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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失火,墙壁和地面都被烧成坚硬的红烧土,使某些结构得以保存下来。也正因为是偶然失火,人们来不及将室内器物搬走,那些烧不掉的陶器等尽管被倒塌的房顶和墙壁砸碎,却全部保存了下来,据此可以了解当时室内的布置和基本的日用器皿。

    在西间的灶台上放置了两个陶鼎和一个陶壶,可知那是炊事的处所。其它器物都放在房间的西部,东部没有器物,而且有挡火墙与灶台相隔,当是入睡的地方,南部仅有一碗,也许是房顶倒下时砸飞过来的,那里也可睡一人。这间房子睡人的地方较窄,大约只能睡两人,如果东北角再有个小孩打横,充其量也只有三人,他们位置分散,当是无婚姻生活的老者或儿童。这房子里的器物比较丰富,计有鼎七、豆二、罐九、杯二、壶四、盖三、碗、钵、盆、瓮、瓶各一,还有一件不知名残器,共三十三件陶器,其中有四件彩陶器(碗、钵、杯、壶各一)。此外尚有骨笄一,石球二,陶球和陶纺轮各一。

    东间灶台上有两鼎一钵,显然也是炊事处所。其它器物基本上集中在北部,仅东南角有一彩陶钵,中部偏南有一盆。房间中南部有较大的空地可以坐卧,较适于过婚姻生活的成年及其婴儿歇息。室内陶器计有鼎六、罐六、钵三、盆二及壶、瓮各一件,共十九件。另外还有石球、陶纺轮和陶插笄器各一件。两间房子内均没有发现生产工具,可能是人们已带着工具外出劳动去了的缘故。

    四间的房子,看来都是从两间房子扩大而成。例如F—9,原先只有F8、9 两套间,以后依托F8 的东墙续建了F,这F 实际也是一个两套间。最后又依托F 的西南角和F8 的东南角续建一间小屋F7。实际上成了一所五开间的房子。又如F—4,原先只有F、2 两间屋子,后来依托F 的东墙续盖F3,最后又依托F3 的东墙续盖F4,F 内的隔墙也可能是后续的,图3—9 大河村的分间式房屋F—4上.平面图下.剖面图实际上也是五开间。这种逐渐扩大的情况,反映了家庭(假如一所房子是住着一个家庭的话)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F—4 的建造工艺和程序与F9、20 基本相同。也是由于偶尔失火的缘故(这类房子由于大量使用木料和芦苇,房顶矮塌,灶台又往往紧贴墙壁,是很容易失火的),室内器物被保存下来了(图3—9)。

    西间F2 是一个窄长的房间,南北5.39,东西2.4 米,室内面积约4平方米。门开在正南边。北部有三个土台,一在西北角,边缘呈弧形,高8厘米。上面放砺石一块,泥质灰陶罐和泥质灰陶缸各一件,紧靠上台南边有夹砂灰陶罐一件,可能也是从土台上滚下来的。东北角有一方形土台,高仅8 厘米。上面放一彩陶罐和一件泥质灰陶的小口高领瓮,瓮内盛满粮食,李璠鉴定为高粱米,黄其煦用灰象法鉴定未找到有关的灰象,因而难以断定是何种谷物。由于皮壳均已去尽,当是已预备好随时可以烧饭的粮食。另外,土台上还发现有两颗莲子。从摆放的东西来看,这两个台子都不可能是灶台,也不会是取暖的火塘,而只是放置器物的固定场所。

    在东北角土台南4 厘米处又有一方形土台,其北边有一挡火墙。台上没有发现炊器或其他任何器物,整个F2 室内也没有发现炊器,所以这个台子不大可能是灶台,而可能是冬季取暖的烧火台,或者是与宗教活动有关的地方,如同云南佤族房子中除有主火塘、客火塘外,还有一个敬神问卜的鬼火塘一样。

    这房子中部以南基本上是空地,仅在西墙根发现一石弹丸,南部冲门有一骨锥。这块地方应可供两三人歇息。

    中间的F 开间较大,南北长5.2,东西宽4 米。中间有一套间,南北长3.58,东西宽.84 米,面积约. 平方米。这样外间就只剩约2 平方米了(隔墙所占建筑面积除外)。套间内靠西墙有一方形土台,高仅3 厘米,北部有一挡火墙,当是取暖用的烧火台。套间内没有发现任何器物。但有三个柱洞,分布没有规律,又与整个建筑结构不协调,估计是后期栽柱所形成的,与本房子无关,倒是与本房子南边的几个柱洞可能有些关联。这套间当可住两三个人,他(她)们很可能是这一家庭(假如这所房子的居民可称得上一个家庭的话)的主事人及其幼儿。

    外间靠西墙有一方形灶台,高3—5 厘米,北边残留有挡火墙。室内放置器物甚多,主要分布在北半部。其中陶器即有二十八件,计夹砂、红陶鼎十一、泥质灰陶鼎二、夹砂灰陶罐二、红陶罐三、彩陶罐二,以及彩陶钵、红陶钵、红陶豆、彩陶壶、双联彩陶壶、小口平底瓶、泥质灰陶缸和器盖各一件。由于陶鼎都集中在这间屋子里,故知炊事乃是集中在这间房子里进行的。房内发现的其它器物还有陶纺轮三、砺石一、骨锥、残骨器一、骨笄五、鹿角一、陶球三、石弹丸一、陶环八和海蚌壳等。有趣的是在这里也没有发现人们常用的大型生产工具如石铲、石斧、石刀等。推测是人们带在身边外出劳动时,房子不幸被火烧了。

