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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生长梅、杏、桃、李、棘、棠;“五位之土”宜生长桃、枣等。《周礼·考工记》,还指出桔不宜种于淮北,“桔逾淮而为枳”。《吕氏春秋·师尊》则有“治唐园,疾浸灌”的记载,意思说种植蔬菜的园子须及时灌溉。

    林业技术人工植树造林,文献记载始见于周代。《诗经·郑风·将仲子》“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说明一般农家已在家前屋后种植经济林木了。春秋战国时已出现大片的桑林、漆树林②。“为畿封而树之”③、“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④、“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列树以表道”②等记载说明当时已注意修造防护林和种植行道树了。随着植树经验的积累,认识到不同地形、不同土壤对林木生长发育的影响,形成了初步的树木生态观念。《管子·地员》记载说“五息之土,若在陵在山,在坟在衍,其阴其阳,皆宜桐、柞,莫不秀长;其榆其柳,其檿其桑,其柘其栎,其槐其杨,群木蕃滋,敷大,条直以长。”

    对森林的保护也予以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严禁烧山,提出“修火宪,养山林”,③制订防火措施以护养山林。二是禁止滥伐,强调“斧斤以时入山林”④;“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⑤。林木砍伐 杨树达《卜辞求义》9 页;商承祚《殷墟文字类编》六、六;土襄《簠室殷契类纂》 页。 酆裕恒《公元前我国食用蔬菜种类探讨》,农业出版社,958 年。

    ② 《韩非子·显学》“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訾谤”;《周礼·地官·载师》中提到了“漆林之征”。③ 《周礼·地官·封人》。

    ④ 《周礼·夏官·掌固》。

    《周礼·夏官·司险》。

    ② 《国语·周语中》。

    ③④ 《孟子·梁惠王上》。

    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周礼·秋官·柞氏》“夏至日,令刊(砍)阳木而火之;冬至日,令剥阴木而水之”《礼记·月令》则记载说,孟春之月和季夏之月“禁止伐木”,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三是设置“山虞”、“林衡”等官员负责管理。

    畜牧技术先秦春秋战国时期,畜牧业特别是养马业已相当发展,在家畜外形学和家畜繁殖、饲养、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出现了兽医。相畜术,在夏、商、周时期就有了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则有了初步发展。如相马,除了对毛色的重视外,还重视齿形和体形的选择。据《吕氏春秋·观表》记载,战国时有十个著名的相马专家寒风相口齿、麻朝相颊、子女厉相目、卫忌相髭、许鄙相髭、投伐褐相胸胁、管青相膹吻、陈悲相股脚、秦牙相前、赞君相后。

    繁育技术。重视适时配种,《礼记·月令》“季春之月,乃合累牛腾马游牧于牧。”保护幼驹和孕畜,《周礼·夏官·校人》有“执驹”的记载,就是在春季马交配时严格管束好幼驹,使其不混杂于牝马之间,滥肆交配而影响正常生长发育。“仲夏,游牝别其群,则絷腾驹”,“游牝别其群”,则是把孕育分群放牧,以免受到他畜的伤害。三是使牝、牡头数有适宜比例,《周礼·夏官·校人》“凡马,特居四之一”。即比例为三牝一牡才能使牝马不空怀,提高产驹率。掌握去势术是我国古代畜牧兽医技术的一大成就,《夏小正》中的“攻驹”,《周礼·夏官·校人》中说的“攻特”都指的为雄马去势。甲骨文中则有关于阉割猪的字符■、■。牲畜经过阉割就能膘肥肉壮,性情温顺既便于饲养,也提高了经济价值。

    饲养管理技术。放牧技术,有了一定的放牧地,《诗经·鲁颂· 》“    牡马,在坰之野”,“坰”就是牧马之地;放牧时间也有规定,《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中有所谓“凡马,日中(春、秋分)而出,日中而入”的说法。牧地管理技术方面,《周礼·夏官·牧师》中有“孟春焚牧”的记载,郑玄解释说孟春焚牧是为了“除陈草生新草”,使牧地有充足的优质牧草供牲畜食用。舍饲技术,《周礼·夏官·圉师》中有“春除蓐,釁厩;始牧,夏庌(庑也)马”的记载,意思即春天始出牧时,要清除马厩中的褥草、垫土,使之清洁;夏天要把马系于庌中使之凉爽。军马管理技术在《吴子》,一书中已有初步总结,饮食上强调要“适其水草,节其饥饱”;在居住上要“冬则温厩,夏则凉庑”;在调教上要“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在骑具上要“鞍勒衔辔,必令完坚”;在使役上要“日暮道远必数上下,宁劳于人,慎无穷马”等。

