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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而使得国家控制在籍的纳粮当差地大大减少。“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③。对于在籍的纳粮当差地,明中叶以后由于吏治**,“飞洒”、“花分”盛行,放大户而勾单小,结果造成“田连阡陌者诸科不兴,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④。小户力薄难撑,举家逃亡。赋役不均遍及各地。
为缓解财政危机,实现赋役均平,一批有识之士率先发出清丈土地的呼声。嘉靖九年,桂萼提出清丈土地、核实田亩。嗣后郭化弘、唐龙、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的对策方略尤力“请责州县官,于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凤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刊刻成书,收贮官府,给散里中,永为稽考。”⑤另外还有一些开明的地方官吏在局部地区业已开始清丈土地的试点,如嘉靖十至十四年邹守益在江西安福、安如山在河南裕州进行的清丈土地的尝试,嘉靖十五年王仪在苏州主持的丈田均粮运动,嘉靖十八年欧阳铎在应天进行的清理虚粮、清查隐匿田亩的赋役改革,嘉靖二十六年嘉兴府海盐县令民自守田粮,嘉靖三十一年刘起宗在宁国府清理虚赔钱粮,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令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② 《明孝宗实录》卷二○○。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罗仑《与府县官上中户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四。
⑤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许天曾的清丈田粮等等。其中“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张居正在总结前人清丈经验的基础上,于万历八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丈土地的运动,史称“万历清丈”。
张居正深谋远虑,刚毅明断,清醒地认识到明皇朝已成“将圮而未圮”
②的摇摇欲坠的大厦,为挽狂澜于既倒,张居正雷厉风行,大刀阔斧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他认为造成财政困难、社会危机的原因在于“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贵,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③。鉴于此,在政治上,张居正强调“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他立考成,饬吏治,整顿边防,综核名实。
在经济上,针对“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④的状况,张居正打算通过丈量,使土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奸,盖既不减额,亦不益赋,贫民不敢独困,豪民不能兼并”⑤。
尽管张居正“日夜忧劳,念欲君国子民计,非清丈不可”,但是万历八年前履亩度田仅限于对局部地区勋戚庄田的清丈,促使张居正下定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丈的是福建度田的成功。万历六年十一月,明朝廷“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令抚按官著实清丈明白具奏”②。福建左布政使劳堪被任命为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奉旨稽核,履亩丈量,均匀摊补。万历八年九月,度田事竣,“闽人以为便”③。福建度田事实上是张居正清丈土地改革的试点和前奏,福建的成功使他深受鼓舞,“遂与张公(四维)、申公(时行)、大司徒张公(学颜)议请其意,诏行诸路”④。同年十一月,户部根据张居正的建议,拟定《清丈条例》,其内容如下.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2.议应委之官,以各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3.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② 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九《京师重修贡院记》。
③ 张居正《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七。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⑤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②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③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④ 《张太岳文集》附录《文忠公行实》。
4.复本征之粮,如军种屯地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5.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定清丈之期。
