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戏剧性的审判2 (第3/3页)
人,教育要从严,处理要从宽嘛!
接下来,人们相继发言,内容大致与这两位意见一样。
“嗯,各位的意见我听明白了。”副院长总结了一下,“不是贪污索贿,能主动交待,有立功表现,可以轻判,是?”
等这几个人都点头称是了,他才匆忙地拿起记录本,站起来,“对不起各位,我要参加会议,失陪了。你们的意见,我一定带到会上去!”
十五分钟马上就要到了,几位模拟陪审团的人刚刚回到前排座位上,就看见副院长从主席台一侧走了过来,几个人几乎同时站起来,询问他判决结果。这位副院长没有吱声,却伸出了十个手指头,翻转了一下,然后又伸出三个手指,动了动。
“哦,判了十三年。”几个人看明白了,立刻坐下来。
法庭的铃声响了,人们回到了原来座位,肃穆静立,恭听宣判结果。
主审官用宏亮清晰的嗓音,对×××受贿案进行了宣判:
关于对××受贿罪审理结果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润玲,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于北辽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北辽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处长,住北辽市迎宾路SOHU大楼603房。因涉嫌受贿于2003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北辽市公园看守所。
辩护人蓟天,北辽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辽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200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润玲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润玲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2年,被告人姜润玲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房地产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姜润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润玲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北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润玲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人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其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一项,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不予支持。鉴于姜润玲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视为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
北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姜润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姜润玲接受SOHU北辽分公司赠送的商品房一套,视为受贿,应予没收。
审判长:李公正
2003年10月31日
宣判结束了,一场轰动北辽的**大案终于尘埃落地。
人们带着各种复杂的表情,一边评议着这个审判结果,一边走出了审判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