    栽桑养蚕技术.蚕槡(宴乐射猎采桑纹铜壶)

    ⑤ 《荀子·王制》。

    《吕氏春秋·十二纪》。

    《吴子·治兵第三》。

    2.低干桑(辉县琉璃阁出土采桑纹铜壶盖)

    到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桑树已大量进行人工栽培,并从自然生态的乔木形过渡到人为经济利用的各种栽培形式。从战国时期的一些铜器上,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桑树的多种剪定形式。“宴图二十战国铜器上的桑树乐射猎采桑纹铜壶”②上绘的是美观而又符合高产养成的乔木桑。“采桑猎钫”上则有两株不同类型的桑树,一株是乔木桑;另一株是经过剪定修正的高干桑。在“采桑纹壶盖”②上看到的是低干桑的图象。有人认为这种低于养成形式即后世所谓地桑或鲁桑③。

    养蚕技术方面。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首先是有了专用的蚕室,《礼记·祭义》“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其次,有了成套的蚕具设施“曲、植、蘧筐”④,即蚕箔、蚕架、采桑筐等。第三,有了浴种消毒的措施。蚕种表面附有鳞毛、蛾尿等污秽之物,往往是病菌窝藏之所,在孵育蚕种前“奉种浴于川”⑤,能起到一定的消毒防病作用。此外,还知忌喂湿桑叶,要把湿叶“风戾以食之”。

    ② 杨宗荣《战国绘画资料》。

    徐中舒《古代狩猎图象考》。

    ② 郭宝钧《山彪镇与琉璃图》。

    ③ 夏鼐《我国古代蚕桑、丝绸的历史》,《考古》972 年第2 期。

    ④ 《礼记·月令》。

    ⑤ 《礼记·祭义》。

    第七节狩猎、采集、捕鱼和植树的活动狩猎商代狩猎活动比较频繁,卜辞中常有狩猎的记载。猎获量最多的动物是鹿类和狐,还有豕、兔、马、鸡以至虎、兕象等。有时,一次猎获鹿可达几百头,可见其规模是很大的。西周春秋,狩猎仍然常见于记载。《逸周书·世俘解》谈到了武王克殷后进行的狩猎活动,《诗经·小雅·吉日》、《车攻》、《郑风·叔于田》、《大叔于田》、《秦风·驷■》等都描述了西周春秋王室贵族大规模狩猎的场面。《周礼》言田猎者甚多,“山虞”“川虞”“迹人”等的职掌都与狩猎有关。但这时的狩猎一般已在农闲进行,且与军事演习相结合。《左传》隐公五年说“故春搜、夏苗、秋弥,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对劳动人民来讲,狩猎是肉食来源之一(如《豳风·七月》载冬闲时农夫狩猎捕得小野猪可以归己),但狩猎的主要意义还在于保护农业生产。因为当时地旷人稀,鸟兽尚多,为害庄稼。如《春秋》庄公十七年记载多麋成灾。因此,对付野兽是一件要紧的事。《周礼》中有“雍氏”一职,“春令为阱获”,“秋令塞阱获”,就是一种对付野兽保护农田的措施。对于各级贵族来讲,狩猎除了是一种娱乐活动以外,也是和“祀与戎”相联系的一方面进行军事演习,另一方面以擒获作为祭品。西周春秋各级贵族多有供狩猎游乐的园囿。不过到了春秋晚期以后,这种狩猎活动已受到限制,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子产禁止丰卷田猎,说是“唯君用鲜,众给而已”。《管子·问》“国子弟之无上事,衣食不节,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弋猎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反映它在战国时代确实是趋于衰落了。

    采集先秦时代野生植物的采集仍是人们生活资料的来源之一。

    从《诗经》记载看,当时采集活动很频繁,采集范围很广泛。其中很多是佐食的野菜,如荼、堇、荠、芑、莫、葑、葍、蓫、■、蕨、薇、卷耳、荇菜等等。《诗经·豳风·七月》反映当时农民除了吃黍、稷、菽、麦、麻等粮食和瓜、枣等蔬果外,还采食野生植物荼(苦苣菜)、鬱(郁李)、■( ■,俗称野葡萄)等。《礼记·月令》“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荀子·王制》谈到的山林川泽中的“百索”,也就是百蔬。《周礼·冢宰》的九职中“八曰臣妾敛疏材”。疏材也是指“百草根实之可食者”(郑玄注)。这些蔬食之所以仍有必要,是因为当时农业生产尚不够稳定,受自然灾害威胁较大,所以它们除平时辅助主食外,凶年还可以作为度荒食品。故《尔雅·释天》说“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