    外间南半有较大一块空地,可供两三人歇息。外间的门开在北边直通室外,另有一门通套间。一门通向东边,但在F3 做成后,在东门下做了一个土台,这门下部加了一段薄薄的矮墙,就只能做窗户了。

    F3 是利用F 的东墙接续盖成的。室内南北3.7,东西2. 米,面积约7.8 平方米。门开在北边,西墙下有一方形土台。没有发现任何器物,当是专门住人的地方。

    F4 又紧靠F3 东部,南北长2.57,东西宽0.87 米,北边开门。没有其它设施,也没有发现任何遗物。推测是放柴草或粮食的库房,被大火烧光了。我们从这所房子的结构和室年布局可以推知,它的居民应是包括十多个人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当然应视为一个家庭,否则他(她)们就不会这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家庭的人口不但比那两间一单元的家庭人口多些,人口结构也应复杂一些。就是说其中过婚姻生活的成年人可能不只一对,而是有两三对。否则他(她)们尽可以往较大的房子而不必隔成很小的开间。这种家庭的结构,应同新石器时代者(那时只有单间房子,而若干大、中、小型房子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本质的不同。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双间房子有时附带有窖穴(如F9、20),多间房子则有不住人的小型库房,如F—4 中的F4 和F—9 中的F7 都是。说明这种家庭已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因而才有自己单独的储备。这种情况同新石器时代也是大不相同的。

    象大河村那种分间房屋并不是个别的现象。例如河南荥阳点军台的F就是一所双套间的房屋③。唐河寨茨岗有双套间房屋,镇平赵湾有三套间房屋,南阳黄山有双套间和六开间的房屋,浙川黄栋树有双套间和三套间的房屋,湖北均县朱家台和郧县青龙泉都有双间房屋。这些分间房子都属于仰韶文化后期或屈家岭文化,即铜石并用时代早期。可见这时家庭形态的变化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形成为一种鲜明的时代特征。

    但我们在分析分间房屋普遍出现的社会意义时,还应注意一个事实,就是这些分间房屋往往是同单间房屋同时存在的,分间房屋并没有完全取代单间房屋,有的地方甚至单间房屋还是主要的建筑形式。这种单间房屋有些可能为新分离的小家庭所建造,有些则可能同几所房子一起属于一个家庭。还有个别的大房子。如大河村5 号房子南北3,东西9.4 米,面积达20 平方米以上。惜较残破,又因其上为F4 所叠压而未完全清理,详情不明。不过在普遍存在小房子和分间房子的情况下,这样大的单间房子显得很突出,当不是一般的住房,可能是原始社会晚期常见的那种男子同盟的集体住所,或氏族的一般公共活动场所。

    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个较完整的仰韶后期的村落。根据一些局部的材料只能看出房屋分布上的某些特点。多数地方喜欢把房子排成一长排,相互间挤得很紧。而且房子坏了后重建的房屋仍然保持着原来排列的位置,而不作散点分布。例如大河村的F—9、F5、Fl0、F—4 和F 五所单间或分间房子便是依次自西而东排成一长列的;F7、8 和F9、20 两个双间房子也东西排列着,它们年代虽有先后,但仍维持排列的位置。点军台F、F2、F3、F5及一座未编号的房子自东向西排成一长排,双套间和单间都排在一起。浙川黄楝树的房屋多两间和三间的,都紧密地排成一个大直角形,由于其余部分没有发掘,不知整体是否排成凹字形或四方形。这种情况,应该被认为是氏族组织性和集体观念的一种体现。家庭虽然越来越表现其独立性,但毕竟还是脆弱的,还不能离开氏族公社而存在,因而在住房布局上采取了上述的形式。

    浙川下王岗的长屋在房屋建筑中既体现家庭分化,又反映社群集体观念的典型例子当推河南浙川下王岗仰韶三期的长屋。这房子座北朝南,通长约85 米,进深.3至8 米不等。面阔29 间,东头向南伸出3 间,共有32 间居室,如果加上门厅,总共便有49 间。这是我国史前房屋遗迹中最长、分间最多的一座(图3—0)。

    这座房子的正房都有门厅,因而形成十七个单元的套房。其中十二个为③ 昌潍地区艺术馆等《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发掘简报》,《考古》977 年第4 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岭》,文物出版社,95 年。

    双间套,即两间内室带一门厅;五个为单间套,即一间内室带一门厅。东头伸出的三间没有门厅,门向也不尽一致,是单间房。

    这房子发现时已有一些损坏。大致两头保存较好,中间的正房和东头的单间房破坏比较严重,所以有些房间内部的情况已不大清楚了。在保存较好的房间中,有十个房间发现有竹席的痕迹,其中包括双套间房、单套间房和单问房。铺竹席的地方应为睡卧之用,可见这三类房间都是卧室。有十一个房间发现有灶,其中也包括双间套房、单间套房和单间房。由此可见每一种自成单元的房子的居民都是一个基本独立的生活单位。换句话说,这个长屋里的居民,不论是住在双套间房、单套间房还是单间房里的,都是一个在消费上基本独立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长屋中的各个房间不仅结构不同,面积也有较大的差别。

    例如最大的单间房有8.79 平方米,最小的双间套房中两间内室面积的总和才有3. 平方米。可以设想,房间面积的大小应当与家庭人口数目相关;而房屋结构的不同则应与家庭人员构成的情况相关。单间房或单间套房的人口构成可能比较简单,而双间套房家庭中应有不便住在同一房间的成员。前者组成为对偶制的核心家庭,后者可能已发展到多偶家庭或扩大家庭。

