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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颓和王子朝之乱都是其例。最后一次王子朝之乱,时间竟延续了十几年之久,等叛乱结束,已由春秋进入战国时期了。

    孔子是主张维持君统的,因此他对当时嫡长子以外的兄弟们的争夺君位,特别是贵族们的从中弄权,深恶痛绝。孔子在讲解《春秋》时不免对此有所表示,因此有“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说法。但是《春秋》绝不能是孔子作的。只是借春秋历史表述他的政治观点而已。孔子和子产都是维护宗法封建制的,既不赞成推翻公室、也不拥护私家,而是主张调和公室和私家之间的矛盾。例如,孔子对三桓固然有所批评和指责,但也并不主张推翻私家。然而当时的史官的立场,却公开地支持三桓。当鲁昭公被逐出国不得返回时,赵简子问史墨的看法,史墨却说“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他还引用自然现象来说明这个道理,这就等于公开支持季氏“篡位”是合理合法的。

    因此我们对于“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的说法表示怀疑。因为孔子是不可能作春秋的。春秋三百年中“乱臣贼子”的事件实在是记不胜记,以如此众多的“乱臣贼子”来作为“反面教员”教训后人,后人会引起什么想法呢?当时史官们把这些“乱臣赋子”的事件一一记上,据说崔杼当时就很不高兴。崔杼把一个史官杀死了,而此史官的兄弟(史官)继续记在史册上。这样的精神固然使人佩服,但是这难道能使赵盾、崔杼感到畏惧吗?还是使后人看来感到畏惧呢?我们实在不解②。

    (二)国人在夺权斗争中的作用国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国中的贵族。在某贵族反对公室或与另一个贵族斗争中,他不能不争取其它贵族包括士和小人在内的低级贵族的支持。如《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公子鲍企图夺取昭公的君位,他“礼于国人”。当时宋饥,他“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饴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公以下无不恤也。”宋襄夫人很有政治野心,不但想与公子鲍通奸,而且帮助他“施舍”。由此可知“国人”包括六卿、材人(战士)。公子鲍得到他们(包括襄夫人)的支持,终于暗杀了宋昭公而即位。又如文公十八年记载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爱儿子季佗。太子仆“且多行礼于国人,仆因国人以弑纪公”。他的情况与宋公子鲍差不多,都是得到国人的支持而夺取君位的。

    国人的力量和影响之大,也可证明他们都是贵族。如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将伐曹,假道卫,卫侯不同意,后来晋已渡过河,卫侯要想与晋结盟,却遭到晋的拒绝。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把卫侯也赶出国,“以说于晋”。由此例看出,国人对于外交(亲楚或亲晋)是有决定权的。鄢陵之战以后,经过国人的同意,卫侯才得回国。定公八年卫灵公苦于晋逼,朝见“国人”,公孙贾征询他们的意见说“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国人皆曰“五伐我,犹可以战”。于是卫决定反晋。这是国人决定外交政策之例二。哀公二年,吴王夫差的军队已攻入楚,吴派人来召陈怀公。怀公召见国人说“欲与楚者右,欲与晋者左”。这是国人决定外交政策之例三。襄公十九年,郑子孔“当国”,“为政也,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等贵族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分其室”就是把他的族人和奴隶都瓜分了,这是国人参加某一贵族对另一贵族的斗争。昭公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乌存(贵族)率以逐之。按莒国是齐、鲁的附庸,国家很小,此前已有二起有关国人的斗争,这是以乌存为首率国人去打莒君庚舆。象以上这些例子还有,此不多举。贵族斗争的结果,有许多贵族宗族因失败而“坠命亡氏”,被消灭了,而只剩下很少的几个大族。昭公三年,齐晏婴与晋叔向的一次对话是大家所熟悉的。晋叔向说民闻公命,如逃寇雠,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

    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齐晏婴问叔向“子将若何?”叔向无可奈何地回答说晋之公族尽矣。肸(叔向名)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无子,公室无度,幸而得死,岂其获祀。

    叔向提到晋国公私贵族斗争的结果,一些大族,如栾、郤、胥、原、狐、续、庆、伯等,已“降在皂隶”了。私家贵族如六卿已占优势,取得胜利。他比喻道,“公族正象大树的主干,主干既已朽坏、其枝叶必先凋落。他的宗原有十一族,现在已只剩下他羊舌氏这一族了,也快凋落了。将来恐怕自己死后,连祭祀的香火也不能延续不灭。言下不胜悲凉之情。

