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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第九 (第1/3页)
叔孙豹违命襄公二十七年
君子之于匪人也,恤其名弗究其情,则为匪人之所欺;究其情弗恤其名,则为匪人之所穷。故《易》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不获已而与共立于人之廷,无往而不得伤矣。君子之操以制匪人者,名也。名幸而操于君子之手,则成可以收拨乱之功,而败亦可以显自靖之实。乃不幸而名抑操于匪人之手,则君子棘矣。母邱俭之不胜司马昭,沈攸之之不胜萧道成也,无操故也。
季氏世执鲁权,仲与之比,所未翕附以为蟊贼者,叔孙氏耳。宋之会,季矫君命以命穆叔,使告于晋,而曰:“视邾、滕。”夫是其命之不正,贬国吝利以为周公羞,义固不可从矣。若其命出于季而挟君以取必,微徒穆叔知之,五尺之童犹应知之也。
秉义以裁伪命,庸讵不可?而左氏以违命为之罪,则将使穆叔瞀然不审,智出五尺童子之下,而坐受奸人之欺,然后为顺乎?乃穆叔惟审知其伪,毅然裁正,而季抑得挟赘旒之主,为显号以相纠,则不但叔为季穷,而君子之持清议于后者,亦不得不为季屈也。
夫坐而欺于匪人,与坐而受匪人之穷,则得失之数,亦可睹矣。君子者,可欺而不可穷者也。曹操挟献帝以逞,违之者袁绍耳;宇文泰挟魏主以重,违之者高欢耳。忠臣贞士,岂不知匪人挟主之不可徇哉,而嫌之未别,则将与袁绍、高欢同其犯顺,而又安可为也。
故名者,君子之所必恤也。恤名而愚,匪人之计得而名犹顺;舍名而智,匪人之计沮而名先丧。舍名而行其志,是犹恶盗之穴墙而撤墙以守也,则亦奚据以制匪人哉?且匪人之攘名以制君子,亦仅焉而已。
冱寒之日,亭午而乍暄,未有能固其暄者也。姑听之而少待之,名其能长为匪人借,而匪人其能数数以借名者乎?至于私欲遂,狂行张,则必有显露诬上行私之迹,然后执言以声其罪,则匪人之术不患其不穷。
匪人之穷也,如水涸而鱼暴腮于碛,俯手拾之而有余,不待钩梁之设矣。
富弼穷吕夷简之奸,露章入告,而后夷简不能举违命之愆,覆加诸弼。穆叔而知此义也,驰介命以争可否于廷,鲁、宋之间,不浃旬而往复已达,又何至蹈违命之尤,覆使匪人得而乘之哉?不学无术而用其一概之断,虽君子弗能为穆叔贷,诚惜之也,诚伤之也。
宋子罕削向戌之赏襄公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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