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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施德于民众的话。可见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隶。目前论者常常以《盘庚篇》中的“畜民”为奴隶,恐难成说。因为,《说文》段注说“畜”字训“积”外,还可以训为“奸”,如云“古假为‘好’字,如《说苑》尹逸对成王曰‘民善之则畜也,不善则仇之。’晏子对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谓‘畜’即 马得志、周永珍等《953 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955 年第9 期。又见出土文物展览工作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第24 页,972 年。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957 年第 期。杨钟健、刘东生《安阳殷虚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949 年第4 期。 详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研究室编《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节。‘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见,《盘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应当解释为你们都作我的好民众。如果与前两句即“占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联系起来,更可证明“畜民”确非奴隶。

    在《尚书·盘庚篇》中,盘庚曾对“众慼”们说过“相时检民,犹胥顾于箴言”。这里的“■”字,据《说文》说“■■也,■利于上佞人也”,当有贱小之意。《尚书·立政》《正义》云“无有立政用■利之人者”里的“之人”,阮元《十三经注疏校勘记》说“宋版‘之’作‘小’”。可见,“■民”与“小民”无别。《盘庚篇》所云“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郑注》作“小民”。阮元也说“古本‘人’作‘民’,注同。”可知这个“■民”与“小人”、“小民”均为同义②。准此,盘庚告谕氏族奴隶主贵族时,总把贵族和小人对举,说明“小人”、“■民”也非奴隶,应为平民无疑。

    在商代平民中,还有掌握一定生活资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骨卜辞中习见,用法除假为贡,释为贡典之贡②外,还有作为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其令又(右)工于..”

    (《存》·22)“..卜余.左工.”(《京》355)“甲寅卜,史贞,多工亡尤?”(《粹》284)这里的“工”不能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多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辞云“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祸,“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这条卜辞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为了管理众多的工匠,当时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也有左、右的编制。

    “众”、“众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阶级,还可以从出土资料中得到证明。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说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们之中,有的是公社农民,负担兵役,晚商时期的小型己种墓中随葬铜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证。有的是手工业者,9—977 年,在安阳小屯西的安阳钢厂一带,发掘了八个墓区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几座大墓外,余下的都属于小墓,在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随葬品中有铜锛、凿、刀、锥、陶纺轮、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②,说明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这种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的人数最多,可见他们是平民阶层的主体。奴隶和人祭、人殉商殷时期,由于公社的残存、土地未出现私有和家长奴隶制的特点非常明显,因而当时根本没有买卖和债务奴隶出现。在甲骨卜② 《殷虚卜辞综述》,第—0 页。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972 年第2 期第4 页引例。② 杨树达《卜辞琐记》,科学出版社954 年,第44 页。

    裘锡圭《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972 年第5 期第44 页。②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972 年第2 期第4 页引例。辞,由战俘变为奴隶的有羌,字作■、■、■、■形,《说文通训定声》云“西戎牧羊人也,从人从羊。”此象人饰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标帜。可知羌是以牧羊为主的商王国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记载,说明商王国时期常对羌族进行掠夺战争。在战争中俘获来的羌人,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品,例如“三百羌用于丁”(《续》2··3),“羌十人用”(《甲》224),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最多时用了三百个羌人来祭祀祖先。二是将羌人用于畋猎或作生产奴隶,例如“乎多羌逐■,隻?”(《续》4·29·2)“乎羌逐..”(《库》97)“王令多羌裒田”(《粹》222),最后一条辞例是说商王命令许多羌人开垦土地而种植。■,字的变体很多,郭沫若释为“宰”,叶玉森释为“寇”,也有人释为“仆”者。究竟相当于什么字,目前尚难确定,但其为一种俘虏名称则是可以肯定的。从“■■”(《契》39)、“亘羍■”(《乙》2272)、“■■4 见”(《缀二》309)等甲骨卜辞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获,“■■见”的“见”,应读为“献”,就是将俘获之■献给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辞中又0 有“乎多■伐■方”(《续》3·2·3)、和“贞乎追■及”(《铁》·4)的记录,说明少数的“■”被保留了下来,参加战争,其身分明显不是战俘,而属奴隶之列,可能参加一些后勤杂役工作。

    商代的俘虏,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称,计有羌、大、亘、尸、美、奚、而、印、■等三十种,其中能够活着保留下来,取得奴隶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虏却很多被作为“贡品”进纳给国王,甲骨卜辞中的“妇妌来女”(《乙》742)、“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辞中又有“余令角妇古朕事”(《粹》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记载,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见,这些女俘被进献后多数成了侍候商王或贵族奴隶主的淫乐奴隶。

