
当然,这只是官方公布的数字,与实际的情况相去还是甚远的。何良俊就曾经记述了松江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三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彀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不过,一般来说,江南地区自然条件要好于北方,农民的状况也较北方为好。明朝人说“闽田两收,北人诧以为异,至岭南则三收矣。斗米十余钱,鱼③ 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额赋》。
④ 顾炎武《中随笔》卷二上。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虾盈市,随意取给,不甚论值。单夹之衣,可过隆冬。”北方则田地虽多,“然硗确寡入,视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见贫皂村氓,问其家,动曰有地十余顷,计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②。
江南农民占有的土地虽然明显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国之初大都是曾经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对于明初授田的具体情况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从明初对于农民垦荒及田主不准抛荒的种种政策来看,当时无论南北,农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数字还相当惊人。例如著名的狭乡徽州就曾有过明初各授田三十六亩的记录。③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所以尽管南北各地有着由于自然条件所造成的农民生活差异,但是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来看,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便是终年劳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称富庶的江南,其实也是“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贫富差别也日益扩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并大量土地,租佃关系矛盾也就日渐激化。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敛的民变和农民起义明显增多。如万历间黄梅的刘汝国即起于入富户蔡氏家中“抢掠”。又有太湖应采者,亦起于以饥民为主体专门抢劫富室之民变。崇祯间苏州一带“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焚其居,抢掠其资”②,南洋方怀忠率数乡农民,蜂拥至城下,声称“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体现。③当然,当时土地兼并一方面是出于势豪之家的侵夺,而就明代的特殊情况,其中更有相当多是出于下层农民的投献。农民因为不堪徭赋,将自己田产献于当地势豪大户,这些献田的农民也因此而成为了大户的家奴,在当时也称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记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④使用家奴在当时南北各地都有。当时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资雇募,而南方则多为小民自动投充。
明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然主势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产、②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③ 参见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卷上《汪·竦川》。
顾炎武《菰中随笔》卷二上。
② 叶绍袁《启祯闻见录》卷二。
③ 陈鸿《莆变小乘》,转引自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附录第22 页。坑主赀财,转献新贵有势,因而投牒兴讼者,有司亦惟力是视而已。这大约应该是有明万历、天启间达到了高峰。农民将自己的田地与自己本人一起“投献”到缙绅之家,目的本是为了求得保护,既摆脱国家徭赋的征索,又取得主人的声势。其中当然确有一些因此而发达起来的例子,甚至有些世仆子弟读书有成,取得功名,但却无法摆脱奴仆的身份。如《复社纪略》中所述延陵世睿家僮张嶤的事件“延陵世睿有家僮张嶤者能文章,少受业于越自新,两张(张采、张溥)收之为弟子,主人不之许,使之供隶役,职抄誊。嶤耻之,避之南张(张采)所。延陵拘其父母,南张为请甚力,事虽解,而使供役如初故。嶤不能堪,举家徙之武陵。吴来之处之客席。未几,两张使之入泮,吴江延陵控之当事,求正叛之罪,卒不胜。久之,两张嘱州守周仲涟携来之手书,造延陵进赎金,为嶤削隶籍。”其后便引发了陆文声以此为由对复社的讦奏之事。主人对于奴仆的压迫必然激化主奴之间的矛盾,因此到崇祯以后不断发生“奴变”,也就是势在难免了。晚明因奴仆而引发的事变最著名者当是“民抄董宦”的事件。不过“民抄董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变”,真正意义上的“奴变”应当是指那些奴仆的反抗斗争。如崇祯十四年(4)松江府奴仆陈丑的暴乱,以及十七年浦东等地奴仆起事焚杀主人的事变等。其中除去为生活所迫入主人家中抢夺财物者外,更多的则是奴仆们的索契斗争,即所谓“逆奴群聚,向主人索鬻身文契。..有不与者,即焚其庐。”同年,嘉定华氏拷掠家奴,激起奴变,“各大姓奴同时起,缚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杀或辱,所至数万人,百里内如沸”②。待到张献忠破麻城时,大批奴仆起而响应,则更将这场阶级斗争融入了波澜壮阔的明末农民起义之中。