    我们知道晋国六卿(韩、赵、魏、知、中行、荀)战国前已只有韩、赵、魏、智四家,后来只有韩、赵、魏三家,便成为“三家分晋”。晏婴对叔向谈到齐国陈氏家族强大并得民心的情况。这也是大家所熟悉值得再回味的。他说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屡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在公私贵族的斗争中,我们不能不承认私家贵族获得民心这一事实。例如齐国的田氏,如前所述“民人痛疾而或懊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恐怕也不是过分夸张,否则,陈氏本是一个客卿,怎么能在齐国取得胜利,代替了姜氏的齐国?

    在各国贵族斗争中,与诸侯同姓贵族往往先贫穷没落了,而异姓贵族却取得民心的爱戴。如晋国的韩、赵、魏三卿可能也是异姓。《史记·魏世家》及《韩世家》记载韩、魏都是周的“同姓”,但是又说,魏之先世“或在中国,或在夷狄”。而夷狄中的确也有姬姓的,如骊戎、狐氏都是姬姓。又韩与后来迁徙于朝鲜半岛的三韩本是同族。魏字从鬼,与隗、媿同字,则可能就是鬼方之后,魏绛和戎之所以成功,可能就因他是戎狄之后。赵则《世家》明言与秦都是以玄鸟(燕)为图腾的,赵与秦都是殷商之后。这样,韩、赵、魏都是异姓大夫而取得了姬姓的晋的政权,这与陈氏以客卿取得姜齐的政权一样。以上说明血缘关系已日益淡薄,地域关系的国家正在酝酿着。

    第七章土地王有、贵族占有与赋税的改革(一)土地王有与贵族占有三代兴革之际,原来遗留下来的氏族公社、家族(宗族)公社等,当然都成为新朝所有。《诗·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不但土地为王所有,就连臣民也是王所有。虽然如此,但是王也有责任把土地和臣民分封一部分给他的诸侯。楚芋尹无宇说“封略之内,莫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王臣”。这是说诸侯国内土地是属于诸侯所有的,诸侯在国内也等于王。因此,诸侯也须把土地分封给他的卿大夫,直至于士。《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这样层层地分割,就是土地王有、贵族占有制度的来源。

    占有不等于私有,从占有到私有还有一段距离。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有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有的同志引用了马克思这段话以后,便认为西周时已有私有土地,这却未免过于仓促。我们认为西周春秋时期主要是土地王有、贵族占有。下面我们引用黄河北岸所谓“南阳”的一片土地为例,说明它经过好几个贵族之手,二三百年之久而所有权始终是国王的,而贵族则只是占有。周室东迁后占领了黄河北岸戎狄的土地,即谓“南阳”,但是戎狄仍常来侵略。周襄王把它的若干块土地封给周司寇苏忿生做了人情。后来苏忿生投奔于狄,这若干块土地就复入狄人之手,直至晋文公称霸,开发南阳才把它收回。因此周王又把它赐给晋文公,晋文公又分赐给狐氏、阳氏,而后又转入郤克之手。当时晋郤至与周争夺鄇田,就是上述狐氏、阳氏之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向晋诉讼。郤至说“温,吾故也,故不敢失(温鄇同在一地)。”单子,刘子向郤至源源本本地陈述这片土地的经过,然后说“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驳得郤至无词对答。由此可知,这片土地虽历经苏忿生、狐氏、阳氏等人,却仍是“王官之邑”,贵族只是占有,而不是为私人所有。(详见《左传》成公十一年)

    有的同志把这段史料只引用到这里,但事实上《左传》昭公三年继续记载了温和州二块土地的情况。(杜注“州本属温,为赵氏邑”。)我不厌其烦,译其大意如次初时,州县为栾豹之邑,栾氏亡后,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都想占有这块土地。文子说“温是我的县。”二宣子说“自郤称(人名)把它从温分出以来,已经过郤称、栾豹和赵氏三家。晋改邑为县,不只州一地,已难追溯其根源了”。文子觉得这话是针对他说的,就不敢要这块土地了。二宣子说“我们不可以只说道理而自己夺取土地,不如也放弃了好。”于是这块土地三家都不敢要。后来赵文子为晋正卿,他的儿子赵获想让他父亲乘机取回州的土地,文子说“二子之言义也,违义,祸也。余不能治余县,焉用州..有州必死。”甚至赌咒发誓,仍不敢要这块土地。后来他把它以晋的名义转赠给郑国的丰氏。丰氏一死,子产又立即归还给晋(见昭公七年)这也是土地王有的证明,不然赵文子怎么能转赠着郑国呢?