    杀戮俘虏作为人祭的,以商代后期为盛。据统计,甲骨卜辞中武丁以后商王所用的人祭数字,多达一万三千以上,实际的杀祭数,当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在甲骨卜辞和已经发掘出的人祭遗址中,武了时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约五十余年,在此期间内竟于一个地区杀祭了众多的人牲,死者当然主要是外族俘虏。最近有人于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被杀者人种甚杂,同当地商代墓主的体质特征是不一样的③。卜辞所见杀祭用人的方法,则有俎、伐,■、■、■、■、■、■、■、卯、■、■、弹、用、■等十五种,其中只有■、沈两种用牲方法专施之于女俘。一次祭用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达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较统计表明武丁时期的五十多年间,用人牲之记数者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约九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约四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七十五人,可 肖南《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引例。《文物》98 年第3 期,第28 页。 参见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第—2 页。

    ③ 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上辑(一)第 页。

    《商周考古》,第05 页。

    见商代人祭是随时代的推移而急剧地减少。这种人祭数量的逐渐减少趋势,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只有“劳动力获得了价值”的时候,奴隶制才会被发现,“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么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②。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是这样来摘录墨西哥的阿兹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处理战俘的方法的“关于俘虏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期的第一个时期,俘虏被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可见殷虚遗存中杀祭数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

    政治制度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设有各种官吏,大体可以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和史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职司作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国内的内政事务。臣的种别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当是其总称。王臣是参与国王机要的重臣;小王臣与小臣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边,后者多在地方;所谓耤臣则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辞中的■既能参与王臣的指挥,如“贞■弗其氐王臣”(《铁》·),又要管理耤臣,如“令■..耤臣”(《前》·7·5),是冢宰一类的内务长官,主要职掌率王臣、管耤臣、贡牛羊、执多■和巡视地方等内政事务。

    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卫、犬、多犬等。马、亚在甲骨卜辞中常常并举,可见他们性质是相近的。马,受令征伐或射猎,很可能是“马师”,后世的司马之官,或从此出;亚,可以“保王”(《厍》028)、“保我”(《前》7·3·),与商王的关系极为亲近。卜辞中常有“亚■”(《粹》78)、“亚雀”(《前》8·9·3)之称,亚,又与旅连称,如云“亚旅”(《左传》成公二年)、“侯亚侯旅”(《诗经·载芟》)等,而《尔雅·释诂》云“旅,众也”,即为军旅之意。可见,马和亚是一种官职比较高的武职官吏。文献和金文中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9—977 年殷虚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979 年第 期。

    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版。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考古》974 年第8 期。的亚、服、箙往往并称,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2)的记载。“令多射、卫”(《粹》5)的“多射、卫”似当读作多射与多卫,都是官名,这里的箙和射,当是管理由弓箭手组织成的军队的武官。卫是一种守卫内廷和边境的一种武官,“边■卫又哉”(《后下》22·),便是其证。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宫》有犬人职”。西周金文《师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释为犬人之官。甲骨卜辞中之犬与多犬可能本是饲猎犬之官,进而为田猎之官,后来也参加征伐之事,犹如马与多马是司马之官一样。

    史官的名称有卜、多卜、乍册、史等。甲骨卜辞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宫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贞..”(《佚》527)。这里的“卜和“多卜”一样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册”(《京津》703)的记载,也是官名。《尚书·洛诰》的“作册逸”,《左传》、《国语》和《汉书·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见,乍册、史都是同类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种专门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以外,还派有侯、伯、子、妇进行统治。见于甲骨卜辞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②。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赐。侯伯的领地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各自拥有武装力量,置有“臣正”一类的官吏,但是对于商王却有着进贡、纳税、服役、戍边和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的义务。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有“诸子”之封。甲骨卜辞中凡称“子某”者,论者多谓他们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 片中的子渔是第一期,而《粹》,23 片中的子渔则是第四期;《后下》30·4 片中的子弓为第一期,而《遗》393 片中的子弓则属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卜辞,因而主张甲骨卜辞中的“称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为王子”说③,似难置信。再从“■王■澅”(《戬》4》)的澅即畫为子畫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续》·24·5)的宋为子宋的封地看来,这些“诸子”都有封地。他们被封于外服主要是为了帮助商王加强统治。他们与侯、伯不同之处,从商王常常贞卜他们是否有灾害、疾病等,可以知道这些诸子与商王有着一种同一族类的近亲关系。论者又说,商代“诸妇”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臣也”④。这些“诸妇”是否全为武丁之妃,虽需研究,但说她们都领有土地,为主耕种耤田,还要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②,则是肯定的。所有这些似乎都与“诸子”相同。由此看来,如果说商代设“侯”、“伯”于边境是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诸子”、“诸妇”于各地,主要是为了藩屏商王朝的统治。商代的统治阶级,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诸子”、② 杨锡璋、杨宝成《从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隶社会的人牲》,《考古》,977 年第 期。③ 胡康信、潘其风《殷代人种问题》,《历史研究》,980 年第2 期。④ 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 卷,第9 页。

