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期待权?还有这招? (第2/3页)
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中,被告方对案涉消费者零食等财物的管控,是否构成侵权。”
“第二,被告方强制搜查背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犯。”
“第三,被告方对携带食物的禁止性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又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安月明没有等待,这次他的诉讼策略和上次的物业案件不同,讲究一个先发制人!
“原告方想阐述一下,法庭调查阶段时,审判长和被告方都提到的,关于告知义务这一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方认为,本案中,被告方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告知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在原告方开园以来,所发放的所有电子媒介广告,书面媒介广告,都没有将该‘禁止性条款’予以任何标示,在我方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当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这一点。”
“大部分游客在前往迪尼士乐园之前,都会通过迪尼士公司以各类形式发放的广告提前了解园区的情况,所以,游客们获取的园区第一手信息,基本上都是通过广告收悉的。”
“第二,园区售票处,并没有设立关于《游客须知》的告示牌,购票时,购票处的销售员亦没有提醒游客关于‘携带食物’的禁止性条款,其所销售的门票,同样也没有该方面的提示。”
“目前我国地域内的其他游乐园,,虽然其园内物品售价的标准同样较高,但并没有关于‘携带零食’的禁止性规定。”
“基于此,游客们很可能会基于常理,误以为迪尼士游乐园可以将食物带入园区。”
“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律界的前辈,在法律上的造诣肯定比我这位小辈来得高。”安月明自谦道。
他顿了顿继续说:“我们都知道,在民法上,对权利的分类,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结果。”
“其中民法的权利除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还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关于案涉游客是否有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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