    正房门厅的设置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来避免内室过份外露,二来也可存放一些东西。门厅内绝无竹席或火灶的设置,说明它不可能做卧室或厨房。从存放东西的功能来看,它同大河村多间房中的库房的性质相近,都是家庭已有一定的独立经济的反映。当然,这种家庭经济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就生产上且不去说,单就分配上来说,也不能算是完全独立的。因为门厅地方很小,又要做过道,能放的东西有限,而长屋西头则有一个公共的仓库。这仓库现存9 个柱子洞,围成直径4.3 米的圆圈。既没有发现居住面、灶坑,又没有墙壁的痕迹。如果是牲畜圈栏,地面应该有类似粪便的脏土,但并没有发现这样的脏土。况且全长屋7 家人共用这么一个小小的畜圈也不合情理。因此我们推测它是一种建在柱子上的粮仓。长江流域雨水较多,气候潮湿,不宜挖地窖储藏粮食,而必须设法隔潮。最好的办法便是把粮仓架起来。这种高脚式粮仓至今在南方还很流行。既然有这样一个公共的粮仓,说明当时还存在着定期分配粮食的制度。公社经济依然有它的生命力,家庭经济还处在比较脆弱的早期发展阶段。

    大地湾的原始殿堂和宗教性建筑仰韶文化后期不但有分间的住房,而且有类似殿堂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宗教性建筑。甘肃秦安大地湾便发现了多处这样的遗迹。

    大地湾遗址包含两个部分。甲址在五营河岸边,是仰韶文化前期半坡类型的村落遗址;乙址在甲址以南的小山坡上,是仰韶文化后期的大型村落遗址。这个遗址以北边山坡上的90 号房子为中心,向南作扇面形展开。其中又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中都有比较大型的房子和小房子。

    90 号房子是一座由前堂、后室和东西两个厢房构成的多间式大型建筑,以前堂的建筑最为讲究(图3—)。该室宽 米,进深8 米,面积近30 平方米。正门朝南,有门垛,左右有对称的两个侧门,在东西墙上还各 丁颖《江汉平原新石器时代红烧土中的稻谷壳考查》,《考古学报》959 年第4 期。有一门通向厢房。从正门进去,迎面有一个大火塘,直径超过两米半,残高约半米。火塘后侧有两个对称的顶梁柱,柱径约90 厘米。南北墙壁上各有8根扶墙柱,柱径40—50 厘米,有青石柱础。地面、火塘表面、柱子、墙壁和房顶里面均抹用料姜石烧成的灰浆,显得洁净明亮。地面做工更为考究,先是平整地面并压实,上面铺0—5 厘米厚的草泥烧土块,再上面为用小石子、砂粒和人造陶质轻骨料掺灰浆做成的混凝土层,厚约5—20 厘米。表面经压实磨光,呈青黑色,很象现代的水泥地面。经测试每平方厘米可抗压20公斤,强图3— 大地湾的原始殿堂度相当于00 号水泥砂地面。

    后室和两厢房都已残破,原有面积不甚清楚,但都比前堂为小,建筑质量也较差。地面是黄土硬面,墙壁也仅抹草泥土。这些房子残存面积连同前堂的面积总共约290 平方米,是当时规模最大的一所房子。

    房子前面还有一个约30 平方米的地坪,有两排柱洞,每排六个柱洞前有一排青石板,也是六个,与柱洞相对应。西边后排柱洞旁还有一个露天火塘。

    房内出土的器物颇为特殊,其中直径4 厘米的四足鼎、畚箕形陶器、平底釜等都是在一般遗址中所不见的,另有罐、盘、钵、缸等。

    这房子规模宏大,质量考究,远远超过一般的居室,当是一所召开头人会议或举行盛大宗教仪式的公共建筑。其中的大火塘显然不是为一般炊事之用,而可能是燃烧宗教圣火的处所。室内出土一些不同寻常的器物也说明这房子的公共性质和特殊性质。问题是这房子应是多大范围或何种级别的公共建筑。它在大地湾乙址固然是独一无二的,而像大地湾乙址那样规模的聚落遗址在方圆多少公里也是仅见的,因此它至少是一个部落联盟的首脑驻地,那室外的柱子可能是代表各氏族部落的图腾柱,那柱边的青石板和火塘可能是准备牺牲献祭的设施。象这样的公共建筑,堪称为仰韶后期的原始殿堂!前面说过,90 号房屋南边还有许多房子,其分布呈扇形展开。并且可划分为若干小区,每小区中也有较大的房子。它们的门向朝北,旁边的小房子也是门向朝北。从背阳向阴来说是很不合理的。况且由于地形的缘故,当地冬天北风特别强劲。如果不是在社会组织或宗教信仰上有特殊的要求,恐怕是不会这样安排的。

    关于这种小区中较大房子的性质,可以405 号房子为例加以说明。该房为一个大单间,东西宽3.8 米,南北进深.2 米,室内面积50 平方米,加上室外屋檐散水的整个基址则达270 平方米。房屋的地面结构、火塘、顶梁柱和扶墙柱等的作法同90 号房子的前堂都差不多,因此它也当是一所举行头人会议或宗教仪式的公共建筑,只是规格比90 号房稍低一级罢了。在400 号房子以西约70 米,有一座小型的建筑,宽5.82—5.94 米,进深4.5—4.74 米,面积仅27.5 平方米。门朝北,也有门垛,进门有火塘,一对顶梁柱,周围有扶墙柱,其平面布局也与90 号房子的前堂相似。只是规模小得多了。这房子的地面和墙壁也抹上灰浆,显得非常圣洁。特别值得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山东曲阜西夏侯遗址第一次发掘报告》, 《考古学报》94 年第2期。