    ②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95 年第5 页。

    “诸妇,来维持其统治的。

    军队商代统治者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以维护其阶级统治。考古资料表明,从早商到晚商,从王都到方国,都有相当数量的军队。

    甲骨卜辞中比较常见的用兵人数多是三千、五千,有时也达万人以上。

    根据甲骨卜辞看来,祖甲时期对外用兵很少,只有对晋方的举兵。廪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时期,对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军事冲突外,还增设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从人从戈,是人和武器相结合的会意字。《说文》解为“守边也,从人持戈。”《尔雅·释言》云“戍,遏也。”郭■注说“戍守,所以止盗贼。”可见,戍是执行军事任务的。由于戍守需要担负作战任务,所以捕捉了战俘也要献给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贞,■戍乎(呼)执?”(《甲》393)执作■形,或加系,前拲后索,是系累战俘之状,这里是献俘于王。帝乙帝辛时期,主要对东方的夷人作战,同时,又对边疆仍沿用戍守制度。这种变化,不仅揭示出从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间用兵重点的转移,而且又创建新的保卫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临时性的军事行动,而是永久性的驻守,这就使殷代常备军的数量大大增加,增强了作战的机动性,对外能及时制止周围方国的侵扰,当然对内也加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备军的扩大,也是奴隶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殷代,兵农不分,“众人”、“众”和“人”在平时是耕种土地的公社农民,在战时被征调后就是战士。所以《尚书·多方篇》说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尔四国民命,尔曷不忱裕之于尔多方?尔易不夹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王曰‘呜呼!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尔田,天惟畀矜尔。’”《说苑·贵德篇》又说“武王克殷,召太公而问曰‘将奈其士众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惟仁是亲。’”当时召来的“众”、“众人”和“人”,有时由国王亲自率领,有时则指令其属下统帅。

    甲骨卜辞中有“师”、“旅”之称。师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说“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其形“作■象圆头之小阜”,是师戍所在之处,其用作师乃是会意。甲骨卜辞里的“■”即“师”,已是商代军队的专名,可能也是当时军队中的一种编制单位。《尚书·盘庚下》云“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这里的“邦伯”,指邦国之长,即甲骨文中的方国;“百执事”,即《酒诰》中的“百僚庶尹”,当指百宫。“师长”,旧释众官长,不确,顾颉刚、刘启钎云“师长当为武官”②,颇有道理。“师”是商军的编制之一,“师长”之职当是“师”的统率者,师长与邦伯、百执事并提,其地位当与他们相当。商代武职,只提“师长”,可知其为军队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领的“师”,当然也就应是商军中的最大建制单位。