    不过对诗经时代的采集业也不宜估计过高。第一,《诗经》中采集对象除佐食的蔬菜外,还有作为衣着原料的如葛、菅,作染料的如绿、蓝,作药用的蝱(贝母)、萱草、艾、养蚕用的蘩以及饲料薪柴等等,总之,以蔬菜和生活用品为多,并非主要食物来源。第二,《诗》言采者甚多,但并不都是野生植物。如《鄘风·桑中》“爱采麦矣,沫之北矣。”黄河流域并无野生小麦,故采麦与获麦同义。准此,则《诗》中所谓“采葑采菲”,所谓“采采芣芣”都可能是指栽培植物的收获。第三,《诗经》中某些采集活动是带有宗教意义的,是原始社会的历史孑遗。如《召南·采苹》于以菜苹?南涧之滨。于以采藻?于彼行潦。于以盛之?维筐及筥。于以湘(烹)之?维锜及釜。于以奠之?宗室之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诗中少女主持祭祀正是原始社会妇女领导进行采集活动在宗教上的再现。《左传》隐公五年“君子曰苹蘩蕴藻之菜,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同样是对采集时代的一种朦胧的回忆,不能说明采集仍在周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捕鱼业和人工养鱼先秦时代薮泽众多,江河浩淼,有利于鱼类的繁殖,《诗·卫风·硕人》“河水洋洋,北流活活,施罛濊濊,鳣鲔发发,葭菼揭揭..”《诗·周颂·潜》猗与漆沮,潜有多鱼,有鳣有鲔..”《诗》中这类记载很多,真所谓“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因此,捕鱼业是比较发达的。

    《夏小正》中不但以“鱼陟负水”、“獭祭鱼”作为捕鱼季节到来的物候标志,而且有“虞人入梁”的记载。从卜辞中可以看出,商代有时把鱼用作祭品,商王也参加捕鱼活动。《诗经》中许多诗篇涉及捕鱼,捕鱼方法有钓、网,梁和笱(人工鱼梁)以及潜(人工鱼礁)等,网具有罛(大拉网)、罩(竹鱼罩)、九罭(百袋网)、汕(撩网)等,所载鱼类则有鳣、鲔、鳟、鲂、■、 、鲿、鲨、鰋、鲤、鳖、鲦等,反映出捕鱼业的繁荣。

    除河流湖泽中产鱼外,东方沿海地区又产海鱼。《禹贡》中青州贡“海物”,徐州贡“鱼”,都是海产。《周礼·职方氏》青州、兖州“其利蒲鱼”,幽州“其利鱼盐”,其中的“鱼”,相当部分当是海产,齐国即以产鱼著称。《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通鱼盐。齐景公时代设“祈望”管理“海之蜃盐”。而陈氏厚施,“鱼盐蜃蛤,弗加于海”,说明齐国大贵族也有经营海鱼生产的。

    捕鱼是先秦时代人们肉食的重要来源。“炰鳖鲜鱼”②是贵族的佳肴。

    《周礼》中有“人”“掌以时,为梁,春秋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薧,以供王膳羞。”又有“鳖人”掌供应王室鳖类食品。由于大牲畜向役用发展,鱼类食品在一般人的肉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孟子在谈到民食时就是把鱼鳖同五谷和鸡豚狗彘之畜并提的③。《诗·小雅,无羊》“牧人乃梦,众维鱼矣。”“大人占之,众惟鱼矣,实惟丰年。”郑笺云“鱼者,众人之所养也,今众人相与捕鱼,则是岁熟相供养之祥。”由于鱼为庶人常食,故亦为庶人祭祀之品。《国语·楚语上》“祭典有之曰国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馈,土有豕犬之奠,庶人有鱼炙之荐。”

    随着捕鱼业的发展,人工养鱼在先秦时代亦已出现。卜辞中有 据游修龄先生考证,“芣■”是薏苡。见所著《古农书疑义考释(四则)》,《浙江衣业大学学报》第 卷第 期,980 年5 月。

    《孟子·梁惠王上》。

    《左传》昭公三年。

    ② 《诗·大雅·韩奕》。

    ③ 《孟子·梁惠王上》。

    “贞,其雨,在圃渔。”(后上三一、二)

    这里的圃应与园囿相类,是在圈围起来的一定范围内保护、繁殖和利用野生动植物的地方。在圃中生长的鱼可能是人工养鱼的萌芽。《诗·大雅·灵台》“王在灵沼,於牣鱼跃”。郑笺“灵沼之水鱼盈满其中,皆跳跃,亦言得其所。”灵沼是周文王在丰京宫城修的水池,故其中之鱼当为人工养殖。又《孟子·万章上》载昔者有馈生鱼予郑子产,子产使校人(赵注主池沼小吏也)畜之池。