    注意的是在火塘后面的地面上画了一幅颇大的宗教画,象是两个人在一个方形台子旁边跳舞。每人都是双腿交叉,左手摸头,右手持棍棒。台子上则放着两个牺牲。其内容可能是描绘杀牲献祭的仪式,也可能是祈求狩猎成功的巫术画。如此神圣的地面当不能让人随意践踏,而这房子的面积甚小又不足以留出足够的地方让人居住。因此这房子应是一所宗教性建筑,而不会是一般的居室②。这种专门的宗教性建筑,在仰韶文化前期是没有见过的。

    墓地概况和埋葬习俗的变化铜石并用时代早期的墓葬以大汶口文化发现为多,仰韶文化、大溪——屈家岭文化和薛家岗第三期文化等也发现了不少。

    仰韶文化后期的墓地,主要见于郑州大河村、后庄王、洛阳王湾和陕县庙底沟二期等处。各地墓葬一般比较集中。成年人均为长方形土坑墓,宽仅容身,全部为单人葬。各地头向不尽一致,王湾为北偏西,大河村为南略偏西,庙底沟则基本为南向。仰卧直肢,仅个别为屈肢或俯身葬。很少见有随葬品。如庙底沟45 座墓中仅两座墓各随葬一个蛋壳彩陶杯,那两个杯子很明显是屈家岭文化的风格。大河村3 座墓,仅三墓随葬陶器,其中二墓分别随葬一鼎和一碗,唯一随葬两件陶器的是9 号墓,死者是老年女性,随葬两件大汶口文化风格的背水壶。仰韶后期墓的随葬品如此稀少,仅有的随葬品又多系外来风格,与同时期日用器物的丰富多彩,如在大河村F—4 和F9、20 中所见到那样,适成鲜明的对照。

    同期婴儿多系瓮棺葬,其分布也相当密集。如大河村一个00 平方米的探方中即发现有4 座。葬具多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陶器而非专门制做的。如大河村0 座瓮棺葬中,鼎与尖底罐扣合者一座,豆与尖底罐扣合者一座,盆与罐扣合的一座,两罐相扣的二座,单用一盆的三座,一罐的十三座,一鼎的三十八座,一缸的一座。这同仰韶前期葬具较一致(盆钵扣瓮或尖底瓶葬)的情况颇不相同。

    大溪文化晚期一般为单人葬,个别有母子合葬。**多长方形竖穴或墓坑不明,婴儿有瓮棺葬。**葬式以仰身直肢葬为主,个别有屈肢葬和俯身葬的。随葬品有明显差别,多的一墓五十余件,少的一、二件或根本没有。随葬品中有生产工具如石斧、穿孔扁斧、锛等,生活用具如陶圈足盘、杯、瓶、碗、钵、罐等,还有玉璜、玉玦、象牙镯、绿松石坠饰等装饰品,有的墓用象牙、鱼或龟随葬。屈家岭文化的埋葬习俗与大溪文化晚期基本相同,只是屈肢葬更少一些,也未见随葬鱼或龟的。婴儿用瓮棺葬,葬具为瓮或罐上盖以盆、钵、鼎或豆等,与仰韶后期者略同。

    在长江下游的薛家岗三期文化中曾发现八十座墓葬,但因在早期文化层上,墓扩不明,骨架也全部腐朽无存,仅能据随葬器物的集中状况辨别墓葬所在。这些墓葬中随葬品一般不甚丰富,但比仰韶文化要多。其中二——四件的占0%,五——九件的占27.5%,十件以上的占2.5%,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装饰品等,多是生前使用过的实用器物。石斧和多孔石刀等② 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大范庄新石器时代墓葬的发掘》,《考古》975 年第 期。 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980 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982 年第4 期。常有使用痕迹,但有些画红色花果纹者似属仪队性质。陶器常以鼎、豆、壶为组合,也有用鬶、甑、盆等随葬的。玉器数量颇多,有穿孔扁斧、玉镯、玉璜、玉玦、玉琮、玉管和坠饰等。

    这个时期发现墓葬最多、研究也较深入的是大汶口文化。属于这一文化的墓地,经过发掘的有山东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邹县野店、滕县岗上村、胶县三里河、潍县鲁家口、诸城呈子和前寨、安邱景芝镇、日照东海峪、临沂大范庄、莒县陵阳河和大朱村,以及江苏邱县大墩子和新沂花厅村等多处,以大汶口的发掘规模最大。

    每一墓地中的墓葬都十分密集。一般均为长方形竖穴,小者仅可容身,大者可达3—7 平方米以上。如大汶口十号墓长4.2,宽3.2 米,六十号墓长4.5,宽2.98 米陵阳河六号墓长4.55,宽3.8 米,十七号墓长4.,宽3.23 米。但这样大的墓仅见于大汶口和陵阳河,其他地方虽亦有大墓,规模却相对小一些。在大汶口和陵阳河,较大的墓均有二层台,有木椁或木棺。木椁一般由原木交叠成井字形,顶部用原木横盖,一般无底,少数底部有排列稀疏的原木。这种椁室同墓壁之间,以及椁室内均有随葬品。木棺较小,亦多用原木,有四壁及顶、盖,随葬品一般置于棺外。个别有仅用原木盖顶的。

    一般为单人葬,也有少量男女合葬或成年与小孩的合葬。例如大汶口一三三座墓葬中有八座合葬,其中经过性别鉴定的四墓,三墓均为一对男女,男左女右,另一座也有一对男女,男左女右,女人右侧还有一个女孩(图3-2)。类似的情况在野店和大墩于也能见到。前寨墓地中虽没有发现合葬,但有五对时期图3—2 大汶口文化的夫妻合葬墓(泰安大汶口M35)