    试想一想,这片土地如果从东周初周王给苏忿生时算起至郑丰氏又还给晋,已经历了晋文公、狐氏、阳氏、郤至、赵文子、韩宣子、郤称、栾豹(当然非全部)之手了,时间已达二三百年之久,为什么都只占有而不敢私有?这只能说西周春秋时期土地所有制是王有、贵族占有,而非私有。但是近来也有一些同志根据金文(如《舀鼎》、《咼从鼎》、《格伯殷》以及《卫鼎》等)中记载有关土地转让、赔偿,以及以实物交换的例子,认为西周以来土地已经私有。这是我们以为不可的。因为转让、赔偿,以及实物交换等,严格说来,在土地王有、贵族占有制之下是可以允许的。《格伯■》有“贾三十田”的话,也仍是以物易物的性质。《卫鼎》记载矩伯用十块田换取裘卫价值八十朋的瑾璋,又用三块田换取裘卫的二十朋的赤琥等物。诚如这样解释,(如“贾”字,名家解释尚不一致)我们认为也只以“朋”来折算,与以田来折算相同,则“朋”、“田”尚非货币,正如瑾璋、赤琥等不是货币一样。其次应该注意在交换的进程中,上自“三有司”下至地方官吏参加作证,这只是宗族之间的土地交换行为,而不是以土地私有为条件的商品买卖。又如有人引用如下之例,“晋讨赵同、赵括,武从姬氏畜于公宫,以其田与祁奚。韩厥言于晋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传》成公八年)又“丰卷奔晋,子产请其田里,三年而复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左传》襄公三十年)认为他们占田就是私有土地,并且得到政府的保护。我们认为这些例子只是证明贵族占有,而非私有。子产在郑的改革,只是承认贵族占有或限制其“占田逾制”,而非主张土地私有。

    (二)夺田、兼室事件特别令人注意的是春秋时期夺田与兼室事件的不断发生。

    当然它也可以上溯于西周晚期,如周厉王时,荣夷公“好专利”,得到王的信任。这“好专利”,大概就是厉王没有把分封土地给予诸侯、卿大夫贵族,因为贵族不得占有土地,所以引起贵族的反对,结果被国人驱逐,逃奔到彘。《瞻卬》是刺幽王之诗说“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不消说是因幽王把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和“民人”据为王有。因此加剧了王有与贵族占有的矛盾斗争,这也是幽王所以灭亡的原因。春秋时期夺田兼室的现象更加严重了。谁都知道,掠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是土地还是王有的,贵族虽然以合法占有一定的土地。但春秋以后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土地和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私有的**迅速地增长起来。“占田逾制”是它的表现,进而对于土地和劳动力的争夺,明知是不合法的,而仍连连不断地在贵族间进行着。例如()(鲁闵)公傅(官名)夺卜齮田。(《左传》闵公二年)

    (2)周甘人与■嘉争■田。(《左传》昭公九年)

    (3)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左传》昭公十四年)

    (4)郤奇夺夷羊五田。郤犫与长鱼争田。(《左传》成公十一年)

    (5)晋君..大其私■,而益(增加)归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国语·晋语六》)

    以上夺田都是政治原因,而不是经济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认为私有土地的合法化,或者已是主流。

    “兼室”、“分室”,这些室字不是指妻妾儿女,而是指奴隶和其他动产。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凡奴隶有家属的也可称“室”。在贵族斗争中,一方贵族失败了之后,另方贵族往往把对方的族人、奴隶没收,据为己有。例如()(楚)穆王立,以其为太子之室与潘崇,使为太师,且掌环列之尹。(《左传》文公元年)

    (2)(楚)共王即位,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要之室。(《左传》成公七年)

    (3)(宋)华阅卒,华臣弱皋比之室。(《左传》襄公十七年)

    (4)(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

    (5)(齐)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同上)

    ()(楚)公子围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

    (7)(齐)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其臣曰“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左传》昭公八年)

    (8)(齐)栾施、高强来奔,陈鲍分其室。晏子谓桓子曰“必致诸公”。(《左传》昭公十年)

    (9)(鲁)南蒯谓子仲“吾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子更其位,我以费为公臣”。子仲许之。(《左传》昭公十二年)