孙之 《二申野录》卷八“四月条注”,转引自谢国桢《明季奴变考》。 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七。
② 王季重《祁忠敏公年谱》。
第五节成分复杂的城镇阶级构成一般来说,城镇的阶级构成较之农村要复杂一些。它不像农村那样可以用地主与农民的简单对立来概括。城镇的阶级构成由于阶层、行业以及城镇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明代城镇的发展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从太祖朱元璋建国直到成化、弘治之世可以算作是明代城镇发展的前期,这一时期的城镇主要是作为全国乃至地方的统治中心而发挥着政治控制的功能。学者们一般称之为政治型城市。
与这种明显政治型城市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军事型城镇,它们多处于边塞地区或者内地的军事要地。这种城镇中有些虽然不是地方政治中心,但是实际上就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论,它们所起的作用则都是国家对地方,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因此这些城镇的构成往往多有相近之处。
与这种政治军事型城镇截然不同的是工商型城镇。明代的工商型城镇发展也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它的第一个发展时期是在明永乐修浚漕运以后,伴随着南粮北调,沿运河一带逐渐形成了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镇。如北京附近的通州(今通县),在元末经战乱而城毁,“只编篱寨而已”。到明永乐迁都北京,随着漕运的疏通,通州成为了南粮北调的集散地,开始发展为漕河沿线的重要市镇。成化、弘治间大学士李东阳曾说“文皇建都,治必南向,州名曰通,作我东障。高城巍峨,有兵有民,漕河北来,饷粟云屯。储盈庾增,新城是筑”。然而通州作为工商型城镇真正得到发展的时期还是在成化、弘治以后。随着北京作为都城消费的增长,通州不再仅是南粮北调的集散中心,而且成为了“百货汇集处”,万历时蒋一葵更记述通州张家湾的情形“张家湾为潞河下流,南北水陆要会也。自潞河南至长店四十里,水势环曲,官船客舫,漕运舟航,骈集于此。弦唱相闻,最称繁盛。”当时人的诗中写道“潞水东湾四十程,烟光无数紫云生。王孙驰马城边过,笑指红楼听玉筝。”②除去通州这类沿运河而发展的城镇外,江南一带还有相当数量伴随着明朝中叶以后商品生产发展而形成的工商业市镇,这种市镇的兴起构成了明朝城市发展的特征。
由于城镇的类型不同,因此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必然不尽相同,而且这种情况也伴随着城镇自身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
一般来说,在明初年除南北两京外,各地方城镇主要都是各地的政治中心,或者军事重地。这些城镇社会构成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国家控制机能,因此也就必然十分突出地表现出等级社会的特征。像南、北两京,它们的社会阶级构成中首先要包括皇室贵族和官僚,由他们构成了封建统治的主体,他 《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一○八《京畿》。
② 《长安客话》卷六《潞河》。
们是鲜明的官民区别中的官,是统治者。明太祖建都南京,明成祖建都北京,都是在迁徙富民基础上来保证京师优势的,所以在明朝两京内保存了一批城市富户。这些富户迁入南北两京,成为京城厢坊的住户,也就是当时京城的民,但他们后来在社会地位上也在不断变化,或者从事于经商而进入商人行列,或者通过科举而进入官僚集团。大约只有少数依靠殷实家底或者原籍的支持而维持着相对富裕的生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城市生活与农村相对脱离,也就脱离开了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城市经济生活主要必须依赖于商品的交换,于是商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生活中最为活跃的阶层。除去商人之外,在明代的城市生活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城市平民,他们大都是城市的劳动者,也是城市人口中的主体。他们靠自身的手艺劳作、支棚设摊或者肩挑手提叫卖为生。他们的劳动构成了城镇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在城市生活当中与之俱来的还有那些构成了最下层社会的无业游民、娼妓、乞丐、流氓等。