7.行丈量磨算之法。
8.处纸札供应之费。
明神宗批准依其议,“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从而在全国各地揭开清丈田粮的序幕。
当是时,神宗皇帝十龄幼主,难有作为,张居正首辅执政,独揽朝纲。
中国传统经济向来就是政治控驭下的封建政治经济,张居正政治上的成功为其经济改革铺平了道路,“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豪宦之家殊为未便”②。丈田的目的是清查隐田,而这却触动了勋贵、官宦、豪绅的利益,他们群起抵制,“豪家势多出有司上,有司惧挠成议,不但不尽丈,且以余粮送入其家”③。对此,张居正抱定“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决心,矢志不移,坚定地将清丈运动开展下去。他一面写信给各地巡抚,鼓励他们放手去干,“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仆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已嘱该部科,有违限者,俱不查考,使诸公得便宜从事”④。一面严惩阻碍清丈的勋贵豪强和清丈不力的官员。山西代王府宗室、镇国中尉廷■和奉国将军俊槨等人阻挠清丈,张居正建议神宗下诏废俊槨为庶人,其余人等削夺宗禄,同时宣谕各处抚按“丈田均粮,但有执违阻挠,不分宗室、官宦、军民,据法奏来重处”⑤。万历九年七月,河南获嘉知县张一心以旧册数字报充清丈数字,被连降两级。同年十二月,松江知府阎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以清丈亩怠缓”,“各住俸戴罪管事”。
为了推动丈田,张居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按照清丈要求,清查自家隐漏田亩。他写信给江陵老家的儿子张嗣修,命其严格查核自家有无诡寄影射田亩。在核查中发现,张家原有田土不过粮七十余石,而在该县赋役册中却写着“内阁张优免六百四十余石”,这多出的五百七十余石,“有族人倚借名号一体优免者,有家僮混将私田概行优免者,有奸豪贿赂该吏,窜名户下巧为规避者,有子弟族仆私庇新故公行寄受而逸者,是以十分之中, 《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六。③ 邹元标《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六。④ 《张太岳文集》卷三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
《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九。
论本宅仅其一,余皆他人包免”。查清之后,张嗣修按其父要求不仅将诡寄于自家的五百七十石田粮上交国家,而且表示主动放弃优免待遇,“本宅田粮七十四石例得优免者,尽数与小民一体当差”②。
张居正大权在握,正己肃下,在他的亲自策划和督促下,全国绝大部分州县认真执行《清丈条例》,如山西平阳府曲沃县,知县沈时叙“先令其人自清丈,自首者免罪,欺隐者重究。丈毕,各填供报单一张送本里,里长挨甲口口类为一册,名曰《供报顺甲册》,余收贮密室以为底据,仍复择乡民中素行端谨者兖公、直里各二人,带书算手各一人,复分里按段丈之,与供报者同则已,多少口口口之少者正其隐欺之罪,口类其册曰鱼鳞册,则丈无遗地矣。”③河南杞县知县段绍先让业主自报田亩数额及方圆四至,然后亲自检查,“验田认粮,遂得一县田清和税均”④。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各地还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内容较之洪武时期更加精密完备。如常州府武进县,“是年(万历十年)丈量,尝造鱼鳞图册。闻之每鄙实费四金,推求缮写,不止再三,总而藏之于官”。鱼鳞图册每乡都以四境为界,境内田土划分为坵,坵与坵紧接相挨,绘于图册,如鱼鳞之相比,次以字号。田地分官民、高圩、腴瘠、山荡,一一注明,其后写有业主姓名、年月,卖卖则有开注。②比较如实地反映了清丈后的土地占有状况。正因如此,清入关后摊派钱粮所用的《赋役全书》就是依据万历清丈后的图册编纂而成“顺治三年,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③万历九年,顺天八府州县和南京锦衣卫屯田、山东、江西先后报告丈量完毕;万历十年,保定、大同、蓟辽、山西、广西、应天、宣府、浙江、贵州、淮安、扬州、徐州、河南、延绥、湖广、四川、陕西、两广等陆续报告清丈完毕;十一年,宁夏、甘肃、云南亦报告清丈事竣。至此,历时二年多的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丈田亩、清浮粮”运动始告结束。
《清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则免”,表明清丈的目的不在于增加役额,而是以清核隐田为手段去均平赋役保证国课。通过清丈,应该说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大量隐田被清查出来。兹据《明神宗实录》列出《万历清丈田亩增额表》 《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② 《万历邸钞》,万历九年夏四月条。
③ 沈时叙《平阳府曲沃县均田记》,原碑现藏曲沃县文化馆。
④ 焦竑《焦氏笔乘》卷三。
天启《海盐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③ 《清史稿》卷一二○《食货二》。
万历朝清丈田亩增额表地区丈田完成时间丈后新增耕地(顷)