    校人烹之。反命曰“始舍之,圉圉焉,少则洋洋焉,攸然而逝。”

    可见周代人工养鱼确实开始了。以上两例都是在园囿中养鱼,这种经验必然会推广到人工陂塘中去。《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战国至汉初的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时,有“水居千石鱼陂”一项,这种大规模的陂塘养鱼不可能是突然发生的,必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饭稻羹鱼”是楚越地区经济生活的重要特点,在这基础上可能较早地发展了人工养鱼。《吴越春秋》载“越王既栖会稽,范蠡等曰臣窃见会稽之山,有鱼池上下二处,水中有三江四渎之流,九涘六谷之广,上池宜君王,下池宜民臣。畜鱼三年,其利可数千万,越国当富盈。”这反映了吴越之地很早就有人工养鱼的池沼,而这种池沼可能是和用于稻田灌溉的陂塘结合在一起的。所谓《范蠡养鱼法》虽是西汉入托名范蠡之作,但亦当与南方养鱼比较发达有关。又《华阳国志》记载李冰在成都平原也建造过养鱼的陂池。

    人工植树造林的开始人类砍伐利用林木是很早开始的,但人工植树造林却发生较晚。从现有材料看,植树始见于周代文献。如彼乐之园,爰有树檀。(《诗经·小雅·鹤鸣》)

    荏染柔木,君子树之。(《诗经·小雅·巧言》)

    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诗经·郑风·将仲子》)

    树之棒栗,椅桐梓漆,爰作琴瑟。(《诗经·鄘风·定之方中》)最初的植树,大概就是发生在园圃和住宅宫室的周围。不过,周代的植树已不限于上述范围了。如《秦风·晨风》“山有苞棣,隰有树檖。”种檖(梨树)于野外的下隰地中。《国语·周语下》载单襄公使陈,看到陈国“道无列树,认为是亡国之征,说“周制有之曰列树以表道..”可见种植行道树很早就为人们所注意。《左传》襄公九年,“诸侯伐郑,..斩行栗”,这里说的就是行道树。据《周礼》所载,当时在封疆沟涂、城郭旁边都种植树。春秋晚年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和不合理的樵采牧猎,山林的破坏在有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如《孟子·告子上》载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正因为这种情况的发展,人们保护林木的呼声更高了,人工造林也获得初步的发展。如《左传》昭公十六年载 见周礼之《地官·封人》、《夏官·司险》、《掌固》。

    郑大旱,(子产)使屠击,视款,树柎有事于桑山。斩其木,不雨。子产曰有事于山,艺山林也,而斩其木,其罪大矣。夺之官邑。《韩非子·显学》称“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訾谤。”此处以桑名山,当系人工树艺之桑林。所以子产对砍伐林木的人是不能容忍的。《周礼·载师》提到了“漆林之征”,当时人工种植之漆林大概也是比较普遍的。《荀子·解蔽》“冥冥而行者,见寝石以为伏虎也。见植林以为后人也。”也反映了当时人工林确是存在的。《荀子·权修》“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管子·小权修》托言管仲“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可见春秋战国时的进步思想家政治家对植树造林是很重视的。

    不过,总的来讲,对我国先秦时代植树造林的估计不宜过高。当时植树造林的规模较小,范围较窄,以宅旁行道植树为主,树木种类则主要是经济林木,如做车轮的檀树、做琴瑟的椅桐梓漆、养蚕的桑树,以及果树等。对山林中的林木,一般只是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八节农业生物学知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与之有关的生物学知识也不断得到积累和丰富。

    人们如对那些适宜于农作物和畜养动物的自然条件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就能更有效地利用这些条件来改造自然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这门学问今天叫做动植物生态学。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春秋战国时期己较丰富,《管子·地员》就是一篇代表作。《地员》基于“草”和“土”的辩证认识,把植物与生境视为统一整体,明确指出“凡草土之道,各有榖造,或高或下,各有草土(物)”。意思是说,植物与生长环境——地势是相互联系、有规律可循的,不论是山地、平原或水泉都各有其所宜于生长的植物。《地员》作者还在考察了“九州之土”十八种土壤的性能及其植被(包括农、林、牧、渔)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每州(土)有常,而物有次”的概念,认为人们可以根据每种土壤各有其所宜于生长的动植物这一规律来计划农业的布局。