    上栏为随葬器物,下栏自下至上男、女、小孩。相同、年龄相若的男女墓葬紧紧相靠。所有这些情况在新石器时代前期是没有见过的,应是家庭和婚姻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的一种反映。

    如前所述,这时期的农业和手工业(制石、制陶等)都有较大的发展,相应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和经常性的商业交换。这些活动并不需要、甚至己没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规模的基础上来进行,于是家族在生产上的地位和作用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从前那种强调亲族联系的、不巩固的、没有自营经济的对偶家庭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建立新的更加巩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已成为必要,一种以父系为基础、具有相对独立经济的对偶制核心家庭产生了。在大河村、点军台、黄楝树等许多地方看到的那种不大的、分间式房屋,应是适应于这种新的家庭生活而建造的。这种房屋一下子在很大一个范围内发展起来,其原因盖在这里。

    这种新的对偶家庭,夫妻二人仅有分工的不同,他们都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都有义务供养他们的子女。因此他们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当然这不是说绝对意义的平等,但至少还谈不上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和统治。大汶口文化中所有夫妻合葬或成对埋葬都没有发现男方或女方的明显优势;在单个墓的随葬品中,女性同男性一样有多有少,就是这种平等关系的证据。至于在合葬中往往是男左女右,也不应按后世出现的左尊右卑观念去看待史前社会的习俗。我们只能说当时似已形成某种制度,已不是一种随意的安排,说明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社会普遍承认的比较稳定的因素了。

    以上所述当是一般情况,至于较偏远的地区,如鲁东诸城呈子和栖霞杨家圈,都还存在着多人合葬这种古老的风俗。那些地方家庭和婚姻形态的变化可能要稍晚一步。

    在大汶口文化的埋葬习俗中,很明显地反映下列特点一是家庭的分化,即家庭对氏族公社的相对独立性的加强,家庭开始从氏族中分化出来,其内容已如前述。二是劳动的分化,即生产劳动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这种分工,已不限于男女性别和年龄等级的自然分工,而且存在着社会分工。如大汶口有十座墓中随葬较多石器、骨牙器等工具,有的一墓就有六件石斧(钺)。这类墓中往往伴出砺石、骨料或牙料,墓主人当是制作石器或骨牙器的手工业者。西夏侯和大范庄的一些墓葬的随葬品主要是陶器,有的一种器物即达数十件,总数则多达一百余件,远远超过日常生活的需要,其墓主人很可能是专业的陶工。大位口有些墓随葬猪头,三里河和前寨等地有些墓随葬猪下颚骨,虽然这类墓往往较大,随葬其它器物也较多,所以有些学者绪合民族法的情况,将猪头或猪下颚骨视为财富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大汶口和西夏侯等墓地中,一些最大或东西最多的墓葬往往不用或仅用一两件猪头随葬,随葬陶器或石器甚多的墓很少用猪头或猪下颚随葬。因此用猪头或猪下颚随葬也部分反映了劳动分工,那些墓主人应比一般人饲养更多的猪。由于劳动的社会分工,产品的交换便成为经常性的事情。在家庭已发展为相对独立并已有部分自营经济的情况下,劳动的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都会产生贫富分化,这也就是大纹口文化埋葬习俗中表现的第三个特点。

    大汶口文化中贫富分化的现象,在许多墓地都表现得很明显,如大墩子一五六座墓葬中,仅八座随葬器物较多(每墓二十五件以上),最多者五十五件,多数在五件以下,有些墓一无所有。西夏侯十一座墓中,随葬器物最多的一号墓有一二四件,最少的仅二十余件。野店、前寨、三里河、陵阳河、大朱村等处也有类似的情况。而贫富差别最显著的乃是大汶口和陵阳河墓地。

    在大汶口墓地的一三三座墓葬中,大约有半数墓坑仅能容身,没有葬具,随葬陶器均在五件以下,质量低劣,有的一无所有,其它器物也很少。如六十二号墓只有一枚獐牙,七十号墓是两位成年人合葬,总共只有一把石斧(钺),六十一号墓也只有一件陶鼎和一块砺石。中等人的墓葬稍大,有的有葬具,随葬器物可达十几件或几十件。少数大型墓不仅墓坑大,有木椁或木棺之类的葬具,而且随葬品极多,总数可达一、二百件,其中大多为珍贵的物品,例如十号墓埋葬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性,其墓坑长4.2,宽3.2 米,坑内有由圆木构成的木椁,里面似涂朱色。椁内又挖小坑,似更有一棺或软质葬具,人架即在此小坑内(图3—3)。发掘时于人架周身发现覆盖一层约有2 厘米厚的黑灰,当为衣着或裹尸布一类的遗存。死者手握獐牙,右臂佩玉镯,头拢象牙梳,额头上戴一串二十七件长方形的石片饰,颈部绕一串三十一颗管状石珠,胸前佩一串十九片松绿石饰,可谓盛装入敛。其余还有大量随葬品分别放置在椁内、椁外和中央小坑中,计有陶器八十二件(内中有十二件带盖者),石器四件,玉器二件,内中有一极精制的墨玉钺。还有象牙器五件(雕筒二、管一、片二),骨器一件(雕筒),猪头两个,猪骨十五块,鳄鱼鳞板八十四块等,如按单件计数,总共有二**件之多。

    上述物件中,猪骨可能原是带骨猪肉的遗留。鳄鱼鳞板发现时分别放置两处,当是用鳄鱼皮蒙鼓(即所谓鼍鼓)的遗留。鳄鱼皮、象牙和玉石等贵重材料当是从外地交换或掠夺得来的,玉器和象牙器还需要有专门技术的工匠兼艺术家进行加工。这类珍贵物品不但在大汶口较小的墓中没有,就是同一文化中的其它墓地的大墓中也很难得见到,于此可以想见此墓主人的富足和奢华了。