见于《明神宗实录》卷数顺天八府州县九年四月2835 山东九年九月35755* 江西九年十二月495.54 9北直隶保定府十年正月7580 20山西十年三月500 22蓟辽十年三月57.88* 22辽东十年三月8390 + 2488.70 22北直隶各州县军卫关营十年六月309.5* 25宣府保安、延庆、永宁等县十年七月47.4 2江南十一府州县十年七月23730 2浙江十年七月4.* 2凤阳府十年八月8290 27淮、扬、徐三府十年八月2240 27河南十年九月8093.7 28湖广十年十月54470.78 29延绥十年十月30.43 29宁夏十年十一月8.94 30四川十年十一月24520 30陕西十年十二月30988.32 3两广十年十二月723.8* 3陕西延、宁二镇十一年正月8990 32注有*字符号的数字系由几个数字相加而统计出来的。
其次,隐占田土被查清后,“以多余之地补失额之粮”,减少了“民间虚粮赔累之弊”。如北直隶沧州,“清丈之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在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②。另外,随着额田的增加,国家财政危机亦得以缓解,《明史·张学颜传》称“自正(德)、嘉(靖)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明史纪事本末》亦称万历十年“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一。
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② 张居正《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张居正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积极总结嘉靖以来各地赋役改革的经验,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一条鞭又作一条边、一条编、条鞭、条边、条鞭等。一条鞭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③但是应该看到一条鞭法有一发展过程,它发轫于嘉靖初年,至隆庆、万历初始盛行,万历中叶以后范围几已遍及全国。从创行到最后推广及全国,一条鞭法内容有个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嘉靖初所创行的早期条鞭与隆万时所见之晚行者,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另外,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不是由朝廷创议而后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发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因而即使同一时间,不同的地区其推广的条鞭法内容也互有差异。还有明朝经过长期的酝酿、争论、反复到最后所确定的条鞭章程与实际执行的条鞭内容也未必完全相同。因此,在当时就有人指出“条编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编。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一条鞭法的创行,一般认为是嘉靖十年由御史傅汉臣。其实,早在嘉靖九年十月桂萼就已提出一条鞭的主张。当时户部奉旨讨论大学士桂萼所奏的《任免考》,在该奏折的“编审徭役”的一项建议中,桂萼提出“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行”②。桂萼的奏疏虽未将此法冠以一条鞭之名,但实际上已有其实。而傅汉臣则是在桂萼后五个月,即嘉靖十年三月提出“顷行一条鞠法。十里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一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③这里尽管傅汉臣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但因其建言实际上是几个月前桂萼主张的翻版,所以我们还③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于慎行《穀城山馆文集》卷三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
②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二《赋役部》。
③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三。
是应该将桂萼作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
尽管桂萼和傅汉臣的建议都未被世宗采纳,但是一条鞭法还是得以在局部地区得以推广,在南方尤以江西、南直隶、浙江等处成就最大,在北方则北直隶、河南、山东诸处亦有在试行中。在江西,嘉靖三十五年,巡抚蔡克廉倡议为一条鞭法,“各州县统计粮诸额,不轮甲,通十年均派,帖下民户,备载所应纳之数于上,征银解给,县官亲裁之”。“公议一出,民翕然称便”,然“二府(淮、益二王府)言[禄米折银]独重,称不便,而一条鞭法革不 ┬幸印*②。其后王宗沐亦曾建议实施一条鞭法。后来周如斗巡抚江西时,“稔知民困差役,创议行条鞭法”,然其立法未就即“以劳瘁卒”③,至隆庆二年,巡抚刘光济继周如斗之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岁用银若干,止照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帖,立限征收,如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某户帖户,今一切革之。