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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由于封建剥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驱使官绅、地主疯狂追求财货,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同时为了减轻自家的赋役负担,利用权势,有意隐瞒丁口,逃避户口统计。那些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农民,则因为承受不了沉重的赋役剥削,而不断逃亡,飘泊四方,使官府难以准确地进行户口统计。至于官僚主义恶习对户口统计的危害,更是明显可见。从明初开始,最高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征调,一再强调天下丁口、田土“务不失原额”。其实皇帝所关心的只是赋税和徭役“不失原额”,税粮不得减少,劳役必须按时完成。而对于户口统计数究竟增减多少,他并不怎么感兴趣。那些官吏,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益,为求得田土、户口之数“不失原额”,对于田土和户口统计一般都是应付差事,很少认真办理。有的为“避耗减之名,而开除不列”,失额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准确。有的干脆照抄“原额”,“大抵足旧数而止”。有的只求纸上的数字,不问实际情况。有的视统计造册为具文,“随时捏算”,胡编乱造,因循苟且,徒事虚文。有的甚至营私舞弊、嫁祸于人。所以,明人说赋役黄册是“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为空中之影”,不实、不准。名为黄册,实为“伪册”,根本靠不住。总之,是“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时有变化。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明朝官府视户口统计为“儿戏”,混乱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户口之数,已经不是一般的差错,而是绝大多数令人难以置信。前引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一文,在谈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户口统计数字时,有一段非常深刻、精辟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况说,《明实录》和明朝史书里的官府户口数字,不可为据”;第二,“明初立法严猛,一般人不敢轻易犯法脱漏户口。《明史》谓‘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样,政令都是先张后弛。政令张时,隐漏可能不会太多,官府户口数字或与实际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认真办事的知府、知县,他们编造的户口数字就比较可信。认真的知府如况钟,认真的知县如桂萼、海瑞、叶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们那样的认真办事的地方官为数极少”。

    王毓铨的意见,尖锐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问题,以及后人在研究明朝户口之数时应持的态度,说得明明白白。据此,我们以为在考察明代户口之数的时候,应结合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大背景,利用现存的某些户口统计资料,以明初立法严猛的洪武朝的户口数为基础,以人口密度最大的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

    江南为重点,从宏观上加以把握。

    明代人口数据的比较研究洪武朝官府统计的人口之数(户数暂不予考虑),现存的数字有下列三个洪武十四年(38)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四年(39)57745 人②;洪武二十六年(393)054582 人③。

    万历《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所记明代人口的三个数字分别为洪武二十六年(393)054582 人;弘治四年(49)532858 人;万历六年(578)09285 人②。

    第一个数字,在《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里,都同时记有各省直的细数,可与总数互相验证。第二、三两个数字,只有《大明会典》一书记有各省直的细数。

    以上两组数字,显然都有问题。

    先看,第一组洪武朝的三个数字。

    洪武朝三个数字的统计范围,十四年为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云南省。云南人口少(二十四年为354797 人, 二十六年降为259270 人),于全局影响不大。另外,经验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各省直细数之和比总数少40000 人;二十四年,则比总数多出49754 人;二十六年,又比总数少2009 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数。

    从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减少3098744 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0339 人外,其余各省均出现负增长,具体如下南直—7929 人;浙江—888598 人;江西—8287 人;湖广—505 人;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时记有各省直细数。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③ 《诸司职掌·户部职掌》。《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所记相同,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总数》亦同。

    是年人口数,《明实录》记为5050335 人,两者相差2777802 人。

    ② 是年人口数,未见《明实录》有记载。

    广东—59023 人;广西—737 人;福建—5480 人。

    以上七省计减少403937 人。

    与南方相反,该年北方各省人口数全部呈正增长,具体如下山西+382983 人;陕西+334805 人;河南+25904 人;山东+475828 人;北平+87492 人;以上五省计增加49702 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耕地增加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改善,死亡率会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长。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则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南方同样开展移民垦荒,发展生产;明太祖打击江南豪强地主,整治欺隐丁粮、转嫁赋役,扶持贫困;减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额等,这些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再说,当时移民也没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苏、松诸府,广东等处都是移到南直临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从洪武元年到五年还将大批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应与北方一样大量增加,而不该是大量减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人口总数上升,当是比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云南的人口数这一年全面下降。