    “师”由多少人组成问题,由于甲骨文和文献资料残缺,实难做出肯定 《左传》昭公七年云,“朔于敞邑,亚大夫也;其官,马师也”。

    详见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九章《政治区域》。

    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

    ② 胡厚宣《商史论丛·殷代封建制度考》。

    的结论。不过,从《尚书·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长之上,是千夫长,千夫长之上是“师氏”,如千夫长和“师氏”之间所统率的人数与百夫长和千夫长间一样,是采用十进制编制的,“师氏”所统率的人数当是万人。据文献记载,万人的编制单位,就是后来的“军”。《殷契粹编》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这一版是武乙、文丁时期的卜辞,而在其前的武丁时期已经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编制法,这时既有“中师”,就会有“左师”和“右师”。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军队名称,“师”的出现,可能是比较早的事,但是,作为左、中、右三师的建制单位的产生,应是在军队本身发展到一定时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辞中也有作为军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7)、“■旅”(《佚》97)等。所谓“逆旅”,当为“迎旅”;“■旅”,应是《左传》隐公五年所说的“振旅”,均与军事有关。973 年安阳小屯南地所获卜辞中出现有“右旅”与“左旅”(《屯南》2328),为进一步探索“旅”的编制提供了较新的资料。这里的“旅”,当指军旅,“旅”既分为“右旅”和“左旅”,说明除右、中、左三师外,殷商时期确有“右旅”与“左旅”,也还可能有“中旅”。因为根据《左传》成公十六年的“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看来,甲骨卜辞中的“王旅”(《铁》90·)应该就是“中旅”。由此看来,殷商时期的“师”与“旅”,部分为右、中、左或右、左,说明二者是相应的。

    甲骨卜辞又云“其雉众?吉。中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左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前》5··)雉字,从矢从佳,或改矢为至,实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划成为鸟形,矢佳的结合表示了以矢穿鸟的意思。关于雉字,诸家解释不一,于省吾认为“应读夷,训为伤亡”,这段卜辞是贞问“戍守或征伐时众人有否伤亡之义”,③,颇是。文中既言“中不雉众?”“左不雉众?”其下的残缺部分按文例测之,应当还有“右不雉众?”这就说明不是常备兵的“众”或“众人”的编制也有右、中、左之分,与师、旅之分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于“师”、“旅”、“众”的编制部分为右、中、左,因而其武职“戍”也分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众?]中戍不雉众?左戍不雉众?”(《南地》2320)商代作战时有步兵,也有战车,大体是以步兵列为方阵居前,以车队及其所属徒兵随后。殷墟第3 次发掘的“北组”葬坑是以车为中心,以徒为附排列的。车共五辆,分别为车形的中、左、右三组,中组三辆车在前,呈直线纵列,每车三人二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砺石等兵器;左右两组各一辆车居后,每车三人四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车上三人,前面一人,车后二人。

    从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击者居右。中组最前一车的左右,并列三个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应是同时的;这十五人大概是随车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来,中、左、右三队排列是商代后期军队通用的列队法。商代单独以步兵编制,与军队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岗和武官村一带“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这些现象暗示当时的步兵是以十人为单位组成的。甲骨卜辞中③ 例如“贞,妇妌乎黍[于]商”(《续》4·2·、)“贞,乎帚妌田于■”(《前》2· 45·)、“贞,匆乎帚妌往刍黍”(《南坊》3·7)。

    记载“■马、左、中、右三百”(《前》3·3·2),也是以十进为其组织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战单位。④郭沫若曾经说商代“征伐与败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师之次从事政游或盘游”。在甲骨卜辞中大致相当于田猎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丁酉中录卜,在兮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灾?不■众?”(《甲》252)这条,《甲编释文》中说“田猎与战阵相类,故亦有右人之称。”所谓“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军行的右翼编队。“臿”是动词,是卜辞中对方国征伐时的习用词。田猎中既然使用战争动词和军事编队,当是田猎与军事训练有关的反映。

    殷代战争时期的后勤补给,可能是由地方贡献或征集而来的。所以,甲骨卜辞有云“奚来白马?”(《丙》57)“画来牛?”(《丙》74)“□其来象三?”(《后下》5·)“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众有工(贡)?”(《外》452)由此可见,殷代的兵源或资源,都是相当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辞和考古资料证明,商代不仅有了作为国家机器主要支柱的军队,而且还设立了专为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吕氏春秋·孝行览》说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从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铐一类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双手反绑跪在地上,头发被两手抓住受刑状。■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头部,颈项上还有血点溅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锁链系在羌人的颈上或用脚镣锁在羌人的一只脚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双手带了刑具被关在监狱里,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监狱。甲骨文有一■形字,象双手拿着大锤往跪在坑中的人头上砸形,当是一种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锯断夫人的一条下脚。刖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残酷肉刑,《说文》刖字作跀,“跀断足也”。殷墟后岗在近年的一次发掘中,发现一具受过刖刑的殉葬奴隶遗骸,说明至少在商代后期已经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还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当是一种宫刑。宫刑施于女子是幽闭,施于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头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异处的骨架,当是施过伐刑的残骸。征伐就要杀人,所以甲卜辞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献中所见的五刑是按轻重排列的,商代当也一样,可见商代刑法是极其残酷的。