    (0)(鲁)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宋)公子地嬖蘧富猎,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左传》定公十年)

    (2)(晋厉公)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归人(《国语·晋语六》)

    以上十二例,时间自文公至昭定,长达二百三十年,地点遍及齐、鲁、宋、郑、楚,而以楚最为突出,这是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的现象。由第一例可以证明,“室”决不是指妻子儿女,因为穆王即使宠幸潘崇,必不致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子儿女都赐给潘崇,因此只能理解为奴隶及其他田地财产等。兼就是兼并;分就是瓜分;取就是掠取。因此,也只有把室作为奴隶土地看待,否则就不好理解。此外还有“相其室”、“治其室”,相、治就是管理别一贵族的奴隶、土地等等。子尾的家臣说“孺子长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见第七例)。因为管理就是兼并的初步。“致诸公”(见第八例)是把奴隶土地归于公室,如果两家贵族为争夺而无法解决其矛盾的时候,(见第九例)即归还公室。

    如果“室”确是奴隶,那么,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对土地贪欲的增长,家内奴隶可能已经使用于土地耕种,家内奴隶确有向生产奴隶发展的趋势。在夺田兼室的浪潮之下,各国公室也有把卿大夫贵族的采邑和土地兼并过多的现象,加以限制的企图。如郑国子驷为田洫,因而使占田过制的贵族丧失了土地,他们乘机起来发动叛乱(《左传》襄公十年)。管仲在齐桓公时,“夺伯氏骈邑”(即过剩的邑)三百,但伯氏“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这当然是少数有“修养”的贵族,才受到赞许,其他有“怨言”者必定很多。《左传》昭公十年记载陈桓子为了争取别的贵族对他的支持,他对“凡公子之无禄者,私分之邑”。但是还不等于说私有制已经形成。

    总上所述,春秋时期的确是处在矛盾的过渡时期,在“公”与“私”的问题上,也同样反映了矛盾斗争的现象。

    (三)赋税的演变《汉书·食货志》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见古代赋与税原来是有区别的,就是说赋是兵赋,税是田税。在井田制度之下,农民助耕公田,殷人叫做“助”,周人叫做“籍”。农民助耕公田以外,在私田上自己劳动所得,即用作为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此即所谓“籍而不税”。公田的收入原来是为社里“公共支出而用”,包括天灾、饥馑、战争以及其他宗教活动等等。夏商周三代兴亡之际,新来的统治者夺取了一部分公社的人民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和卿大夫。公社组织和井田制依然存在,但是它们已经要为统治阶级缴纳贡物、粮食和供应徭役等。在土地王有制之下,这样的公社,包括土地和人口,都成为“王之所有”。因此它们必须向国家登记,叫做“书社”。《左传》襄公十五年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籍书而致之”。二十五家出自杜撰,至少也是后起之说。但它解释“书杜”为“籍书而致之”,是可能有根据的。《吕氏春秋·慎大览》说“武王胜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可惜《吕氏春秋》的成书更晚。但是春秋以后,“书社”之名已颇流行。如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荀子·仲尼》)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管子·小称》)

    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眉以南,书社五百。(《左传·哀公十五年》)

    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景公与鲁君地,山阴数百社。(《晏子内篇·杂上》)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辟而受。”..景公禄晏子以平阴与棠邑及市者十一社。(《晏子内篇·杂下》)

    按社有时也就是“邑”,相当一个小小的自然村落。所以《论语·宪问》说“夺伯氏骈邑”,朱熹注以为邑即社,这是正确的。如《论语·公冶长》说“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就是很小的邑。《子仲姜镈》说“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里的邑大概也只“十室之邑”那么大,则侯氏所赐之邑可能就是社。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社邑的破坏了,故孟子说“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公元前594 年,鲁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但是“经”里仅此三个字,意义不明,因此不得不借助于三传的解释。《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谷出不过藉,就是农民除耕种“籍田”(公田)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负担和剥削。亩是私田,则“初税亩”就是从这年起,鲁国公室还向农民的私田伸手征收实物税了。这里应该联带解释一下“租”字,租字本由助字引申而来,因此我们认为征税以前,应该先已有“租”。“租”为徭役劳动的话,则税就是实物代役租了。