    与洪武二十四年相比,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减少0087 人、云南减少95527 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体为南直+74028 人;浙江+825927 人;江西+8287 人;湖广+0755 人;广东+428 人;广西+909 人;福建+2332 人。

    以上七省计增5077793 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况,分别为山西—3430 人;陕西—7323 人;河南—94449 人;山东—47 人;北平—54300 人。

    以上五省总计减少872782 人。

    明太祖立法严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已基本结束,各项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颇为健全;《大明律》、《大诰》等法令,即将公市施行;国家机关工作开始规范,颁行《诸司职掌》;经济立法方面,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均已实施;移民垦荒、军队屯田、兴修水利等项工作全面展开。总之,整个社会经济已开始由恢复阶段转入发展时期。因此,无论南方还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现增长。例如,云南于洪武十五年(382)平定以后,即不断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军),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岂能减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数最多,但都是在这五省之内移动,并没有移到南方地区的(从总体上说)。所以,可以明确地说,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应呈下降趋势。有人说,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与反控制斗争的结果。这种解释似乎缺乏说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进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没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则倒过来,南方各省不进行反控制,四川、云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约而同进行反控制?在赋役黄册颁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户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如果说是黄册本身有问题,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数都减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个变了样,北方各省皆减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这个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

    根据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经济恢复发展情况,我们以为可以对当时南北方人口增长问题作出一种最保守的推测,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不会低于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测,则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总和,应分别为洪武二十四年 59873305(十四年总数)+ 4970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数)+0339(四川新增数)+ 354797(云南新计入人口数)= 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828253(二十四年总数)+50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数)=9004 人。

    以上两年全国人口数的推测,肯定不会超出实有人口数,因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数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077793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

    据《明太祖实录》、《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有关资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计为4284230 人、二十四年为3823893 人、二十六年为433598人;四川、云南两省,洪武二十四年计为92245 人、二十六年为72048 人;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计为559 人、二十四年为37 人、二十六年为5483709 人。人。两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3889 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与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30 人相比,则十二年间亦仅增加47385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49702 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内只增加299402 人,也肯定不会超过实际的增长数。

    当然,不能以这些推测作为统计依据。所以,我们还必须回过来,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探讨一下当时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洪武朝为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立法严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隐之数相对少些。洪武十四年为明朝第一次大造赋役黄册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现官府统计的全国人口数字。

    虽然这个数字有不少问题,但总的说来还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按照官府的统计,洪武十四年为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六年为054582 人,年增长率为0.093%。从洪武朝到万历初,社会生产虽有波动,但总的是不断向前发展,又没有发生绝灭人口的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据此,可以在承认这些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为基数,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长率0.093%作为以后历年增长率的标准,对万历六年全国人口数作出估计。自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97 年。则万历六年的人口数如下式59873305×(+0.093%)97=7905705(人),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多22849 人。

    自然,必须明确这个数字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字,而非实际人口数字。

    以下,再看第二组内明代中后期全国人口的两个官方数字。

    弘治四年的数字,最令人怀疑。

    万历六年的数字,亦不无问题。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终是人口最为稠密之区。这个地区人口增减,对全国人口数量影响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变化的重点所在。

    为了便于检讨,兹将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万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势,分别表列于后(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南直798358 - 2257484 - 2078355 - 2752383浙江5.05843 - 5244395 - 3355797 - 58724(续表)

