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公十四论 (第2/3页)
之惮楚久矣,志惮而实惮之,实惮而名亦惮之。蔡固以宗周视楚,战之者,不胜其一旦之忿焉耳。忿已事裂,而恧然不居。天下之不勇于义者,非义之不能为勇也,一旦之忿,不惜其素所宗周视者,遽引封豕长蛇以相攻,蔡固不义,苟袭义而义亦馁也。
忿,实也;义,名也。非所据而据,非所困而困,楚得以争曲直于吴,而蔡为怨府。故无实而奄其名,神守先丧,而败随之。蔡恶敢毅然以入楚?不敢入楚,而又恶得免于败之郑?故蔡之恧然不居,取怨之招也。
七
属人为与,而委怨于人,未有不失人者也。故《姤》之二曰:“包有鱼,不利宾。”象曰:“义不及宾也。”义不及宾而委之宾,是委义也。宾本无鱼,而委之鱼,鱼在宾矣。鱼不及宾,而我及之,宾不固获鱼,而鱼不固怨宾,是委宾以鱼而委义于宾矣。义之所不及者,利之所违。
身任天下者,虽欲不慷慨自任而不能。义,吾义也;利,吾利也;怨,吾怨也;未见怨之可委者也。
晋失诸侯,郑首叛之。然则治郑者,舍晋其谁任哉?晋任之,然后与诸侯图之。晋不忌郑怨而以为功,诸侯不邀郑功而安于无怨。伯者之以属诸侯,纠天下,固非此而不得。晋之不能而委讨郑于鲁,则何如勿讨之为得乎?
鲁能服郑,则鲁不必晋,而可以逞于诸侯,郑将蛊鲁以亢晋,晋无庸矣;鲁不能服郑,则鲁之不利,晋之不利也,鲁小损其实,而晋大丧其名,晋无幸矣。
鲁无固争郑之心,薄伐于郑,而郑不固怨。鲁方责郑之亲晋,郑方觊鲁之合齐,兵加之而不怨,鲁意且释,而郑是听,晋不能必鲁之不叛,而况郑乎?
鲁弗固怨郑,郑弗固怨鲁,无故而激人以相怨,鲁且自丧其所谓而怨晋之嗾己,晋无辞也。
呜呼!委怨于人者,人之力且穷,人之愤且平,人之相酬也亦藉手以告无过,进不能为之图功,退不能为之任祸。故鲁一侵郑,再侵齐,齐、郑益急鲁以蛊鲁,而鲁长舍晋以东合矣。故知委怨于人之失人,义之所违,即利之所穷也。晋尝失郑矣,郑移祸于宋,晋不使宋当郑,而自任之,悼公之所以服郑也;晋尝失齐矣,齐移祸于鲁,晋不使鲁当齐,而自任之,平公之所以下齐也。
服郑而宋益亲,下齐而鲁益固。悼、平之伯,伯之微者也,而自任也且然,况桓、文之盛乎!
晋委郑于鲁,乃以委鲁于郑。诸侯之兵竞起而散,非固委也,人抑末能收之也。
八
观其表,知其里,可以喻天下之心;观其行,知其志,可以测君子之权。故鲁之侵郑,非竞郑也;鲁之侵齐,非竞齐也。奚以谂其然也?侵者,无意之兵也。
公羊子曰:“粗者曰侵,精者曰伐。”精云者,壮也;粗云者,浅也。鲁无怨于郑,而抑不觊利以兴兵,故不壮于竞郑;齐临鲁以兵,而实觊合于鲁,鲁知其故而无深怨,故不壮于竞齐,浅用其师以动之,不执罪名,不叩国都,姑以侵焉,可以释则释矣。
是以逾二年而平齐,又逾年而平郑,聊以瓦之会谢晋,而终于无竞。故郑、齐之师不得信之为竞也。弗察其中情而信其表之竞,为愚而已矣。
夫君子将许之乎?曰:由君子之许鲁以平齐,知其许鲁以平郑矣。奚以谂其然也?十年春,鲁及齐平,夏,会于夹谷,孔子相。诺其甲车三百乘之从,受其归田之谢,是以知君子之志也。书及齐平,无贬词;书及郑平,抑无贬词,是以知君子之许平齐以平郑也。诸侯之从王也受命于天,其从伯也受命于天。从伯之受命于天,何也?
小役大,弱役强,天也。强弱无恒势,从违无恒理,昔之强者而弱,昔之从者而违。天有革命,而人奚得不从哉?天命以从伯,势以成乎理也;天命以从王,理以成乎分也。势不可为典要,分不可为推移。故春秋诸侯之背王也,为重伤之,迟回而不之听;其背伯也,可以听而即听之,无待也。分司典要以饬人之纪,势善推移以劝人之功,无当于人纪而功可起焉,君子胡为而为之迟回邪?
