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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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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 (第3/3页)

考生答完卷后经过弥封、誊录、对读等程序后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并确定录取与否。

    ()草率的阅卷

    考生的试卷经弥封、誊录、对读后形成朱卷考官对朱卷进行评阅。

    一般说来试卷首先由同考官评阅一遍选择其中优秀的答卷交给主考官复阅最后决定去取。由于参加乡试的考生人数很多考试试题也很多考生三场答卷堆积在一起数量也十分庞大了。但阅卷官仅主考官与同考官共六人试卷又限定在十天左右阅完。这就造成阅卷的仓促突击敷衍塞责而无法认真评阅比较。

    明代乡试阅卷逐步形成只注重首场试卷尤其重视首场的“四书”义。只要首场所作“四书”义的卷子被取中考官对其他几场的卷子便不认真审阅了即使其他几场所答之卷“苟简滥劣至于全无典故不知平仄者亦皆中式”。当然这种只重首场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完全出于考官有意保护首场取中的考生最终被录取也是由于考卷太多根本无法对所有答卷进行严格认真评阅的缘故。

    (2)录取名额

    关于乡试录取的额数洪武三年(370年)规定直隶府、州、县录取举人一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乡试录取举人四十名广东、广西录取举人各二十五人。但同时规定如果人才过多可以突破限额多录取举人;如果人才过少也可以低于录取额数。这一规定仅实行了三年不久科举考试就停废了。

    洪武十七年(384年)所颁科举成式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制只要中式(即合格)即可充贡京师参加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施行于洪武、、永乐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425年)又限制了乡试录取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录取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录取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全国各行省乡试共录取举人五百五十名。

    此后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尤其是正统二年(437年)和景泰四年(453年)乡试录取额增加很大。至明神宗万历元年(573年)全国各行省乡试录取额数分别为南、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浙江、福建、湖广各九十人江西九十五人河南八十人山东、广东各七十五人陕西、山西各六十五人广西五十五人云南四十五人贵州三十人。这比洪武十七年(384年)所规定的录取名额几乎多了一倍。

    从乡试录取数量的地区分布来看南、北两京普遍高于其他行省这反映了南、北两京作为明代政治化中心的地位。就全国其他行省的情况看南方地区录取数额普遍高于北方地区反映了南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化教育也相对发达的事实;北方及云南、贵州、广西等边远地区录取较少反映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落后社会经济欠发化教育也不发达的历史事实。

    (3)录取率

    关于乡试的录取率由于统计资料不全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这里仅举数例以粗略推知乡试的录取率。洪武三年(370年)应天府乡试共有一百三十二人参加考试“所选者过半焉”录取率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此时明朝新立不久朝廷亟需庞大的官僚队伍而愿意应试、任官的读书人较少因此造成了录取率很高的暂时现象。此后随着明朝的稳定应试的人越来越多录取率则越来越低了。洪武二十六年(393年)应天府乡试考生共八百人取中举人八十八名录取率为百分之十一。元年(399年)应天府乡试参试考生一千五百人录取二百十四人录取率为百分之十四。成化二十二年(48年)顺天府乡试参试考生共二千三百人按朝廷限额取中一百三十五人录取率为百分之五强。此后参加乡试的考生日益增多乡试录取率也随之下降中举也越来越困难了。

    (4)举人资格

    当乡试录取工作完后要将取中的人排定名次张榜公布。凡榜上有名的就取得了举人资格夺魁的被称为“解元”。

    对于所有被录取的举人来说他们已成为士绅阶层中的一员享有士绅阶层的特权如免役等。明朝末年乡试中举已成为一件十分光彩、威风的事情。乡试发榜后报信人手持短棍前往中举之家报喜并从大门打起将厅堂窗户全部打烂了叫做“改换门庭”。工匠们紧随其后顿时将一切修整一新。

    举人也取得了入仕资格。明初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以后进士受到重视举人出身往往被人轻视。因此举人们不满足于已取得的资格还要参加次年举行的会试以便取得进士的身份。即使考不中进士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如果不愿意在国子监读书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即可由吏部授官只是仅授以小京职或府佐及州、县正官或地方教官品级和地位都较低。

    作为乡试的尾声在乡试发榜后还要举行“鹿鸣宴”一方面对考中的举人表示祝贺一方面酬谢参与考试的有关官员。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宴会期间要表演“魁星舞”并歌唱《鹿鸣》诗以助兴。但是与宴的举人们并不能陶醉于美妙的歌舞之中而是盼望着在次年二月的会试中夺魁以博取更高的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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