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巫山论贪污犯罪的死刑 (第2/3页)
普通百姓来说都属于天文数字。
然而,贪污贿赂罪在前不久已经列为了拟取消死刑范围。
以目前的立法趋势看,《刑法》修正很可能会采取这一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立场。
就减少死刑来说,巫山主张取消所有非暴力和具有政治性的犯罪死刑的。
但是,具体到贪污贿赂罪上,他并不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取消死刑的良善法制配套。
在不具有配套机制前提下,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并不妥当。
所谓配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期徒刑刑期问题。
目前《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2o年,然后向上递升就是无期徒刑。
所谓有期徒刑最高2o年刑期,是指数罪并罚,如果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只能是
这种有期徒刑刑期限制太低了,非常不合理。
如果要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意味着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就跟仅仅2o年、15年有期徒刑进行衔接。
关键是特赦、假释、减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没有严格的特赦、假释、减刑制度,所谓刑期就可能形同虚设。一些贪官可以利用不严格的制度把坐牢当做出差。
现行的律法制度,法律规定5ooo元立案,在经济达地区实际是5oooo元立案。也即贪污受贿通常是在达到5oooo元时追求刑事责任。
到了藏省等某偏僻地区,当地则是一律按照5ooo元标准立案。
虽然是同样的法律,但实操时候粤南和新疆有这样的地区差别。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跟地区经济展水平有关,司法实践要符合实际。
5ooo元跟1oooo元的差别,内在有其法理。
这时候藏省经济展程度较低,5ooo元相当于当地中等收入工薪阶层的年收入,
对于经济展程度较高的地区。1oooo元也是相当于普通工薪者的年收入。
也就是说,当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工薪人员年收入时,就必须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要请贪污受贿者去蹲牢。
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为5ooo元,是因为立法不能按照达地区的经济展水平,而是需要面向全国。
因而只能遵循木桶原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设定为可以适用经济落后地区。经济达地区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内在精神是将犯罪所得与普通人通过正当劳动可以获取的收入进行比照。
尽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不明白这种量刑内在原理。实际的量刑终究是以犯罪所得与正当收入的关系为基本原则。
从重或从轻不过是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的变通。
譬如在粤南特区,贪污受贿1oooo-3oooo元的,一般判决是3年以下。
3ooo―99999元的,一般判决是4―6年。
1o万元以上的,一般判决是7年以上。
5o万元以上的,一般都是死刑。
也即,贪污受贿数额相当于普通人一年至一年半收入,基本上就要付出一年刑期。
由于居民收入的提高。1982年以后开始松动。
比如1981年抓捕了一名贪污5o万余元的案犯,如果在1991年判决就是死立决。
她的判决是在1982年。“运气”好,就被判死缓,没有被死立决。
5o万元目前在粤南,中等收入工薪阶层不吃不喝要5o年才能赚到,在藏省一些地区则要1oo年才能赚到,所以贪污受贿1o万元就要枪毙。
目前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一般立案标准是25ooo元,相当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年收入。
尽管比5年前高出了5倍,内在还是遵循了比照普通人正当收入的原则。
假如承认以上所述与普通人正当收入进行比照的贪污受贿罪量刑原则,那么,就可以看到简单取消死刑后的司法困境将是十分严重。
设若是在粤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思维。
以官方公布的1987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万元为标准,并且按照贪污受贿数量相当于两年正当收入吃一年官司给予特别宽松衡量。
那么,一个案犯的罪名仅仅是贪污罪或受贿罪,最高有期徒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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