势在伯,则许其从伯;伯不给伯,则许其自为功。自相平,自相伐,相与谋其邦交,以辑宁其国。
伐而非以竞,平而非附于夷,虽许之焉可,是以君子躬行之而赞其成也。
九
伯之不伯,诸侯无攸保,将自保也。自保者,立国之本计;邦交者,人伦之大节。并行而弗相夺,君子之道不当如是邪?伯之不伯,舍之而弗为之迟回,非君子之薄也。伯之不伯,姑系之而只以自伤也。
齐桓之伯也,成乎宁母以通王贡。为通王贡之名者,王贡由齐而输也。诸侯致贡于伯,伯致于王,则不纯乎王,而贡者多矣,是犹季氏之尽征而贡于公也。齐始之,晋因之,悼公改之,平公增之。
观夫子产之争,叔孙豹之请视邾、莒,则竭侯国之力以供亿一伯久矣,大夫又从而私索之,然则将欲自保而姑系于伯,内虚其国,外弗与恃,国势之所必诎。
故诸侯之奉伯也,名小诎而实大诎也。南宋谂金之必亡,而不能自绝于岁币,金亡而随之,迟回而不舍,宋以天下毙焉。百里之提封,其不足以胜此,明矣!
竭立国之资,上不以媚王,中不以修备,下不以纾民,委之于孱惫之壑而意又睽焉,是将以国命民膏贾长厚之名。君子之厚也,非此之谓也。
《诗》云:“鲂鱼赪尾。”劳民以奉君也,文王以之。以文王之事殷者事伯,殆乎愚子割肌以疗母之后夫也。使伯不以列国为腴,列国不以伯为渔,伯不以列国为薪,列国不以伯为斤,虽失其道,犹将依之也。
苟得其道,南国之所以戴文王也。《诗》云:“父母孔迩。”君子岂欲人之轻去其父母哉?《春秋》书鲁之平齐、郑以背伯,惟其非父母也。
十
记《礼》者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靳礼于上而专刑于下,不足以语王道矣。
彼将见庶人之不足备礼,而大夫有议贵之科也,泥于一端,概以全节,斯恶知政本之与礼意哉!王者之法,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大夫以下,刑有不足施,王者弗治焉。不治而欲弭其乱,则修礼以自严,而销天下之萌于词典。知此,可以知《春秋》之议刑矣。
封建之天下,递相臣也。递相臣,则赤递相君也。天子臣诸侯,诸侯臣大夫,大夫臣陪臣,相递以尊而分各定。故诸侯专则夺之,大夫窃则诛之;目言其所专所窃,以正罪名而致之辟。专兵则目之,专地则目之,祸施于国、背凌其上则目之。大而不降,小而不遗。
《春秋》之以刑治诸侯大夫者详矣,而惟陪臣则不然。阳虎之乱也,觊杀其主,挟其君公,据邑反兵,蹀血于都市而播恶于邻国。藉大夫而有此,栾盈、华定之诛所必严矣,而《春秋》甚略之。
略之者,非谓其罪为不当刑也,以其人为不足治也。人不足治,则罪亦不足刑。故刑有详于大夫,降于士,而宥于庶人。王者乃以统贵治贱,而不与天下争生死也。
刑所不详,治所不屑,有以治之,而不恃治于法,王者之治太平也固然。而猝逢其乱,起于愚贱,王者将听之而弗治乎?曰:可弗治者,固弗治也;所必治者,不可弗治者也。故阳虎之欲杀其主,挟其君公,据邑反兵,结强邻,蹀血都市,胥弗治也。其窃宝玉大弓,固不终窃也,然而必治也。所弗治者何?王者端本以议刑,恶肇于季氏,终滥于陪臣。大夫陪臣,统贱也。
两贱而不相为讥,治其本、贳其末可矣。故刑有不下逮于士,而无不上于大夫之说也;议贵者,非此之谓也。所必治者何?王者之齐天下,置刑而尚礼。
齐者,贵贱一矣。宝玉大弓者,先王之以礼镇元侯而显之于器与名。惟器与名,王者之以一天下而观之以礼也。虽暂窃之,必固诛之。出乎礼,入乎刑,为弗赦矣。故刑之所至,礼必至焉。礼修于上,而必达乎下,庶人之不能备物,非其不能备礼也。
以刑治者,治人者也;以礼治者,自治者也。大夫之渐贵,诸侯之迤尊,非其亲之可亲,则其贤之可贤,亲者弗率,贤者弗能自奖,贳而弗治,独奈何忍以责之卑贱?故王者治人,不专于贱、略于贵也。
若夫以礼下达,缘礼而议贱者之刑,则王者不但治卑贱,而先以自治矣。故书盗窃宝玉大弓,又书得宝玉大弓,自治之词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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