    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氏族社会的区别时曾经指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隶主贵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军队、刑法和监狱这些专政工具进④ 例如“贞,勿乎帚妌伐龙方”(《续》4·2·3)、“壬申卜,争贞,令帚好从沚■ 伐儿方,受■。(《粹》230)。

    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983 年第、2 期合刊。 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第84 页。

    ②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3 页。

    行统治的。

    第三节商殷时期的文化甲骨文字商代的文字资料,主要有陶文、玉石文、甲骨文和金文,而以晚商的甲骨文为最多。各种质料上留下来的文字都与甲骨文属于同一系统,因而商代的文字可以甲骨文为代表。甲骨文是我国汉字发展史上的一种文字,是晚商时期占卜记事文字,也是当时实际使用的文字。对于这种占卜记事文字的名称,开始有人叫它作“龟版文”、“龟甲文”、“甲骨刻辞”、“龟甲兽骨文字”,后来又有人叫它作“贞卜文字”、“甲骨卜辞”、“殷虚卜辞”,还有人叫做“殷虚书契”、“殷虚文字”等,最后约定俗成地把它叫做“甲骨文字”,简称“甲骨文”。

    几十年来,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约有十五万片,已经发现将近五千个单字。据统计③其中能认识的和能隶定为汉字者共723 字,未能认识和未能隶定的单字共2549 字,另有合文37 字。

    从文字的构造来看,后人所谓的“六书”,即象形、指事、会意、假借、形声和转注这六种构成文字的原则,在甲骨文中都已具备,但更多的还是象形、会意、形声和假借四种。

    象形字。都是把具体事物经过省易画出来的,例如■(犬)、■(豕)之类,是象动物的躯体;■(木)、■(禾)之类,是象植物的枝干;⊙(日)、■(月)之类,是取于天象;■(土)、■(田)之类,是取于地理;■(人)、■(女)之类,是象人形;■(戈)、■(鼎)、■(塘)之类,是描绘武器、用具和建筑等。

    会意字,实际上是种“象意”字,例如■(即)字,左边象食具“■”,右边象“人”,人靠近■吃饭,所以“即”有“就”的意思。又如■(既),右边的人把头调过去,表示已经吃罢了饭,所以“既”有“已经”的意思。形声字是拚凑几个象形字、会意字而构成把一种字作“形符”代表意义,把另一种字作“声符”代表声音。例如,■(盂)字,下为意,上为音。■(祀)字,左为意,右为音。

    假借字,是借用象形字的声,来表示同音的其他事物动作的符号。但是,既经借用之后,则原字的形状就失去了意义,而变成一种同音的代替字。例如,羽毛的“羽”借为“翌”(即明天)而字形仍作“羽”;凤凰的“凤”借为“风”,字形仍作“凤”。

    从目前的甲骨文字看来,在早期即武丁前后的字中,象形字还比较多,到了晚期即帝乙、帝辛时期,象形字就逐渐少而形声字增多,许多字的字形已基本定形。因此可以说,甲骨文字已经是一种有严密规律的文字系统。在甲骨文中除了极少数的大字是先用毛笔写好再用刀刻外,一般的都是用专门的青铜刀直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由于这些材料都是比较坚硬的,刻起来往往是直线条,所以绝大多数字形就成为方块形或长方形。这种独特民族文化艺术,一直保存到今天。甲骨文中有“册”字,象竹简汇集之形。商代既然有笔又有简册,可知当时已有写在简册上的文书。现在荟聚上古文浩的《尚书》中,说是商朝遗文的有五篇,其中比较可信为真正出自商人之③ 顾颉刚、刘启钎《盘庚三篇校释译论》,《历史学》979 年第 期。手的是《盘庚》三篇。周人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多土》),应该是可信的。