其有丁无粮者必系下户,止纳丁银;有丁有粮者必系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必系上户,俱照丁粮并纳。”④其条例周详,对后来影响很大。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最有力者为庞尚鹏。嘉隆之际,庞尚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初行里甲均平法,后又行十段锦法,最后才归结为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鞭总征而均支之”⑤。万历以后,庞尚鹏还在福建、两广等地推广一条鞭法。在南直隶,海瑞在丈量土地扒平田则的基础上实施一条鞭法,“立划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雇值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一亩当出雇值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值,其编差徭,官自办雇”。
一条鞭法自创行之后即成为争论的焦点,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各自申述见解,一条鞭法“忽行忽止”。张居正秉政后,对一条鞭法采取慎重态度,最初他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②。但是随着局部地区一条鞭法改革的成功,张居正开始逐渐感到一条鞭利多弊少,并坚决支持一条鞭法的推广。万历五年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户科给事中光懋以“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而不便于江北”,将其弹劾,张居正拟旨答复“法贵宜民,何为南北。各抚按悉心计议,因地所 万历《南昌府志》卷八《差役》。
② 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卷一《赋书》。
③ 《江西通志》卷五八《名宦二》。
④ 万历《南昌府志》卷二五《艺文》。
⑤ 《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宜,所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③给予白栋以支持。张居正还致书白栋的支持者山东巡抚李世达“条鞭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④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政令,但是他支持一条鞭法改革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张居正的态度对一条鞭法的推广影响深远,它加速了推广的进程,大约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旨在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改良措施。“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2.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②,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
3.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③。
4.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徭役,自完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④。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两税法,融入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优秀成果,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摊丁入地”、“度地而税”的趋势,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
③ 《明神宗实录》卷五八。
④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郑文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役考》。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③ 光绪《漳州府志》卷一四《赋役上》。
④ 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三八。第五节三饷加派与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万历中后期的财政危机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改革卓有成效,一度扭转了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使得“海内殷阜”,“帑藏充盈”。然而这种好景没有持续多久,万历中后期,明皇朝一直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中,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万历三大征,即平定宁夏哱拜叛乱、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以及援助朝鲜击退丰臣秀吉侵略,所征饷银,“宁夏用兵,费[银]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国力消耗极大。