    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人们必须对动植物的不同种类加以辨别和分类。从甲骨卜辞中有关动植物名称可以看出,商代人们已根据动植物外部形态特征来进行分类。春秋成国时期,出现了我国古代动植物分类的初始体系。《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把生物分为动物与植物两大类。动物又细分为毛(兽类)、鳞(鱼类、蛇类)、羽(鸟类)、介(龟鳖类)、驘(自然界人类,包括猿猴类)。植物则细分为皂物(柞、栎之属)、膏物(杨柳之属)、核物(核果类,李梅之属)、荚物(荠荚、王棘之属)、丛物(萑苇之属)五类。《考工记》还将动物归总分为“小虫”和“大兽”。小虫,相当于今天之无脊推动物;大兽,相当于今之脊推动物。战国时开始汇集的我国最早一部辞书——《尔雅》则把植物分为草、木两大类,动物分为虫、鱼、鸟、兽四大类。这些分类认识,为我国以后动植物分类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在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生物资源的破坏已引起人们的注意;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必须保护生物资源。对植物资源,主要是林木,提出“发(伐)必有时”;采伐方法提出了“泽不伐夭(幼小,未长成的树)”、“山不槎蘖(根旁的小树苗)”②,就是说伐木时要保护天然更新的幼树。对动物资源的保护禁令内容有“不杀胎”、“不覆巢”③,即禁覆巢取鸟卵和杀害孕兽;“不殀夭”、“不麛不卵”④,即禁止猎取一切鸟兽的幼仔;“牺牲毋用牝”⑤,不许用母鸟、兽为祭品;季春三月,“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馁兽之药,毋出九门”;三月为鸟、兽孵乳时节,绝对禁止打猎,捕捉鸟兽的各种器具和毒饵一律禁止使用。捕捞鱼类也要“取之有时”,“鼋、亀、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数罟不入洿池”②,即不许捕捞小鱼。二千多年前就 《管子·八观》。

    ② 《国语·鲁语》。

    ③④ 《礼记·王制》。

    ⑤ 《礼记·月令》。

    《荀子·王制》。

    ② 《国语·鲁语》。

    有这样考虑周到的生物资源保护思想是很难能可贵的。

    第九节《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收录于《吕氏春秋》“六论”的最后部分“士容论”中。它们是“士容论”的后四篇,内容与前二篇无关联。其所以被收录,完全是为了体现“百家兼收并蓄”的宗旨。这四篇农学论文可能出自战国时期农家学派之手。书中记述的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和理论,与同时期其他诸子著作中提到的很相似。讲的是战国末期的一般情况,而非专指秦地而言。《上农》等四篇,大致阐述了农业生产中的四个大问题。《上农》讲的是重农思想和政策;《任地》讲土地利用;《辩土》讲耕作栽培;《审时》讲农时。具体涉及农学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从巩固国家、社会安定、安土重迁等方面反复阐述重农的必要性“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议),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徒,重徒则死其处而无二虑。”反之,“民舍(■)本事末,而不令(不服从命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事末则其产约(财产轻便),其产约则轻(容易)迁徒,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2)第一次明确提出天、地、人为农业生产的三个因素“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②把人放在第一位,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但也重视客观因素。这一看法,以后一直成为我国传统农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3)全面总结了土壤耕作的经验,首先是前面已讲到的土壤耕作五大原则,把土壤耕作的基本任务提出来了。其次,总结了因时耕作和因土耕作的技术操作及其主导思想,初步提出了我国传统耕作技术的理论。(4)系统地总结了垄作的栽培经验,成为我国最早、最系统论述垄作栽培的文献。(5)具体总结了适时耕作同产量和质量的关系。《审时》篇根据对禾、黍、稻、麦、麻、菽六种作物“得时”、“先时”、“后时”的生长状况作了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指出“得时”者则“稼兴”、“米多”、“味甘”等,反之则为另一种情况。从而深刻地指出了掌握农时与提高产量和质量的关系,为“不违农时”的栽培原则提供了论据。

    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六国”时的农学作品有《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等,但这些文献都已散佚,只有《上农》等四篇保留至今。因此,它成了我们研究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资料。《上农》等四篇在农业思想、传统农学操作方面所提出和论述的问题都是在此以前所没有的;而且有些认识,如对垄作技术的论述,对农时的重要性看法等等,在我国整个古代,论及这些问题时,都没有超过它的深度。因此,《上农》等四篇在我国农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吕氏春秋·上农》。

    ② 《吕氏春秋·审时》。

    第二章手工业、商业和货币在我国商周社会里,由于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很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生产,但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作为商品使进入流通的过程。产品生产者是公社,占有者是国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②。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赋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国语·晋语四》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韦昭注云“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廪也。”可见,当时的工商业也主要是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即由官府供给原料、场所,由官府组织加工,其产品也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也就是所说的“食,官廪也”。到了眷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公社组织逐渐解体,便从平民中兴起了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它的出现,也就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从此,我国商品生产不仅有了发展,金属货币随之产生,豪民经营的六手工业和垄断市场的大商人也就相继出现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 卷第34 页。