    宗教迷信殷商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精神生活具有独自的特色。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商代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这一特点,是与当时社会中保有公社残迹分不开的。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帝”或“上帝”是天上的最高统治者,它的下面有“臣正”。“上帝”既然是自然界的主宰,因而它既能管天地自然,也能左右人间的一切生活;既能呼风唤雨,又能降福祸于人,“上帝”被赋予了无上的权威。甲骨卜辞又表明,被神化了的商代先公先王,是可以宾于帝或配于天的,也就是说,他们升到“上帝”左右,即在“帝所”以后,就获得了和上帝相仿的某些权力。所以,商人对于先公先王的祭祀,其名目之多,次数之繁,供献之丰盛都非我们所能想象。商人心目中之死鬼与现世的关系,从《尚书·盘庚篇》所记很可看出,现将其中的一段大意译成白话如下“想到我那已经成为神灵的先王当年劳碌你们先人的情形,就关心你们,要养活你们。”“我若有失政,先王就会重重地降下惩罚与疾病在我身上,说‘为什么暴虐我的子民!’你们民欢如不谋生,不跟我同心同德,那么先王也会降给你们罪过与疾病,说‘为什么不和我们幼孙和好?’”“你们要是立心不良,我们先王的在天之灵就会告诉你们的祖先和父亲;你们的祖先和父亲,于是就会弃绝你们,不挽救你们的死亡。现在我有了这乱政的臣民,聚集你们的财宝。你们的祖先和父亲就会报告我的先王,说‘施行刑罚给我的子孙!’”

    商代的“上帝”,无非是以商王为范本而构成的。马克思说“一个上帝如没有一个君主,永不会出现,支配许多自然现象,并结合各种互相冲突的自然力的上帝的统一,只是外表上或实际上结合着各个因利害冲突互相抗争的个人在东洋**主义的反映。”占卜术,最早见于龙山文化,在二里头文化中开始盛行,到了商代已经成为奴隶主贵族进行统治的重要手段。关于商代占卜的过程,我们从甲骨卜辞和后代的占卜记载中,可以知道它的规定程序。在占卜之前,首先要选择甲骨。甲是龟甲,主要是腹甲,也有用背壳的;骨是牛肩胛骨。早商多用骨,且兼用牛、羊、鹿、猪之肩胛骨,很少用龟甲,晚商甲骨并用,有时用甲多于骨。甲骨经过修治之后,然后钻出圆窝,即所谓“钻”,并在圆窝旁边凿成梭的凹槽,即所谓“凿”。“钻”、“凿”的位置排列整齐,有一定的距离。早商的卜骨只用“钻”,晚商的则“钻”、“凿”兼施。占卜的方法是用火烧灼钻穴,骨质经火一烧,在正面就出现“■”或“卜”形的裂纹,这叫作卜兆。商王或史官就是根据卜兆来判断吉凶,并在卜兆旁边刻上“卜辞”。卜辞一般都是由叙辞、命辞、占辞和验辞四部分组成。叙辞又叫前辞,包括占卜的日期(干支)和贞人(商王或史官);命辞又叫问辞,是写要问的事,卜辞中的贞字,就是问的意思,《说文》云“贞,卜问也”;占辞是依照兆纹而判断的占卜之辞;验辞是占卜后的结果或应验的情况。从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来看,当时占卜的范围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雉》,中华书局,979 年第3 页。

    参见《商周考古》,第77—79 页。

    很广,包括气象、农业、祭祀、征伐、田猎、刍渔、行止、卜占、营建、梦幻以及疾病、死亡、吉凶、灾害、诸子、诸妇和家族等等。

    甲骨卜辞中有“丙戌卜..■曰■..百..于自..六月”(《京都》22)等记录。■,杨树达说“即今巫字也”②。“■曰”即“巫曰”,就是巫史从卜筮中得出的“卦辞”。据研究,八卦数字符号虽然也记录在甲骨上,但它与卜辞有明显的不同。它既不与卜兆相对应,文辞也与卜辞不符,而与八卦记载相吻合。可见,商殷时代已经有了筮法,而且卜、筮同时并用,卜和筮的结果都可以刻在甲骨上。因此,甲骨文中又有一定数量的占筮资料。

    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于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②。商王和当时奴隶主阶级除了前节所说的国家机器之外,还借助宗教迷信来从思想上麻痹人民。商代的统治者所以极力提倡崇拜上帝、祖先和迷信占卜,无非是借助宗教迷信的力量,来维护其统治而已。当时的各种宗教迷信方式,不仅使自然界中的一切都会变成有“意志”的神,就是死去的祖先也要被利用来支配活人的行动。占卜这种迷信方式,就是被利用作为传达上帝、鬼神和祖先的“意志”的。掌握这种占卜术的商王、史官就成了上帝、鬼神和祖先的代言人。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商王的整个生活中,凡事必须通过占卜来决定。所以《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天文历法商人不知有否占星术,但他们已会观察天象而定历法。

    在甲骨卜辞中已有日蚀、月蚀和星辰的记载,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的宝贵资料。

    日蚀和月蚀的蚀字,甲骨文写作■、■等形。卜辞中所记日蚀,目前已知的仅二见癸丑贞,日夕[■(有)]食..田(上甲)?(《京》395)癸酉贞,日夕又(有)食,佳若?