宫廷消费膨胀,加剧财政危机。万历中期皇帝一人每年膳食费增至三十万两②,修造定陵寿宫费银八百万两,修三大殿,仅采木一项即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③。“居正卒,添织渐多,..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④采买金珠,“费以巨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⑤。各地宗室繁衍益盛,万历四十年宗室人口突逾六十万,单食禄米一项即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负担。与国家财政开支激增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籍纳粮田地的锐减,万历时皇亲贵戚奏讨土地再度兴盛,“神宗赉于过侈,求无不获”⑦,四川沃野“为王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万历四十一年福王朱常洵封藩河南,赐田二万顷,河南不足则括山东、湖广土地益之。
巨大的军费开支和其他消费,使明皇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万历十年岁入白银三百六十七万两,岁支四百二十二万两,超支五十四万两②。万历二十七年前后,每年超支仍为五十万两左右③,时至万历三十年已是“老库将尽,京粮告竭,太仓无过岁之支”,“从古以来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④。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③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④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⑤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⑦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
② 谈迁《国榷》卷七二。
③ 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④ 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封建郡国之需来自赋役,赋役的种类及征纳多少完全取决于皇帝的需求。为了弥补巨大的财政亏空,明廷推行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臭名昭著的赋役征收政策——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
开矿榷税肇始于万历二十四年。“只知财利之多寡,不问黎民之生死”
⑤的明神宗好货成癖,于万历二十四年委任大批宦官做矿监税使,“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矿监税使以开矿榷税之名,行勒索民财之实。矿监所到之处,“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甚而至于公开敲诈勒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于江”②。“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③,“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④。
矿监税使横征暴敛,无恶不作,他们“掘人冢,坏人庐,淫人室,荡人产,劫人财”⑤,使得整个国家“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迁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从而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危机,万历二十七年,湖广税监陈奉到荆襄收税,激起民变,“商品鼓噪者数千人,飞砖击石,势莫可御”⑦。陈奉逃回武昌后不思悔改,恣行威虐,万历二十九年,武昌市民不堪勒索凌辱,一万余人“围绕陈奉公署,誓必杀奉。奉从后门潜逃,匿楚王府中。众民将番校耿文登等十六名捆缚手足,投之于江”⑧。山东税监马堂横征暴敛,“凡系背负米豆生理之类尽行抽税,以致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临清市民忍无可忍,万历⑤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
《明史》卷二三七《田大益传》。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二册《扬州府》。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⑤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
⑦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弊》。
⑧ 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
二十七年聚众万人,纵火焚烧马堂衙署,杀其党羽三十七人⑨。苏州织造太监孙隆盘剥机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万历二十九年,苏州机户爆发了反抗孙隆的斗争,葛贤成为这次斗争的首领,击杀孙隆爪牙黄建节,孙隆狼狈逃往杭州。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各地民变不下数百起。