    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江西549800 - 24328 - 0580 - 24328湖广37874 - 835 - 309 - 92094广东87384 - 3545 - 74335 - 905广西7274 + 2335 + 284272 + 9303福建2000 - 73490 - 87384 - 8074合计29220593 - 32537 - 90700 - 4095393(二)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万历六年人口数较弘治四年增减南直0024 + 2923浙江553005 - 52838江西585902 - 90774湖广4398780 + 70广东204055 + 22327广西879 - 490095福建738793 - 3727合计30979079 + 75848从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总计98 年。按《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记载,全国在籍人口减少72454 人。如按《明孝宗实录》卷五八的记录,则减额更多,达到004245 人。弘治四年人口数字如此锐减,与当时的社会形势是很不协调的。如前所说,成化时农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仍绝大多数在200 万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经结束,成千上万的流民纷纷还乡复业或随地附籍,仅湖广荆襄山区这类人就有上百万。这些还乡复业者或随地附籍者,户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与统计之列。再说,明中叶几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亦已经成为历史,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南方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华北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大为改观。何以随着皇位易主,明宪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也马上跟着骤减千万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问题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经济日趋繁荣,江南苏、松诸府这个人口最密集的财赋之区,发展尤其迅速。而上列表一显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广西之外,其余六省人口皆大为减少。最严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减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减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减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别减少45%、3%、4%。

    从万历元年起,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政,执法严猛,讲求富国强兵,凡事务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非常重视赋役管理和户口问题。而由表二可见,弘治四年到万历六年的八十七年间,按官府的统计数字,全国人口增加7498 人。内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75848 人,约占全国新增数的23%。这种增长速度,不仅与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与其原来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为逊色。按官府的人口统计,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30 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5%;洪武二十四年计为3823894 人,占全国的7.4%;洪武二十六年计为433598 人,亦占全国的7.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计为29220593 人,仍占全国的54.8%。就是到了万历六年的30979079 人,其人口数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为何其新增数仅占全国新增数的23%?难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条件均大大优于北方地区。人口减于洪武年,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还得根据洪武年间的人口数进行估算。

    按照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33598 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30 人增加47385 人,年增长率为0.092%,恰与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国人口的年增长率大致相同。现在仍然采用全国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30 人为基数,以0.092%的增长率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97 年。则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数,可如下式估算4284230×(+0.092%)97=5350704(人)。

    比《大明会典》统计的30979079 人,多出203725 人。

    最后,再检索一下官府统计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明代中后期人口变动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计为2405854 人,万历六年为298572 人。八十七年间,共增加575798 人。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山西计4030454 人、陕西255000 人、河南89087 人、山东5975 人、北平893403 人、四川4555 人。六省合计为3274人。洪武二十六年这六省合计为950487 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833 人,年增长率为0.%。由于云南洪武十四年无人口统计数,而贵州则直到永乐以后始有人口统计数。况且这两个省人口少,于大局关系不大。为了与前面的估计方法保持一致,这里仍以3274 人作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数,以0.%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97 年。则万历六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人口总数,当如下式3274×(+0. %)97=22789208(人)

    比《大明会典》所记少5258890 人。

    万历六年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数 以《大明会典》为准,因其备载各省直细数。

    为5350704 人,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的人口数为22789208人,两项合计为743992 人。如再加上万历六年云南4792 人、贵州290972 人,总计为7590757 人。则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的09285人,多出524720 人。这是采取南北分别估计的结果。这个结果与上述进行全国统一估计的792308 人,只相差398448 人。如果考虑到洪武十四年全国人口基数没有云、贵两省人口的因素,则相差就更小了。