    第一节商殷时期的官工商业和货币青铜器在商代,冶铸青铜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技术,青铜铸造业是当时各类手工业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行业。当时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殷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现有的地下资料证明从陕西到山东,从河北到江西,包括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在内,都有早商铜器的发现。在郑州曾经发现两处较大的早商铜器作坊遗址。一处在商城以南,即今南关外东南约一华里,总面积约一千零五十平方米,遗址范围内到处散布有坩埚残骸、红烧土、炼渣、木炭和上千块的陶范等,并发现一处半陷入地下的非常简陋的住室。另一处在商城之北,即河南饭店一带,面积约二百七十平方米,在一号房基内外,发现有一层粘附铜渣的硬土面,上面有十多个圆锥窝;附近也散有坩埚残器、陶范和红烧土等。从陶范的特征和铜器本身的铸迹观之,可知当时就已能够铸造出较为精致的武器和容器。

    到了商代晚期,冶铜术达到了更为崭新的阶段,其分布地域比商代前期更为扩大北从长城以北的辽宁的东部,南到长江流域的大部分地区,西从陕甘一带,东至江浙沿海,在这纵横数千里的范围内,都有晚商铜器发现,其影响所及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晚商的青铜工业主要是由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控制,因而在王都殷墟集中了更多的作坊,成为全国青铜铸造业的中心也区,这些作坊的规模较之郑州早商时期的大得多。例如,959—90年在小屯东南一公里的苗圃北地铸铜遗址,估计其总面积至少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出土陶范达三四千块②。在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和数量上自然都有增加。历年出土的晚商青铜器,估计可达数千件之多,如果加上兵器、车马器和工具等,当在万件以上。939 年在安阳武官村出土的《司母戊鼎》,通耳一百三十三、横长一百一十、宽七十八厘米,重达八百七十五公斤,是上古最重的青铜铸件,投入铜料在千斤以上。这不仅是我国青铜时代最大的,也是古代世界青铜文化史中所仅有的。经过光谱定性分析和化学的沉淀法所作的定量分析的结果③,证明它是用铜、锡和铅三种元素所溶成的青铜合金铸成。这三种金属元素所占比例,与《周礼·考工记》载的“六齐”即“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锺鼎之齐(齐,合也,指合金。古者以铜和锡为之,铜锡皆柔,和之则较坚韧,上齐下齐以含锡量之多寡分之,锡少为上齐,锡多为下齐)”,基本吻合。由于铜液热快冷速,所以必须在较短时间内灌注完一种器物才行,否则就会出现冷隔。我们知道,当时是用“将军盔”熔铜的,而一个“将军盔”一次只能熔铜一十二点五公斤,前述的《司母戊鼎》重八百七十五公斤,至少需要七十个“将军盔”同时进行工作才行。如果以每一“将军盔”需用三四人进行工作计算,则共需二百五十人。马克思说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957 年第 期。 廖永民《郑州市发现的一处商代居住与铸造铜器遗址简介》,《文物参考资料》957 年第 期。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 《958—959 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9 年第2 期。③ 杨根、丁家盈《司母戊大鼎的合金成分及其铸造技木的初步研究》,《文物》959 年第2 期。“简单的协作,也可以生出伟大的结果来”,《司母戊鼎》的铸造,正是这样的一个结果。

    现在所能见到的商代青铜器物属于容器者有鼎、殷、壶、盘、鬲、爵、觚、鬲、尊、卣、罍、彝、觥等,其他方面有乐器和车马饰物。容器主要是供奴隶主贵族使用的,制作讲究,上面有浅浮雕的花纹,常见的有饕餮纹、云雷纹、凤鸟纹、象纹和虎纹等。晚期的铜器上常常还铸有铭文。青铜工具有刀、斧、锛、凿、钻、锥、铲和鱼钩等,而石斧、石凿等在商代仍被使用,这就说明青铜器的出现还无法完全取代石器工具。

    陶瓷、骨、角、玉、漆器在商代只有奴隶主贵族才能使用青铜器,对大多数的平民来说,陶器仍是不可缺少的。在郑州铭功路西侧,发现了一处规模较大的早商制陶遗址②。在约一千四百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陶窑一十四座,房基十余座,有的房基显然与制陶有关。郑州发现的早商原始瓷器,已经接近于一般的瓷器,这就把我国发明瓷器的历史至少提早到三千多年前的早商时代。晚商的陶瓷工业,基本上是延袭了早商而来的,但又新兴了两种陶业,即一种是刻纹白陶,另一种是明器的制作。刻纹白陶是当时的一种珍品,也是奴隶主贵族的专用品,不仅一般平民不能享用,就是小奴隶主贵族也未必能够占有。