三饷指辽饷、剿饷和练饷,都属于正额之外的加派,按亩征收。加派三法最早可溯源至明中叶,弘治时因对蒙古用兵,兵部尚书马文升就提议,“苏松折粮银价轻,宜稍增之”以充兵饷,但遭礼部尚书谢迁反对,未能成行②。正德时因修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③。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剽掠京畿,直薄都城,军饷无措,户部尚书孙应奎建议加派田赋,除北方诸府及广西贵州不派外,其他各处皆量地之贫富加派,骤增赋银一百一十五万两,苏州一府乃至八万五千两④。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倭患渐炽于东南沿海,俺答之患仍急,又于南畿浙闽的田赋加额外提编⑤。万历二十五年,因朝鲜之役,在山东加派,每亩征银二三厘,每丁加银三四分,二年并征。
万历中期前,田赋加派基本上是在局部地区实施且数额不大。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在赫图阿拉称汗建国,国号大金,建元天命。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攻明,陷抚顺,克清河,震动京师。为抽兵增援辽东,明廷援引征倭征播故例,实行加派,开征辽饷,除贵州因有苗民起义未加派外,“浙江十二省、南北直隶照万历六年《会计录》所定田亩,总计七百余万石,每亩权加三厘五毫,惟湖广、淮安额派独多,另外酌议其余勿论优免,一概如额通融加派,总计实派额银二百万三十两四钱三分八毫零。”这次加派,神宗皇帝答应,“辽饷事宁即为停止”,但第二年辽饷用尽,辽事吃紧,萨尔浒一役明军丧师失地,为了增加兵员、修筑工事以抵御后金进攻,急需经费支持,明神宗不肯用金花银充饷,只得再次加派,每亩征辽饷三厘五毫。万历四十八年明廷又第三次加派辽饷,每亩二厘,先后三次加派,每亩加派银九厘。崇祯三年,辽东战事急剧恶化,后金挥师入关一度占领永平、滦州、迁化、遵化四镇,明廷决定在蓟州、通州、昌平三镇增兵五万余,马一万匹,岁需银一百一十五万两,崇祯皇帝再次下诏每亩加派三厘,是为第四次加派。除了辽饷加派外,从天启六年开始,还实行了辽饷预征制,每年十月开始预征第二年辽饷的十分之三,第二年缺十⑨ 《明史》卷一○五《陈增传》。
《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② 《明名臣琬琰续集》卷二《文正谢公》。
③ 《明史》卷十六《武宗纪》。
④ 《明史》卷二○二《孙应奎传》。
⑤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邢侗《东事策》,《明经世文编》卷四六八。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四。
分之三,又要预征第三年的十分之三。辽饷加派的对象主要是田亩,但又不限于田亩的征收,盐课、芦课、钞关也加派辽饷银,并且崇祯时期,在增派地亩银的同时,杂项、盐课、钞关、芦课等也续有增加。剿饷和练饷是在农民起义如火如荼的局势下,为筹措镇压经费而增设的名目。崇祯八年,湖广巡抚卢象升首倡湖广等五省乡官及有田之家出“助饷银”,助饷银征派对象分乡官、非乡官两类,因粮输饷,以税粮高低定助饷多少,故又有因粮之称。崇祯十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上疏崇祯皇帝,提出“四正六隅十面网”的军事围剿计划,要求增兵十二万、增饷二百六十二万八千两,并提出剿饷的四条征收办法.均输。均输是对卢象升因粮法的改进,“今惟不分五两上下,一例通因粮粮输”,具体征收标准为“每田一亩,派米**;每米一石,折银八钱”,每年约可得银一百九十余万两。
2.溢地。就是对万历九年以来各地多清丈出来的尚未加派辽饷的土地加征剿饷,每年约可得银四十万两。
3.寄学监生事例。通过出卖国子监生资格以换取银两。
4.驿递,将在此之前邮递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剿饷。
崇祯帝接受了杨嗣昌建议,崇祯十年闰四月正式下诏征收剿饷。剿饷原定以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势不可当,辽东战事又日趋急迫,明廷不得不练兵增饷。于是在崇祯十二年又下令增派练饷。练饷各项征收额如下()照亩加派,亩征一分,共加征四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两。
(2)赋役所核可得七千两。
(3)兵部所裁站银五千两。
(4)关税量增二十万两。
(5)盐税四十万两。
()契税二十四万两。
(7)赃罚银二十万两。
(8)典税三千两。
(9)公费节省一万两。以上各项合计共七百零九万一千八百两,其中“照亩加派”和“赋役所核”二项合计五百五十一万一千八百余两,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九,可见练饷征收对象仍以土地为主。
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三饷加派是掠夺性的财政措施,赋役征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赋役的征收量不能超过生产者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某一限量,但三饷加派却 孙承泽《山书》卷十三《议加练饷》。
是依军需决定征收额,其加派额直线上升,结果造成“旧征未完,新饷已催,额内难缓,额外复急,村无吠犬,尚敲催追之门;树有啼鹃,尽洒鞭扑之血。黄埃赤地,乡乡几断人烟,白骨青燐,夜夜常闻鬼哭”。从而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加速了明皇朝的灭亡。崇祯十七年李自成率军攻克北京,三饷加派与明代其他赋役制度一样随着明朝的覆亡而寿终正寝。