    第四章赋役制度第一节明初赋役制度的重建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国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各阶级、阶层间居有支配地位,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经管土地、牧养百姓、管理国家,听候皇帝差遣,是纲纪之仆,故官亦役也。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户役田。无论是原报抄籍的事产、祖遗田宅,抑或是无地人户被拨与开垦的临近空闲地、移徙宽乡时垦种的田地,以及自认自报经官府批准的荒地,它们的被授予或被允许管业,都是以役户必须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的。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②“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民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只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结合起来,然后才能产生满足郡国所需的赋役。另外,民有常产则有恒心,只有使百姓拥有生生之具的衣食之资——田宅,他们才能安居乐业,为王输赋当差,进而达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治平境界。雄才大略的朱元璋精于治道,自然明白此理,他在继承宋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创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制度,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并使民附著于土,为其纳粮当差。鱼鳞图册即田地之图,它是针对“元季丧乱,版籍多亡,国赋无准”③的混乱局面,为切实掌握各地耕田数字以杜绝隐田逃税而设立的。其编制程序为由朝廷派人或由地方官主持,逐田度量核实田亩,“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故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南阳府志·田赋》。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号鱼鳞图册”④。朱元璋对鱼鳞图册的经理循序渐进,它萌芽于龙凤时期⑤,迄明立国,朱元璋多次遣使行天下,在全国各地进行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的试点,洪武二十年,鱼鳞图册编制完成,并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与鱼鳞图册并行的是黄册,前者用于括地,后者用于括户。黄册的前身是户帖。“洪武三年,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户。户帖既是户籍的根据,又是征收赋役的凭证。黄册是在户帖的基础上产生的。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②。册成为四本,“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③。黄册的主要内容有()用里甲将人民编管起来,使之附著于土,然后驱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里甲既是户籍管理单位,又是佥编应承徭役的基层组织,还是民间自治机构。(2)黄册十年重新编定一次,曰大造。“黄册所载,人丁事产其经也,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纬也。”④一百十户必须各自依照格式开写本户人丁事产,有司据之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并九则),以凭点差。明初的赋役制度正是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⑤,黄册以户为主,详载各户的人丁与产业结合状况,凡属同一业户的坐落不同的土地皆登载在黄册中,官以此定户等,以户等征派徭役。鱼鳞册以土地为主,详载土地的形状、性质、等级及种类,凡属该地区内的所有土地状况皆可按图索骥。二者互补,相得益彰。“按图(鱼鳞图册)以稽荒熟,为某人现业,则田土不可隐;按册(黄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从而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

    “配户当差”

    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驱民之力以供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⑤ 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988 年第4 期。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正德会典》卷二○《户部五》。

    ②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杨廉《后湖志序》,《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万历《武进县志·额赋》。

    户役法就是皇帝以户为编制单位,依封建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一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役皆永充。皇家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承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被编在同一册籍(版籍)里,那册籍里规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册籍人户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称户籍。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确规定“人户以籍为定”,严禁“脱免及变乱版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②。(2)役因籍役。编户民必须纳粮当差,配户当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强制。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牛户畜牧官牛等等,专户专役。明代的正役(办纳粮草)和杂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时的杂役)佥拨征派时,不同役籍的人户其应承情况各异,如民户正役和杂役全都要承当;而马户、牛户、陵户、坟户、坛户、站户等却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遣差;其他役户则一律应承当正役,杂泛差役量予优免。(3)役有役田。役户的职责是备驱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须先制民之产,赋予其“生生之具”,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便出现户役田。户役田就是当差地,入什么籍当什么差,种什么田。民户种民田、民地,当民差;军户种军田、军地,当军差;匠户种匠田、匠地,当匠差;灶户种灶田、灶地,当灶差。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户役田便与该役户的本分(役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该役户本等差役的负担。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户的田土也不许脱役而买卖。民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民田上的民差于买卖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土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重役户的重役田,如军田、灶田、匠田等不许买卖,以防止当差役户丧失应役的条件。而且为使维持该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额,重役户还不许分家析产、将户下子弟过房别人、入赘做轻役户的女婿。(4)以户供丁。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这对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以军户供军差为例军丁按户征发,应役军户必须户出一丁赴指定卫所当兵应役,该役丁即为正军。正军的军装、盘费、马匹皆为自备。除正军外,每一军户还得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还得保留一丁以供给在营正军。军户户下还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倘若遇正军事故逃亡,则由清军御史到役户户丁的原贯户下勾解继丁应当。所以帝王役使的不仅仅是应役正军一名丁身,而是役使着其户下的全部家人的劳动和事产。故有“一军出则一家敝”之谚。而且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② 《大明律·户律》。

    无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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