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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399)追尊为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82)充任《明史》总裁,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柴德赓《史籍举要》。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4),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② 《明史》卷**《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380)革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402)成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一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夏良胜传》,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一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也。..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之处。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熙中大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往来迹。”则又将出亡事作传闻而记。然记建文逊国事,非止此而已。《明史》卷三○四《郑和传》记“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踪迹之。”卷一六九《胡 传》“传言建文蹈海去,帝分遣内臣郑和数辈,浮海下西洋。”又遣胡 ,“遍行天下州郡乡邑,隐察建文帝安在”。而卷一一八《谷王朱橞传》记谷王言“往年我开金川门出建文君,今在邸中。我将为申大义,事发有日矣。”谷王虽欲以此言欺蔽众人,但其身为金川门之变当事人,更造此言,足见建文帝并非焚死宫中。
在建文逊国一事上,《明史》的记述亦有其变化的。近代史学家孟森(心史)先生作有《万季野明史稿辨诬》,其中谈到《明史》旧本与今所见通行本的不同记述。旧本作建文焚死说,并传此说之定于万斯同。民初修《清史》,其《万斯同传》稿中专记此事一则。孟森先生在驳斥此说定于万氏的同时,指出关于建文**的断论取决于清初政治之需,“朱三太子之案,至康熙四十八年乃结。明崇祯帝之子,坐以诈冒而戮之。馆臣定稿,正在天下汹汹,传有朱三太子之日。清廷必以朱三太子为妄传,以安人心,且便于弋获之后,可以假冒定谳,以除所忌。其用意与明成祖之对建文同。故于修《明史》而及建文,亦必主张建文为焚死,以见失国之君主或其子孙,断无能隐遁在野之理。馆臣可有此希旨之举,季野先生必无此媚世之心也”。但是,到乾隆四十二年(777),诏改《明史》本纪时,“去朱三太子事已远,既不虑天下复有思明之人,亦不虑明复有系天下之望的裔”,于是将文字改为存疑之说。由此亦可知一代修史之艰难。
再如记于谦之死,系因石亨、曹吉祥诬以谋立襄王世子定罪。但《于谦传》中仅记遭石、曹之诬陷,未提谋立之事。因此事为定罪之因,谈及则须辨诬,传文必繁,且与襄王传重复,因此记述于《襄王瞻墡传》中。英宗复辟后,于皇太后阁中见襄王金符。乃因“土木之变”后,欲召襄王而未果,其符遂留阁中。顿知并非于谦等人于景帝病危时私取符相召,于谦所蒙之冤也就不辩自白。
《明史》之所以有其较高的史料价值,不仅因其记史求真得体,还因其重于考订。至今能见史馆诸人文集之中尚存考辨文字。
以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燕王奔丧与否为例,则朱彝尊时有专文辨证,见《曝书亭集·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伏承阁下委撰明文皇帝纪。彝尊本之实录,参之野纪,削繁证谬,屏诬善之辞,拟稿三卷,业上之史馆矣。昨睹同馆所纂《建文帝纪》,具书燕王来朝一事,合之鄙稿,书法相违。彝尊愚暗,非敢露才扬己,暴人之短,惟是史当取信百世,讵可以无为有?故敢述其所闻,复上书于阁下。”下有五段考辨文字,一为建文初燕王入朝之不可信,今所见《恭闵帝纪》已删去此说。二为成祖备礼葬建文之说不可信,今亦不见于本纪。三为天下大师墓之不可信,四为《从亡随笔》之不可信,五为《致身录》之不可信,均辨建文出亡之传闻。朱彝尊的论证,均为修史所采纳。袁崇焕之被杀,如今人所共知为一大冤案。但在明末清初之际,世人并不知其实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袁崇焕之死》“袁崇焕之死,今日固共知其冤。而在当时,不惟崇祯帝恨其引我朝兵胁和(时帝怒甚,欲族诛崇焕,以何如宠申救,免死者三百余口。见《如宠传》),即举朝之臣,及京城内外,无不訾其卖国者。杨士聪平心而论,亦但言其罪不至此,而不知其所以得祸之由。其所撰《玉堂荟记》云己巳之变,当时士马物力足以相当,袁崇焕初至一战,人心甫定。而袁于大珰少所结好,毁言日至,竟罹极刑。乃京师小民亦群以为奸臣卖国,至有啖其肉者,其蜚语皆出自内阉云。可见是时引敌胁和之说已万口一词。士聪虽略知谤言之出自中涓,然究未知中涓何以有此说也。直至我朝修史时,参校《(清)太宗实录》,始知此事乃我朝设间,谓崇焕密有成约,令所获宦官杨姓者知之,阴纵使去。杨监奔还大内,告于帝,帝深信不疑,遂磔崇焕于市。于是《崇焕传》内有所据依,直书其事,而崇焕之冤始白。使修史时不加详考,则卖国之说久已并为一谈,谁复能辨其诬者。于此可见《明史》立传之详慎。是非功罪,铢黍不淆,真可传信千古也。”
这确实是修史者勤于考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