郑廉《豫变纪略》卷一。
第五章官私手工业第一节官府手工业官营手工业,是明代前期手工业的主体,其产品直接满足皇室消费、政府以及军队的各项需求,它对于保证政权机器的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明政府对官手工业的经营极为重视,建立了一套庞大、复杂又比较完整的生产和管理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组织好官手工业的生产,使之更有效地为封建统治服务。
明代官营手工业及其管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中央、地方两大系统。中央系统包括工部、内府、户部等中央部门管辖的手工业。地方系统是指地方有司管辖的手工业生产部门。此外,地方军队卫所生产军器的手工业亦属地方系统。在两大系统中,中央系统的手工业最为重要,所掌管的事务也最多。工部手工业工部是六部之一,它是明代官手工业最主要的领导机构。工部最高长官为尚书,自明初废除丞相后,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工部尚书的职责是“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他是官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凡属法令、方针之类大政均归其掌管。辅佐尚书的是侍郎,史书称为“侍郎佐之”,工部设左、右侍郎各一人。
工部下设四个清吏司,即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的名称在洪武初称总部、虞部、水部、屯田,后几经更变,在洪武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清吏司设郎中一人,为本司总负责,其副职为员外郎,属员有主事。
在每个清吏司下都有一些直辖的官手工业生产机构,如营缮所、文思院、皮作局、鞍辔局、颜料局、军器局、织染所、杂造局等等。这些机构由工部委官负责,他们品级不高,最高的营缮所所正不过正七品,其他多为九品或从九品。但这些人在官手工业中是不能忽视的,因为他们负责的是最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他们之下,就是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了。
在工部四清吏司中,营缮清吏司是最主要的官手工业管理部门,因为它的职责范围全部是官营手工业。其他各清吏司的职责中一般只有一部分属于官手工业范围,其中屯田清吏司与官营手工业的联系最少。下面就对各清吏司的职责及所属手工业作一介绍。
营缮清吏司的主要职责,《大明会典》概括为“掌宫府、器仗、城垣、 《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坛庙经营兴造之事”②。凡需要国家负责兴建的工程,均由营缮司筹措并督造。其次,皇帝和皇后、太子、亲王世子、皇妃的卤簿、仪仗、乐器也由营缮司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职治之”。营缮司按期检查质量。营缮司的第三个职责是管理物料,包括木材、瓦器、陶器、琉璃器以及薪苇,这些物料是供应京师各工程的。第四项职责是管理工匠,即负责浙江等地轮班匠的簿籍、调拨和清查。此外,营缮司还负责一部分刑具的制造,以及流罪以下罪囚的调拨。
营缮司除直属的营缮所外,其分支机构有琉璃厂、黑窑厂、神木厂、台基厂,以及重都城、清匠司等。这些分司都十分重要,是官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比营缮所要高。官员一般由员外郎或主事担任。
虞衡清吏司的职责范围甚广,“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②,祭祀、御用、宴宾客所用的野味即由虞衡司负责催办,此外,山泽禁令也归虞衡司掌握。在虞衡司诸多职责中,属于官手工业的是如下几项一是保管及核查陶瓷器皿,“籍其数、会其入,毋轻毁以费民”③。二是管理铸器、铸钱方面事宜。凡内外衙门所需铜铁器皿一律由虞衡司的宝源局铸造打制,铸器的样式和用料也由宝源局定夺后呈部批准。铸钱明代一般由内府铸造,但宝源局要委官负责,同时每季计算人匠数目和物料数目,此外,钱的制式也由宝源局监督,“必准铢两”④。钱铸完后,负责收贮奏闻,并差官交内府入库。三是制造、验收军装、兵器。虞衡司下设有军器局,它是京师制造军器的主要机构,下辖盔甲厂和王恭厂。军器局在正统初由工部侍郎提督,成化年间由郎中代之,嘉靖末则由注选主事负责。制造出的军装军器的质量要会同兵部检查,“必程其坚致”⑤。除普通军器外,军器局还制造一部分火器。军器造成后,其验收工作早期由工部官、给事中、御史按季抽查后交库,嘉靖二十八年虞衡司设立分司即试验厅,专门检验军器质量,这其中既包括军器局的军器,也包括其他各处的军器。检验合格后,方给进状,准与入库。试验厅则造册奏报。四是采集鸟兽的皮张、翎毛、骨角用于制造军器、军装和礼器。明代,各地交纳的皮张、翎毛岁有定额,解到的皮张、翎毛由工部虞衡司给长单勘合与交纳人,再给札交库收贮备用。虞衡司下属有皮作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该局负责熟造生皮和煎制水胶。明代皮张、翎毛的交纳,或改折或本色变化不一,而本色俱由虞衡司经手。五是管理冶课、颜料、纸札等项事宜。明代官冶时兴时废,虞衡司的职责是在兴举时“先行移各司岁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一。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②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③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④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⑤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办”,而在废止后,铜铁之类“如果缺用,即须奏闻,复设炉冶采”。明代最大的铁冶厂遵化铁厂在开炉时亦由虞衡司负责管理。虞衡司所属有颜料局,此局设于洪武年间,它是掌管、供应以及生产一部分颜料的机构。