    所征之税率终究怎样,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解释,都是征什一之税,这大概是说,“初税亩”后,于私田也征什一之税,那就是征收十分之二的税了。《论语·颜渊》记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哀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彻是周克殷前征税的方法,现在已征收十分之二,就自然被人所批评。但百年以后的哀公征收十分之二的税还感不足。

    在实行“初税亩”前,农民曾进行过消极怠工的斗争。《诗·齐风·甫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秀桀桀”。甫田是诸侯的籍田,由于农民的消极怠工已长满了荒草。《谷梁传》说“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意思是说,如果官吏剥削农民过重,以致庄稼不善,就不是好的官吏;公田应由农民耕种,如果消极怠工,以致公田长满野草,这就不是良民。《谷梁传》对两方面都作了批评,可知“初税亩”是公田与私田从此都收实物税的意思。

    “初税亩”,不但使农民的负担加重,而且暗示公社井田制已在日益破坏。

    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滕文公》上)可见在野农民只有助耕。孟子主张国野分治,所以才这样说的。但是前590 年,成公元年,鲁“作丘甲”。前483 年,哀公十二年,鲁“作田赋”,田赋即甸赋。丘、甸都属于野的范围,那里原是被征服人民居住和耕种的地方,他们本来是不当兵,不出赋的,而现在丘甸也都征收兵赋了。虽然野人民的负担已有增加,但是国野的对立和界限却在逐渐缩小。

    公元前538 年(鲁昭公四年),郑国子产“作丘赋”,丘赋与丘甲的意思相同。子产于作丘赋前,前543 年(鲁襄公三十年),曾经整顿井田制度,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子产这次田制整顿,只是把贵族“占田逾制”的现象加以整顿,并不是废除井田。郑国经过子产这次改革,居然使它在诸侯间的地位有所提高,可见还是有作用的。

    古代兵制与田制是密切联系的。如族字从■从矢,是旗帜之下,每家出箭一支,五人为伍,十人为什,组成队伍,故族可引伸为宗族、族类。大概一百家为一族(即百室一族)设百夫长,千家则十族,设千夫长。西周时期,请侯与卿大夫分别掌握军队,因此公室与私家在兵权上也有斗争。

    公元前52 年(襄公十一年),鲁“作三军”,经过三家讨论然后结盟,决定“三分公室,各有其一”。后来经过了二十五年(前537 年)三家又经过讨论,决定“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昭公五年)这样鲁公室的兵权已全入三家之手。尤其是季氏择二最占优势。前483 年(哀公十二年)鲁用田(甸)赋时,冉有(时为季氏家宰)征求其老师孔子的意见,孔子是不同意于丘以外又向田(甸)用赋的。因此赋的增加只对私家季氏有利。这与三家分公室的军队也有关系。

    前45 年,晋“作州兵”,同时又“作爰田”。据后人研究,州也是在野的范围内,因此“作州兵”就是征调州人当兵。这是晋国的国野界限从此也消除了。“作爰田”是使国人的公社土地不再重新调整分配,而只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这不但促进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促使私有土地的发展。

    第八章四民阶级的出现及奴隶制问题(一)社会分工与阶级划分春秋战国之际,我国已由青铜器时代进入铁器时代。

    青铜器是铜与锡的合金。在此以前,按铜器的发展,还应该有一个纯铜即黄铜时代,但是二里头文化遗址中却已出现青铜器,饮食器、酒器、兵器都是以青铜制成,农具、工具却很少用青铜制成的,而仍旧是石器、木器、陶器。因此青铜制成的尊、爵、彝、鼎成了统治阶级、贵族阶级权力和地位的象征。青铜器作为生产力是有限度的。

    关于铁器的发明时间,至今考古界还有争论。但是春秋末战国初铁器已象雨后春笋般地冒发出来。正是因为它的发明和使用,促使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进一步的分工和阶级的划分。

    孟子与许行之徒的一次对话,充分地反映了铁器的使用是促使社会分工和阶级划分的动力,不厌其烦,全引于次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乎?”(许行之徒)曰“然”。“许子必织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否,以粟易之。”曰“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曰“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曰“然。”“自为之与?”曰“否,以粟易之。”曰“以粟易器械者,不为厉(害)陶冶,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岂为厉农夫哉?且许子何不为陶冶,舍皆取诸其宫中而用之?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何许子之不惮烦?曰(亦孟子语)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

    这一段对话说明铁器已使用于农业耕作,因此促使陶器业、纺织业的分工。农民需要陶器或布匹(制冠或制衣)就要以自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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