    在商代,骨、角、牙、蚌器的用途很广,无论在生产、生活、文化和工艺方面都很需要,因此由地下发掘资料中可以看出,从早商到晚商,都有专门的作坊进行生产②。当时的手工业除了铸铜、烧陶和制骨三个主要部门外,还有玉石业、漆木业以及纺织、缝纫等。商代的玉石器多半是经过雕刻的,有深刻、浅刻,立体或半立体的雕塑,以及镂空雕等,技术非常复杂。竹、木、漆、纺织品等有机物易朽,不易发现实物,但从例如木器的遗痕看来,湖北黄陂盘龙城中型墓和河南安阳殷墟陵墓中发现的雕花木郭板痕,上面还雕刻有与铜器花纹相似的成组饕餮纹、夔龙纹等,可以看到当时的雕木工业的发达程度。“文化大革命”中,在河北蒿城台西属于商代前期的第 号房基的南城外,也曾发现盘、盒之类的漆器残片③。胎虽腐朽,还可大体看出是薄板胎,而且有的在雕花木胎上髹漆,使漆器表面呈现出浮雕式的美丽花纹,漆面乌黑发亮,很少杂质。这不仅表现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晒漆、兑色、髹漆、镶嵌等方面的成就,而且反映了漆器工艺已经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当时的漆工有可能已经脱离了木工而成了一项专门的行业。

    舟车制造业此外,商代已有制造舟、车的手工业。这除在甲骨文中已有舟、车字外, 《资本论》第 卷,人民出版社953 年版第399 页。

    ② 安金槐《郑州地区的古代遗存介绍》,《文物参考资料》957 年第8 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l973 年安阳小屯南地发掘简报》,《考古》975 年第 期。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957 年第 期。③ 河北省博物馆等台西发掘小组《河北藁城县台西村商代遗址973 年的重要发现》,《文物》974年第8 期。

    还在殷墟发掘**发现车马坑十六座,内出土殷代车子十八辆。据此可以推断,用四匹马即两服两骖在殷代晚期已经出现。这种车,是由车驾、车舆和轮、轭几部分构成的。迄今发现的车马坑中,除了个别例外,几乎都发现有成套的青铜武器。这说明马车在商代主要是奴隶主贵族用于作战和狩猎的工具,真正用于交通事业上的当不会多。

    以职为氏的工商业者《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初曾经俘虏了以职为氏的工商业者,其中有索氏(绳工)、长勺氏、尾勺氏(酒器工)、陶氏(陶工)、繁氏(马缨工)、葵氏(锉刀工和釜工)、樊氏(篱笆工)、终葵氏(椎工)等,可见这些专业之间的分工是很细的。甲骨卜辞中的■字,除释为贡典之贡外,还有作为一种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于工..尤”(《文》52)、“其令又(右)工于..”(《存》.22)、“卜余..左工..”(《京》355)、“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粹》284)这里的“工”,不能解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为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多为工奴,似需研究。甲骨卜辞中云“癸未卜,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然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尤,“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己酉贞,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这条卜辞也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这从前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乍三自,右、中、左”(《粹》597)、“■马,左、右、中人三百”(《前》3.3.2)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也有左、有的编制,得到说明。

    交换与贝币由于公社的残存,商代的商品交换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但从甲骨文中有贝字和商墓中又有贝的出土,说明贝在当时确已作为货币使用了。在郑州和辉县的早商墓葬中都发现了用贝随葬的现象,尤其是郑州白家庄一个奴隶主的墓中,埋葬了穿孔贝达四百六十多枚。在殷墟晚商墓中,殉贝的现象更为普遍。例如,953 年大司空村发掘的一百六十座左右的平民墓中,八十三座有殉贝。从有些贝的放置位置看,好象是作为装饰用品用的,但多数含在口中,握在手里,与后世用玉或铜钱随葬的风气同,是一种显示财富的象征。《尚书·盘庚》云“具(聚集)乃贝玉”,“无总(聚)于货宝”,看来“贝玉”与“货宝”显然是居于同等地位的。商末铜器铭文中,又常有“赐贝”“赏贝”的记录,并且往往以“朋”为计算单位,可见,贝在当时已经成了交换的媒介。《尚书·酒酷》所说的西周初年朝歌一带的商殷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的情状,也说明商殷时期各地之间的互通有无可能就是 杨宝成《殷代车子的发现与复原》,《考古》984 年第 期。

