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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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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 (第3/3页)

5年就相当于3o万元。

    这样的话,似乎还可以为情理接受。

    但是,如果贪污受贿数量过3o万元怎么办?

    假设某人贪污或受贿2oo万元,如果说可以判决其为无期徒刑解决量刑问题。

    那么,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oo万元,还是无期徒刑吗?

    就如公众经常看到的案例那样,假设他贪污或受贿5ooo万元、1oooo万元甚至一亿元甚至更多,还是无期徒刑吗?

    显然,当犯罪数额越大,就会越体现出量刑的荒诞了。

    如果改变目前的有期徒刑最高限制,将有期徒刑提高为3o年,量刑的困境就会得到极大缓解。

    最高徒刑3o年相当于6o万元,一个人如果出6o万元,判他无期徒刑会比较合理。

    假设一个案犯3o岁开始蹲牢,蹲3o年就是6o岁.、

    再假设他活8o岁,他的犯罪数额出6o万元,判决他无期徒刑也就是令他得到足够的惩罚。

    这就是取消死刑必须要解决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原因,不然,就太荒诞了。

    即使解决了有期徒刑刑期问题,也并不等于解决整个司法困境。

    目前当有死刑时,减刑程序通常是从死立决减为死缓,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当中减刑的等级比较多。

    但是,当死刑取消后,就只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个等级,如果被判决无期徒刑的人获得减刑机会,就成了有期徒刑。

    按照目前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那么,一个无期徒刑罪犯一减刑就只有15年刑期了,这实在是太可笑了。

    即使按照上述假设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提高为3o年,也仍然存在问题。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量是5oo万元,万一从有期徒刑减刑则还合理,但如果他的犯罪数额是5ooo万元呢?是1亿元呢?岂不是仍然还很荒诞吗?

    因此,就需要解决减刑制度问题,直言之就是要有不得减刑或限制减刑的判决要件。

    比如贪污受贿3oo万元、5oo万元、5ooo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为3oo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可以不作特别规定,犯罪金额为5oo万元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给予明确限制,犯罪金额为5ooo万元以上的无期徒刑对减刑则可以明确为不得减刑。

    不仅如此,还必须要配套假释制度,对一定犯罪严重程度以上者不允许假释,截断以保外就医等名义摆脱在监狱服刑惩罚的司法**路径。

    那么,监狱内是否会生垂死老人为患或挤满白老人的问题呢?这涉及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建立特赦制度。

    总之,取消对贪污贿赂罪行的死刑制度,并非是一件简单事情,它需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

    没有配套制度,如果实行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就会导致形成贪得越多越风险几率越合算的社会效应,导致社会不公更加扩大。

    取消死刑本身属于良善愿望,结果却是做了件极大的坏事。

    当有一天贪1oo万元与贪5ooo万元乃至一亿元的人蹲的牢一样时,今天主张取消死刑人也许会感叹:不如把贪官枪毙拉倒。

    “小家伙,你确定你不是学法律的吗?”桥石满脸苦笑:“你说的这些问题,连我这样的老家伙都没考虑过。”

    “巫山同志,要不你来检察院吧。”刘福知眼冒金星:“天啊,我简直有些受不了,你在经济上我们听说过,对法律量刑这么熟悉。”

    他的脑袋连摇直摇,觉得不可思议。

    “去你的检察院干嘛?”任健欣眼睛一横:“来法院吧,老头子干不了几年了,来当二把手如何?”

    这话把巫山吓了一跳。

    老天爷,真要去了,肯定成为众矢之的。

    一个三十岁的地委书记到处都有人在说,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那是副部级好不好?甚至还有正部级的副院长。

    老子英雄儿好汉,虎父无犬子,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的说法。

    至少通过巫山的表述,让本身对这个新任纪委书记不大看好的公检法系统人士,增添了对巫立行的好感。

    儿子都这么厉害了,老子当然更霸道。(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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