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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继承权纠纷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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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1章 继承权纠纷开庭! (第2/3页)

查取证;有权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方,请简要陈述你方信息。”

    “被告苏莹星,住温陵市净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月明,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婚姻家事,这类涉及到人身权利的案件,代理人是不能被特别授权的。

    就拿离婚案件来说,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该要十分慎重,必须让案件的当事人本人亲自发表意见。

    所以,特别授权中的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就不能授予代理人。

    再者,离婚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由代理律师来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都会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双方都收到本院寄发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了吧?”

    “收到了。”

    “净崇县法院今日就原告苏国恒与被告苏莹星继承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黄鹤,审判员蔡成、审判员王美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朱晨晨担任法庭记录。”

    黄鹤举起法槌,轻轻落下。

    “现在开庭!”

    黄鹤看向原告席,开口道:“原告方,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李林拿起准备好的起诉状副本,朗声道:“好的,审判长,以下是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在苏正恒名下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溪边156号’以及银行账户等遗产,由三位原告共同按份继承。”

    “诉讼请求二:请求被告苏莹星返还苏正恒工亡赔偿款、丧葬抚恤金共计80万元。”

    “诉讼请求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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