    这墓随葬的陶器也不同寻常。其中单白陶器即有二十五件(另有三件器盖),包括鼎、壶、背水壶、鬶、盉、单把杯和高柄杯等,制作精致,且多成双成对,这种白陶在较小型的墓中是不见的,在别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中也是罕见的。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很少见到彩陶,即使偶有发现,质量也较差,花纹草率。而十号墓中两件彩陶背水壶则做得极为精致,先涂红色地子,再用黑自相间的线条绘成三角纹、旋涡纹、重圈纹和连珠纹等,构成一幅和谐统一的装饰图样,色彩对比也十分鲜明。黑陶更属大宗,单黑陶瓶即达三十八件。这种器物造型优美做工精细,仅见于少数大墓,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墓中是没有的。

    上述情况应足以说明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已存在贫富分化。而且在个别遗址中已是非常突出的现象了。

    贫富分化往往造成社会地位的分化,而社会地位的不同有时也会加深贫富分化的进程。但在某些时候,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不见得每个部很富裕,而较富裕的人也不见得每个都争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这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有些迹象表明当时已出现社会地位的分化。它是当时埋葬习俗的第四个特点。

    大汶口有二十座墓葬随葬穿孔石斧,也就是石钺,约占全部墓葬的5%,这类墓一般同时随葬骨质或象牙雕筒和指环,随葬陶器、石、骨器和猪头也较多,其身份除某些石骨制作的手工业者外,多数应为武士或氏族贵族,他们同时也是较富的人。其中个别的有象牙琮、玉钺乃至鼍鼓,则当是部落乃至部落联盟的酋长。大汶口还有十一座墓出土龟甲,有的穿孔或涂朱,有的中盛砂粒,一般佩于腰下。除个别情况外,这些出龟甲的墓葬一般不出石钺、雕筒或指环。这些墓随葬东西也较多,他们是另一批富户,其身份可能是巫师,人数仅占8%强。大汶口一一七号墓埋一未成年男性,他不可能有什么战功,但却随葬了除最大的十号墓以外的另一把玉斧(钺),其余尚有骨雕筒一,象牙雕筒二,束发器一对,以及玉笋、臂环和大量陶器,看来他不仅继承了财产,也继承了氏族贵族的身份,表明世袭制也已萌芽了。

    因为贫富分化和某种氏族贵族世袭制的存在,一些家族在氏族内长期处于较富裕和显贵的地位。这种情况在大汶口墓地中有所表现,如最北部的一群墓,早期便是整个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到晚期仍然如此。最南的一群墓,从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随葬器物也最贫乏的。中间一群从早到晚也不富有。但在中群和南群之间,多半还是属于南群的几座晚期墓规模较大,东西也较多,那应是一些氏族新贵,是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在陵阳河墓地,上述情况也许看得更为清楚。该处墓地已发掘大汶口文化墓葬四十五座,分为四群、第一群在遗址北部河摊上;第二群在遗址西北河滩上,距第一群约50 米;第三群在遗址东北,距第一群约0 米第四群在遗址东南,距第三群约00 米。其中只有第一群是大墓,其它三群都是小墓。这些墓虽都属大汶口文化晚期,本身又还可分为早中晚三小期。在第一墓群中早期的二十四号墓长4.3,宽2. 米,东南略残。有木椁,随葬猪下颚骨二十九块,残存陶器仍有三十五件,还有石臂环、石铲、骨矛和玉坠等装饰品。中期的二十五号墓长3.4,宽.45 米,有井字形木椁。随葬猪下颚骨七块,陶器七十三件,还有石环和石管等。晚期六号墓规模最大,墓坑长4.55,宽3.8 米,有井字形木椁,墓主人为一成年男性。随葬猪下颚骨二十一块,陶器一六一件,其中仅高柄杯即达九十三件。还有石钺、石壁、骨雕筒、石坠饰等。十六号墓规模也差不多,只是随葬猎下颚骨更多一些,达三十三块。从这个墓群来看,自始至终都是比较富有的,而且是越来越富。其中有的墓中有代表权力的石钺,有的墓中有刻着象形符号的大口尊,这当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家族的专属墓区。

    花厅墓地在大汶口文化的墓地中,花厅墓地比较特殊,一是出现了殉人,二是有许多良渚文化的因素或输入品。这个墓地位于江苏省新沂县西南约十八公里的花厅村北,面积初步估计约30 万平方米。952、953、987 和989 年先后进行了四次发掘,发现墓葬近百座。墓地分南北两区,南区年代较早,属通常所说的花厅期,所出器物完全是大汶口文化的特征,墓葬规模也都比较小。北区有的墓属花厅期,有的较晚,大约相当于大汶口文化的晚期或良渚文化的早期。这一墓区中除小墓外还有十座大型墓,它们彼此相邻,自成一片,在墓地中显得非常突出。

    这些大墓一般长近5 米,宽近3 米,有些墓设有槨室。随葬品往往多达一百余件,包括陶器、石器、玉器、彩绘木器和整猪、整狗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墓中出土的陶器和玉器等很大部分具有良渚文化的作风,只有一部分属于大汶口文化。例如陶器中的T 字形足鼎、双鼻壶、宽把带流杯、饰瓦楞纹或竹节纹的豆和圈足罐等,都是良渚文化的器物。只有背水壶、盉、个别镂孔大圈足豆和部分罐可算是大汶口文化的器物。先后出土的五百余件(组)玉器中包括有斧、钺、锛、琮、锥形器、琮形管、璜、环、珠、管、指环、耳坠等。这些玉器在良渚文化的遗址中差不多都能找到,有些玉器是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所共出的,几乎没有一种是大汶口文化特有的。特别是在琮和锥形器上有近似微雕的简化神人兽面纹,从工艺到题材都是良渚文化的产物。这种题材有明显的宗教色彩,是良渚文化居民所信奉和崇拜的对象,不大可能传播到其它文化并为那里的居民所接受。因此,这些大墓的主人应属于良渚文化。