    癸酉贞,日夕又(有)食,非若?(《佚》374)这里的“日有食”与《诗经·小雅·十月之交》的“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同。日蚀一般都发生在白天,但也有发生在傍晚的,“日夕有食”,便是其证。

    甲骨卜辞中又常有“日有哉”的记录,如云辛巳贞,日又■,其告于父丁。(《后上》29·)庚辰贞,日又■,非祸,佳若(《粹》55)“日又哉”有两种解释,一如郭沫若所推测,以为“哉与食,音同,盖言日蚀之事耶?”;一如陈梦家所说“( ) 读若识志或痣,乃指日中黑气或黑子”,后者殆非。

    ② 《卜辞通纂》75 片《考释》。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97 年安阳后岗发掘简报》,《考古》972 年第3 期。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7 页。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偏·编缉序言》,中华书局95 年。 《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一卷,957 年第53 页。

    例如《周礼·龟人》和褚少孙补的《史记·龟策列传》等。

    甲骨卜辞中记载月蚀的比较多些,有的还记有月份,如云癸未卜,争贞,旬亡祸?三日乙酉,月■食,闻,八月。(《甲》289+749)

    [癸] 未卜,争贞,翌甲申,易日?之(兹)夕月■食?甲■(雾),不雨?[正面]之夕月■食[反面](《丙》5)。

    七日己未,■,庚申■食。(《库》595)

    “月■食”即“月有蚀”,《甲》289+749 乃严一萍缀合而成,其中的“闻”字,董作宾说“此字最初之意义,当为奏报上‘达’之闻。..月食而方国奏报以‘闻’..(即)史志中..‘史官不见,郡国以闻’之语”②,甚是。因为这条卜辞意思说,八月癸未这天,史官争卜问,这一旬中有没有灾祸,三日后的乙酉傍晚,发生了月蚀。这是别人报告的,所以特别注明一个“闻”字。《丙编》5 是一条正反面相接的卜辞,正面意谓癸未这天占卜史官争问,第二天甲申,天阴么?这天晚上有月蚀么?其结果甲[申] 有雾,没有下雨。反面的是正面的验辞,说这天晚上果然出现了月蚀。最后一条中的■字,不识,可能指一种自然现象的字。这条卜辞是说,某月的第七天己未,夜空出现了■,第二天庚申就出现了月蚀。

    甲骨卜辞中的星字,作■、■、■,或加声旁作■,其为天上星宿之象形字,甚明。卜辞有云“冬(终)夕.■亦大星”(《簠杂》20)。这个“大星”直到目前为止还不清楚指的是什么星。杨树达在《积微居甲文说》中说“大星者天上星大出也”,又说“大星者,大夝也”③。

    甲骨卜辞云辛未,■酘,新星。(《前》7·4·)这条卜辞是说,辛未这天晚上,天空出现了一颗新星。杨树达云“新星者,新夝也”,■义不能尽解。近来有人说,新星当是天文学上所说的变星,即本来亮度不大的星,平时用肉眼看不见,但是由于它的内部起了激烈变化,亮度突然增大,用肉眼看见了它,就叫它为新星,说似可信。此外,卜辞中又常有“星”(《拾》4·)、“其星”(《厍》598)等记录,似乎都是星辰之星。

    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商代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历法。根据甲骨卜辞的记录可以看出,当时月有大小,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一年为十二月,因十二个大小月加起来只有354 或355 天,所以采用闰月来调整一年的天数,使一年中的四季变化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个闰月,在早期卜辞中是放在应当置闰那年最后的一个月即十二月之后,所以叫“十三月”。这在历法上叫做“年终置闰”法。在晚期的卜辞中,闰月就放在应置闰那一年的某一月,如闰五月,那年当中就有两个五月,这在历法上叫做“年中置闰”法。这种历法,既不是根据太阳运动所测得的一年为基础的阳历,也不是以月亮圆缺为一个记日周期,即朔望月为基础的纯阴历,而是“以闰(月)定四为成岁”的阴阳合历。

    甲骨卜辞中有云“癸丑卜贞,今岁受禾,弘吉,在八月,佳王八祀”

    ②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第247 页。

    ③ 详见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挂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考古》98 年第2 期。 《列宁文选》第二卷第38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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