虞衡司的分司及所辖机构除前面涉及的宝源局、试验厅、军器局、皮作局、颜料局外,据《工部厂库须知》载,还有街道厅。街道厅的责任是维修都城内外损坏的街道、桥梁,栅栏、牌坊等,以及各河、水道的清污。
都水清吏司的职责,据《大明会典》卷一九六载“掌川渎、陂池、桥道、舟车、织造、衡量之事。”《明史·职官一》所记,除与《大明会典》相同者外,还多了券契一项。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都水清吏司与官手工业有关的职责是舟车、织造、衡量诸事。
舟车,即官用船只、车辆,如运贡马的马船、运官物的风快船、御用的黄船、海运的遮洋船、漕运的浅船等等;其车辆如大车、独辕车、战车等。这些官用舟车的修造的协调组织工作由都水司承担,“会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劳逸而均剂之”。此外,各种车船的额定数目、用料、成造及修理时间亦由都水司掌握。
织造是都水司负责的又一工作。明代织造方面的官手工业机构有内织染局和外织染局,“内局以应上用,外局以备公用”②,此外南京还设有神帛堂,苏州、杭州等地也设织染局。这些机构是官办手工业中纺织业的基本组织,都水司的工作与这些机构密切相关。都水司织造方面的具体职责有如下几项一是掌握织造之物的制式、用料。如段匹必须宽二尺、长三丈五尺等。二是掌握各地岁造的数目及参与验收。岁造就是有织染局的地方每年必须完成的朝廷的织造定额。都水司要掌握这些定额以及变化情况,并要参与验收解到的岁造段疋,宣德十年规定,该司官要同原封的段匹及原解人会同辨验御史、司礼监官、库官一同查验收库。三是协调冕服、诰敕、制帛、祭服、净衣的织造工作。如祭祀所用祭服,净衣令本司所属文思院成造,御用冕服、诰敕等行移内府织造,制帛则由南京神帛堂织造运京。这就是《明史·职官一》所说的“移内府、南京、浙江诸处,周知其数而慎节之”。
衡量指斛斗秤尺、天平砝码等,都水司对此的管理,据《明史》所言,为“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③,意即都水司要检查度量衡的精确度,保证符合标准的衡器量具在社会上使用,同时处罚那些使用不合格的衡器量具的人。除管理度量衡外,都水司的另一项工作是督造光禄寺及在京各衙门所需各种器物。洪武年间,御用、祭祀及各衙门所用器物,并不全由都水司造办,如金属器物由宝源局制造,皮革制品由皮作局制造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③ 《明史》卷七二《职官一》。
等,永乐以后设立器皿厂,为都水司的分司,初由郎中一员管理,后改注选主事。器皿厂设十二作(一说十八作),主要职责是成造光禄寺所需器物,“每年光禄寺坐出该用器皿数目,题送工部奏准,札付本厂。修造完备,该寺差人领用”。此外,各种供用器物,也由器皿厂制造。
器皿厂是都水司领导下的最主要的官手工业机构。另外,通惠河、织染所也是都水司的所属机构。
屯田清吏司主管屯田事务,它是四个清吏司中与官手工业直接关系最少的机构,但在它的权限中也有一部分与官手工业有关,这就是抽分和山陵坟茔的修造。
抽分是向客商征收竹木等实物税,税率按所征收之物的不同,有三十分取一、三十分取二等不同标准。如永乐六年规定松木,三十分取六;杉木,三十分取二;芦苇柴,三十分取十五。具体负责抽分的,是设于各地的抽分竹木局,这些抽分竹木局由朝廷派官主持。抽分的项目有木、竹、柴草、石灰、砖瓦等,这些都是建筑所必需的。事实上,抽分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满足官手工业的各种需要,即史书上所说的“以资工用”②。从这一点上说,屯田司是官营手工业的物料供应机构。
屯田司的职责中有一项是营建帝王陵寝和职官坟茔,“山陵营建之事,俱本司掌行”。在营建过程中,屯田司要委官总督工程,此外还要根据死者的身份的不同,建造不同的坟茔,其堂碑、碣兽都有差别。
工部及其下的各清吏司对明代官手工业的生产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工部是一个有职有权的机关,它直接领导着许多手工业生产的骨干机构。同时,工部在整个官手工业的生产中起着组织和协调的作用。这些决定了工部在官手工业中的突出地位。
明初朱元璋定都南京,南京成为全国的统治中心,永乐以后,北京代替了南京的地位,但南京仍保留一套与中央一样的统治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南京工部。
南京工部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其下仍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南京工部下属的手工业机构有营缮所、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清江提举司。其中清江提举司是负责建造粮船的机构。各司职责与北京中央的工部相仿,只是管辖地区限于南京及附近各省。此外,还承担工部的一些手工业生产任务,如成化十七年工部奏准岁造器皿一万件,其中南京工部承担三千件②。嘉靖二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纪元的九种钱及嘉靖钱共一千一百万锭,“内工部六分,南京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② 《大明会典》卷二○四。
《大明会典》卷二○三。
② 《大明会典》卷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