    同一个墓地中一区属大汶口文化,另一区属良渚文化;或者是小墓属大汶口文化,大墓属良渚文化,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情况。花厅在大汶口文化分布的边区以内,而良渚文化的分布区则远在江南太湖周围的沪宁杭地区,距花厅达数百公里。在花厅出现良渚文化的大墓应是良渚贵族入侵和强行占据的结果。分析大墓中的殉人,这个问题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花厅发现的十座大墓中有八座有殉人现象。其中墓二十主人为成年男性,卧于墓室正中,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浙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989 年。

    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 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98 年第2 期。在他脚下的二层台上横卧两名图3—4 花厅第20 号大墓少年尸骨,紧贴少年身边葬一狗,头部葬一猪(图3—4);六十号墓的主人是30 岁左右的男子,脚下也有一猪一狗,左下侧则殉葬一对中年男女和三个儿童五十号墓的主人是25 岁左右的男子,脚下殉葬两个十岁左右的儿童;三十四号墓主人骨架已朽,脚下也殉葬两个十岁左右的儿童;三十五号墓的主人为一青年,脚下殉葬一个儿童;六十一号墓的主人为一意外死亡的女性,年约20 岁,左侧偏下殉葬一名少女;十六号墓主人骨架已朽,左侧偏下殉葬一名男孩;十八号墓主人为一青年,右侧偏下殉葬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幼儿。这些殉葬者在墓中放置的位置同墓主人有明显的差别,且不止一次地与猪狗同样处置,显然不是墓主人的亲属而是身份较低的人。他(她)们既同墓主人一同埋葬,当不是正常死亡后的安葬而是强迫为墓主人殉葬。在良清文化的本上发现过许多大墓,只有上海福泉山一处有殉葬的现象。假定花厅大墓的主人确属良渚文化,他们不会跑到几百公里外的大汶口文化区再把本族的人员用来殉葬,因此殉葬的人应属大汶口文化。假定大墓的主人和殉葬者都属大汶口文化那根本说不通,因为大汶口文化腹地的一些大墓中从来就没有发现殉葬的现象,他们不会偏偏到花厅来要求殉葬,而墓中的随葬品又大多属良渚文化。假定墓主人属大汶口文化而殉葬者属良渚文化也有说不通的地方,因为殉葬者多为小孩,有的甚至是婴幼儿,良渚文化的人是否会拖家带口跑到这里便是一个疑问再说墓中主要是良渚器物,墓主人虽可作为战利品随葬,但却不应缺少代表自己身份的物品,而墓中最能代表身份的物品当推饰有神人兽面纹的琮和锥形器,特别是项饰上也有带这种纹样的小琮,所以墓主人非良渚文化莫属(图3—5)。

    良渚文化的征服者把大汶口文化的居民用来殉葬,反映了这两个集团斗争的激烈。殉葬者中缺乏青壮年男性也许是因为他们多已战死或败走了,逃不走的儿童、妇女和她们的幼儿便遭到了这样的厄运。由此看来,花厅的殉葬还只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没有形成制度,也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同后来商周时代的殉葬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毕竟是贪富分化出现以后,刺激社会发生掠夺性战争的产物。敌方的俘虏既可强迫殉葬,自然也可以强迫服役,从而为奴隶制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中心聚落的形成从前的部落是分散的,除了某种亲缘关系或临时性军事同盟之外,缺乏经常性的经济或政治性联系。现在由于专业性分工和实物交换的发展,财产日渐积累起来,刺激了掠夺性战争的发展。由于军事行动或集体防卫的需要,人们往往在关系比较密切的部落之间建立起比较长期和牢固的联盟关系。在联盟中往往有一个中心部落,它是联盟议事会的召集者和联盟篝火的保持者。它的驻地自然就会成为一系列活动和联系的中心。这种情况应能在考古遗存中反映出来。

    前面谈到的甘肃秦安大地湾乙址仰韶晚期遗存中,有用原始水泥构筑的、面积达一、二百平方米的原始殿堂的圆柱大厅,厅中有燃烧圣火的巨型火塘,还有地面涂灰浆并画人物画的宗教性建筑等,这些都是左近同一时代、同一文化性质的其它遗址所不见的。那些遗址仅有一般性居室。看来大地湾在仰韶晚期应已形成为一个中心部落的驻地了。

    大汶口文化则从另外的侧面反映了同样的社会现象。鲁中南和苏北的泰安大汶口、曲阜西夏侯、邹县野店、滕县岗上村和邳县大墩子等处都发现过大汶口文化的许多墓葬,它们的文化特征包括埋葬习俗等都大体相同,但又存在着如下的差别,各处墓葬虽都有大小和随葬品多少精粗的差别,表明当时已普遍存在贫富的差别。但差别的程度互有不同,没有第二个遗址发现过象大位口十号墓随葬那样多珍贵物品的大墓,没有第二个遗址所表现的贫富差别有大汶口那样突出,当时最富的少数人仅仅集居在大汶口一个地点;2.大汶口有若干较大的墓有木椁或木棺等葬具,有些大墓中随葬着特别精致的物品,如玉钺、象牙梳、象牙雕筒、鳄鱼皮(蒙鼓用)、白陶等等,其它墓地中都没有见到,其中有些原料是外地产品,只有通过交换或掠夺的手段才能得到,有些需要高超的工艺和大量的劳动时间才能做成。特别是象西夏侯某些最富的成员也只是用一百多件陶器和少量石、骨、蚌器随葬,没有那些精致的工艺品和仪杖化的物品,可见后者是代表了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而有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只是集中埋葬在大汶口。

