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子酒1915年巴拿马博览会获奖寻踪 (第2/3页)
厂”这些名称。提供茅台酒产品的是“茅台村荣和烧房”和“茅台村成义烧房”,负责参会事务的北洋政府农林部官员发现两家烧房同处一地,而“烧房”一词又不符合国际惯例,外国人不易理解。农林部官员索性把两家的酒合在一起,冠上了一个“gz公署酒”的名称。
这个情况在当年参会产品中并不是一个特例,其他产品应该也有这个情况。我国在巴拿马博览会上获得甲等大奖章的名单中,除“sd张裕酿酒公司”是一个明确的生产商名称外,直隶、hnsxgd均称“官厅某酒”,这与“gz公署酒”的称谓是何其的相似。“gz公署酒”是由两家烧房提供的,这些“官厅酒”难道就是由一家酒坊提供的吗?如果是由一家生产商提供,记录者是会列出生产商名称的,像“sd张裕酿酒公司”。这时已不存在“烧房”一词不符合国际惯例,外国人不易理解的问题,因为这本《纪实》是写给中国人看的。在其他等级的获奖记录中,无论生产商名称是“公司”还是“老字号”,编撰者都如实记录下了他们的名称。如:“sd孙敏卿玉堂号”、“js泰兴泰昌号”、“zj绍兴谦裕萃”等显然不是现代商业公司名称。可见其他“官厅酒”也应该是由多家酒坊提供的。
笔者认为造成这样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积贫积弱已久,正想向世界展示自己丰富而博大的一面。而1915年民国刚刚进入第四个年头,代表中国的北洋政府正急于谋求国际的认可。所以国人把参加巴拿马赛会当成中国走向世界舞台的一件大事,极想在这次赛会上大显身手。北洋政府组织了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产品参会,展品数量总计达十万多种。但由于北洋政府要展现的是国家形象,并不注重保护企业权益。所选的产品只关心品质的优劣,对于哪家生产却不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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