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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期待权?还有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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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5章 期待权?还有这招? (第3/3页)



    “本案中,案涉消费者的基于财产权之上产生的民事权利,虽然没有遭受到损坏,灭失等情形,但本案中,案涉消费者之所以到‘好伙伴便利商店’购买零食,为的是进入迪尼士乐园之后方便吃食,这时,上述商家与案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附随的期待权已经产生。”

    “该权利的完整取得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形成,而原告方刚才提到过的,在我国地域内的其他游乐园园区内,并没有关于‘携带零食’的禁止性规定,案涉消费者有充分理由认为进入园区吃食的过程会顺利完成。”

    “可此时,该期待权却遭受到第三人迪尼士工作人员行为的干涉和阻断,相关的法律秩序已经受到损害。”

    “因此迪尼士公司明显侵犯了案涉消费者的期待权,使其购买零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既得权与期待权,在06年之才逐渐被运用到我国的民法实践领域之内,在10年的今天,属于是比较新颖的观点。

    一下子,林春艳也没反应过来。

    她都已经快退休的年龄了,怎么可能还有足够多的精力去学习法律的变化,还是这种带学术观点的变化。

    但安月明既然提出来了,法院就要对该论点进行实质审查判断。

    林春艳看向陈静。

    那眼神好像在问她,你有什么想法没有。

    陈静一时间也不知道从何答辩,她压根就没想到安月明居然还有这一招。

    饶是她庭审经验丰富,都没办法预料到,只好轻声道:“审判长,我方仍然认为本案中案涉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并未收到侵犯,我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期待权作为一项带有从权利性质的权利,不应当被支持。”

    其实这一百块钱对整个案件的影响无足轻重。

    如果不是她比较严谨,其实都可以放弃这方面的答辩。

    一百块就一百块。

    难道一百块他们还赔不起吗?

    这个案件的核心,其实是在余下的诉讼请求部分,那才是决定哪方拿到最后胜利的关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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