    马得志等《一九五三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955 年第9 期。依靠这种专业商人来进行的。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官工商业和货币“百工”和官手工业在西周奴隶社会中,由于仍然残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所以,无论是王都或各诸侯国中的工商业,基本上承袭了商代特别是其晚期的“工商食官”制度。当时比较重要的手工业都是由王室和诸侯贵族所控制,而由百工直接掌管。百工就是百官,他们统辖着各种行业的生产。当时的商人,不仅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奴隶主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官。凡执技以上市者不贰市,不移官。”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西周时期的手工业,除了上述的官府手工业外,还有属于公社农民家庭副业的民间手工业,但都是为了自给自足而生产,只有少数手工业品用于交换。

    青铜工业的发展在西周官府手工业中,最为重要的仍然是青铜工业。早期铜器的分布地点,除了丰、镐和成周外,各地的诸侯国大概也都有铸造。已经发现的西周早期最大铜器如《大盂鼎》,虽然没有商代《司母戊鼎》大,但这时发现的青铜器总量却超过了商代晚期。可见,西周早期的青铜工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西周中期以后的铜器出土数量则超过了早期,例如在长安、扶风、岐山等地历年来发现了多批窖藏铜器,一窖少则四五十件,多则百余件,其中大部分是属于这一时期的。又如,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出土铜器竟达一百八十一件,其他大宗的工具、武器、车马等器物,更不下五千件。其数量之多,说明了那时生产规模的扩大。商代铜器中以酒器的门类最为丰富,西周时代则着重于饪食器。西周铜器的主体是鼎、鬲、甗、和■、 、簠。我们说周人减少了酒器的铸造,并不是绝禁饮酒,不过是有了一些节制而已。西周中晚期的青铜酒器主要是壶和盉。西周晚期青铜酒器非常少见,如爵,改变了形状,成了有柄的圈足小杯,觚也降低了高度成了有把手或双把手的杯形器。与铜器的形制相适应,西周时代铜器艺术装饰的题材和风格,与商代大体相同,也有浓厚的民族特色。这种铜器装饰题材的独特的内容和风格,以及极为别致的装饰方法,完全说明了商周的铜器艺术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产和发展起来的。再从铸造技术看,这时已经摆脱了商代的铸铜工艺,发明了一模翻制数范的方法。例如虢国墓出土的鬲、■、簋、壶等器,和其他地区西周中晚期常见的同类器物,往往都是采用这种方法铸造的。在虢国墓中还发现有三面铜镜,这表明在当时的青铜工业中不仅有礼器、武器,而且有了生活用品。

    陶瓷和纺织陶器,仍然是当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左传》定公四年载,周王赏赐给康叔的“殷民七族”中有陶氏,大概是以烧陶为其职业的。可见,西周时期的陶业生产已经有了专门的行业。最近,在陕西岐山扶风发现了两处西周早、中期的宫殿遗址,其中一处就是使用瓦的建筑物。这种瓦虽然仅是使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宫室上,但是,它在中国建筑史上却具有重要意义。原始瓷器的生产,在商代的基础上也有了一定的发展。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等地的西周墓中均有原始瓷器发现。在淬西张家坡遗址中也发现了极少量的原始瓷器,表面有青色或黄色的釉,能够看出器形的有豆和垒两种。这就说明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西周时期已经掌握了陶瓷工艺的高度水平。

    西周时期的玉器使用更加普遍。它不仅用于奴隶贵族服饰或其他佩带物上,而且又是他们区别尊卑的礼器,如璧、环、瑷、璜、圭、璋、琮以及戈、斧、刀之类的仿兵器仪仗用品,等等。这些玉器都很精细,并有专门的作坊进行制作。在西周沣西遗址中,曾经发现有大量的纺陶轮和少量的石、骨纺轮以及骨、角、铜制的锥、针之类的工具,说明纺织业是当时的一种重要的手工业。

    当时的纺织品遗物或遗痕,在那时的大小奴隶主贵族墓中时有发现。陕西宝鸡茹家庄西周中期墓中新发现的一批有关蚕、丝的实物和遗痕,为研究西周丝织和刺绣提供了重要资料。据《尚书·禹贡》所记,兗州“厥贡漆丝,厥篚织文”;青州“厥篚檿丝”。贡品都是各该地方的特殊物产或著名物产,以丝织品上贡,标志着丝织品的产量之大或织作之精。齐是周代丝织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史称“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②。齐国的丝织业在西周初年己开始发展起来,当太公初封营丘时,由于“地潟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故齐能“冠带衣履天下”③。车,除了用于战争外,也是当时重要交通工具。西周时期的车,形制更加精巧,种类更为增多。制造一辆车,要有木工、金工、漆工和皮革等多种工匠的合作,构成了一种综合性手工业。西周时期的大小奴隶主贵族,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往往随葬其真车真马。从已经发现的西周车的构造看来,较之商代虽然多少有些改进,但基本上承袭了商制。

    西周时期的青铜艺术是典型的奴隶主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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