这不仅是在南北两京,在当时几乎所有的城镇中都有着这样基本的社会构成,即使是边塞军事重镇,除去由武臣代替了内地城镇的官僚,由军户取代了民户之外,并无根本的区别。所以一般来说,明朝前期城镇阶级结构相对比较简单,除去官府之外城镇居民是统一编户的。如太祖建国初的北平(今北京),“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各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各曰‘当行’”。这样的编户应役,与农村中的情况十分相似,而之所以能够用这样的方式编户,是当时官府的需求相对简约,而民户的行当也尚不甚多。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万历时人曾记述到当时京师北京的情况“京师风气悍劲,其人尚斗而不勤本业。今因帝都所在,万国梯航,鳞次毕集。然市肆贸迁,皆四远之货,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土人则游手度日,苟且延生而已。”所以京师只有四种人为多“奄竖多于缙绅,妇女多于男子,娼妓多于良家,乞丐多于商贾。至于市陌之风尘,轮蹄之纷糅,奸盗之丛错,驵侩之出没,盖尽人间不美之俗,不良之辈,而京师皆有之。”②而在太祖建国之初,不要说北方,即使是作为六朝故都的南京,也不会有这样的情形。据当时人的估计,北京五城兵马司辖管的乞丐便不下万人,“一年冻死毒死不下数千,而丐之多如故也”③。除此之外,“如京师阉竖、宫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万人矣,其它藩省虽无妇寺,而缁黄游方,接武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 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③ 《五杂俎》卷五《人部》。
远近,粉黛倚门,充牣城市”④。这显然已不仅限于京师,而是一种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了。
这实在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这里所说的阉竖、宫女都是皇宫中的成员,他们在宫中为皇室服务,不属于城市平民的范围,但是他们同时又都是城市生活的消费者,娼妓与僧道虽然应当属于城市中的平民,但是他们却不事生产。
除去娼妓僧道者外,当时的城镇中还多有游手无赖之辈。这些人不事生产,结为团伙,专事敲诈勒索,甚至斗殴杀人,被称作光棍。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开设赌场、贩卖人口,或者偷盗抢劫,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最不稳定因素。如此大量的寄生人口在城镇居住,就为其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以京城为代表的这些城镇也同时都是商人集中之地,待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有的等级社会受到了挑战,金钱开始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于是开始由一批富商大贾与官员共同构成了城市的上层社会。不过这些大商人虽然拥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人数上却并不很多,在当时的城镇居民中,更多的还是那些城镇劳动者。
无论是在京城还是地方城市中,都必须有相应数量的各行各业劳动者才能够保障城市的日常生活。根据万历间关于北京铺行情况的记述来看,为京城生活服务的一百三十二行中,除去典当等一百行本多利重的行当应属城市商人经营之列,其余三十二行都被列入到了贫民以微资觅微利的行列,如网边行、针蓖行、杂粮行、碾子行、砂锅行、蒸作行、土碱行、豆粉行、杂菜行、豆腐行、抄报行、卖笔行、荆筐行、柴草行、烧煤行、等秤行、泥罐行、裁缝行、刊字行、图书行、打碑行、鼓吹行、抿刷行、骨簪罗圈行、笔绳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媒人行、竹筛行、土工行等,此外还有如卖饼、卖菜、肩挑、背负、贩易杂货等项,则更在铺行之下了。这些更为下层的劳动者姑且不论,仅当时开列的这三十二种下层铺行,其从业者便多达三万四千三百七十七户,占当时北京铺商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六②,人口也当以十万计。这些城市劳动者构成了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
到明中叶以后,这种情形也不限于京城或各省都会等消费型城市,即使是江南一带新兴起的工商型城镇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应为城镇生活服务的行当。例如当时的苏、松一带,“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有几千人享用于其间,而这成千上万人的享受需求,又为成千上万人提供了从业的机会。所以当时人说“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④ 《五条俎》卷八《人部》。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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