    由此可见,泰安大汶口应是鲁中南地区的某个中心部落的驻地。

    在山东的东南部和江苏边境,也曾发现过许多大汶口文化的墓地,如莒县大朱村、陵阳河、诸城前寨、胶县三里河、日照东海峪和新沂花厅村等处。其中除花厅村有特殊情况已如前述外,也只有大朱村、陵阳河和前寨墓葬的贫富分化表现得较突出,只有这三个地方在大口陶尊上刻写了图画文字。这几处也好象是某种中心部落的驻地,而陵阳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中心。

    类似大地湾或大汶口那样的中心聚落在别的地方也是存在的,例如河南郑州大河村的仰韶后期遗存和湖北京山屈家岭的屈家岭文化遗存等,都是规模相当大的,只是有些中心聚落可能尚未发现,有些虽已发现,但由于发掘面积过小尚不能充分表现其已达到的发展水平。这类中心部落的驻地或中心聚落一般表现为经济比较发达,并可能是当时经济交流的比较活跃的场所;就是在文化上和军事,宗教等权力上也表现为控制一个地区的核心,从而为往后城市的起源奠定了初步的物质基础。

    装饰品、工艺品、图画文字这时期因为经济的发展和贫富的分化,一些较富的人普遍讲究装饰,尤以氏族贵族为最。这在墓葬中看得很清楚。大型墓葬中不但其它随葬品多,装饰品也特别多,质地、造型都很讲究;中等墓装饰品甚少,小墓基本上没有什么装饰品。

    装饰品质地多为玉器,也有一些石器、骨器、牙器和陶器。后者主要是陶环,那大概是较穷的人用的。玉器中最普遍的是璜,在大汶口文化、仰韶文化、屈家岭文化、薛家岗三期文化和崧泽文化等遗存中都能见到。其次是手镯和指环,再次是珠、管、坠饰和玦等,形态各异。主要是装饰头部、颈部和胸部,还有腰部和手腕。有些地方用骨管和骨珠,大汶口文化的一些较大的墓中常于人骨头部置牙约发器。但是除仰韶文化外,其它地方很少发现骨笄,那大概与当地披发文身的习俗有关。

    工艺品的种类有很多。有一些富有者的墓中,往往有一些做工精细的玉质、象牙和骨料制做的工艺品。例如大汶口文化中就有玲珑剔透的象牙雕筒、象牙梳等。斧钺的柄端往往套一骨筒,上面刻着轮箍形花纹,有的还镶嵌绿松石。有些玉牌饰不但穿孔,而且还刻出一些花纹(图3—)。

    图3— 大汶口文化的工艺品(泰安大汶口出土)

    .象牙梳;2—4..象牙雕筒;5.象牙环。

    在大汶口文化的陶器中,有一些做成动物形状,如胶县三里河的犬尊、豕尊、长岛北庄的凫尊,大汶口的兽尊,还有龟形和鸟形尊等。其中有一些明显是在陶鬶的基础上改造的,有些则看不出同其它器物有什么联系。这些器物一般在头部加意塑造,形象逼真生动。其它部位则根据实际情况稍稍改变形状。它同时又是一个水器或温器,便于加热和液体的倒出。是一种艺术和实用相结合的产品。商周青铜器中的许多禽兽形牺尊,应该是承袭大汶口文化的陶牺尊发展起来的。

    长江流域的大溪文化晚期到屈家岭文化以及薛家岗三期文化都有许多陶球。空心,内装若干豌豆大小的陶丸,摇之发出响声,当是儿童玩具或乐器。陶球上有许多圆形镂孔,孔与孔间常用篦点纹、锥刺纹或划纹相连,构成非常美丽的图案。个别陶球上有画彩色图案的。

    屈家岭文化的纺轮中,有一种形体较薄较轻者,呈米黄色,上画各种彩纹,谓之彩陶纺轮。彩纹多用深红色,也有用黑色的。图案母题富于变化,大致有重圈纹、旋涡纹、交错平行线、爪形纹、格子纹、麻点纹、太极纹、弧形纹等。画面有的浑然一体,有的等分为二分、三分、四分或五分,十分美丽。

    图画文字主要见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屈家岭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早期也有一些,均刻于大口陶尊上,也有刻在玉器上的。这种陶尊一般为夹砂陶,灰色或红褐色,胎壁甚厚,近底部越来越厚,表面往往饰斜篮纹。图画文字一般刻于陶尊上腹部近口处,非常醒目;个别也有刻在近底部的。大多数一器一字,个别有刻两字的。

    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主要发现于山东莒县陵阳河,共十二器十四字,莒县大朱村四器四字,诸城前寨一器一字。总计有十六器(或残片)十八字。这些图画文字可归纳为七种。其中五种为单体字,两种有单体,又有复体(图3—7)。而不论单体、复体,在形态上又还有不少变化。现简述如下图3—7 大汶口文化的图画文字(莒县陵阳河出土)

    、基本图形为一圆圈下加一附带图样,因附带图样之不同又可分为三式I、圆圈下加一新月形,如陵阳河M7 所出大口尊残片上的图形Ⅱ、圆圈下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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